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周,有一則香港法庭新聞,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那就是《立場新聞》及其兩位主編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的判詞,修訂了他自己在羊村繪本案中的裁決,由煽動罪須證明被告「蓄意煽動」,擴闊為「妄顧後果」亦可。客觀效果就像突然搬龍門那樣,令一心維護新聞自由的被告墮入罪網,裁決猶如向全世界宣告,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由岌岌可危。 立場案裁決引起廣泛關注,因為這是九七回歸後,首次有新聞機構及新聞主管因發表時事報道及評論,被裁定觸犯「發布煽動刊物罪」。這條苛刻的殖民地遺留法例,自六七暴動後數十年沒有動用,但近年卻一再被政府用以檢控異見人士,而且在今年初的23條國安立法中,當局還把「發布煽動刊物罪」修訂,不但法網擴大了,最高刑罰更從監禁兩年大幅提升至監禁十年,令這類以言入罪的惡法,變成懸掛在新聞工作者頭上的利劍。 維護新聞自由不容於法 法院審視了控方提出的十七篇文章,裁定其中十一篇的內容具煽動性,即可能引起讀者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憎恨司法機關,其中包括:專訪參選立法會的前立場記者何桂藍,解釋她為何選擇「攬炒」的對抗策略;《蘋果日報》主編陳沛敏批評煽動罪執法行動的博客文章;流亡海外異見人士羅冠聰抨擊《國安法》的博客文章;資深傳媒人兼中大新傳專業顧問區家麟批評《國安法》破壞香港法治的文章等。 法院判詞對文章的定性,給出來的解釋相當牽強,邏輯混亂,連日來已引起不少批評。而且,這些文章都是在2020年7月北京替香港訂立《國安法》之後,直至2021年底《立場新聞》因主編被拘控終止營運之前發布的,這段日子香港已回復平靜,沒有大型示威或激烈的街頭抗爭,但主審法官卻認為動盪尚未平息,文章對國家安全仍有潛在風險,因而具有煽動性。 案中兩名被告人鍾沛權和林紹桐,對於決定發表這些文章,有一個貫徹始終的解釋,就是維護新聞自由。他們不一定同意這些文章批評政府的觀點,也會刊出不同觀點的文章,包括親政府人士的文章,他們考慮發布與否的準則是:像香港這樣一個向來包容多元觀點的自由社會,是否允許這些觀點呈現?這些時事報道、分析和評論,對公眾是否有價值?市民大眾是否有權閱讀這些內容? 儘管這些文章的觀點較為尖銳,但都有若干事實基礎,也能講出立論的理據,並非無的放矢,或一味洩憤謾罵,而鍾、林兩位主編過去在主流新聞機構的工作表現,也與他們宣認的信念和準則相符,如今他們被法庭定罪,意味著他們信守一生的新聞理念,已不再見容於香港法律。...
讀英國歷史,必然要了解各種移民(migrant)怎樣來到這個島嶼。羅馬人是移民,成就了羅馬英國(Roman Britian)。但在5世紀初,羅馬人離開了不列顛,傳統上被稱為「黑暗時代」。但其實在5世紀,盎格魯人(Angles)和撒克遜人(Saxons)從歐洲不同地區(現今的丹麥和德國)移民到不列顛並在那裡定居,建立了各種王國。他們將他們自己的文化、宗教和生活方式帶到了這個國家。 盎格魯人和撒克遜人信仰異教,不奉行基督教。若說那年代「黑暗」,那大概只是因為他們不以基督教為宗吧。但在公元597年,教宗派遣奧古斯丁(Augustine)作為傳教士前往不列顛。他與不列顛最有權勢的國王埃塞爾伯特(King Æthelberht)會面後,埃塞爾伯特也皈依基督教。 由掠奪到定居的維京人 還有不能不說的,當然就是維京人(Vikings)。我們把他們想像成北歐海盜,在長船(longship)穿著盔甲、頭盔上帶有角。不過,真相是他們的頭盔上從未帶有角,也不是所有來到不列顛的維京人都是來搶東西的。的確,最早來到不列顛的維京人是為了尋找寶藏和掠奪,他們襲擊了林迪斯法恩的修道院(Monastery of...
極右民族主義的民粹政治和擁抱多元文化的普世政治,自18世紀以來,一直處於緊張關係。 上世紀30年代,極右民族主義中的納粹和法西斯政權的崛起,導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這場慘烈大戰的結果,是納粹和法西斯政權的全面潰敗,而這些政權在執政和戰爭時期犯下的滅絕人性的滔天罪行,例如對數以百萬計猶太人進行有系統的種族屠殺,使在戰後重建世界政治秩序的主要邦國,決心要避免重蹈覆轍(即當時大家用英文說的"never again”),不能讓這些納粹和法西斯政治死灰復燃,因此積極地在國際間和邦國內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成立以保障世界和平為目標的聯合國、在日本通過放棄軍國主義的和平憲法、在聯合國制定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在被納粹和法西斯政權統治及佔領過的邦國内,把納粹和法西斯的主張和政治組織列為非法等等,希望杜絕這些極端而暴力的民族思想和政治。 可是,傾向極右民族主義的主張、思想、政治,甚至政黨和政權自此消失了嗎?答案很遺憾是否定的。 今年7月底,3個英國女童,在英格蘭中西部的海濱市鎮紹斯波特(Southport) 一個暑期舞蹈班上,涉嫌被一名患有自閉症的17歲黑人青年殺害後,爆發了在英格蘭和北愛爾蘭各地近一個星期接連的極右分子的暴力騷亂,這清楚地提醒人們,極右民族主義的情緒和力量,在英國是不容忽視的。他們今次能牽起這些暴力騷亂,肇因之一,正是通過網絡上刻意散播行兇者是一名在英國尋求政治庇護的穆斯林青年這一假消息所造成的。 極右領袖得勢...
曾遊阿富汗,恰逢九一一事件後一年多,因局勢敏感,友人聽我前往阿國,或以為冒險魯莽,其實不然。我本無意前赴阿國,偶於巴基斯坦白沙瓦邊城,遇旅客剛從阿國而歸,親述當地民情治安、交通簽證方法,資訊具體而明確。外地人多以為阿富汗全國悉危,問明後方知當年應避免前往南部坎大哈,而喀布爾及巴米揚則安全。 沿路資訊繁多,似有關聯,實則等同道聽塗說。如問邊城人對鄰國之見,以為兩者相近,理應了解,卻不可盡信,蓋因鄰國根本「民至老死不相往來」(註),對彼岸世界毫無認知。若有香港島人以為元朗人騎牛上學,那伊斯蘭堡人對喀布爾人之看法何能盡信? 有人一聽阿富汗即呼危險,仔細相問,原來誤以為除自家園外天下皆危。安全觀念常帶主觀偏見,或以寥寥新聞定論世界,或以戲劇角色定義他人,由此簡化,視本來複雜多變宇宙為單一故事,焉能不扭曲全局認知? 旅行之要,正是求聞異聲、觀異事,打破偏執、破除俗見,故事復變多元,不以異見為怪。 註:《老子》八十章言「民至老死不相往來」,謂兩國無爭,無苛政暴歛,人民珍惜生命以不必遷移他鄉,生活恬淡,吃食雖粗,反覺甘美,是以民至老死不相往來。在老子的世界,「民至老死不相往來」並非指鄰陸不和,反而是理想國家的模範。 ...
壟斷倫敦及泰晤士河谷供水的泰晤士水務(Thames Water)早前要求加價44%被拒後,近日變本加厲,要求加價59%(平均每年加價257英鎊)以改善財務狀況,否則將無法繼續經營,政府須接管其業務。當年私有化的時候,這些水務公司都沒有負債,為何水費加過不停,而泰晤士水務不但屢屢出現污水醜聞,更陷入財務困難?透過公開招股上市的泰晤士水務於2006年被澳洲投資銀行麥格里(Macquarie)以85億英鎊收購,並在持有該公司11年間大幅舉債,以派息予股東。麥格里2017年出售泰晤士水務後,又成為水務控股公司Kemble的債權人(2018及2020年共投資1.3億英鎊),繼續收息。這是典型的槓桿收購(Leveraged buyout)。麥格里當年透過Kemble控股收購泰晤士水務,實際出資僅為收購價的7%,其餘均為債務。這樣,麥格里就能以極少量的現金獲取壟斷一方水源公用事業的現金流。透過派息、收息、減少開支、減少投資等手段獲利。 監管者不避嫌變受薪總裁麥格里營運泰晤士水務期間,該公司的負債由38億英鎊上升184%至108億英鎊,派發的股息多達27億英鎊。2017年3月,泰晤士水務被出售數天後,即爆出2013-2014年間污水處理不善遭罰款203億英鎊的醜聞。若指泰晤士水務今日面對的問題,是因為水費不夠高而無法改善污水處理,真是冤枉了我們這些消費者!更有趣的是,水務公司這種公用事業,不是有水務局 Ofwat 監管嗎?但2013-2017年坐陣 Ofwat 的...
香港終審法院於8月12日對2019年的「8.18流水式集會案」作出最終判決,判處被告人敗訴,維持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案件再度引發了社會對香港法庭能否捍衛人權和公民自由的質疑,以及海外法官的留任能否為香港的法律發展,尤其是在法治和人權方面帶來正面的作用。 這種關注並非毫無根據。國安法的實施已經削弱了司法獨立,限制了法庭的權力。香港政府積極地展開法律戰,通過立法、拘捕、檢控及施加行政命令等手段,壓制市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同時,當局採取「追究到底」的態度,對檢控失敗的案件積極提出上訴。在這個脈絡下,公眾很難天真地以為法庭僅僅是法律的仲裁者。畢竟法庭對於法律的裁決和解釋,直接影響著香港市民的權利。 法院判決未彰顯公義 面對威權壓境,香港人曾經寄望於法庭,視其為維護法治和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令人遺憾的是,各級法院的許多判決往往令人失望,未能彰顯公義,判詞中對人權的理解亦常常忽視國際標準。一些法官似乎也已經接受在政府鎮壓異見和自由的行動中扮演角色,為其提供法律支持。 回顧「8.18流水式集會案」的背景,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的集會吸引了數以萬計的人參與,擠滿維園、銅鑼灣及金鐘一帶的街道,是反修例示威浪潮中最大型的活動之一。主辦方稱當日有170萬人參與,並且全程和平。政府當晚回應指「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盡快回復社會秩序;當一切平靜之後,政府會與市民展開真誠對話,致力修補撕裂,重建社會和諧。」結果政府於翌年四月以《公安條例》檢控9人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所有人均被判有罪,經上訴後獲判5至12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部分被告獲准緩刑。這些被告人都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領袖及民意代表。 在此次判決中,終審法院重申了現行《公安條例》中「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合憲性,認為該罪行屬於對集會自由的合理限制。法庭指香港已在法理上充分確立對憲法挑戰的處理方法,市民可對法例、政策、政府的行為及決定提出合憲性的挑戰和相稱性的質疑。基於法律制度及憲法的差別,法庭不應跟從英國案例就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作出相稱性評估,以考慮有否對被告人的集會自由造成相稱(或不相稱)的限制。同時,法院指出,即使集會未造成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或暴力行為,且被告人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律政司或法院仍有權以「未經批准集結罪」進行檢控或定罪。法院還提到,現時有獨立的上訴委員會及司法覆核程序來保障集會自由。 法庭沒正視集會權利...
《無相之相》展覽第二部分是墓園雕像攝相。 《死之昇華》是意大利墳場獨特的雕像,生與死(Eros and Thanatos)的交會是 這些裸體雕刻藝術的主題。「死亡」不能訴以言語,故亦是「空相」,但藝術將生命之無常短暫,昇華轉化為不朽的雕塑作品。是輯相片是嘗試將三維雕像以特別觀看角度和黑白形式呈現出來。 ...
業師勞思光有異於唐先生,他1955年來港,至1989年受邀於李亦園教授而返台,執教於清華大學;之後往返香港和台灣之間,直到2012年於台北逝世。他在香港生活長達57年。勞先生家庭背景相當顯赫,他祖上勞崇光,歷仕道光、咸豐、同治三朝,先後出任雲貴及兩廣總督,1860年,代表清廷與英國簽訂《九龍條約》。勞先生父親勞競九,為革命黨人,與蔣介石似乎關係匪淺。因此,勞先生可謂貴族出身,屬於上流社會人士。1949年,國民黨敗退台灣,勞先生亦跟隨其父赴台。勞先生自始至終,都對於共產黨的專制相當警惕,並不斷反省,故此其時他離開中國,前往台灣,多少亦有不願生活於專制政府治下的因素在內。順理成章,他亦不可能願意在蔣介石政府威權統治下生活。當時台灣仍處於大殺異己,鎮壓民眾之白色恐怖年代,故勞先生於1955年,離開台灣前往香港。 殖民地究竟是殖民地離開時,他寫下《六年心倦島雲低》一文。六年,就是1949到1955年,在此六年間,他生活於台北與台南,而無論在南還是在北,他只覺得這地方政治壓力太大,所以他必須離開。對於香港,他又作何感想?他認為自己「不是長住香港的人」,而且與唐先生一樣,「殖民地究竟是殖民地」,殖民地先天就有問題,是個原罪。似乎當時在避秦南來的知識份子眼中,沒有誰會覺得殖民地是好地方。殖民地就是殖民主義(Colonialism),就是邪惡(evil),這是他們的見解。香港雖然市里井然,街道漂亮,但勞先生不為所動,這個地方對他影響不大。不過,亦與唐先生相同,因為此地允許他自由生活,故其餘一切原罪、邪惡、問題,就瑕不掩瑜了。此外,從另一角度觀察,香港自1842年變成英國殖民地後,影響中國發展極大,康有為與孫中山都是住在香港。孫中山就讀於香港大學醫科,他之所以萌生革命念頭,正因為他身歷目見英國政府治理香港之良。可見香港對現代中國發展,影響何等巨大。正如上文所引述余英時之言,香港不止有自由,還有法治(rule of law),這是最重要。儘管香港沒有民主,但其整套制度,基本上屬於保護群眾,而非保護政府。不過,勞先生當初畢竟認為,香港「雖信美」,「卻非吾土」,故「何足以少留」。當然,勞先生1955年寫此書信時,絕不可能知道,往後57年,他都會留在香港。這基本上與唐先生相同。《六年心倦島雲低》一文情理皆備,是理解勞先生當時的心境最好的文章。 「家」的看法勞先生出生於西安,在北平長大,後來輾轉去過成都與台北,再來香港。談到成都,則不得不談其《憶巴州》一篇短文。勞先生曾在四川巴州住過一年,他認為此地是他生平居住過最寧靜、寫意、舒適的地方,其餘任何地方都不能比擬。在此文章中,勞先生雖未提及,但已隱然透露出他對於流亡與「家」的看法與情懷。在巴州,雖然如是其寧靜、寫意、舒適,但這種寧靜、寫意、舒適,決非現代化大都市那種。他在文中提到,巴州沒有汽車,出入都用滑竿,而在城內都是騎馬,不過通常以步行為主;巴州亦沒有供電,只有由燈草點燃的桐油燈;房屋沒有地板,全部是濕土地。身為世家子弟,又常年居住在西安與北平等名都大都,養尊處優,按道理,勞先生應甚不習慣巴州生活。然而,從其文章可見,並非如此。他在這些不便中,尋找出種種樂趣。例如,沒有汽車,馬匹亦不多,只能以步行為主,他就養成與二三鄰里踏青郊遊的新生活方式。由此可見,勞先生雖處於流亡中,似乎無一處是家,然其隨遇而安的性格,卻使他所在皆是「家」。這與唐先生不同。唐先生流亡到香港,從不以 為家,他一直認為,其家在中國,祖籍四川宜賓,他希望回去,儘管一生都再沒回去。勞先生一生去過不少地方,最後定居於台北市,長眠於宜蘭櫻花陵園。我必須再次強調,勞先生並不覺得任何一處是其家,因而處處可以為暫時的「家」。 痛批香港青年正因為處處是其家,所以對香港問題,勞先生比唐先生有更多關懷。他曾著有《歷史的懲罰》一書,我認為這本書實是勞先生最上乘作品。他對香港人,尤其是香港年青人,曾作出最痛切評論:「今日海外最與中國接近,同時知識青年較多的地方,應是香港。我們就香港來看,香港青年很少有願意獻身於政治運動。這自然有思想、環境、生活種種原因。香港是殖民地,一切社會標準都十分不正常。已成熟的人在香港生活,尚不免有迷眩之感;眾青年無論是外來或本地,在這個環境中度過童年,他們的人生觀已受了這個環境雕塑,而成為一種香港型青年。香港型青年最顯著特徵,就是缺乏理想性,缺乏犧牲精神,沒有遠大抱負。就研究學問說,他們不願面對有關文化價值的大問題,而只要學謀生技術;就實際工作來說,他們只要求有較好待遇,以便有較好生活享受。他們不切實感到國家危難,也不明白今日人類無法苟安。他們一味只構造個人小世界。談到政治運動,他們只在職業性或甚商業性考慮下,方有興趣。說到奮鬥犧牲,則他們會笑你是傻瓜。」基於這種看法,則勞先生絕難以置信,何以2014年會有雨傘革命,自然更不可能想像到2019年的香港反送中運動。 「香港前景研究社」上世紀七十年代末,香港九七回歸問題出現,勞先生思考如何面對香港從自由開放的國際城市回歸大陸的極權統治。正因如此,所以他在1982年時,創辦「香港前景研究社」。他知道當年英國透過《北京條約》,向清廷租借香港九十九年的大限已到,故想方設法保存香港。勞先生指出,考慮香港問題,必須從實際角度出發,而香港之於中共國,其最大用處,就在於經濟以及現代化,我們應從這裡切入,思考如何保存香港在中共國的位置。不過,他亦深明,在中共國與英國之間,香港人從無置喙餘地,甚至連立足處也沒有。故此,他自始就斷定,一國兩制是騙局,至今其言可謂大驗。所謂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其實是經濟問題,不是政治問題,它是藉控制香港的資本主義與自由市場,以成就中共國經濟發展;而讓香港人保持其原有生活方式,只是達成這個目的下,不得已接受之副作用。可是政治控制,卻一步步加強,因而說到底,香港絕不會有真正民主,勞先生早於一九九七年前已明言。他一語道破一國兩制的騙局:「由這兩面看 ,我們已經可以知道九七後的香港,除了在經濟方面可能有表面的『繁榮安定『,其他優點皆難保持。尤其在以後,中共當權人士很明確地將香港看成一個『顛覆基地』,又將一切抗拒專政統治的觀念與行動,與所謂外國的『陰謀』混在一起,結果必使香港民意及輿論受到強力壓制。總之,香港九七後只能在中共壓力下勉強苟全,再不能發揮推動中國政治改革的作用了。」在前景研究社時期,勞先生再三強調香港九七問題必須有香港人參與:「最後,我想總結上面所談各點,說說我認為香港居民對於香港前途問題應該作甚麼努力。第一:決定香港前途的權力在中國,但香港居民自有根據事理,表達意見的權利;所以,我認為在香港經濟未嚴重惡化以前,香港居民應當面對問題,形成一種代表香港人意願的共同主張。第二:香港現在對中國大陸的正面功能,本來是中國當局所了解的;但是他們對於『一九九七問題』,以及更長遠的香港地位問題等等,了解上仍然有許多隔膜;為了使香港問題獲得一個有益於中港兩方的解決,香港居民應該盡量運用言論,使中國當局對這些問題充分了解。第三:關於最後形成甚麼可行的方案,雖然不是可以由香港人單獨決定的;但香港居民仍然應該主動研討,形成一些草案,並作出實際的推動工作。總之,香港的前途要由香港人主動爭取;香港問題的解決要符合中國與香港雙方的利益。這就是我看香港問題時的主要意見。」很可惜,英國和中國共產黨當然對勞先生在前景社的一切努力,視如敝屣,毫不在意,香港人始終沒有參加處理自己命運的權利。是以當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刊出後,勞先生已經知道維持香港前途的努力已成泡影,前景研究社即時解散。所以中國共產黨答應台灣的一國兩制(而近來馬英九大力附和),若大家相信,若你果真相信,就正如勞先生所說,完全天真與無知。他深知共產黨絕不會放棄任何權力。故此,何以中共如此害怕香港,因為它害怕為香港所顛覆,它永遠視香港為顛覆基地。結果到2019年,就知道中共所害怕者,並非全無道理。最終勞先生離開香港,因為他絕不能生活於專制統治下。 一生都在流亡至於他到台灣教書,正如他自己所說,也只是隨緣,他再次流亡。他一生人都在流亡。勞先生雖然「所在即其家」,然而到頭來,實在沒有家。儘管他在香港五十餘年,亦有結婚生子,但這絕非其理想。1980年代,老師已然諄諄教誨我們,「在共產黨統治下生活,是無可奈何的事,但至少不做幫兇、不助紂為虐、不阿諛奉承、不搖旗吶喊。」而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共產黨絕不可信。」對於這番話,當時我們好像聽不懂。香港對勞先生很重要,作為大學教授和公共知識人,也盡了責任;在重要時刻敢言批判時事,為香港人在97問題上發問。不過我覺得他最關心的是香港這個城市淪陷後,他失去自由開放的空間思考和寫作。但他並不關心香港人爭取民主自由的努力,對香港人自己命運問題也沒有任何建議。他自始至終知道香港人一切努力都是白費的。是以他九七後已離開香港,大部時間獨自在台灣教學生活,回香港只是探望親人和見學生而已。香港不是他真正的家,勞先生一生都在流亡。2012年在台灣祝賀勞先生85壽慶時,也是他辭世的一年。有朋友聽到他一句感慨説話:「一生是苦多於樂。」果真如此,先生漂泊一生,四處可暫時寄居,但無一處真的為家,安身立命之所。( 註 :...
早前終審法院批准譚得志(快必)就煽動罪的上訴申請[1],可能只是程序的判決,這判詞並未受到廣泛注意,但該判詞對日後的言論自由有深遠的影響。 譚得志提出三項上訴理由,第一點是當控罪並非基於《國安法》時,是否必須有陪審團參與?這是針對早前法院裁定,即使被告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國安法》內免除陪審團參與審訊的安排,依然適用。第二點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意圖是否必須具煽動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的意圖?這是普通法的要求,但早前法院認爲這普通法的要求並不適用於香港。這兩項理由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第三點是若第二點不成立時,該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這一點法院認為沒有合理爭辯的空間,不獲批准上訴。 煽動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笫10條,發表任何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刊物或作為均屬違法,條例第9(1)條對煽動意圖作出廣闊的定義,包括引起市民對政府或司法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市民之間的憎恨或敵意。第9(2)條列出一系列的答辯理由,基本上是對政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旨在改善法例或制度,則不屬煽動。 煽動罪的合憲性 終審法院認為煽動意圖,必須與法定答辯一併考慮,《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容許對政府的政策或法例作出建設性的批評,作為辯護理由,故即使煽動意圖的定義看似空泛,但當與答辯理由一併考慮的時候,法例提供一定的彈性,讓法院按不同案情作出處理,並非如被告所指那般空泛。基於同樣理由,有了這個答辯理由,法例在保障言論自由和維護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並沒有違反相稱性的憲法原則。 這個理據漠視答辯的理由只局限於建設性的批評,但言論自由遠不限於建設性的批評,海外的判例亦指出,即使言論令市民憎恨政府,亦不等於會危害公共安全,更遑論國家安全[2]。普通法要求煽動罪具暴力或擾亂公眾安全的意圖,便正是要維護一些不被政權、甚至法院認同的批評。就如在藐視法庭罪方面,一名剛輸了官司的市民,滿肚怨氣,認為司法不公,我們難以期待該市民會提出建設性的建議。即使市民對法官或司法制度的評價只是出於發洩怨氣,完全沒有合理理由,法院過往均不會視這些言論為藐視法庭。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便曾指出,法院並不是一朵脆弱的花朵,不會在遇上熾熱的爭議便凋謝[3]。同樣地,政府也不是一朵弱不禁風的花兒,即使是無理的謾罵或尖酸的諷刺,也不會令政府倒台。再者,任何具爭議的社會議題,不論是同性婚姻、土地霸權、官商勾結或種族歧視,都可能在社會上引起非常激烈的爭議。在民主社會中,不同立場的持份者展開激辯是常態,但在威權社會,任何對政權的批評皆可能被視為煽動憎恨政府的言論而受懲處。若果言論自由只限於建設性的批評或當權者中聽或不介意的言論,那根本便沒有什麼言論自由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