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看節目 兩邊走走|第104 集|2024.7.26今集內容:01:27 美大選臨近劇情峰迴路轉02:54 記協主席獲北美工會支持04:20 港書展現下架潮準則不明13:48...

  • 今年6月30日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四周年。這幾年間,香港的公民社會屢受打壓,民間人權陣線、教協、職工盟等曾經是公民社會骨幹的大型民間組織都相繼宣布解散,各大專院校亦先後拒絕承認校內學生會的地位,香港公民社會的空間急劇萎縮已是不爭的事實。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的研究報告指出,自《國安法》生效後至2023年底,最少有90個非政治組織及22間媒體結束營運。縱然香港公民社會的狀況大不如前,但仍有矢志於繼續發聲的組織成立,仍然有人繼續努力捍衛及拓展公民社會的空間。 公民社會及民間組織的意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提到,人人皆可享有集會結社自由,包括加入工會及不同民間組織的自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亦進一步提出,國家的本地法律和行政規定應該促進及保護獨立而多元的公民社會,政府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公民社會的威脅、報復或恐嚇行為。但是為什麼政府需要積極保護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扮演了什麼角色? 公民社會對本地以至國際層面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民間組織及其他公民團體是政治表達的媒介,是政府與社區之間的橋樑。公民社會的空間有賴於各種正式及非正式的渠道,容許個人及團體能夠在重要的社會決策中發表意見。於國際層面,以肺炎疫情為例,民間組織能夠有效地促進國際社會的交流,就全球共同面對的困境尋找解決及應對方法。聯合國人權機制的落實與檢討亦有賴各地的民間組織的參與。然而,香港公民社會的空間正受到不同的威脅,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國家的反恐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又或是對資助民間團體的行政規定,已被政府機關濫用並以有違國際法的方式窒礙公民社會的運作。 《國安法》下的公民社會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實,對香港的公民社會帶來災難性的影響。同年9月,聯合國人權專家發出聯署信函,表達《國安法》對公民社會衝擊的擔憂。人權專家強調,如果沒有適當的限制及明確的定義,籠統地宣稱對相關行為可能威脅國家安全,可能會嚴重削弱公民社會的空間、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以及人權捍衛者和其他公民社會成員的權利。聯合國「反恐中注意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報告員在其2019年的專題報告中提到,對國家安全威脅的定義過於廣闊,會對公民社會產生寒蟬效應,污名化公民社會的成員。...

  • 收看節目 《國安法》實施四年,四年過去,政府常把「由治及興」掛在口邊,但香港這四年,又改變了幾多呢?最近海外法官岑耀信勳爵辭職,並撰文指「香港的法治岌岌可危」,《綠豆》邀請港大法律學院前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分析事件背後的警號,以及《國安法》實施四年對香港法治的影響。 ...

  • 收看節目 47人案,法庭正處理各人求情。當日曾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 (Paul Harris),兩年半前,接受警方國安處警誡會面後,即晚離港赴英,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夏博義在英國倫敦接受《綠豆》訪問。 夏博義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曾批評《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牴觸《基本法》,被港澳辦、中聯辦點名猛烈抨擊,指他是「反華政客」。這位屬英國自由民主黨的成員,在七月的英國大選,會出選Aldershot...

  • 收看節目 六四35周年維園燭光不再。 今年六四35周年,亦是23條立法後首個六四,香港警方早在6月3日,已經在維園、銅鑼灣一帶派駐大批警力。除了軍裝和便衣警員,亦有全副裝備的反恐特勤隊,及「劍齒虎」裝甲車在不同駐點戒備。 六四當晚,歐盟駐港辦事處署理主任及至少9個外國駐港總領事或代表,曾經現身維園,期間未見警方阻撓。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就在窗邊亮起電子蠟燭;此外,歐盟駐港辦事處、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等駐港領事館均有在社交媒體出文悼念;德國駐港領事館亦有轉發歐盟的帖文。 想知道六四35周年香港的情況,請收看EP97《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 收看節目 為何基本法安排被指危害國安? 初選47人案裁決,法庭確認45名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於濫權,屬非法手段,是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關鍵。 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基本法》條文內,有列明當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後,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亦有機制讓行政長官取得臨時短期撥款。即使行政長官被迫請辭,《基本法》已列明後續安排,令政府繼續運作,他不明白為何事件構成「顛覆政權」。想知道這份影響深遠的判詞存在多少爭議,請收看EP97 《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 經過118天的審訊,法庭在多名被告被囚達1,189天後作出判決,裁定在47人初選案中不認罪的16名被告,當中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這宗案件涉及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個是較廣泛的問題,即法院如何解釋《國安法》?第二個是較具體的問題,即為何一項為《基本法》所容許的行為會構成顛覆政權罪?這次檢控是建基於《國安法》第22(3)條,控辯雙方同意案件並不涉及任何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因此,控罪的元素是各被告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而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於是,案件的兩個重要元素是何謂「非法手段」及這些手段如何「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這兩個問題均涉及法院如何詮釋《國安法》這法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主要涉及事實的裁決,即各被告的具體行為。本文只集中討論前者的法律問題。 無限放大國家安全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判決是令人失望的。判詞表達的強烈訊息是國家安全凌駕一切。誠然,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國家安全是否便要壓倒一切?國家安全不等如壓制自由,但國家安全的定義愈模糊,涵蓋的範圍愈廣泛,自由和基本權利被剝奪的風險便愈高。全世界每個國家都有國家安全的考慮,在極權國家,國家安全往往定義模糊,政府便可借國家安全之名,實行鎮壓言論、打擊異己之實;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國家安全同樣相當重要,但國家安全只是限制基本權利的一個合法目的,政府得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在普通法國家,法院便是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的重任。《國安法》要在普通法制內施行,於是,《國安法》第四條便清楚明確指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院亦須保障《基本法》和國際公約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可惜,在洋洋三百多頁的判詞中,我們只看到法院多番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卻連一次也沒有提到《國安法》第四條!在解釋《國安法》的時候,法院似乎忘記了這條法例是在普通法制度內執行,亦似乎遺忘在普通法內,法院同時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利益同保障市民權利的憲制責任。當法律條文不清晰時,普通法容許法院參考行政機關在立法會引入法律草案時的説明,但這只供參考作用,法院過往亦多次提醒要小心處理這些説明:這些説明很多時只是政治言論,解釋法律是法院的權力,得客觀和根據法律原則行使這權力,過分強調政府的言論,很容易變成由行政機關主導法律的解釋。在這宗案中,法院大篇幅引述人大通過《國安法》的說明和528決議,以支持所謂的立法原意,但這些説明背後的理念是任何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的行為都是不能允許的。當法院不加思索,囫圇吞棗地接受這説明,甚至將這些政治言論當作法律條文般來解釋,強調説明的英文譯本遺漏了中文原文中「任何」一詞。這種處理,已遠超普通法引用官方在立法時的説明的限制,亦自然或不自覺地全盤輸入了國家安全壓倒一切的內地價值觀念,而忘記或忽視了普通法對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尊重和維持一個兼容、容忍和多元社會(broadmindedness, tolerance and diversity) 的價值觀。《國安法》是國家通過的法律,本質是一條刑法,刑法的本質就是透過一個機制合法地奪去被告的人身自由,觸犯《國安法》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在解釋這樣嚴峻的刑事條文時,普通法一個基本原則是刑法的範圍一定要清楚明確,在剝奪人身自由時,立法機關有責任將違法的界線清楚界定。若果法律太過含糊,法院不會越俎代庖,執行含糊的法律,而是會給予相關條文一個狹窄的解釋,以保障人身自由,這稱之為「合法性原則 」(Principle of...

  •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來自法庭。香港法院就47名參與立法會初選的泛民人士被控串謀顛覆政權案頒下裁決,除2名不認罪被告因控方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其餘14名不認罪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連同已認罪的31名被告將於稍後量刑,這項裁決顛覆了外界基於常識常理對顛覆罪的認知。 此外,「六四」35周年前夕,香港警隊進入高度戒備,嚴防一切悼念活動,也具體說明了在國安法治港的新時代,港人已失去在香港悼念「六四」的自由,悼念活動只能轉移到多個海外城市。 47案判決 47人案的裁決令常人難以理解,主要原因有三個,扼要闡述如下: 顛覆新定義 (一)案中被告人被指串謀之事,乃協調參選名單以增加總體勝算,謀求取得立法會半數(35席)以上席位,然後藉否決財政預算案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答應包括全面普選等五大訴求。這串謀之事即使付諸實行,也只是令政府面對預算案有被否決的政治危機,或要按照《基本法》規定,以之前一年的預算開支維持政府運作,然後解散立法會重新選舉,若重選的立法會仍否決預算案,則行政長官須辭職改選。 這些政治後果雖然嚴重,但全都是《基本法》有明文規定該如何處理的,按常理常識來看,根本扯不上顛覆政權,但裁決摘要卻說:「法庭在考慮過『顛覆』一詞的通常涵義、導致制定《國安法》的社會情況,以及法庭對『國家政權』一詞的理解後,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換言之,法院認為只要立法會過半數議員不與政府合作,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便是癱瘓議會、嚴重干擾阻撓行政機關履職,便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 收看節目 *警方於六月三日再拘捕一人,消息指為鄒幸彤舅父* 六四35周年前夕,警方國安處首次引用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拘捕多人,指他們涉嫌違反條例第24條「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被捕人士當中,包括正在大欖女懲教所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被捕人士住所,檢取一批與案件有關物品,包括涉嫌用作發布具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裝置,警方在之後一日再有行動,拘捕多一名53歲女子,指她涉嫌「以金錢資助羅冠聰及其他人士」,違反「資助他人分裂國家」罪。想知道這宗案件來龍去脈,請收看EP96《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

  • 收看節目 此案審結會為香港帶來甚麼影響? 47 名因參與2020年7月立法會選舉民主派初選人士,被控違反國家安全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周四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特區政府發稿,行政長官李家超重申,本案共47人被起訴,45人被定罪,顯示犯罪計劃的規模和嚴重性,裁決顯示法庭確定本案發生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想知道判詞理據和外界反應,請收看EP96《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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