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看節目 ▌國際關注港擴大跨境鎮壓,英警要求劉珈汶低調 香港警方國安處7月25日指流亡港人籌組的「香港議會」為顛覆組織,並懸紅通緝9名籌組者及10名宣誓為議員的人士,每人賞金20萬元,另有5名當選者未列入名單。港府隨後在《憲報》將16人列為潛逃者,禁止資助並撤銷其中12人的特區護照,部分人另被禁止出任董事。港府指他們在海外從事危害國安活動,違者可判監七年,並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港運作,使國安處全球通緝名單增至38人。 多國包括英、美、加、澳、德及歐盟譴責港府跨境鎮壓。身處英國的劉珈汶稱曾收匿名恐嚇信並被建議避免集會、勿離境,批評英警欠支援;澳洲通緝者則獲較積極保護。 另英國擬修《引渡法》,將香港列為「非條約地區」,允許「個案式」引渡,政府稱不會容許政治動機引渡,強調屬切斷合作;惟有學者指建議時間敏感,難免令在英港人憂慮。...

  • 英國政府近日提出修訂《引渡法》的建議,允許英國政府與香港進行「個案式」的引渡安排,引發了在英港人廣泛疑慮與關注。 英國與香港之間原本存在一份正式的引渡條約,但英方於2020年因香港《國安法》實施而單方面宣布暫停該條約,香港亦隨即宣布暫停實施該條約,至今雙方並無有效的引渡機制。 根據現行《引渡法》,英國的引渡對象分為三類:第一部分涵蓋歐盟成員國;第二部分涵蓋與英國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或地區,香港便被列入此部分;此外,《引渡法》第194條賦予英國與「沒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或地區就個別案件作出一次性的「特殊安排」,對個別人士就個別案件作出單一性的引渡安排。有別於恆常性的條約安排,這特殊安排完全取決於政府的酌情決定,換言之,英國政府可以拒絕這引渡要求,而引渡安排的細節亦要雙方同意,並在雙方簽訂諒解備忘錄後,才能啟動引渡程序。 將香港變為「非條約地區」 問題在於:第二部分的前提必須存在一份有效的引渡條約。由於港英引渡條約自2020年起已被暫停,第二部分對香港便形同失效。同時,第194條的個案式特殊安排卻不能適用於第一及第二部分下的指定地區,因此香港既失去條約基礎,又無法納入這個特殊安排,導致目前根本沒有任何法律途徑讓英國與香港進行引渡。 這正是英國政府提出修法的原因:英國擬將香港「去指定化」,也就是把香港從《引渡法》第二部分中剔除,令其變為「非條約地區」,從而納入第194條的酌情機制。技術上而言,這並非恢復舊有的引渡條約;某程度上,香港的地位從「條約夥伴」降級為「無條約地區」,就如英國政府所言,這修訂是「徹底」切割與香港的引渡關係,但換一個角度看,這切割並非完全徹底,因為目前港英之間完全無法進行引渡,修例後至少可在特定情況下啟動個案式安排。 在這個新機制下,若英國收到香港的引渡請求,內政大臣將決定是否簽訂諒解備忘錄作出特殊安排;一旦簽訂了備忘錄,內政大臣可以啟動引渡程序,這將援引《引渡法》第二部分的程序,包括將請求移交法院審理。法院必須確定引渡要求符合英國的法律及諒解備忘錄的附加條件。...

  • 香港政府近年積極提出「軟對抗」的概念,將其作為新一輪政治管控的重要論述工具,並透過修改政策、實務執行及法例,以打擊政府眼中的「軟對抗」。 在香港的政治環境中,「軟對抗」一詞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4月15日,時任中聯辦主任、香港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在「全民國安教育日」中提出。他指出:「凡破壞國家安全的,屬『硬對抗』,就依法打擊;屬『軟對抗』,就依法規管。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然而當時政府及社會對於「軟對抗」的定義,並未有十分一致的定義及細緻的討論。 積極建立法理依據 「軟對抗」一詞並非法律術語,而是政府近年來透過公開發言、媒體論述以及政策文件逐步構建的政治概念。近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接受建制傳媒專訪時進一步闡述,指出「軟對抗」是外部勢力或其代理人透過看似與國家安全無關的議題,利用假新聞、偏頗報道或文化藝術等渠道,以輿情發酵、文化滲透的方式分化社會,令市民不信任政府,產生敵意及負面情緒,甚至挑動香港與內地的矛盾。 鄧炳強的說法令人感到憂慮,因其定義實質上是將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煽動意圖」、「境外勢力」、「外國代理人」等刑事元素扣連到「軟對抗」的概念上。這代表當局正積極建立相關的法理依據,使執法機關能合法地進行調查、監控及打擊行動,甚至把「軟對抗」看成了「硬對抗」處理。 事實上,近年政府已在行政法律、資助審批、政府合約及場地條款,以至探訪在囚人士等不同層面加入國安條文,都是政府聲言打擊「軟對抗」的措施。近日有建制傳媒指控民間研究團體研究香港生態旅遊、廢物回收政策是製造軟對抗、獨立書店舉辦書展活動是建立軟對抗團夥,令人感到山雨欲來,當局可能將有另一波的打壓行動。此情況亦反映政府的杯弓蛇影,把市民看成「無處不對抗」的敵人。 市民根深柢固價值觀構成對政權的挑戰...

  • 近日香港政府提出修訂《監獄規則》,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提出多項改動。修例內容不僅收緊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更在法理上鞏固了對政治犯的壓迫手段。這些變動標誌着當局試圖透過法律「合法化」權力擴張與人權倒退的趨勢。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五大方向:(一) 強化監管探訪制度,賦權懲教署可因國安理由限制甚至禁止探訪,包括宗教探訪;(二) 賦權當局就「危害國安」或「妨礙司法公正」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限制在囚者與特定律師或註冊醫生聯繫;(三) 廢除還柙人士穿著私人衣物及收受自備食物的制度;(四) 擴大管制在囚者通信、交往、閱讀刊物與消遣品的條文,並納入「國家安全」為考量因素;(五) 將妨礙懲教人員執行職務列為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六個月,並授予懲教人員拘捕權。...

  • 香港正值「七一」主權移交28周年,社民連在「七一」前夕宣布解散。歐盟也在「七一」前夕發表聲明,指北京替香港訂立《香港國安法》滿五年,香港公民自由持續受侵蝕,呼籲香港當局將重點轉向推動社會和解,通過秉持開放、多元與對基本自由的尊重,重振香港昔日的獨特性與成功之本,中國駐歐盟使團發言人則對這聲明表示強烈不滿。 歐盟的聲明說,過去五年,香港公民自由持續受侵蝕,政治反對聲音與獨立公民社會的活動空間嚴重受限。截至目前,共有332人因觸犯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罪行被捕,其中165人已根據《香港國安法》被定罪。國安法的壓制性運用削弱了人們對法治的信心,也損害了香港的國際聲譽。歐盟對香港當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深表遺憾,相關條例新增罪名、加重刑罰,進一步擴大國安機構的權力。當局持續對泛民主派人士提出新的指控。政治反對派、以權利為基礎的民間組織、獨立媒體與記者持續面臨政治壓力與騷擾。審訊程序冗長、羈押時間過久,以及國安法的域外適用,尤為令人關切。 聲明指出,歐盟高度關切香港在「一國兩制」架構下的持續活力、吸引力與成功。歐盟希望繼續推動與香港的商業、貿易、投資與人文交流,並重視《基本法》與在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所確立的高度自治原則。歐盟聲明呼籲香港當局推動社會和解,秉持開放、多元與尊重基本自由,重振昔日的獨特性與成功之本。 平情而論,歐盟這份聲明相當溫和,對香港過去五年過份落力執行國安法雖有批評,但仍未絕望,仍然留有餘地,期盼香港撥亂返正。這個取態與美國當局不同,美國認定香港一國兩制已玩完,於關稅新規中把香港徹底等同內地,相比之下,歐盟對香港可謂疑中留情,覺得香港仍有一線生機。 中國外交官員對歐盟聲明的反應,不離一貫政治套路,斥之為「妄議香港國安法、粗暴干涉中國內政」,中方「表示強烈不滿、堅決反對」,又指《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頒布實施以來,香港法治和營商環境更優良,長期繁榮穩定根基進一步鞏固,廣大香港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和自由在更安全的環境中得到更好保障。這些自說自話的表述,是否符合事實,公眾心裡一清二楚。 兩條路的選項 擺在香港面前的道路有兩條:一條是在現行的軌道下大步走下去,令香港在政治管控上與內地徹底同化,只在經濟發展上尋求與內地不同,與外界接軌,繼續擔當國際貿易及金融中心。假如美國和歐盟不賣帳,便集中與對華友好的發展中國家改進關係,以及積極拓展內地市場,務求保持華南地區中心城市的地位。...

  • ( 編按 : 破土除了有固定的作者專欄,歡迎左中右各方讀者意見分享。) 社會民主連線───在2006年成立、高舉社會民主主義的香港反對派政黨,在上周流出解散的傳言後,毅然宣布解散。社民連無法跨越成立二十周年,其解散的決定,象徵香港反對派政黨全面消弭,亦成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的一個標誌。 香港國安法及其執行機關(下稱國安體制)實施五年以來,香港政治、司法、社會、經濟、文化等層面經歷翻天覆地的變化,使香港由一個半民主、半威權的混合政體,全面走向威權化──權力不斷集中在非民選的行政機關,立法和司法部門成為政權附庸;每個制衡政權的社會支柱──媒體、公民社會、人權體制、政治反對派──被一一瓦解,政權的權力不斷膨脹,監控、宰制方方面面的自主力量和「軟對抗」。況且,香港和其他威權政體不同的地方,在於香港並非主權國家,中共作為主權國,隨時可以向香港實施各種權力和政策而不受制約。亦因如此,能夠抵抗香港威權化的阻力就更大。 香港在國安體制下發展的五個大趨勢...

  • 2020年,《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宣告著香港的公民社會進入一個人人動輒得咎的階段。短短數年間,由《香港國安法》到俗稱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國安為名的權力網正迅速擴張,從原本聲稱只針對極少數人或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的罪行,發展成為日常生活無所不包的控制工具。儘管聯合國人權專家反覆警示國安法律衍生的人權問題,但五年後的今天,香港政府繼續以「國家安全」為名進行社會改造工程。我們的日常生活,無論是餐廳經營、公共服務、文化活動,都成為威權統治的戰場。 「食環23條」:連坐法的現代版? 六年前,港人仍可在收據上印一句「香港人加油」。如今,一張收據可能已經足以觸發當局吊銷牌照的「冒犯行為」。今年6 月初,食環署在餐飲和其他商業活動的許可證條款中加入了嚴苛的國安附加條款,規定只要證照持有人或其「關連人士」涉及所謂「冒犯行為」,許可證便可被即時撤銷,更不容申訴程序暫緩執行。 然而所謂「冒犯行為」曖昧難測:從收據標語,到支援性小眾的社媒貼文,甚至僱用曾服刑的反修例運動示威者,會否都被視為「不利公共道德或公共安全」?條款的模糊定義,沒有明言的執行標準,以及完全由當局主導及決定的詮釋權,提供極大的彈性供當局任意使用,成為打擊政治反對聲音的工具。聯合國人權專家早前指出,《國安法》以及「23條」多處欠缺清晰的定義,而廣泛的定義必然涉及任意和歧視性的執法風險。香港的發展正逐步引證人權專家提出的質疑。 無「署」不國安:骨牌的下一張 國安條款的影響絕不止於餐飲行業。香港的國安規則已深入社會各個領域,包括教育、社福、工會、公共集會乃至文化生活。教師和公務員的招聘考試中,都必須通過「國安測試」;工會和社福機構的註冊審批過程中,也被強制加入國安審查程序;學校和公共圖書館內,被視為不利國安的書籍資料被強制移除;甚至持續進修基金、長者牙科服務項目、郵政設計、運輸服務合同也被要求加入國安條款。國安條款如此細密地滲透,香港已幾乎沒有任何公共領域是免於威權監視的。...

  • 收看節目 立會閃電過國家附例,港府否認違國際公約 《國安條例》新增附例引起關注,特區政府指國安風險難以預測,需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執行細節。附例依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允許中央國安公署在特定情況下行使管轄權,如涉外勢力、港府無力執法等。新法例列明,港人須配合公署行動,違者最高可判囚七年,並包括「虛假證供」等罪行,甚至具域外效力。 草案以「先立法後審議」方式通過,未經公眾諮詢,引起對法治及人權保障的質疑。有議員關注是否違反國際公約中的「不自證己罪」原則。港府回應如啟動第55條,將適用內地《刑事訴訟法》,被調查者不受香港法律保障。 官員強調附例非針對個別案件,如黎智英或長和交易,但建制媒體曾指該港口交易涉國安。同日,國務院發表《新時代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點名外部勢力滲透威脅,強調防範「顏色革命」。港澳辦夏寶龍呼籲商界忠於國家利益。媒體拍攝國安公署工地遭警阻,反映國安禁地新規已實施。此舉引發對法律程序、資訊自由及權力不受制衡的廣泛憂慮。...

  • 自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社會的壓抑氣氛不斷加深,公民自由逐步萎縮,甚至有論者直言「香港已死」。然而,我們於上月發布的《香港人權報告2024》,再次清晰而冷靜地指出,香港的人權狀況雖然嚴峻,但香港的公民社會仍在艱難中奮力抵抗,未曾放棄。 報告列舉了2024年香港人權狀況的六大趨勢,包括國安體制的進一步擴權、司法獨立受損、監控升級與跨境打壓、法律及行政要求武器化、和平集會的消失,以及文化與教育自由的嚴重受限。這份報告揭示的,不僅是香港政府如何以「國家安全」之名行壓迫之實,更指出威權管治如何逐漸滲透至日常生活的每個角落。 市民的創意與堅韌性 然而,面對系統性打壓的沉重現實,香港公民社會並非全然被動。即使環境艱困,市民仍展現了強大的創意與堅韌性。 例如,在文化和藝術領域,當局雖然透過行政手段取消或限制各種文化活動、表演與展覽,但活動組織者和藝術家們沒有因此噤聲,反而繼續在限制下尋找舉辦活動的渠道和創新的表達方法。在活動被取消或被迫收回作品時,當事人勇於交待原因或聲明是受到「不可抗力」的壓迫,拒絕讓政治壓迫在暗地裡發生。雖然當局的施壓成功,但不代表人們因此而接受和屈服。每一次宣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取消活動,也是在嘲諷當權者的橫蠻無理。 公民參與方面,儘管政府成功令大型示威消失多年,報告指出,這種寧靜背後是非正式渠道及預防性審查所造成的無形禁令。然而,這並未完全阻止市民參與公共事務。小型的抗議行動、堅持於六四當日在街頭以隱晦的方式進行悼念。香港的在地市民仍在必要時刻,勇於行使集會和表達自由。 司法層面也有振奮人心的例子。雖然政府透過收緊法律援助、要求敗訴申請人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企圖打擊具公眾利益的司法訴訟,但仍有不少律師和市民堅持透過法律途徑維護基本權利。儘管面對高度風險和惡意騷擾,他們仍持續向法院提出訴訟,公開挑戰政府可能濫用行政權力的做法。這種堅持不僅保留了司法獨立的火苗,更是盡力在本地法制中,確定權利的保障和政府的責任。...

  • 收看節目 三年前被香港警方國安處拘捕,需要交出護照,保釋候查的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最近獲警方短暫發還護照,飛去羅馬逗留了十天,出席已故教宗方濟各喪禮,以及選舉新教宗之前的樞機團會議。 逗留羅馬期間,有美國神父在《華爾街日報》撰文,勸喻陳日君留下,但現實他已返回香港,並再次向警方交出護照。 陳日君在教宗選舉前舉行的樞機團總會議發言,卻遭到其他樞機訕笑,所謂何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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