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上訴裁決|上訴庭 : 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12人就定罪刑期上訴敗 |劉偉聰維持無罪


47人因涉組織或參與2020年舉行的初選,被控《港區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5人被裁定罪成。案中12名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被裁定無罪的劉偉聰提上訴。上訴庭周一頒下判詞,劉偉聰維持無罪,其餘上訴人的上訴均遭駁回。
就律政司上訴被駁回,發言人指將審慎研讀判詞,研究是否提出上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海外分會發言人張超雄指裁決結果再次突顯香港嚴峻的人權狀況,再次揭示47人案大規模政治檢控的本質,他指「法院今日未能推翻這些錯誤的定罪及判刑,錯失糾正這場大規模不公義的重要機會。」
◾ 12人就定罪刑期上訴敗
47人案中,其中45人罪成,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今次提出上訴的12人為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林卓廷、余慧明、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鄭達鴻、陳志全、梁國雄及黃子悅。其中黃子悅認罪,她只就刑期提出上訴;何桂藍則只就定罪上訴,其他被告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庭今早開庭,審理案件的三位法官中,只得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出席,另一法官彭寶琴早前提早退休,今沒有到庭。法官潘兆初讀出判詞重點,指上訴庭裁定按照《國安法》第22條的正確詮釋,「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亦不限於刑事行為。
上訴庭繼而裁定初選計劃屬《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對於上訴人辯稱,《基本法》的內在機制,可解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之間在財政預算方面的僵局,即使解散立法會、重選新的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或會引發嚴重後果,但均屬憲制規定。
上訴庭則認為連串行為的目的,就是要透過觸發《基本法》的機制,嚴重干擾、阻撓及破壞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這正是要造成《國安法》第22(3) 條所載顛覆性後果的手段。
就各人的判刑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庭拒絕接納整個初選計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做法正確,因為以2019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而言,難保立法會內形勢不會傾向上訴人及理念相近的人;而且參與者懷有共同顛覆意圖,全是計劃內的「重要角色」,罪責上並沒有分別。原審法官將量刑一律定為七年,並非明顯過高。
◾ 劉偉聰維持無罪
至於律政司就被告劉偉聰脫罪提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接納劉偉聰沒有親自簽署墨落無悔聲明、從沒公開或直接提倡五大訴求或綑綁式否決政府財政預算,這與劉說法一致。原審法庭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裁定劉可能只是在賺取政治本錢,實際沒有顛覆意圖的說法是合理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