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次接受訪問,言談超歡,提及騎單車自泰國到西藏的經歷,然後話鋒一轉,說到少年時代遇車禍重傷,人生看法。主持忽說我斷過兩條大腿骨再去踩單車遊西藏,是鼓動人心、勵志之事。意思大概是曾受重創的人,及後竟成長途騎行,反差之大,足以編織勵志故事。 我以前雖然寫過車禍,多從生命傳承、自省角度去看,鮮以勵志方式呈現,或因我雖曾雙腿骨折斷、顎骨移位、頭骨爆裂、腦有瘀血,但從未嘗以重傷為行事障礙。 障礙有不同形式,傷患為限制,年齡為限制,金錢、時間亦為限制。每當提及此等曲折不應成為阻滯,常有人自覺中槍,對號入座。你說傷患非波折,他列病歷若干;你說年齡非困局,他「曬冷」般列舉老病徵狀清單;你說時間非束縛,他說家事纏身。再說下去,對方便要責怪你缺乏同情心,兼指你未經此難說得輕鬆有如風涼話。 難道要找八旬仍徒步旅行的人,才能說服七旬自怨自艾者年齡非障礙?難道要找赤貧家庭,以說服中產金錢非唯一條件?難道要找日理萬機且上有四老下有兩子女照顧的人,才能說服人時間可自控?又抑或,難道要找受過重創的人,以證傷患非行動之障? 此所論者,非對他人困局的看法,而是自身逆境之應對。若與伴同遊,因其年長、傷病,慢行遷就,相互扶持,多安排休息或上廁時間,用餐頻密免其捱餓,乃人所共知,人之常情。...

  • 移民後,生活的步伐放慢。有時不是我這個「急驚風」自願自覺慢下來,而是這兒工作也好、生活大小事都沒有香港的速度。別人take things one at a...

  •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是香港特區於23日刊憲發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例同日生效,成為現行法例。比對這現行法例內文,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於諮詢期發表的專業意見書,公眾可以看到,特區政府拒絕聽從本地法律專業意見,堅持按既定立場推動立法,把危害國家安全的刑網大肆擴張,沒有為正常的民間活動提供保障,蠶蝕了《基本法》規定的刑事案被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保障。 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應23條立法諮詢文件的意見書,長達二百多段,羅列了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等多個國家的國安法律作比較,詳細地就諮詢文件每章的立法建議逐一回應。若文件建議保留或新訂的罪行大致符合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做法(如叛國罪),公會就表示接納,只就個別技術細節尋求澄清;若文件的立法建議偏離普通法地區慣常做法,並且可能損害《基本法》明文保障的公民權利與自由,或可能影響香港的正常社會運作,公會便提出替代建議,供特區政府考慮。整份立場書看來相當溫和、合理、務實,但大部分建議最終都不獲特區政府接納,沒有寫進現行法例。以下是幾個較重要的例子。 關於煽動意圖的罪行 現行法例按諮詢文件建議,全盤保留了舊有法例下關於煽動意圖的罪行。大律師公會指出,舊有條文制訂於1914年,最後的修訂也是1970年代的事,條文用語早已過時,其他普通法國家或廢除這條法例,或以其他現代法律取代。由於《基本法》23條要求的立法事項包括煽動,大律師公會接納就此立法,但建議政府趁機完善條文內容,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禁止煽動他人去推翻或嚴重危害中央政府、特區政府,以及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機關依法規定之事及履行職能,而非一刀切禁止市民批評政府施政,表達自身不滿。 舊有法例把「引起憎恨或藐視」列為罪行要素,是嚴苛過時的表述,應改為煽動推翻或嚴重危害,以示只針對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煽動發布;至於舊有法例下為了消除憎恨或糾正錯誤之建設性陳述可作為抗辯,大律師公會認為這反映舊有法例也允許用意良好的批評,這個精神應予保留。但舊有條文的字眼不符現實,一般受施政影響的人士公開發表不滿,批評某項政策、法例或判決,這是《基本法》允許的表達異見的言論自由,不應要求批評者必須同時發表積極的改善現狀建議,才給予抗辯。儘管大律師公會詳列了替代建議、法理論據及多個普通法國家相關法律,特區政府最後仍選擇把這條殖民地舊有法例許多不合時宜的字句照搬進現行法例裡。 配合境外勢力干預特區施政的罪行 現行法例按諮詢文件建議,新增了一系列關於配合境外勢力干預特區施政的罪行。大律師公會並沒有從原則上反對這樣做,只是指出文件建議對罪行要素的界定過於寛濶,很容易把正常的民間活動也變成罪行,例如,對於「境外勢力」的定義,除了包括外國政府、境外政黨、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也包括任何與這些機構或組織有關聯的實體或個人。而所謂有關聯,是指其「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慣常或有義務按照該政府或當局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或該政府或當局能夠憑藉其他因素在相當程度上控制它」。...

  • 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可說是突破了普通人的「盲腸」,從來沒有人想過或者敢將國王的頭砍下來。在1649年的時候,查里一世仍是實實在在的國王,但克倫威爾竟能說服大多數人以叛國罪名將國王處決——這是史無前例的。 克倫威爾早年事蹟並沒有太多記載,但根據歷史作家大衛‧霍斯普爾(David Horspool)Oliver Cromwell 一書,克倫威爾原來曾在童年時跟查里一世見過面。也許,看過對方的「鼻涕蟲」時代,人家做了國王也不會太有距離感。...

  • 上星期《綠豆》另一農夫Elaine Fong在文中提到,一個移民家庭在移民後家中的負面情緒經常爆發,每次吵架也讓各人筋竭力疲,問題卻無從解決。移民後因為環境突變,家庭的原有問題被放大,引發嚴重家庭危機,其實相當普遍。好事之徒見到這些個案,往往會大書特書移民就是錯誤選擇;然而人不只是個案,每個人都是有血有肉有感情,不如想想如何互相接著對方更為實際。 移民第二代 該文提到的衝突,來自子女移民後的學業情況。父母「放棄一切」漂洋過海到彼岸重新開始,很多時候都是出於為下一代著想。正如黃子華在九七前的《秋前算帳》中反問:如果我們沒有下一代的話,其實我們是不用移民的。然而正正出於這種心理,移民家庭往往對子女在移民後的表現特別緊張,如果子女沒有按父母的期望表現,就被視為「辜負」了父母的「偉大付出」。 在美國的流行文化當中,移民家庭的世代矛盾已成為公式笑話。來自香港的喜劇演員 Jimmy...

  • 朋友說不喜背包遊,謂其生活過於「簡陋」,然我以為旅行之樂,正藉於此簡約。擺脫日常,驚覺一切安好,方知世間許多事物均無必要。問出遊需帶多少條內褲方為妥當?最初會帶三數條,但經不同測試,兩條已足;選用快乾衣料,一條穿著,一條替換,夜洗朝乾。或說剃鬚用泡沫固然舒適,但亞洲人體毛不算濃密,洗澡時以水潤面,浴後鬍鬚已柔;放慢刮鬚速度,已能減少摩擦,避免紅腫。或論及抹身毛巾,我偏好棉質厚重者,但旅行不便攜,改用快乾毛巾。我出遊時帶備的快乾毛巾只有手帕大小。既是快乾,先用其拭身,扭乾再拭,吸水效果還不錯,足以抹乾全身。又如在家中每天飲即磨咖啡,曾幾何時出行時帶備磨豆工具,決心精簡行裝後,卻發覺即溶咖啡也非不可。捨離在西藏生活時,曾蒙直貢堤寺主持允許觀看天葬。藏人不論貧富,多以此法處理亡者。天葬非送魂上天,而是最後布施。與其他葬式相比,只有天葬才能讓人親眼目睹屍體化為烏有,骨灰殆盡,不論貴賤,終無所攜。如情況許可,但願自己身後也是以天葬處理。然非人人皆能體會天葬,旅遊則是人所共有的經歷。居家囿於常規,旅行則能學習抽離。行遠必自簡,謂之捨離。即使不以背包走天涯,頂多只能一人帶兩箱,還是要領會篩選的考驗。我剛才提到經過不同測試,方知原來兩條底褲已夠數,其做法簡單,有次帶三條底褲外遊:一條穿著,一條替換,一條後備;全程未用後備,便知可省。捨離不代表風餐露宿,席地而睡,那是另一境界。然而習於遠遊,體會捨棄之樂,方知所需寥寥,可棄者眾。要捨棄的不只物件,還可包括成見、陋習,乃至於關係。以新眼觀物,勿被舊識所蔽。照片:在 1907 年海綿潛水員於馬赫迪耶海岸發現希臘船隻殘骸,上有公元前四至一世紀的珍貴文物,圖中瓶上雕塑,半因海水而殘,半則完好保存,宛若隱含「由榮轉枯」之哲理。攝於 2024 年 1 月...

  • In sharp contrast with the Government’s bullish...

  • 香港廿三條立法是很大件事,不少海外港人團體都想做點事情。但每次有人提出行動建議,不論圍內抑或公眾領域,通常馬上就會面對質疑:「仲有咩用?」 對,香港人是很實際的,做事喜歡第一時間就衡量「有咩用」。回想過去多年,不少有關民主運動的爭論都是圍繞這個問題。 「進入議會有咩用?」 「和平示威有咩用?」 「唔通掟磚放火又好有用?」 即使過了2019年,這個「有咩用」的爭議仍在不同領域持續進行: 「留喺香港有咩用?」...

  • 香港的言論及表達自由的空間在近年急劇收窄,這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們在年初發布的《香港人權報告2023》提到,單單是2022-2023年間,就有至少200本書籍被公共圖書館下架、至少6部電影無法於香港公映。聯合國早於2022年就關注此事,並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審議結論(CCPR/C/CHN-HKG/CO/4)中,建議港府立即停止審查所有公共圖書館的所有書籍及資料,並重新上架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而被下架的書籍。 當然,香港政府迄今仍未有回應聯合國的相關建議。反之,政治審查不斷擴張至各個領域。在2024年首3個月,舞台劇界政治審查風波不斷,先有藝發局以頒獎嘉賓言論為由,取消資助「香港舞台劇獎頒獎禮」;又有「小伙子理想空間」團長被指有「不當言論」,在教育局要求下遭取消演出場地,以及演藝學院的畢業生製作《一個無政府主義者的死亡》,在校方「考慮專業意見後」決定取消。 表達自由與藝術表達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明確指出,人人均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以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進一步指出,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包括通過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等媒介發表及接收各種思想及意見的自由。香港作為《公約》適用地區之一,政府有責任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任何損害表達自由的行為。表達自由的重要,不單在於這項權利的本身,也是在於表達自由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必要條件,包括藝術表達自由(freedom of artistic expression)。...

  • 自從成功取得工作許可後,我順利找到care worker的工作,每天都是上班下班,專心投入新的工作,忙於上門照顧不同的公公婆婆,做好工作的每個細節,好像漸漸地放下了asylum seeker等待政治庇護的身份,慢慢放下了這份緊張。 自抵埗英國以來,收到很多消息指,大部分asylum seeker朋友往往要等候超過2年或以上的時間,才有機會就其申請獲得面見,因此我也沒有抱太大的期望,覺得自己距離正式面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但在我申請政治庇護差不多一年半後,竟然收到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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