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將一連四天連載) 2024年9月26日,距離「立場案」開審已近兩年,法院裁定鍾沛權被判監21個月,扣除他不獲保釋被羈押候審的時間,他還要服刑約九個多月;林紹桐因只涉及一篇煽動性刊物,加上身體健康狀況變差,法院將刑期減至相等於扣押候審被拘留的時間,令他可獲即時釋放。至於《立場新聞》,則被判罰法例下的最高罰款。[1] 法院認為案情嚴重,就鍾沛權的判刑,以23個月近乎最高刑期即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然後因審訊拖延日久,對被告造成額外壓力而減免兩個月。一方面這是基於法院並不認同被告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或在執行媒體的責任,也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而是透過《立場新聞》這網絡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2]這一點涉及判罪的基礎,上文已作討論。 法院也得承認,《立場新聞》本身是一間網路新聞媒體,並以新聞媒體的形象出現,從事一般新聞媒體的新聞工作[3],單是因為媒體和編輯的個人政見及在18個月內發表了11篇煽動文章,便可推論被告會放棄多年從事新聞工作的專業操守和執著,退下火線,以這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這推論難道沒有合理疑點嗎?此外,量刑的判詞有兩點值得討論的地方。 法律如法官指清晰? 首先,辯方陳詞指在此案之前,法庭並沒有為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下指引,被告只是不清楚法律上的指引而誤墮法網,不是明知故犯。法院不接受這辯解,認為香港上訴庭在Fei...
香港新聞自由舉步維艱已成不爭的事實,我們上期的文章亦有提到,不論是無國界記者組織還是香港記者協會的研究,各項指標都表明香港的記者正處於紅線處處、動輒得咎的危險環境。香港記者要面對的挑戰,不單單是觸犯紅線隱晦不明的國家安全法律的風險(詳見上期文章),還有各類型的滋擾與恐嚇。根據香港記者協會的最新報告,多名記者及其家人遭受了各種形式的威脅與騷擾,這些行為不僅影響了記者的工作環境,也嚴重影響記者和他們家人的生活。 香港記者及其家人受系統性滋擾與恐嚇 在過去幾個月內,針對記者的滋擾行為越趨惡劣。香港記者協會9月13日發布最新的調查統計,發現近月最少13間媒體、記協、以及兩間新聞教育機構,共數十人受到不同形式的滋擾及恐嚇。除了記者以外,他們的家人、家人的僱主、業主,或合作伙伴亦同樣受到滋擾,部分更涉及暴力恐嚇。這些行為包括在社交媒體上的抹黑、發送恐嚇信件、甚至直接威脅記者及其家人。 記協主席鄭嘉如於記者會上表示,她本人及兩位家人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滋擾,她家人所屬的機構收到電郵,批評她「道德敗壞」,以及向家人「灌輸反中亂港思想」等等。鄭嘉如斥這次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針對記者的滋擾行為,「試圖恐嚇削弱家庭收入來源等,透過施壓及孤立記者令他們放棄從事新聞工作或工會崗位」。 事實上,香港記者持續面對滋擾的情況。去年初,《立場新聞》案審訊完結後,就有多名負責報道法庭審訊的記者被戴耳機的不明男子跟蹤或監控。聯合國早於2022年,就已確認在港記者受滋擾的情況頻生,並促請港府採取措施保護記者免受恐嚇、攻擊,以及調查所有同類型案件。政府當然有責任維護新聞自由,並確保記者能夠安全、自由地工作。不過相關情況至今仍未見有效改善。反之,香港政府成功以「煽動罪」檢控《立場新聞》,限縮新聞自由、表達自由的法律戰先勝一仗。 港府以國安法對付傳媒 記者流亡仍感到威脅...
過去一周,有一則香港法庭新聞,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那就是《立場新聞》及其兩位主編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的判詞,修訂了他自己在羊村繪本案中的裁決,由煽動罪須證明被告「蓄意煽動」,擴闊為「妄顧後果」亦可。客觀效果就像突然搬龍門那樣,令一心維護新聞自由的被告墮入罪網,裁決猶如向全世界宣告,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由岌岌可危。 立場案裁決引起廣泛關注,因為這是九七回歸後,首次有新聞機構及新聞主管因發表時事報道及評論,被裁定觸犯「發布煽動刊物罪」。這條苛刻的殖民地遺留法例,自六七暴動後數十年沒有動用,但近年卻一再被政府用以檢控異見人士,而且在今年初的23條國安立法中,當局還把「發布煽動刊物罪」修訂,不但法網擴大了,最高刑罰更從監禁兩年大幅提升至監禁十年,令這類以言入罪的惡法,變成懸掛在新聞工作者頭上的利劍。 維護新聞自由不容於法 法院審視了控方提出的十七篇文章,裁定其中十一篇的內容具煽動性,即可能引起讀者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憎恨司法機關,其中包括:專訪參選立法會的前立場記者何桂藍,解釋她為何選擇「攬炒」的對抗策略;《蘋果日報》主編陳沛敏批評煽動罪執法行動的博客文章;流亡海外異見人士羅冠聰抨擊《國安法》的博客文章;資深傳媒人兼中大新傳專業顧問區家麟批評《國安法》破壞香港法治的文章等。 法院判詞對文章的定性,給出來的解釋相當牽強,邏輯混亂,連日來已引起不少批評。而且,這些文章都是在2020年7月北京替香港訂立《國安法》之後,直至2021年底《立場新聞》因主編被拘控終止營運之前發布的,這段日子香港已回復平靜,沒有大型示威或激烈的街頭抗爭,但主審法官卻認為動盪尚未平息,文章對國家安全仍有潛在風險,因而具有煽動性。 案中兩名被告人鍾沛權和林紹桐,對於決定發表這些文章,有一個貫徹始終的解釋,就是維護新聞自由。他們不一定同意這些文章批評政府的觀點,也會刊出不同觀點的文章,包括親政府人士的文章,他們考慮發布與否的準則是:像香港這樣一個向來包容多元觀點的自由社會,是否允許這些觀點呈現?這些時事報道、分析和評論,對公眾是否有價值?市民大眾是否有權閱讀這些內容? 儘管這些文章的觀點較為尖銳,但都有若干事實基礎,也能講出立論的理據,並非無的放矢,或一味洩憤謾罵,而鍾、林兩位主編過去在主流新聞機構的工作表現,也與他們宣認的信念和準則相符,如今他們被法庭定罪,意味著他們信守一生的新聞理念,已不再見容於香港法律。...
今年6月30日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四周年。這幾年間,香港的公民社會屢受打壓,民間人權陣線、教協、職工盟等曾經是公民社會骨幹的大型民間組織都相繼宣布解散,各大專院校亦先後拒絕承認校內學生會的地位,香港公民社會的空間急劇萎縮已是不爭的事實。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的研究報告指出,自《國安法》生效後至2023年底,最少有90個非政治組織及22間媒體結束營運。縱然香港公民社會的狀況大不如前,但仍有矢志於繼續發聲的組織成立,仍然有人繼續努力捍衛及拓展公民社會的空間。 公民社會及民間組織的意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提到,人人皆可享有集會結社自由,包括加入工會及不同民間組織的自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亦進一步提出,國家的本地法律和行政規定應該促進及保護獨立而多元的公民社會,政府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公民社會的威脅、報復或恐嚇行為。但是為什麼政府需要積極保護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扮演了什麼角色? 公民社會對本地以至國際層面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民間組織及其他公民團體是政治表達的媒介,是政府與社區之間的橋樑。公民社會的空間有賴於各種正式及非正式的渠道,容許個人及團體能夠在重要的社會決策中發表意見。於國際層面,以肺炎疫情為例,民間組織能夠有效地促進國際社會的交流,就全球共同面對的困境尋找解決及應對方法。聯合國人權機制的落實與檢討亦有賴各地的民間組織的參與。然而,香港公民社會的空間正受到不同的威脅,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國家的反恐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又或是對資助民間團體的行政規定,已被政府機關濫用並以有違國際法的方式窒礙公民社會的運作。 《國安法》下的公民社會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實,對香港的公民社會帶來災難性的影響。同年9月,聯合國人權專家發出聯署信函,表達《國安法》對公民社會衝擊的擔憂。人權專家強調,如果沒有適當的限制及明確的定義,籠統地宣稱對相關行為可能威脅國家安全,可能會嚴重削弱公民社會的空間、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以及人權捍衛者和其他公民社會成員的權利。聯合國「反恐中注意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報告員在其2019年的專題報告中提到,對國家安全威脅的定義過於廣闊,會對公民社會產生寒蟬效應,污名化公民社會的成員。...
收看節目 《國安法》實施四年,四年過去,政府常把「由治及興」掛在口邊,但香港這四年,又改變了幾多呢?最近海外法官岑耀信勳爵辭職,並撰文指「香港的法治岌岌可危」,《綠豆》邀請港大法律學院前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分析事件背後的警號,以及《國安法》實施四年對香港法治的影響。 ...
收看節目 47人案,法庭正處理各人求情。當日曾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 (Paul Harris),兩年半前,接受警方國安處警誡會面後,即晚離港赴英,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夏博義在英國倫敦接受《綠豆》訪問。 夏博義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曾批評《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牴觸《基本法》,被港澳辦、中聯辦點名猛烈抨擊,指他是「反華政客」。這位屬英國自由民主黨的成員,在七月的英國大選,會出選Aldershot...
收看節目 六四35周年維園燭光不再。 今年六四35周年,亦是23條立法後首個六四,香港警方早在6月3日,已經在維園、銅鑼灣一帶派駐大批警力。除了軍裝和便衣警員,亦有全副裝備的反恐特勤隊,及「劍齒虎」裝甲車在不同駐點戒備。 六四當晚,歐盟駐港辦事處署理主任及至少9個外國駐港總領事或代表,曾經現身維園,期間未見警方阻撓。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就在窗邊亮起電子蠟燭;此外,歐盟駐港辦事處、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等駐港領事館均有在社交媒體出文悼念;德國駐港領事館亦有轉發歐盟的帖文。 想知道六四35周年香港的情況,請收看EP97《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收看節目 為何基本法安排被指危害國安? 初選47人案裁決,法庭確認45名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於濫權,屬非法手段,是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關鍵。 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基本法》條文內,有列明當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後,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亦有機制讓行政長官取得臨時短期撥款。即使行政長官被迫請辭,《基本法》已列明後續安排,令政府繼續運作,他不明白為何事件構成「顛覆政權」。想知道這份影響深遠的判詞存在多少爭議,請收看EP97 《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經過118天的審訊,法庭在多名被告被囚達1,189天後作出判決,裁定在47人初選案中不認罪的16名被告,當中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這宗案件涉及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個是較廣泛的問題,即法院如何解釋《國安法》?第二個是較具體的問題,即為何一項為《基本法》所容許的行為會構成顛覆政權罪?這次檢控是建基於《國安法》第22(3)條,控辯雙方同意案件並不涉及任何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因此,控罪的元素是各被告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而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於是,案件的兩個重要元素是何謂「非法手段」及這些手段如何「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這兩個問題均涉及法院如何詮釋《國安法》這法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主要涉及事實的裁決,即各被告的具體行為。本文只集中討論前者的法律問題。 無限放大國家安全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判決是令人失望的。判詞表達的強烈訊息是國家安全凌駕一切。誠然,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國家安全是否便要壓倒一切?國家安全不等如壓制自由,但國家安全的定義愈模糊,涵蓋的範圍愈廣泛,自由和基本權利被剝奪的風險便愈高。全世界每個國家都有國家安全的考慮,在極權國家,國家安全往往定義模糊,政府便可借國家安全之名,實行鎮壓言論、打擊異己之實;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國家安全同樣相當重要,但國家安全只是限制基本權利的一個合法目的,政府得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在普通法國家,法院便是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的重任。《國安法》要在普通法制內施行,於是,《國安法》第四條便清楚明確指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院亦須保障《基本法》和國際公約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可惜,在洋洋三百多頁的判詞中,我們只看到法院多番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卻連一次也沒有提到《國安法》第四條!在解釋《國安法》的時候,法院似乎忘記了這條法例是在普通法制度內執行,亦似乎遺忘在普通法內,法院同時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利益同保障市民權利的憲制責任。當法律條文不清晰時,普通法容許法院參考行政機關在立法會引入法律草案時的説明,但這只供參考作用,法院過往亦多次提醒要小心處理這些説明:這些説明很多時只是政治言論,解釋法律是法院的權力,得客觀和根據法律原則行使這權力,過分強調政府的言論,很容易變成由行政機關主導法律的解釋。在這宗案中,法院大篇幅引述人大通過《國安法》的說明和528決議,以支持所謂的立法原意,但這些説明背後的理念是任何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的行為都是不能允許的。當法院不加思索,囫圇吞棗地接受這説明,甚至將這些政治言論當作法律條文般來解釋,強調説明的英文譯本遺漏了中文原文中「任何」一詞。這種處理,已遠超普通法引用官方在立法時的説明的限制,亦自然或不自覺地全盤輸入了國家安全壓倒一切的內地價值觀念,而忘記或忽視了普通法對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尊重和維持一個兼容、容忍和多元社會(broadmindedness, tolerance and diversity) 的價值觀。《國安法》是國家通過的法律,本質是一條刑法,刑法的本質就是透過一個機制合法地奪去被告的人身自由,觸犯《國安法》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在解釋這樣嚴峻的刑事條文時,普通法一個基本原則是刑法的範圍一定要清楚明確,在剝奪人身自由時,立法機關有責任將違法的界線清楚界定。若果法律太過含糊,法院不會越俎代庖,執行含糊的法律,而是會給予相關條文一個狹窄的解釋,以保障人身自由,這稱之為「合法性原則 」(Principle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