• 六、《原法》:法律的本質與功能 在《原法》篇中,黃宗羲提出一個驚人的判斷:「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明夷:頁352》)秦漢以後有大量法典,這怎麼能說「無法」?黃宗羲所說的「法」,不是指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法律的本質和功能。他區分的是「真正的法」與「名為法而實非法」的東西。   三代以上的法律,是為了滿足天下人的需要而設立的:為了讓人民有飯吃,所以授田給他們耕種;為了讓人民有衣穿,所以授地給他們種桑麻;為了讓人民受教育,所以設立學校;為了防止淫亂,所以制定婚姻之禮;為了防止動亂,所以徵收軍賦。「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嘗為一己而立也。」(《明夷:頁352》)這些法律的目的都是為了天下人的福祉,這就是「天下之法」。但三代以後情況完全不同:「後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長也……然則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這些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一家一姓的統治,以防範人民為手段,是「一家之法」。   黃宗羲以「藏天下」的對比來說明兩種法律觀念的根本差異。三代之法是「藏天下於天下者也」,讓天下的利益歸於天下人:「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刑賞之權,不疑其旁落;貴不在朝廷也,賤不在草莽也。……法愈疏而亂愈不作,所謂無法之法也。」法律越疏闊,動亂越不發生。後世之法則是「藏天下於筐篋者也」,把天下收入君主的私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明夷:頁352》)越是想要控制一切,就越需要繁密的法律;法律越繁密,反而越容易引發反抗。這不是法律技術的問題,而是整個體制的問題:當法律的目的是維護少數人的特權,它就無法得到真正的遵守,只能依靠恐懼和暴力來維持。...

  • 前文既然提及殺人如麻的納粹高官,被漢娜‧萼蘭(Hannah Arendt)形容為「平庸之惡」代表的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就不能不提另一重要人物——關鍵促成緝拿艾希曼歸案的檢察總長費利茲‧包爾(Fritz Bauer)。檢察總長的角色並非法官,而是類似於香港的律政司一職,屬於檢控部門,代表國家提出公訴,主導調查及維護公眾利益。 沉著應戰 二戰後,不少納粹劊子手仍然在逃,當時有消息指艾希曼潛逃至阿根廷。時任德國黑森州檢察總長的包爾欲向阿根廷提出引渡要求,卻困難重重。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眾多前納粹分子迅速重返要職,戰後德國的司法界充斥著納粹殘黨。 包爾三度收到疑似假消息,連最高法院檢察官都來「通風報信」,聲稱艾希曼並非身處南美,而是匿藏中東。包爾更加確信這是詭計,深知自己明顯找對了方向。一向擅長掩飾的他沒有急於揭穿,反而故意裝作受騙,發新聞稿提及會在中東搜尋,更虛構收到消息,指逃犯可能是西德某公司的專員(註)。...

  • 收看節目 法律篇|第三集(下):說好的國際人權公約,香港仲有無用? ▌陳文敏(港大前公法講座教授) ▌黃瑞紅 Linda(大律師) ▌蔡騏(前法政滙思成員)...

  • 收看節目 法律篇|第三集(上):可以在國際法庭告政府嗎? ▌陳文敏(港大前公法講座教授) ▌黃瑞紅 Linda(大律師) ▌蔡騏(前法政滙思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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