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今日在庭上認罪,由大狀代表求情。他在獄中向法官撰寫求情信呈交法庭,表示願意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希望可以盡早出獄,報答家人及重投社會。法官譚耀豪在聽取求情後,將案件押後判刑。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國安法》2020 年 7 月實施時,黃年僅 23 歲,至同年的 11...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6月在獄中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今早在高等法院認罪。控方案情指向已解散的「香港眾志」,指已辭任的秘書長黃之鋒和創會主席羅冠聰串謀,一個留守香港,一個在海外,推動外國制裁香港官員,限制向香港供應裝備及技術。 黃之鋒承認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根據《國安法》,串謀勾結罪一經定罪,可判監 3 年以上、10 年以下。但若屬「罪行重大」,則可判囚...
收看節目 「206頁判詞,講嚟講去就係追求民主有罪。」支聯會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今日(28/8)進行量刑陳詞,親自應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在庭上陳情,表明不會為自己的信念求情,表明自己「根本一日監都唔應該坐」。她稱,即使法庭最終把案件列作「情節嚴重」,也會視之為對支聯會工作的「讚美」。法官多次打斷鄒幸彤發言,指案件涉及串謀控罪,不希望她的發言影響其他被告。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上周(21/8)裁定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鄒幸彤罪成;同案被告、前副主席何俊仁則在開審首日認罪。《綠豆》把鄒幸彤原擬在庭上的陳情,用聲音演繹。 ...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早於207頁的判詞中裁定,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目的是要「推翻」其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而被告對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不可能和平對話尋求修憲。判詞更指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並蓄意將六四事件與反修例相提並論,挑起受眾對中共的敵意。案中被告依次為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他們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在2021年解散的支聯會,以及其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三人在2021年被捕及起訴,到今年1月正式開審,何俊仁認罪,李卓人和鄒幸彤否認控罪。案件經過24天審訊,明天裁決。 裁決前夕,鄒幸彤透過她的Patreon帳戶發文,形容自己抱着好奇心去看明天的裁決。她說:「公道自在人心,不需要仰望這種從上而下的判決,一次的判決亦不算什麼。」她又同時撰文仔細描述懲教把她從監獄押送上法庭,鎖上手銬的方式儼如看不見的酷刑。 以下為鄒幸彤在裁決前夕的發文全文。 (原文刊鄒幸彤 Patreon) *********...
收看節目 《國安法》首宗案例「唐英傑案」,到底為香港法制打開了幾多缺口?無陪審團、極難保釋、甚至定罪門檻被大幅拉低,香港法制是否從此改變? 《法律搞Bean科》三位法律專家:陳文敏、黃瑞紅及蔡騏,為大家深入剖析唐英傑案對香港司法制度的深遠影響。 當《國安法》遇上《基本法》,終審法院為何放棄違憲審查權?由保釋門檻被提高導致「未審先囚」,到律政司以一紙證明書落實「三司會審」取代陪審團,再到法庭如何採納極低的門檻,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口號定性為「煽動分裂國家」,以及將危險駕駛界定為「恐怖活動」。一步步拆解香港的無罪假定及法治防線,如何在國安法下被打開巨大缺口。 💡...
收看節目 兩邊走走|第205集|2026.07.17書店店主職員被扣留兩日後獲釋;杜淦堃:遇到壞份子制度全瓦解;前副相韋雅蘭力推《租客權益法》◾「書」字貫穿DSE放榜日◾ 國安警拘書店職員共五人◾ 愉林樂文被香港書展 DQ◾ 宏福苑大火聽證總結陳詞◾...
一、引言 2026年6月,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國安條例》)第110條制定附屬法例,以「清楚訂明」《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下「其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other offence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under...
香港政府在2026年3月23日早上,突然刊憲並即日實施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多項修訂(下稱《修訂》)。是次修訂大幅擴張執法部門在調查國安案件時的權力。其中最為人關注的是當局賦權警方強制「指明人士」交出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任何人如沒有遵從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任何人如假裝配合,卻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更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現時坊間的討論皆集中於當局可以有權強制個人交出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然而當我們深入分析《實施細則》的修訂條文,會發現其擴闊的強制解密權力絕不只限於取得電子設備內的資料,而可以延伸至雲端服務的資料,包括經由電子設備連接的第三方平台。 搜查範圍的無限延伸:「可藉該設備接達」的雲端與網絡數據 修訂前的搜查權力主要針對設備本身,但《修訂》大幅擴充了警務人員的權力範圍。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附表1第1部第 4(1) 條及經修訂的第 2(3)(b)...
2026年3月23日,行政長官刊憲公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制定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修訂,該等修訂並於同日生效,賦予警方廣泛權力,包括搜查、檢取、限制行動以及沒收財產的權力。[1] 其中尤為重要的是新增第13A條,賦權律政司司長向法院申請沒收令,以沒收被定罪人士的財產,而該等財產被合理懷疑曾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2] 該條文適用於任何被裁定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被判處10年或以上監禁的人士,並明確適用於在該條文生效前已被定罪或判刑的人士。[3] 2026年4月,律政司司長依據該條文申請沒收黎智英價值1.3億港元的財產。黎智英於2025年12月15日因《國安法》下的勾結罪被定罪,並於2026年2月9日被判處20年監禁。 本文主張,《實施細則》中引入的追溯性沒收制度,極有可能屬越權(ultra vires)。 一、附屬立法(Deleg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