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將一連四天連載) 2024年9月26日,距離「立場案」開審已近兩年,法院裁定鍾沛權被判監21個月,扣除他不獲保釋被羈押候審的時間,他還要服刑約九個多月;林紹桐因只涉及一篇煽動性刊物,加上身體健康狀況變差,法院將刑期減至相等於扣押候審被拘留的時間,令他可獲即時釋放。至於《立場新聞》,則被判罰法例下的最高罰款。[1] 法院認為案情嚴重,就鍾沛權的判刑,以23個月近乎最高刑期即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然後因審訊拖延日久,對被告造成額外壓力而減免兩個月。一方面這是基於法院並不認同被告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或在執行媒體的責任,也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而是透過《立場新聞》這網絡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2]這一點涉及判罪的基礎,上文已作討論。 法院也得承認,《立場新聞》本身是一間網路新聞媒體,並以新聞媒體的形象出現,從事一般新聞媒體的新聞工作[3],單是因為媒體和編輯的個人政見及在18個月內發表了11篇煽動文章,便可推論被告會放棄多年從事新聞工作的專業操守和執著,退下火線,以這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這推論難道沒有合理疑點嗎?此外,量刑的判詞有兩點值得討論的地方。 法律如法官指清晰? 首先,辯方陳詞指在此案之前,法庭並沒有為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下指引,被告只是不清楚法律上的指引而誤墮法網,不是明知故犯。法院不接受這辯解,認為香港上訴庭在Fei...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一連四天連載) 意圖與罔顧煽動後果 在普通法制度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犯罪者除觸犯法律禁止的刑事行為外,還須有意圖作出該等行為才能構成罪行。法律上的意圖包括蓄意和罔顧兩種情況,例如在處理賊贓的控罪,被告辯稱他並不知道有關財物是賊贓,所以他並沒有蓄意處理賊贓。然而,若在當時的環境下他有理由懷疑相關財物是賊贓,但他卻決定不作查詢,決定冒著相關財物可能是賊贓的危險而作出處理,而這個冒險是不合理的,在這情況下,被告便可被裁定罔顧後果,有足夠的意圖觸犯處理賊贓的罪行。 這裏可以看到,罔顧後果的意圖會大大增加被入罪的機會。即使犯罪者並不蓄意犯法,只要他相信他的行為有一定的風險,然後作出冒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便足以令他入罪。對報刊媒體的編輯而言,在刊登讀者來稿或博客文章時,編輯可能絕對沒有意圖發布煽動刊物,但只要他們知道發布這些刊物會有一定的風險,而他們冒這風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他們便可能觸犯煽動罪。 報刊媒體的步步為營 當煽動的定義是如此模糊的時候,任何可能會觸動政權神經的文章,編輯都要面對一個非常困難的決定:為求自保,不去刊登稍有風險的文章,或在仔細考量後認為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然後冒險刊登,期望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一旦這些言論受到當局指責,不論指責是否合理,媒體都要面對很大的壓力。過往便有媒體因為作者被不同的政府部門多番投訴後,決定終止與作者的合作,停刊該作者的漫畫。 筆者早前發表了一篇文章,針對探討修改國安罪行犯假釋機制,焦點在其具追溯效力,筆者認為法例含糊,而追溯效力對正在服刑的人士並不公平[1]。即使這只是法律意見,亦隨即受到當局的公開譴責。這些例子,均顯示媒體所面對的壓力,當煽動意圖擴展至罔顧後果,媒體便更加如履薄冰,若不想身陷囹圄,便只能作出自我審查,以求自保。...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一連四天連載) 沒有客觀理據還只是不同意見? 涉案的17篇中,7篇是人物專訪,1篇被裁定為新聞報道,其餘的是博客文章。法院裁定當中11篇文章具煽動意圖,包括兩篇人物專訪及9篇博客文章。17篇文章都是在相同的時代背景下發表,在分辨為何某些文章具煽動意圖或不具備煽動意圖,判詞顯示,當中帶有不少主觀和法官個人政治取向的成分。 有別於敍事論文,人物專訪不該只是抽離地敍述受訪者的生平或經歴;一篇好的人物專訪,是要將受訪者的性格、情感、特質、主張和個人經歷立體和鮮明地呈現於讀者眼前。嚴肅的學者、拘謹的官員、活潑的年輕人、油滑的政客、滿腔熱血的理想主義者,憤世嫉俗的抗爭者,他們不同的性格和人生經歷,令他們在表達自己的時候會有不同的方式、語言和態度,好的人物專訪就是要將這些特徵和性格忠實地呈現出來。 一樣的專訪 不同的結果 鄒家成在專訪中談到要宣揚香港民族主義、提倡香港共同體等概念,又指香港已進入革命的階段。法院認為這並不構成煽動,因為專訪中有更多篇幅論及他對泛民的不滿[1]。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邏輯,若言論是意圖挑起市民對政府的不滿,那麼為何同時批評泛民的言論便會不構成煽動?...
(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裁定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判煽動罪成,法院的裁決令香港本已脆弱的新聞自由雪上加霜。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確的地方。本文將一連四天連載陳教授就判詞及判刑的分析。) 本案的煽動罪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提出,這控罪已於2023年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新控罪所取締。案件審訊前後歷時接近兩年,區域法院於2024年8月29裁定,涉案的17篇文章當中,有11篇屬於煽動刊物,指這些文章指罵政府和法院,但卻無客觀理據。鑒於香港當時仍然有很多不穩定因素,這些文章會挑起市民對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憎恨,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危險。三名被告被裁定認同這些刊物的觀點,並具煽動意圖合謀發布這些煽動刊物。[1] 怎樣裁定刊物具煽動意圖? 什麼是具煽動意圖的言論?法例的定義相當空泛,包括任何引起市民對政府或司法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市民之間的憎恨或敵意,但卻不包括目的在矯正政府決策或決定,和法院判決的錯誤或缺點的建設性評論。法院認為,文章是否具煽動性,必須與當時的社會環境一併考慮,並指出這建設性評論的答辯並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 這裡涉及四個法律問題:第一,煽動意圖是否須有煽動暴力或破壞公眾秩序的意圖?第二,煽動刊物是否須要對國家安全構成真正和實際的風險? 第三,就建設性的評論,如何分辨沒有客觀事實基礎的評論與不被接受的意見?第四,煽動罪是否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煽動暴力或破壞公眾秩序的意圖...
收看節目 《立場新聞》案如何改變香港傳媒生態?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一案,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次被告《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被判囚21個月。第三被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則可即時獲釋。辯方判刑前呈上林的醫療報告,指其患有「抗嗜中性白血球細胞質抗體血管炎」,亦有嚴重狼瘡性腎炎,腎功能少於三成,需定期覆診控制病情。 法官郭偉健宣讀判詞時表示,不同意辯方指被告誤墮法網,強調煽動罪自1938年已是罪行,他亦強調,《立場》無疑發布很多新聞報道,但不代表不具煽動意圖,並指《立場》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想知道法官判刑理據何在,請收看EP112《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
收看節目 港地產商現虧蝕減值,銀行不良債增急控風險? 新世界發展近日公布2023至24年度業績,由於中國及香港地產市道下滑,核心營運利潤下跌18%,錄得69億港元,並錄得全年197億港元虧損,當中包括92億港元資產減值撥備及83億港元的出售新創建虧損。集團同時宣布鄭志剛辭任行政總裁,轉任非執行董事及副主席,由馬紹祥接任行政總裁,並負責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此外,新世界將K-11品牌管理分拆,以2.09億港元售予鄭志剛,但商場及辦公室物業仍由集團持有。針對出售K-11 Art...
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民意研究所早前發布的研究顯示,香港記者對新聞自由度的評分降至25分的歷史最低點,是自2019年以來連續5年下降。無國界記者組織(RSF)亦於年初公布2024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在280個國家及地區當中,香港排名 135位,整體得分為43.06分,被列入「狀況艱難(Difficult)」級別。《立場新聞》案自2021年12月警方展開拘捕、2022年11月開審、經歷57日、橫跨超過7個月的審訊,最終由區域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三名被告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正正引證了香港新聞自由的艱難情況。 1997年主權移交首宗媒體「煽動罪」《立場新聞》案是自1997年以來,首宗有媒體及其編採人員被控煽動的案件,被告包括 《立場新聞》的註冊公司、《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控方指出,《立場新聞》涉嫌發布共17篇煽動性文章,文章類別包括專訪、報道、評論,內容包括流亡人士及參與初選人士的專訪,以及羅冠聰及其他人所撰寫的文章。控方開案陳詞指稱,《立場新聞》不只是網媒,更是政治平台,17篇涉案文章是「協助宣揚違法行為及政治理念」,是「是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法庭最終裁定其中11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三名被告至少罔顧煽動後果發布這些具有煽動意圖的文章,故被判罪成。判決發表翌日,港府發聲明支持判決,並稱「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毋須擔⼼會誤墮法網」。 新聞自由是人權的命脈新聞自由主要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19條「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所保障,同時,新聞自由亦涉及《公約》第25條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新聞自由涉及的不僅僅是言論及發表自由,也涉及資訊權(right to access to information)、問責(accountability)等多個組成民主社會的基石。《哥倫比亞新聞評論》扼要地指出,媒體於公民社會扮演著直接的資訊角色,他們能夠揭露腐敗與無能,確保法律能夠公平公正地執行。用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的話說,就是新聞自由是人權的命脈。《公約》認為在政治及公共領域的言論自由,應受更高保障。聯合國人權專家進一步解釋,縱然國家安全及保障他人名譽能作為限制言論自由的原因,單純因為批評政府或政府所信奉的政治社會制度而懲罰媒體、出版商或記者,絕不能視為對表達自由的必要限制。媒體理應能夠自由地對公共事務提出意見,此舉同時亦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34號一般性意見:第十九條:見解自由和言論自由,第13及42段)筆者認為法庭裁定《立場新聞》案三名被告罪成,等同容許政府藉刑事法律介入新聞和資訊出版的運作,間接決定新聞機構可以刊登或不可以刊登那些文章和訪問,或市民可以接觸或不能接觸的資訊。這與《公約》高度保障在政治與公共事務範疇的言論自由的要求不符。同時,這次裁決亦反映記者、時事評論員、新聞從業員在工作過程中面對實質的法律風險和威脅。持續的生存威脅將無可避免地影響整個傳媒行業,包括助長自我審查。這種傳媒環境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及資訊的傳遞,對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絕無好處。 「煽動罪」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如前所述,港府發聲明支持罪成判決,並引述法庭判決援引《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標準及案例,似乎暗示煽動罪的檢控及定罪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不過,事實卻與港府的「選擇性理解」迴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於1999至2022年期間四次審議《公約》在香港的實施狀況時,均指出叛國及煽動罪的法律定義過闊,建議港府修訂相關條文。6名聯合國人權專家亦曾於2020年,就煽動罪的廣泛定義表示嚴重關切,建議港府應修訂煽動罪以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定。委員會更於2022年的審議結論中,進一步要求廢除煽動罪、停止將《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應用於煽動案件;停止檢控行使言論自由的人,並向他們提供適當的賠償...
收看節目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終於有判決。被控的《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這宗是1997年後,香港首宗涉及傳媒煽動的案件。 今集我們請來香港大學前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大律師黃瑞紅,以及大律師蔡騏,和大家分析這份判詞。 《綠豆》《法律搞 Bean...
過去一周,有一則香港法庭新聞,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那就是《立場新聞》及其兩位主編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的判詞,修訂了他自己在羊村繪本案中的裁決,由煽動罪須證明被告「蓄意煽動」,擴闊為「妄顧後果」亦可。客觀效果就像突然搬龍門那樣,令一心維護新聞自由的被告墮入罪網,裁決猶如向全世界宣告,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由岌岌可危。 立場案裁決引起廣泛關注,因為這是九七回歸後,首次有新聞機構及新聞主管因發表時事報道及評論,被裁定觸犯「發布煽動刊物罪」。這條苛刻的殖民地遺留法例,自六七暴動後數十年沒有動用,但近年卻一再被政府用以檢控異見人士,而且在今年初的23條國安立法中,當局還把「發布煽動刊物罪」修訂,不但法網擴大了,最高刑罰更從監禁兩年大幅提升至監禁十年,令這類以言入罪的惡法,變成懸掛在新聞工作者頭上的利劍。 維護新聞自由不容於法 法院審視了控方提出的十七篇文章,裁定其中十一篇的內容具煽動性,即可能引起讀者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憎恨司法機關,其中包括:專訪參選立法會的前立場記者何桂藍,解釋她為何選擇「攬炒」的對抗策略;《蘋果日報》主編陳沛敏批評煽動罪執法行動的博客文章;流亡海外異見人士羅冠聰抨擊《國安法》的博客文章;資深傳媒人兼中大新傳專業顧問區家麟批評《國安法》破壞香港法治的文章等。 法院判詞對文章的定性,給出來的解釋相當牽強,邏輯混亂,連日來已引起不少批評。而且,這些文章都是在2020年7月北京替香港訂立《國安法》之後,直至2021年底《立場新聞》因主編被拘控終止營運之前發布的,這段日子香港已回復平靜,沒有大型示威或激烈的街頭抗爭,但主審法官卻認為動盪尚未平息,文章對國家安全仍有潛在風險,因而具有煽動性。 案中兩名被告人鍾沛權和林紹桐,對於決定發表這些文章,有一個貫徹始終的解釋,就是維護新聞自由。他們不一定同意這些文章批評政府的觀點,也會刊出不同觀點的文章,包括親政府人士的文章,他們考慮發布與否的準則是:像香港這樣一個向來包容多元觀點的自由社會,是否允許這些觀點呈現?這些時事報道、分析和評論,對公眾是否有價值?市民大眾是否有權閱讀這些內容? 儘管這些文章的觀點較為尖銳,但都有若干事實基礎,也能講出立論的理據,並非無的放矢,或一味洩憤謾罵,而鍾、林兩位主編過去在主流新聞機構的工作表現,也與他們宣認的信念和準則相符,如今他們被法庭定罪,意味著他們信守一生的新聞理念,已不再見容於香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