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最高法院近日判決,再度確立出生公民權的憲法地位,總統特朗普不得胡亂阻撓。從憲法的角度出發,這判決本身無可爭議,我反而有點不滿為什麼不是直接九比零判特朗普政府敗訴。但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得承認出生公民權是一條難題,正反兩面的意見也值得考慮。 所謂出生公民權,最絕對的情況,是指一個人在出生時無條件自動取得出生地的公民身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列明「所有於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皆為合眾國及其居住州之公民」,說得十分清楚明白。其中「受其管轄」的說法,一般是指外國使節所生的子女不在此限,因為外國使節本身不受美國政府管轄。有輿論爭議指無證移民在美國所生的子女也應視為同類,問題是他們犯法的話美國政府絕對會抓,總不能說他們「不受其管轄」。 在我看來,憲法寫得清楚明白,亦一早在1898年的合眾國訴黃金德案中得到肯定,其實沒有甚麼還要再解釋的地方。特朗普對此再不喜歡,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應該做的是提出修憲,回到民主程序去決定,而不是自己胡作非為。特朗普聲稱只有美國才有這樣的「蠢政策」,這也不正確。大多數美洲國家都奉行「屬地主義」(jus soli),例如加拿大、墨西哥、巴西,還有阿根廷都是奉行無條件出生公民權。 在美洲以外,則比較多實行有條件出生地主義。例如在英國出生,則至少一名父母須為英國公民或已取得「定居」身分,才能自動成為英國公民;在德國,外國父母的子女在德國出生,可在父母符合一定合法居留年期及永久居留條件時取得德國國籍。也有些國家絕對只看血緣,例如中國和日本都是這樣。至於香港人比較熟悉的「雙非」,則同時看血緣和出生地:父或母是中國公民(但不一定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出生就自動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父母是外國人就沒有相同待遇。 「蠢政策」? 為什麼有些國家會奉行無條件出生公民權?這其實不真的那麼「蠢」,背後還是有一定的道理。一個人在當地出生,在當地成長,要讓他好好在當地生活和貢獻,最簡單的做法就是給予完整的公民權。如果一個人僅僅因為父母的身份,便不能和普通人一樣正常過活,反而是在社會中製造安全隱患。要他走去他從來沒踏足過的原國籍所在地重新生活,也甚為無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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