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文法學校收生上訴 11+定生死?

在英倫中學擔任校董,其中一項工作是處理家長對學校的投訴。其實在成為校董前,我已是社區內另一間文法中學(grammar school)處理收生上訴的獨立委員會成員,在此分享一下經驗。
為什麼會成為了學校的收生上訴委員會成員?過程和成為校董很相似:也是在搵工網站看到招聘廣告,覺得是個可善用自己專業去參與社區事務的機會,不妨試試參與。網上遞交了申請後不久,就收到學校的電郵,邀請參與上訴委員會一整天的培訓課程,讓我多了解具體工作再作決定;隨後再寄來一大疊學校收生及申訴程序的文件作準備課程之用,實在非常認真。
出席培訓課程的共有八人,包括我在內原來只有四位是新成員,另外的一位主講者是委員會主席,其餘三位都是現任委員。席間閒談時,他們笑說每年都要對學校收生要求及上訴程序溫故知新,不過我感到出席的現任委員,更像是在觀察各個新人的表現。畢竟當刻我只是獲邀參與培訓,並未被接納成為委員,這種間接的面試方式,對挑選無償參與的義工來說,不失為一個內歛而得體的做法。
課程之後數星期,終於收到正式接納作為上訴委員會成員的通知,是郵寄紙本委任函件而非只是電郵通知呢。
上訴委員會是由校董會委任、獨立於學校教職員及校董會的校外人士組成,職責及運作程序有教育署頒布的《學校收生上訴守則》(School Admission Appeals Code)作規範,須處理的收生的上訴,包括七年級及十一年級的新生與及各級插班生。上訴委員會須由三人組成,當中至少一位擁有教育背景及一位非教育背景。由於委員會成員都是校外人士義務擔任,為有效及時組成委員會處理上訴,學校通常委任多於所需的一群成員,而我是接受委任後一年多,才第一次被邀處理上訴。
◾處理上訴的考量
至今為止,新生及插班生的個案我都處理過。由於是文法學校,有些七年級學生家長,會因為子女在11+考試只差很少分數,提出考試日失誤原因(例如疾病理由)再加上小學成績表現,上訴要求取錄;亦有個案是子女因身在外地未有考取11+考試,但提供證據嘗試證明達到文法中學收生水平。這些根據教育署的守則,都是可作上訴考慮的理由。
處理上訴時,最基本是覆核學校有否充份履行相關法例及學校收生指引的要求,即使學校未有違規,委員會仍可進一步衡量上訴成立與否,對學生帶來的損害及對學校/學校其他學生帶來的損害兩者作出比較,從而作出決定。例如若上訴學生已獲另一文法中學取錄,而學校超額收生將令課室超出法定人數,則將令上訴難以成立;又例如若上訴學生剛從外區搬到學校附近居住,亦是通過了11+的接受福利援助低收入家庭學生,甚或是因家庭環境未能應考11+,但其小學提供了充足證明其學習能力符合文法學校要求,即使學校已滿額收生,仍有責任讓學生入讀,從而令上訴成立。
文法學校是免費公校裏學習環境較佳的學校,自然會令不少家長趨之若鶩,11+考試難免已令家庭資源較豐富(不論是金錢或是家長識見)的學生有利,因而法例已規定學校必須優先取錄已達文法學校基本學習要求的弱勢學生。當處理上訴時,如何公平地讓有能力而有需要的學生,取得這份珍貴的資源,是個不小的責任。
▌[老師早晨] 作者簡介
李四, 退休資深通識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