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白宮發表了一份由對華鷹派協助撰寫、名為「國家安全策略」的政策文件,明確把中國列為主要威脅,要求用盡一切方法圍堵遏制中國,集合盟友守衛台灣這個第一島鏈樞紐。隨後白宮宣布放寬對華芯片管制,允許輝達公司對中國出口H200高端芯片,遭美國內部對華鷹派指責為出賣國家安全。 白宮這份國家安全策略文件明確指出,過去數屆美國政府希冀對中國開放市場,幫助中國發展經濟,便可以把中國吸納進國際秩序,這個想法已證實錯誤。經濟崛起後的中國變成了美國的頭號威脅,是美國在經濟、科技和軍事等方面的主要競爭對手,並且對亞太地區的安全穩定構成風險,美國須聯同盟友守護第一及第二島鏈,遏止中國勢力擴張。 這份文件條理清晰,論地緣政治部分相當詳細,而且清楚點出美國眼裡的中國和台灣扮演什麼角色,值得關注中美關係的人細讀。而且,文件的立論和取態已不單是對華鷹派的主張,近年更成了共和民主兩黨大多數政壇中人的看法,看過這份文件就會明白,希冀美中關係重修舊好、回到十年前或二十年前那樣,已是不切實際。然而,白宮口裡說的,與實際做的,往往存在偏差,這份文件面世之切,華盛頓的對華鷹派便嚐到了被出賣的切膚之痛。 不能全盤放棄中國高端芯片市場 特朗普政府過去對管制輝達高端芯片輸往中國是相當熱心的。事實上,就在白宮宣布將放寛H200芯片輸往中國那天,美國司法部正在落案起訴一批在美華人,違反禁令向中國出口受管制的高端芯片,其中最矚目的就是輝達H200芯片,這款芯片比現時中國在普遍使用的H20舊款芯片強效六倍,對中國企業發展人工智能非常重要。自美國對這類高端芯片實施對華出口管制後,許多人嘗試借旅客過關行李偷運芯片去中國或香港,也有商人藉假的品牌標記和產地來源證,非法寄芯片去中國內地或香港,反映內地科技企業對這類芯片有強大需求。 美國內部反對放寛管制的人,引述科技業界知名專家指,中國若掌握了H200,就掌握到人工智能的發展,掌握了人工智能發展,就掌握了科技的未來。--+既然這款芯片如此重要,揚言要竭力遏制中國科技威脅美國的特朗普總統,為什麼要允許輝達向中國供應這款芯片?據《華爾街日報》報道,這是由於輝達過去一年對白宮作了持續的大力游說,輝達行政總裁黃仁勳對白宮說,美國企業不能全盤放棄中國高端芯片市場,把這塊市場全讓給華為等中國企業,必須留一隻腳在中國,才能持續掌握中國科技業發展實況,H200芯片估計每季度對華銷售可達到50億美元。 戰略商品徵稅...
今天困擾移英港人的一大議題 ,是工黨政府收緊移民政策,其中一項是提高英語能力測試作為入籍的要求。 其實在另一個歐洲國家拉脫維亞 ,2022年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後已經收緊對語言測試的入籍要求 ,至今已有人因為未能通過語言能力測試而自願甚至強制離境。 當然英國和拉脫維亞的政治局勢大不相同, 但為何兩者均越來越重視移居者的語言能力?...
收看節目 國家安全考慮先於在囚人士基本權利?保安局向立法會提出修訂《監獄規則》,當中包括對探訪在囚人士加入新限制,並建議用「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爭取盡快刊憲並生效,保安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原有《監獄規則》並未有明文規定探訪的「法定目的」,令懲教署難有根據去審批及拒絕探訪,建議的修訂列明探訪的「法定目的」。修訂亦包括限制在囚人士,包括未定罪的候審人士,接觸個別律師或法律團隊。懲教署可以向裁判官提出申請,如果裁判官有理由相信﹐有關在囚人士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將會危害國家安全等,裁判官有權發出手令,禁止該名在囚人士對個別律師,協助該律師的人士,甚至相關律師行所有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的會晤或通訊。想知道法律學者陳文敏對在囚人士新限制的看法,請收看《兩邊走走》EP153的編輯推介。
近日香港政府提出修訂《監獄規則》,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提出多項改動。修例內容不僅收緊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更在法理上鞏固了對政治犯的壓迫手段。這些變動標誌着當局試圖透過法律「合法化」權力擴張與人權倒退的趨勢。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五大方向:(一) 強化監管探訪制度,賦權懲教署可因國安理由限制甚至禁止探訪,包括宗教探訪;(二) 賦權當局就「危害國安」或「妨礙司法公正」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限制在囚者與特定律師或註冊醫生聯繫;(三) 廢除還柙人士穿著私人衣物及收受自備食物的制度;(四) 擴大管制在囚者通信、交往、閱讀刊物與消遣品的條文,並納入「國家安全」為考量因素;(五) 將妨礙懲教人員執行職務列為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六個月,並授予懲教人員拘捕權。...
( 編按 : 破土除了有固定的作者專欄,歡迎左中右各方讀者意見分享。) 社會民主連線───在2006年成立、高舉社會民主主義的香港反對派政黨,在上周流出解散的傳言後,毅然宣布解散。社民連無法跨越成立二十周年,其解散的決定,象徵香港反對派政黨全面消弭,亦成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的一個標誌。 香港國安法及其執行機關(下稱國安體制)實施五年以來,香港政治、司法、社會、經濟、文化等層面經歷翻天覆地的變化,使香港由一個半民主、半威權的混合政體,全面走向威權化──權力不斷集中在非民選的行政機關,立法和司法部門成為政權附庸;每個制衡政權的社會支柱──媒體、公民社會、人權體制、政治反對派──被一一瓦解,政權的權力不斷膨脹,監控、宰制方方面面的自主力量和「軟對抗」。況且,香港和其他威權政體不同的地方,在於香港並非主權國家,中共作為主權國,隨時可以向香港實施各種權力和政策而不受制約。亦因如此,能夠抵抗香港威權化的阻力就更大。 香港在國安體制下發展的五個大趨勢...
2020年,《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宣告著香港的公民社會進入一個人人動輒得咎的階段。短短數年間,由《香港國安法》到俗稱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國安為名的權力網正迅速擴張,從原本聲稱只針對極少數人或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的罪行,發展成為日常生活無所不包的控制工具。儘管聯合國人權專家反覆警示國安法律衍生的人權問題,但五年後的今天,香港政府繼續以「國家安全」為名進行社會改造工程。我們的日常生活,無論是餐廳經營、公共服務、文化活動,都成為威權統治的戰場。 「食環23條」:連坐法的現代版? 六年前,港人仍可在收據上印一句「香港人加油」。如今,一張收據可能已經足以觸發當局吊銷牌照的「冒犯行為」。今年6 月初,食環署在餐飲和其他商業活動的許可證條款中加入了嚴苛的國安附加條款,規定只要證照持有人或其「關連人士」涉及所謂「冒犯行為」,許可證便可被即時撤銷,更不容申訴程序暫緩執行。 然而所謂「冒犯行為」曖昧難測:從收據標語,到支援性小眾的社媒貼文,甚至僱用曾服刑的反修例運動示威者,會否都被視為「不利公共道德或公共安全」?條款的模糊定義,沒有明言的執行標準,以及完全由當局主導及決定的詮釋權,提供極大的彈性供當局任意使用,成為打擊政治反對聲音的工具。聯合國人權專家早前指出,《國安法》以及「23條」多處欠缺清晰的定義,而廣泛的定義必然涉及任意和歧視性的執法風險。香港的發展正逐步引證人權專家提出的質疑。 無「署」不國安:骨牌的下一張 國安條款的影響絕不止於餐飲行業。香港的國安規則已深入社會各個領域,包括教育、社福、工會、公共集會乃至文化生活。教師和公務員的招聘考試中,都必須通過「國安測試」;工會和社福機構的註冊審批過程中,也被強制加入國安審查程序;學校和公共圖書館內,被視為不利國安的書籍資料被強制移除;甚至持續進修基金、長者牙科服務項目、郵政設計、運輸服務合同也被要求加入國安條款。國安條款如此細密地滲透,香港已幾乎沒有任何公共領域是免於威權監視的。...
▌[城市亂彈]畫家簡介vawongsir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視覺藝術院,曾任中學視藝科教師。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政府指他的作品涉及反政府題材,教育局以此裁定他專業失德。出版插畫集有《假如讓我畫下去》、《我在老地方等你》、《加多雙筷》等,現居台灣。
香港政府於5月13日刊憲,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維安法》)第110條,即日實施兩項附屬法例,包括闡述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及角色,並將公署的辦公大樓、住宿設施等地點劃為禁地,禁止公眾查察或未經授權進入。附屬法例定明,當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對特定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時,香港政府及公務人員必須向公署提供協助;未遵從法律文書指示、抗拒或妨礙公署職務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7年監禁及50萬元罰款。這些附屬法例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的立法方式,即法例於刊憲當天即告生效,立法會僅有極短時間(至6月11日)提出修訂或廢除。打破立法慣例及法治原則在行政主導的威權管治現實下,立法會已淪為政治現實中的「橡皮圖章」。期望立法會議員有效修訂這些法例,顯然不切實際。然而,我們更應透過這次立法案例,認真分析香港國安法律如何根本性地改變了本港沿襲普通法傳統的立法慣例和法治原則。香港立法程序傳統上遵循英國普通法原則,立法權根本上歸於立法機關。法案必須經立法會三讀程序,經全體委員會逐條、全面、公開的審議、辯論和表決,方可正式生效。此一制度不僅保障民意代表的監察角色,也避免行政部門濫權。然而基於行政效率考量,法律容許政府或授權團體訂立附屬法例,以簡化程序通過技術性及行政性措施,如交通規例、藥物規管等。正因附屬法例這種程序簡化的性質,普通法傳統明確限制其適用範圍,並防止行政濫權。《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8條正是這種原則的體現,除非主體法例另有明確授權,附屬法例內的刑罰不得超過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但《維安法》第110條明顯打破此限制,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廣泛授權,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名,可任意訂立高達7年監禁和50萬元罰款的新罪行,以及為國安目的訂立附屬法例。即使法例影響私人財產、合約條款、個人或商業活動、言論及集會自由,仍然毋須經立法會全面審議。以捷徑侵蝕立法會憲制地位事實上,2020年民主派曾就政府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規例》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此舉違憲,並在高等法院獲得勝訴。然而終審法院裁定《緊急法》合憲,認為立法會並未違憲轉移立法權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此一裁決當時引起極大爭議,並被視作為行政機關擴權打開「潘朵拉的盒子」。相較於《緊急法》,《維安法》第110條的授權範圍更廣闊,影響更深遠,且不需有任何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條件即可援引。從這次附屬法例立法過程看來,其內容大多並無即時的緊急性。政府之所以採用「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只因法律授予此權限,而非實際需要。這清晰表明政府不但無視普通法原則中所強調的合法性和比例原則,更透過附屬法例立法這捷徑逐步侵蝕立法會的憲制地位。以《維安法》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的危險性,並非僅限於其可施加嚴苛刑罰的權力,更在於它背後代表的深層制度轉變。香港的政治制度長期以來本已行政主導,立法會在選舉制度被重塑後,其作為民意機關的功能已被大大削弱。然而當權者仍然積極將立法權從立法機關轉移至行政機關,並透過「國家安全」的理由使之常態化。這種轉變不僅衝擊普通法的核心原則,亦直接損害法治及市民權利,長遠亦將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營商環境。雖然在當前政治環境下難以即時逆轉此一趨勢,但持續的討論、批判及公民的關注仍然不可或缺。只有警醒並堅持守護法治及人權的價值,我們才可看到社會改革的轉機。 ( 圖 : 香港政府網頁 )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Facebook: facebook.com/hkchr.orgIG: hkchr_org...
▌[城市亂彈]畫家簡介vawongsir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視覺藝術院,曾任中學視藝科教師。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政府指他的作品涉及反政府題材,教育局以此裁定他專業失德。出版插畫集有《假如讓我畫下去》、《我在老地方等你》、《加多雙筷》等,現居台灣。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一連四天連載) 意圖與罔顧煽動後果 在普通法制度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犯罪者除觸犯法律禁止的刑事行為外,還須有意圖作出該等行為才能構成罪行。法律上的意圖包括蓄意和罔顧兩種情況,例如在處理賊贓的控罪,被告辯稱他並不知道有關財物是賊贓,所以他並沒有蓄意處理賊贓。然而,若在當時的環境下他有理由懷疑相關財物是賊贓,但他卻決定不作查詢,決定冒著相關財物可能是賊贓的危險而作出處理,而這個冒險是不合理的,在這情況下,被告便可被裁定罔顧後果,有足夠的意圖觸犯處理賊贓的罪行。 這裏可以看到,罔顧後果的意圖會大大增加被入罪的機會。即使犯罪者並不蓄意犯法,只要他相信他的行為有一定的風險,然後作出冒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便足以令他入罪。對報刊媒體的編輯而言,在刊登讀者來稿或博客文章時,編輯可能絕對沒有意圖發布煽動刊物,但只要他們知道發布這些刊物會有一定的風險,而他們冒這風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他們便可能觸犯煽動罪。 報刊媒體的步步為營 當煽動的定義是如此模糊的時候,任何可能會觸動政權神經的文章,編輯都要面對一個非常困難的決定:為求自保,不去刊登稍有風險的文章,或在仔細考量後認為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然後冒險刊登,期望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一旦這些言論受到當局指責,不論指責是否合理,媒體都要面對很大的壓力。過往便有媒體因為作者被不同的政府部門多番投訴後,決定終止與作者的合作,停刊該作者的漫畫。 筆者早前發表了一篇文章,針對探討修改國安罪行犯假釋機制,焦點在其具追溯效力,筆者認為法例含糊,而追溯效力對正在服刑的人士並不公平[1]。即使這只是法律意見,亦隨即受到當局的公開譴責。這些例子,均顯示媒體所面對的壓力,當煽動意圖擴展至罔顧後果,媒體便更加如履薄冰,若不想身陷囹圄,便只能作出自我審查,以求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