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35+」初選案47人被起訴,連同認罪被告共45人香港《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三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頒下82頁英文判刑理由,當中就辯方求情時,爭議《國安法》下的量刑分級是否適用本案,及指案中謀劃很大機會失敗,令控罪嚴重性降低,故應判予較輕刑罰的說法,均給予回答。法官指,接納本案屬串謀控罪,因此儘管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刑罰範圍有參考價值,但本案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判刑理由引《呂世瑜》及《馬俊文》案,指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及兼容互補,故法庭應確保在判刑時,本地普通法判刑原則適用。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應著眼於犯案者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不應依賴內地判刑例子。判詞又指,接受被告所同意的行為在《國安法》頒布之前並不構成犯罪。然而,在國安法將其行為定為犯罪後,他們仍繼續參與初選。因此,儘管起訴期間僅從2020年7月1日開始,但法庭在評估串謀罪的嚴重性和廣泛性以及被告的各自角色時,不能不考慮起訴期間之前的事實或情況。法庭又拒絕接納謀劃很大機會失敗,故應判予較輕刑罰的說法。判詞指,計劃最終是否成功,並非法庭所能推測,然而法庭確信,所有參與者都盡其所能地努力使其成功。由證據可見,不僅兩名初選主要組織者均對計劃成功抱有樂觀態度,組織者投入了大量時間推動計劃,各初選參與者亦積極投入各選舉活動,甚至討論Plan B替補機制,反映各種可能的情境及後果都在協調會議中被考慮和討論。倘若不是因為疫情導致2020年立法會選舉被推遲,法庭認為該計劃並非注定失敗。判詞續指,在本案中,初選候選人是計劃的核心角色,沒有他們,計劃根本無法展開。因此,法庭認為他們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類別,又指若計劃一直實施到最後,其不利後果將遠遠超出且不亞於推翻香港特區政府。至於有被告以不知初選違法為求情理由,法官接納對部分人適用,但指戴耀廷及楊岳橋是律師,而且積極推動計劃,故不接納兩人以此求情。
民主派「35+」初選案47人被起訴,連同認罪被告共45人香港《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案中4人被指是「首要份子」,包括提出初選計劃的戴耀廷,判詞形容他為「幕後主謀」,被判囚10年。 ▌D1 戴耀廷:首要份子 謀劃發起人,初選組織者,幕後主謀 提倡「攬炒十步曲」的極端想法,發表一系列文章,本質上是主張革命 即使他沒有參選,為欲行使否決權的人提供了平台...
早上開庭前,被告陸續由囚車送到西九龍法院,聽取判刑,法院外守衛森嚴,大批警員在附近一帶布防,機動部隊裝甲車亦有出動;大約500人冒雨在法院門外等候,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漫畫家尊子、民主黨主席羅建熙、前主席劉惠卿、前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職工盟前主席黃廼元、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都有排隊等候進入法庭。 《綠豆》稍後將有更詳細報道。 ...
收看節目 這場國安法下無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從2020年的民主派初選開始,到今日牽動社會,牽涉戴耀廷、黃之鋒、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區諾軒等47名民主派人士。32人已還押超過三年,未判先囚的情況令人深思。 在審訊中,司法程序的公平性、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證據、保釋申請等爭議成為焦點。判刑在即,這單案件如何改變香港的司法與政治生態?過去三年社會有何劇變? 📌 初選...
收看節目 47人案判刑,將於 2024年11月19日進行。這場歷時118日的審訊,有32人已被還押超過三年。這單國安法下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從2020年民主派初選到今日,一直牽動社會。我們整理了《兩邊走走》過去報導,製作一段影片,帶大家在聽判前重溫案件始末,包括重要人物如戴耀廷、黃之鋒、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區諾軒等的庭上供詞。在這場牽涉47名民主派人士的審訊中,國安法下的司法程序、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證據、保釋申請、庭審無陪審團等細節,都備受關注。 ...
收看節目 47人案判刑,將於 2024年11月19日進行。這場歷時118日的審訊,有32人已被還押超過三年。 這單國安法下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從2020年民主派初選到今日,一直牽動社會。我們整理了《兩邊走走》過去報導,製作一段影片,帶大家在聽判前重溫案件始末,包括重要人物如戴耀廷、黃之鋒、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區諾軒等的庭上供詞。 在這場牽涉47名民主派人士的審訊中,國安法下的司法程序、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證據、保釋申請、庭審無陪審團等細節,都備受關注。...
我們早前發表了一份關於香港的酷刑和不人道處罰和待遇的報告,直指中國及香港當局未有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義務,已逾期五年沒有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國家報告;報告同時揭露在國安法新時代下的人權和法治問題,包括未審先囚越見普遍,2024年的還柙人士的監獄人口比例與十年前相比,增加超過一倍,達38%。長期的未審先囚令被告人屈服認罪,影響司法公正;律政司對酷刑罪避而不用,以較輕的控罪檢控涉嫌施行酷刑的人員。我們在報告中警告,香港本地制度內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保障措施正被系統性地削弱,使不同的弱勢群體面對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問題,誠邀讀者下載報告細閱:https://hkchr.org/archives/2723 在國安法新時代下,我們撰寫人權報告可說是自找麻煩,吃力不討好。研究團隊要重覆細閱、覆核每一宗我們引述的資料,當中包括濫權、酷刑事件的詳情,就如不斷重覆旁觀受害者的遭遇,對研究員的情緒帶來很大的負擔。此外,我們發表報告,更要有心理準備會遭香港政府以煽動罪、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報復, 因我們在報告中對政府直斥其非,要求聯合國、國際社會就香港的人權問題進行問責。事實上,香港政府早前已向傳媒回應報告,對我們作強烈譴責,並指報告是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 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 筆者在進修國際人權法時,教授曾打趣說:「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這說法相當準確道出了國際人權法的特質:第一層的解讀是指國際人權法宣揚了普遍的人權標準,成為了一種信念或理想的體現。同時,亦把人的權利成為了家傳戶曉的概念。例如,當我們為「民主選舉」、「言論自由」而吶喊、上街,我們未必知道這是建基於哪一條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文,但我們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我們應有的權利,並願意為此去努力爭取。這些不同的人權公約建構了我們作為人類的道德、價值和原則,並成為一種力量,支撐我們的良知、推動我們為爭取正義、公平和人的尊嚴而努力。將追求人權或國際人權法視為一種信仰,這說法也不失為過。 第二層的解讀是帶點自嘲的意味。國際人權法有時會被視為信念和理想,多於在現實中有具體的影響。因為大部分的國際人權法欠缺強制性,條文的落實依賴國際共識、各國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執行機制,而這些在現實中往往存在挑戰和局限。國家違反人權法的條文可以沒有後果亦難以追究,大大弱化了其作為法律的實際作用,國際人權法在某些時候亦不能當成具體的法律工具去使用。 條約機構審查...
收看節目 《法律篇》「屠龍案」引伸的陪審團制度爭議 陳文敏|香港大學前法律學院教授 黃瑞紅|大律師 蔡騏|大律師...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法官早前發表2023年工作報告,報告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四個執法機關,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情況,以及專員在過去一年的監督工作及發現的違規事件。 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石輝法官在工作報告中指出,於2023年共收到1,111宗截取通訊及41宗秘密監察申請,申請全數獲批,過去一年共有13宗違規個案。專員指這些個案並無涉及別有用心或用心不良的情況,執法機關指已改善有關措施,並向相關人員作口頭警告。 有記者發現,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授權的平均時限連續兩年創新高。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授權的平均時限約57日,遠高於2006年起普遍為30日的水平;此外,法庭批出的最長一次截取授權達92日,幾乎是法例規定的3個月上限。同樣地,去年秘密監察的授權平均時限約70日,明顯高於2006至2021年的平均約20日的時限。 雖然這些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都經過司法授權,但從統計數據來看,我們不禁疑問是偵查案件的案情需要,還是執法機關有一種有權用盡的趨勢,令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後國安法時代行動不受《條例》規管 誠然,這份報告未有引起很多的社會討論,除了是因為社會的言論空間受壓,更可能是因為專員所監督的範圍已無法反映香港整體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在欠缺全面的資訊進行社會討論,不論立場如何,難免令人感到索然無味。...
當公眾的焦點仍聚集於「立場案」的判決和量刑時[1],大約同時間一宗人身保護令的判決似乎遭到忽略,但這宗案件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影響,絕不下於立場案。[2] 2021年7月1日晚上,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外,一名男子突然持刀從後襲擊一名當值警員,令該名警員身體嚴重受傷。該名男子隨即以刀刺向自己心臓自殺,送院後證實不治。警方其後將事件定性為孤狼式恐怖襲擊,並警告其後往現場獻花的市民可能觸犯煽動恐怖主義罪。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在事件後通過動議,表揚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雖然他們隨後收回議案並向公眾道歉,但時任主席張敬生等四人仍遭檢控一項《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及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的交替控罪。他們後來承認交替控罪,被判囚兩年,2024年九月中獲上訴庭減刑至15個月[3]。 隨後張敬生稱他因為在獄中行為良好,按他被判刑時的《監獄規例》,應該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可即時獲得釋放,但懲教署繼續羈留他。他遂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即時獲釋。懲教署署長其後根據新修訂的《監獄規例》作出決定,不信納張敬生獲假釋後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最終駁回人身保護令的申請。 案中的關鍵問題是在張敬生服刑期間,政府修訂了《監獄規例》,令到某些罪行會有不獲假釋的假定,並註明該修訂具追溯效力。新的修訂是否適用於這個案?這本來可以只是一個法律解釋的問題,但隨後的發展令案件變成一個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問題。 《監獄規例》的修訂具追溯效力 在文明社會,刑事罪行一般不會有追溯效力,這是要保障市民不會因今天法律的修改,令昨天原來合法的行為在今天變為不合法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同樣地,一名被告在昨天所觸犯的罪行,不會因為法律在今天加重了該罪行的刑罰而被判更重的刑罰。這原則受到《人權法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