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亂彈]畫家簡介vawongsir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視覺藝術院,曾任中學視藝科教師。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政府指他的作品涉及反政府題材,教育局以此裁定他專業失德。出版插畫集有《假如讓我畫下去》、《我在老地方等你》、《加多雙筷》等,現居台灣。

  • 2026年3月23日早上,香港政府突然刊憲並即日實施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多項修訂(下稱《修訂》)。是次修訂大幅擴張執法部門在調查國安案件時的權力與程序規範。其核心目的之一,顯然是為了將當局過去在法庭或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阻礙」徹底移除。具體的修訂條文影響深遠,包括: 強制解密與閹割保密權:容許警方強制「指明人士」交出電子設備密碼(違者屬犯罪),並為「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引入極嚴苛的14天時限及「視為撤回」機制。 擴充扣押與轉移舉證責任:賦予海關在毋須拘捕下,扣押涉嫌具「煽動意圖」物品的權力;在嚴重國安案件中,將財產充公的舉證責任強行轉移至被告身上。 無限期限制離港:允許對受查人士無限次申請延長扣留旅遊證件,每次3個月。 剝奪刑事抗辯權:重塑「境外勢力代理人」定義並降低定性門檻,更明文褫奪被告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通知書合法性的權利。 擴大網絡審查:授權政府要求科技平台移除經篡改,或由不同帳戶發布的相同違規訊息。 面對這些嚴重限制個人自由、顛覆基本法律權利的修訂,我們除了關注其對社會各界的影響與憂慮外,更必須嚴肅質問:為什麼一部如此嚴苛的《修訂》,可以橫空而出,由行政長官與「國安委」閉門制定,完全繞過立法會的正常審議、修訂及表決程序,在公布後直接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

  • 收看節目 🔶 經貿辦間諜案兩被告作供 案中首被告袁松彪本周出庭作供,表示他因誤信次被告衞志樑為倫敦警司而與其保安公司合作。袁明確否認指示衞監控羅冠聰等通緝人士,辯稱衞傳送的示威照片僅為「找生意」,對其保安工作幫助不大。主控則質疑袁身為前警察,為何對示威組織聯繫方式展現高度敏感度,並質疑其對衞非法取得內政部資料知情。 袁松彪進一步交代與前總警司李喬奇等人的關係,稱李僅因「好奇心重」而詢問在英異見人士資料。針對鄺文琪跨國追債案,袁強調僅是義務幫朋友介紹衞調查,對最終強行破門並不知情。至於涉及衞的資金往來,袁強烈否認收賄,辯稱多筆入帳僅是為幫衞避稅及轉帳至英國的私人協助,斥責主控抹黑。...

  • (編按 :原文為英文,刊登於《Journal of Democracy》,破土除了有固定的作者專欄,亦歡迎讀者投稿分享。) 2026 年 2...

  • 收看節目 47人初選案星期一(23/2)上訴庭作出裁決,12人上訴遭駁回,劉偉聰維持無罪。港大法律學院前教授陳文敏解讀上訴庭判詞:為何直指判詞「充滿矛盾」且比原審更牽強?否決財政預算案如何牽涉「維護憲制秩序」?並探討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空間和理據。 節目分段: ⚖️ 人案上訴裁決:12名被告及劉偉聰上訴結果...

  • 47人因涉組織或參與2020年舉行的初選,被控《港區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5人被裁定罪成。案中12名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被裁定無罪的劉偉聰提上訴。上訴庭周一頒下判詞,劉偉聰維持無罪,其餘上訴人的上訴均遭駁回。 就律政司上訴被駁回,發言人指將審慎研讀判詞,研究是否提出上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海外分會發言人張超雄指裁決結果再次突顯香港嚴峻的人權狀況,再次揭示47人案大規模政治檢控的本質,他指「法院今日未能推翻這些錯誤的定罪及判刑,錯失糾正這場大規模不公義的重要機會。」 ◾ 12人就定罪刑期上訴敗 47人案中,其中45人罪成,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今次提出上訴的12人為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林卓廷、余慧明、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鄭達鴻、陳志全、梁國雄及黃子悅。其中黃子悅認罪,她只就刑期提出上訴;何桂藍則只就定罪上訴,其他被告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因串謀勾結罪被重判20年,報社編採主管也判坐牢6年9個月至10年,此案量刑之重,遠超英治時期香港對政治異見者判刑,引起西方社會廣泛抨擊。另一邊廂,日本首位女首相高市早苗解散國會重選,替自民黨取得史上最大勝利,拿下國會下議院逾三分二席位,足可通過上議院不支持的法案及推動修憲。 黎智英的最大罪名 《蘋果日報》案備受西方社會關注,定罪裁決被指為不公平,量刑裁決被視為不人道,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黎智英等人除了發表不利中共的言論,並沒有具體危害香港或中國的行動。在西方社會眼中,他們是因為政治言論得罪當權者而受迫害。 在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黎智英曾公開呼籲西方國家制裁北京,也資助鼓勵一些香港青年,游說西方政府發動制裁,認為這樣有利於爭取香港自治與民主,當時這些言行沒有牴觸香港任何法律。 2020年中,香港國安法頒布,呼籲境外勢力制裁中國或香港列為非法,黎智英及蘋果諸人停止了公開呼籲,避免觸犯刑法。但控方以串謀勾結罪起訴,把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列為犯罪背景證據,指眾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腦海裡仍然繼續此圖謀,促使西方制裁中國。《蘋果日報》一些批評北京政策的文章,成了控方指眾被告仍在隱晦實施串謀的證據,黎智英與西方政客的私下通訊,也被控方拿來推論他依舊在串謀促使西方制裁。 從定罪及量刑裁決發布後北京官方評論來看,黎智英的最大罪名,其實是北京認定他乃2019年反送中社運引發持續騷亂的幕後黑手,是配合西方在中國境內策動「顏色革命」的罪魁禍首,必須檢控及重判他以儆效尤。換言之,國安法審訊是對他的秋後算帳。 難以與西方保持正常關係...

  • 收看節目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 6 名《蘋果日報》高層的《港區國安法》案件,今日在香港法院作出判刑。 78...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8歲)去年12月被裁定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以及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共三罪罪成。法官今指考慮到本案罪行屬「罪行重大」,再考慮到案件性質,將量刑起點提高至15年,而由於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最後重判黎入獄20年。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提到,《國安法》第29條的處罰條文訂明:「犯前款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呂世瑜案,法庭認為立法原意是,假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而在界定案件是否屬「罪行重大」,法庭考慮了馬俊文案所列明眾多因素,因應《蘋果》案作調整後,相關因素包括:當時的社會氣氛;犯案手法,包括方式、行為、措詞、媒介或平台;犯案次數、時長及持續性;罪行規模;有否預謀犯案;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威脅;涉及人數;請求制裁的目標及對他們的潛在影響;是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或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罪行對香港及中國帶來的實質或潛在影響等。 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在《國安法》實施前發生的事,只構成犯案背景的一部分。而法庭考慮證據後認為相關罪行屬「罪行重大」,判處的刑期不應少於10年。 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認為有關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並指「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每項串謀的量刑起點為15年監禁。至於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認為有關串謀屬最嚴重級別,以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8歲),去年12月被裁定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以及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共三罪罪成。法官今指,黎智英在本案的三項控罪中,均是主謀及核心推動者,其角色與其他被告有本質上的層級差異,因而須承擔最重刑責,遂重判他入獄20年,當中 18 年與其欺詐罪刑期分期執行。至於六名《蘋果》高層,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兼《蘋果》前社長張劍虹入獄6年9個月、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入獄7年、前總編羅偉光入獄10年、前執行總編林文宗入獄10年、前英文版執行總編馮偉光入獄10年、前社論主筆楊清奇入獄7年3個月。至於早前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出庭作供的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和李宇軒,則分別被判入獄6年3個月及7年3個月。黎智英從2020年12月31日起已還柙超過五年,其餘各人也被還柙四年半至接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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