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看節目 已解散的支聯會三名成員,拒絕應警方國安處要求呈交資料案,就定罪及刑期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進行聆訊,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等5人審理。上訴人支聯會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未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規定,交出被要求的資料,3人經審訊後於 2023年 3 月被裁定罪成。想知道控辯雙方理據,請收看《兩邊走走》EP127的編輯推介。...
從2019年的大規模示威遊行,到《香港國安法》的落實,再到俗稱「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這五年間香港的人權狀況歷經了各種挑戰與變化。期間,聯合國人權機構及國際社會屢次發聲關注香港的人權狀況。五年過去,不少人可能疑惑:國際社群的目光是否已經轉移?香港的人權議題仍受國際關注嗎? 事實上,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仍對香港的人權發展保有相當程度的監察和評估。而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工作小組等「特別程序」更是頻繁發表聲明或致函政府,密切追蹤香港的人權狀況,包括新聞自由、司法獨立、少數群體平權以及勞工與婦女保障等各大領域。 聯合國特別程序的公開信與聲明 自2019年起,香港多次成為聯合國特別程序關注的焦點。這些特別程序包括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s)以及工作小組,透過聯合通報、聯合意見函或意見書等形式,就個別議題或事件向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提出具體人權疑慮。特別報告員以及工作小組是各個人權範疇的專家(例如言論自由、任意拘留、法官與律師獨立性等),他們在信函中引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等的國際人權標準,直接點出香港政府現行的法例或執法行動對人權造成的傷害。過去五年,聯合國特別程序已就香港的人權狀況發表19次公開信,當中包括: 以《香港國安法》或其相關法例作檢控的擴張性問題 特別報告員們數度致函香港政府,就國安法在實際執行層面,是否出現「過度闡釋」或「恣意擴張」的情況提出疑問。例如2023年的聯合通報,既質疑針對自我流亡的數名民主派人士發出通緝令的合法性,也表明此等「跨境追訴」恐怕與國際上慣常認定的國家管轄範圍有落差。同樣,2024年有關《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的聯合信函,亦一再強調立法過程應保持透明度及包容性,並避免進一步收緊言論及出版自由。...
收看節目 市道未復甦,港府財赤,打亂經濟規律 2024年即將結束,香港經濟經歷了重要變化。零售業全年銷售額按年下跌7.1%,樓市持續疲弱,政府撤銷印花稅及放寬按揭成數等措施僅短暫帶來回暖,全年投地收入僅37億元,不足預算的十分之一,顯示經濟信心低迷。財政赤字擴大至1000億元,迫使政府依賴發債籌資,但經濟低迷與旅客消費減少,令「盛事經濟」及各項振興措施成效有限,公眾對政府「全力拼經濟」的表現逐漸失望。 施政報告以「改革」為主題,但具體措施多流於口號,未能有效解決結構性挑戰。政府投入620億元成立投資管理公司,支持AI、晶片、新能源等國策項目,但投資細節不透明引起質疑。同時,北部都會區及「明日大嶼」工程繼續推進,即使面臨財政危機,建制派也有質疑應否暫緩,但政府仍然堅持大規模投入資源。商界對投地及參與政府發展計劃態度冷淡,進一步加劇經濟不穩。 此外,政府首次動員商界表態「愛國愛港」,要求發展商、銀行及國企簽署意向書支持北部都會計劃,將政治表態與商業決策掛鉤,挑戰香港長期以來的自由市場原則。這種計劃經濟模式的操作令人擔憂,或進一步影響外界對香港營商環境的信心。未來,企業、投資者及公眾需要重新評估風險,而香港在全球經濟與地緣政治壓力下,需尋求新的平衡與出路。這一年標誌著舊模式的終結,也為未來埋下新的不確定性。...
民主派「35+」初選案47人被起訴,連同認罪被告共45人香港《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三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頒下82頁英文判刑理由,當中就辯方求情時,爭議《國安法》下的量刑分級是否適用本案,及指案中謀劃很大機會失敗,令控罪嚴重性降低,故應判予較輕刑罰的說法,均給予回答。法官指,接納本案屬串謀控罪,因此儘管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刑罰範圍有參考價值,但本案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判刑理由引《呂世瑜》及《馬俊文》案,指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及兼容互補,故法庭應確保在判刑時,本地普通法判刑原則適用。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應著眼於犯案者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不應依賴內地判刑例子。判詞又指,接受被告所同意的行為在《國安法》頒布之前並不構成犯罪。然而,在國安法將其行為定為犯罪後,他們仍繼續參與初選。因此,儘管起訴期間僅從2020年7月1日開始,但法庭在評估串謀罪的嚴重性和廣泛性以及被告的各自角色時,不能不考慮起訴期間之前的事實或情況。法庭又拒絕接納謀劃很大機會失敗,故應判予較輕刑罰的說法。判詞指,計劃最終是否成功,並非法庭所能推測,然而法庭確信,所有參與者都盡其所能地努力使其成功。由證據可見,不僅兩名初選主要組織者均對計劃成功抱有樂觀態度,組織者投入了大量時間推動計劃,各初選參與者亦積極投入各選舉活動,甚至討論Plan B替補機制,反映各種可能的情境及後果都在協調會議中被考慮和討論。倘若不是因為疫情導致2020年立法會選舉被推遲,法庭認為該計劃並非注定失敗。判詞續指,在本案中,初選候選人是計劃的核心角色,沒有他們,計劃根本無法展開。因此,法庭認為他們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類別,又指若計劃一直實施到最後,其不利後果將遠遠超出且不亞於推翻香港特區政府。至於有被告以不知初選違法為求情理由,法官接納對部分人適用,但指戴耀廷及楊岳橋是律師,而且積極推動計劃,故不接納兩人以此求情。
民主派「35+」初選案47人被起訴,連同認罪被告共45人香港《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案中4人被指是「首要份子」,包括提出初選計劃的戴耀廷,判詞形容他為「幕後主謀」,被判囚10年。 ▌D1 戴耀廷:首要份子 謀劃發起人,初選組織者,幕後主謀 提倡「攬炒十步曲」的極端想法,發表一系列文章,本質上是主張革命 即使他沒有參選,為欲行使否決權的人提供了平台...
早上開庭前,被告陸續由囚車送到西九龍法院,聽取判刑,法院外守衛森嚴,大批警員在附近一帶布防,機動部隊裝甲車亦有出動;大約500人冒雨在法院門外等候,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漫畫家尊子、民主黨主席羅建熙、前主席劉惠卿、前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職工盟前主席黃廼元、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都有排隊等候進入法庭。 《綠豆》稍後將有更詳細報道。 ...
收看節目 這場國安法下無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從2020年的民主派初選開始,到今日牽動社會,牽涉戴耀廷、黃之鋒、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區諾軒等47名民主派人士。32人已還押超過三年,未判先囚的情況令人深思。 在審訊中,司法程序的公平性、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證據、保釋申請等爭議成為焦點。判刑在即,這單案件如何改變香港的司法與政治生態?過去三年社會有何劇變? 📌 初選...
收看節目 47人案判刑,將於 2024年11月19日進行。這場歷時118日的審訊,有32人已被還押超過三年。這單國安法下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從2020年民主派初選到今日,一直牽動社會。我們整理了《兩邊走走》過去報導,製作一段影片,帶大家在聽判前重溫案件始末,包括重要人物如戴耀廷、黃之鋒、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區諾軒等的庭上供詞。在這場牽涉47名民主派人士的審訊中,國安法下的司法程序、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證據、保釋申請、庭審無陪審團等細節,都備受關注。 ...
收看節目 47人案判刑,將於 2024年11月19日進行。這場歷時118日的審訊,有32人已被還押超過三年。 這單國安法下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從2020年民主派初選到今日,一直牽動社會。我們整理了《兩邊走走》過去報導,製作一段影片,帶大家在聽判前重溫案件始末,包括重要人物如戴耀廷、黃之鋒、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區諾軒等的庭上供詞。 在這場牽涉47名民主派人士的審訊中,國安法下的司法程序、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證據、保釋申請、庭審無陪審團等細節,都備受關注。...
我們早前發表了一份關於香港的酷刑和不人道處罰和待遇的報告,直指中國及香港當局未有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義務,已逾期五年沒有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國家報告;報告同時揭露在國安法新時代下的人權和法治問題,包括未審先囚越見普遍,2024年的還柙人士的監獄人口比例與十年前相比,增加超過一倍,達38%。長期的未審先囚令被告人屈服認罪,影響司法公正;律政司對酷刑罪避而不用,以較輕的控罪檢控涉嫌施行酷刑的人員。我們在報告中警告,香港本地制度內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保障措施正被系統性地削弱,使不同的弱勢群體面對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問題,誠邀讀者下載報告細閱:https://hkchr.org/archives/2723 在國安法新時代下,我們撰寫人權報告可說是自找麻煩,吃力不討好。研究團隊要重覆細閱、覆核每一宗我們引述的資料,當中包括濫權、酷刑事件的詳情,就如不斷重覆旁觀受害者的遭遇,對研究員的情緒帶來很大的負擔。此外,我們發表報告,更要有心理準備會遭香港政府以煽動罪、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報復, 因我們在報告中對政府直斥其非,要求聯合國、國際社會就香港的人權問題進行問責。事實上,香港政府早前已向傳媒回應報告,對我們作強烈譴責,並指報告是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 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 筆者在進修國際人權法時,教授曾打趣說:「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這說法相當準確道出了國際人權法的特質:第一層的解讀是指國際人權法宣揚了普遍的人權標準,成為了一種信念或理想的體現。同時,亦把人的權利成為了家傳戶曉的概念。例如,當我們為「民主選舉」、「言論自由」而吶喊、上街,我們未必知道這是建基於哪一條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文,但我們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我們應有的權利,並願意為此去努力爭取。這些不同的人權公約建構了我們作為人類的道德、價值和原則,並成為一種力量,支撐我們的良知、推動我們為爭取正義、公平和人的尊嚴而努力。將追求人權或國際人權法視為一種信仰,這說法也不失為過。 第二層的解讀是帶點自嘲的意味。國際人權法有時會被視為信念和理想,多於在現實中有具體的影響。因為大部分的國際人權法欠缺強制性,條文的落實依賴國際共識、各國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執行機制,而這些在現實中往往存在挑戰和局限。國家違反人權法的條文可以沒有後果亦難以追究,大大弱化了其作為法律的實際作用,國際人權法在某些時候亦不能當成具體的法律工具去使用。 條約機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