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看節目 六四35周年維園燭光不再。 今年六四35周年,亦是23條立法後首個六四,香港警方早在6月3日,已經在維園、銅鑼灣一帶派駐大批警力。除了軍裝和便衣警員,亦有全副裝備的反恐特勤隊,及「劍齒虎」裝甲車在不同駐點戒備。 六四當晚,歐盟駐港辦事處署理主任及至少9個外國駐港總領事或代表,曾經現身維園,期間未見警方阻撓。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就在窗邊亮起電子蠟燭;此外,歐盟駐港辦事處、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等駐港領事館均有在社交媒體出文悼念;德國駐港領事館亦有轉發歐盟的帖文。 想知道六四35周年香港的情況,請收看EP97《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英國倫敦警方日前以《國家安全法》下的「協助外國情報機關」及「外國干預」罪起訴三名男子,案件早前於西敏裁判法院提堂。據控罪顯示,三人涉嫌同意並執行可能為外國情報部門提供實質協助的資訊搜集、監視、及欺詐等行為,而案件涉及的情報機關來自香港。有關案件的新聞報道甫出,旋即引起各界關注。值得討論的,除了是港人在外地的人身安全,還有「國安法」這一回事。英國《國家安全法》於2023年7月經上、下議院批准並通過,亦是英國首次將「外國干預」列為刑事罪行。條例賦予執法機關更多的執法權力,例如允許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內政部發言人稱,只有在緊急行動的極端情況下,警察才可以使用這項權力。「外國干預」及「協助外國情報機關」罪行不是英國獨有的國安法罪行,香港早前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基本法》第23條)亦有同樣罪行。或許我們可以從聯合國人權專家對香港23條立法的批評,一窺在國際人權標準下,影響深遠並且與國安家全相關的法例應符合什麼原則。香港的23條立法聯合國人權專家早前發出聯署信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嚴重的侵害人權風險,並對港府無視專家一直提出的建議表示失望,建議全面檢討條文。在長達18頁的函件中,人權專家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對《條例》內容逐一詳細分析。一開首,他們便表明不相信《條例》人權保障的條文有效。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2年審議香港情況時,指《國安法》凌駕於其他法例,因而使人權公約的保障無效。專家因而認為,在國安法律下,香港的人權憲制保障遭減損,預警當《條例》的執行或解釋和人權原則有衝突時,將和《國安法》一樣凌駕於人權保障之上。專家亦列舉《條例》多項含糊空泛的定義,警告缺乏確定性的法例,不單違反人權公約的規定,尤其在缺乏有效人權保障和制衡機制下,很可能發生任意和歧視性執法,對各種本應受保障的權利均有重大和不當的限制。例如,《條例》訂明「國家安全」的涵義,但盡是空洞和可爭議的概念,例如「人民福祉」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然而,該虛無又主觀的涵義適用於所有提述國家安全的法例,亦是多項控罪、拘留、監禁、政府權力和非常程序的關鍵元素。誰是「境外勢力」?「境外勢力」的涵義同樣適用於多項條文,例如作為境外干預罪的控罪元素,但其涵義廣泛亦欠明確,例如何謂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在此含糊的定義下,聯合國符合「境外勢力」下「國際組織」的定義,因此公民團體參與聯合國的任何機制,有可能被認定為配合境外勢力。再加上「使用不當手段」的定義同樣不清晰,例如揭露人權侵害事件可能被指損害某人名譽,構成不當手段,因而面臨刑事檢控和不合理的刑罰。尤其是此罪行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專家指出,中國本來就是聯合國的成員國之一,持續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及當中的決策過程,將公民團體與聯合國的合作刑事化,有違中國一貫參與聯合國事務的做法和其國際法責任。他們同時就《條例》設立的罪行逐項審視,指出罪行有可能違反國際法的合法性原則,而且侵害免受任意拘留的自由,以及意見和表達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和參與公共事務等的權利。專家檢視《條例》下的政府權力和非常程序,提出多項關注,包括延長被捕拘留期限及限制延聘法律代表、刑罰不必要和不符比例,以及域外法權使海外的香港居民丶社運人士及人權衛士面對更高的跨國鎮壓風險等。專家強調,函件尚未包含他們對《條例》的人權缺失的所有觀察;他們信納《條例》不必要地及任意地限制意見、表達、和平集會、結社、參與公共事務的自由,以及公平審訊、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不符適用於香港的人權責任。他們提醒我們,過於空泛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和措施,會對公民社會和行使權利造成寒蟬效應。自主、蓬勃的公民社會,是促進人權保障和可持續發展的根基。市民自由表達意見、參與公共事務,更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反之,當市民認為政權可隨意解釋和執行法律,制衡和人權保障均失效時,理所當然會導致對有關法例和措施的正當性的質疑,繼而破壞市民對法律的尊重和守法意識。正當的反恐、維護國安措施,大多有賴人民的配合和支持;欠缺合法性的國安法例和執行,則恐怕只會帶來反效果。例如英國的《國家安全法》在人權、警權的問題上並非毫無爭議,但至少在「香港駐倫敦經貿辦官員涉間諜案」上,我們可以看到英國政府以國安法打擊威權政府意圖進行「跨境鎮壓」的行為,令流亡人士及身居異鄉的人可在英國行使權利和自由而毋須擔驚受怕。 參考資料:函件於 3 月 22 日發出,並按機制在聯合國網頁公開。函件連結: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8893六位人權專家:Irene Khan: 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Farida...
收看節目 23條立法後港府首緝潛逃者;維護國安條例如何「極速」通過;英調查發現兩涉華黑客入侵 今集內容: 03:06 立法會議員FB清零 04:22...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是香港特區於23日刊憲發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例同日生效,成為現行法例。比對這現行法例內文,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於諮詢期發表的專業意見書,公眾可以看到,特區政府拒絕聽從本地法律專業意見,堅持按既定立場推動立法,把危害國家安全的刑網大肆擴張,沒有為正常的民間活動提供保障,蠶蝕了《基本法》規定的刑事案被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保障。 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應23條立法諮詢文件的意見書,長達二百多段,羅列了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等多個國家的國安法律作比較,詳細地就諮詢文件每章的立法建議逐一回應。若文件建議保留或新訂的罪行大致符合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做法(如叛國罪),公會就表示接納,只就個別技術細節尋求澄清;若文件的立法建議偏離普通法地區慣常做法,並且可能損害《基本法》明文保障的公民權利與自由,或可能影響香港的正常社會運作,公會便提出替代建議,供特區政府考慮。整份立場書看來相當溫和、合理、務實,但大部分建議最終都不獲特區政府接納,沒有寫進現行法例。以下是幾個較重要的例子。 關於煽動意圖的罪行 現行法例按諮詢文件建議,全盤保留了舊有法例下關於煽動意圖的罪行。大律師公會指出,舊有條文制訂於1914年,最後的修訂也是1970年代的事,條文用語早已過時,其他普通法國家或廢除這條法例,或以其他現代法律取代。由於《基本法》23條要求的立法事項包括煽動,大律師公會接納就此立法,但建議政府趁機完善條文內容,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禁止煽動他人去推翻或嚴重危害中央政府、特區政府,以及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機關依法規定之事及履行職能,而非一刀切禁止市民批評政府施政,表達自身不滿。 舊有法例把「引起憎恨或藐視」列為罪行要素,是嚴苛過時的表述,應改為煽動推翻或嚴重危害,以示只針對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煽動發布;至於舊有法例下為了消除憎恨或糾正錯誤之建設性陳述可作為抗辯,大律師公會認為這反映舊有法例也允許用意良好的批評,這個精神應予保留。但舊有條文的字眼不符現實,一般受施政影響的人士公開發表不滿,批評某項政策、法例或判決,這是《基本法》允許的表達異見的言論自由,不應要求批評者必須同時發表積極的改善現狀建議,才給予抗辯。儘管大律師公會詳列了替代建議、法理論據及多個普通法國家相關法律,特區政府最後仍選擇把這條殖民地舊有法例許多不合時宜的字句照搬進現行法例裡。 配合境外勢力干預特區施政的罪行 現行法例按諮詢文件建議,新增了一系列關於配合境外勢力干預特區施政的罪行。大律師公會並沒有從原則上反對這樣做,只是指出文件建議對罪行要素的界定過於寛濶,很容易把正常的民間活動也變成罪行,例如,對於「境外勢力」的定義,除了包括外國政府、境外政黨、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也包括任何與這些機構或組織有關聯的實體或個人。而所謂有關聯,是指其「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慣常或有義務按照該政府或當局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或該政府或當局能夠憑藉其他因素在相當程度上控制它」。...
收看節目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3月23日刊憲公布實施,法例隨即生效。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在《23條,要講!》系列訪問中說,23條立法是政治問題多於法律問題。《綠豆》請來香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副教授陳家洛,在《23條,要講!》節目中,從政治和學術角度,剖析23條立法後,條例實施下香港的走向。 對政府在23條立法期間,重覆強調香港在2019年出現港版「顏色革命」,陳家洛認為這個說法是「好大的政治帽子」。23條立法制訂了一個很闊的法律框架,會影響市民的言論、思想、行為,自我審查將成為社會新常態,與境外組織聯繫也滿佈禁區。眾聲不再喧嘩之下,香港還能充當國際聯繫人角色,食盡「四方飯」嗎? ...
收看節目 影響全港市民生活每一步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天刊憲生效,香港大學前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接受《綠豆》節目《23條,要講!》訪問時形容,這是一條「含糊的法例」,製造出各種「模糊的紅線」,令公眾難免對條文疑慮,恐懼自己的言行有可能犯法,日常生活將會步步為營;新法例下,商業決定要加入國安考慮,這些「模糊的紅線」也會增加商業的不確定性。 在這些新紅線下,有甚麼行為可能誤墮法網? 📌 向犯國安罪行的人寄予同情或支持,可以嗎? 📌...
收看節目 23條立法,立法會開快車審議,最終全票通過。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被壓縮的立法程序尾聲說:「你問我個人,真係冇乜必要(立法程序)咁急。」無論如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了,星期六刊憲生效。 他多次指出,就國家安全的立法是政治問題多於法律問題;而他的角色,是由法律角度去看這次立法,他看不到條例有什麼大問題⋯⋯ 00:38 23條極速立法 真有迫切性嗎?...
收看節目 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所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顯賦予執法機關,特別是警察額外的權力:包括警察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被捕人士的羈留期,和限制他們會見法律代表等等。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接受《綠豆》節目《第23條,要講!》訪問的時候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向香港社會引入「國家安全為重」的意識形態,擴充警察和其他執法機關的權力,形成更大的震懾作用。 黎恩灝在節目中與大家分析23條立法: 🔎 警察調查國安罪行,可向法院申請延長被捕人士羈留期,會引出怎樣的疑慮? 🔎...
收看節目 海外媒體成為反駁隊目標? 國際傳媒繼續緊貼,跟進廿三條草案的具體內容和外界看法,《華盛頓郵報》的社論文章,形容對於痛苦地陷入獨裁鎮壓的香港來說,今個月標誌著又一個令人沮喪的里程碑,文中慨括了「47人初選案」,「黎智英案」的來龍去脈和審訊進展,指「47人初選案」「唯一合理、可信的判決」,是判處47人無罪。鄧炳強去信《華盛頓郵報》反駁,批評《華盛頓郵報》發表誤導和不當言論。想知道反駁隊還狙擊哪些外媒,請留意EP86《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23條立法 #反駁隊 #鄧炳強...
收看節目 為《基本法》第23條作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日在立法會「早一日得一日」加開會議下通過。你對這條例,認識有幾多? 《綠豆》製作了一連五集的《23條,要講!》訪談節目,率先請來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李立峯,帶大家了解條例對香港境內外傳媒影響的。 李立峯說,傳媒對23條法例難免有擔憂。在「煽動罪」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