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前看電視新聞,中國領導人出國訪問,總會安排當地華人社群的領袖到場迎接,也就是所謂的「僑領」。現在世界各地都有離散港人社群,那麼有沒有港人「僑領」呢?他們是誰?他們在離散社群當中扮演着甚麼角色? 首先,移民社群領袖的範圍相當廣泛。這兒可以是指正式的「同鄉會」或移民組織的代表,港人社群的案例就有港加聯、英國港僑、台港會等組織;也可以是指社群中相對有名望和動員能力的個人,好像是學者甚至是網紅;再進一步,也可以是泛指任何協助其他移民解決問題,從而在社群中取得信任和尊重的個人。 香港的移民社群領袖 因應香港對外移民的歷史,我發現就移民社群領袖似乎分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已在當地生活了很長時間的老移民。他們可能在八十年代甚至更早便已移民當地,經歷過當地移民政策和社會對移民態度的種種轉變,已是身經百戰的組織者,可以如數家珍一樣向我介紹不同年代抵達當地的港人有何特點和需求。在一些港人社群歷史較長的地方,例如英國和加拿大,我都遇到這樣的港人移民社群領袖。 第二種,則是在香港的時候已是公眾人物,近年移民當地,旋即成為移民社群領袖。他們通常在移民前有一定的政治參與,移民之後的社會地位和人際網絡很快讓他們在新的環境中建立起社會資本,並擔當起領袖角色。例如英國港僑協會的創會成員鄭文傑,本來就在2019年因失蹤事件為公眾認識;台灣香港協會的理事長桑普,則長期參與政治評論。 和其他移民一樣,領袖人物在移民過程期間也要面對資源轉換的過程,成功非必然。一位香港的教師去到外國也不可以即時重新執業,一名社運領袖去到外國也不見得可以隨即變成社群領袖。首先,過去的資源在新的環境中不一定有用,而新的環境需要新的資源。例如要在新的環境中建立人脈網絡,就要先適應當地社會結交朋友和建立信用的模式,後面的潛規則可以和香港的完全不同。與此同時,在香港當一個意見領袖可以只取悅一小眾的核心支持者,移民後若要成為社群領袖則要面對非常多元的期望和訴求,處理有爭議性的議題時要所以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順利轉變身份。 還有第三類,同樣是近年才移民外地,本來不是公眾人物,移民之前幾乎沒有政治或組織角色,卻在移民的過程當中慢慢變成社群領袖。他們成為領袖的方式,通常是擔當仲介,協助大家解決問題。他們可能只是比其他移民早幾個月到埗,但就是因為這段時間的差距,讓他們在移民手續、住屋、工作、子女教育,以及如何接觸當地政府和社會機構等方面較有經驗,可以協助別人指明方向。...

  •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三位法官周一頒下判詞,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香港特區政府和北京領導層均指裁決彰顯公義,維護國家安全,但美英等西方國家的政要則指裁決所據法律不公,突顯香港失去自治與自由,美國總統特朗普公開表示,他已向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要求釋放黎智英。 高院頒布的判詞長達855頁,判詞摘要也有12頁,普通人或難以消化,《端傳媒》做的判詞摘要報道頗為詳盡;《綠豆》製作的即日分析節目,邀請法律學者陳文敏教授做的分析,也很有參考價值。(註一及註二) (一)高等法院如何詮釋法律以達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結論? 首先,高院解釋港區國安法中勾結罪的定義。根據國安法條文,控方不一定要證明被告與境外勢力有實質的協議去危害中國安全,也不一定要證明二者之間有主僱與代理關係,或者有利益輸送等勾結行為。只要被告人公開請求或呼籲境外勢力對中國採取敵對行為(如制裁其官員),便足以構成勾結罪。 高院更進一步,指請求境外勢力制裁中國,不一定要明確與具體,也可以是隱晦的。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後,採取了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詞,但其多次發表批評中國的言論,高院認為仍然足以構成請求外國制裁中國。 其次,高院判詞花了大量篇幅,羅列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公開呼籲外國制裁中國,以及資助一些國際游說團體,游說外國制裁中國。這些行為在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中頒布前都是合法的,但高院認為這些行為構成有用的背景,顯示當時黎智英與他控制的幾家出版《蘋果日報》的公司及報社若干要員,有串謀尋求外國制裁中國。 高院認為這個串謀在國安法實施後繼續存在,其依據是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繼續發表反中共言論,顯示黎智英沒有放棄運用其自身及報紙的影響力,來促使外國制裁中國。雖然國安法沒有追溯效力,但由於控方使用串謀罪來檢控,理論上串謀可以持續一個很長時段,可以橫跨國安法生效前後,控方藉此成功引進大量國安法生效前被告言行,配以少量國安法生效後言行,來推斷國安法生效後被告有犯罪,高院對此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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