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極右民族主義的民粹政治和擁抱多元文化的普世政治,自18世紀以來,一直處於緊張關係。 上世紀30年代,極右民族主義中的納粹和法西斯政權的崛起,導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這場慘烈大戰的結果,是納粹和法西斯政權的全面潰敗,而這些政權在執政和戰爭時期犯下的滅絕人性的滔天罪行,例如對數以百萬計猶太人進行有系統的種族屠殺,使在戰後重建世界政治秩序的主要邦國,決心要避免重蹈覆轍(即當時大家用英文說的"never again”),不能讓這些納粹和法西斯政治死灰復燃,因此積極地在國際間和邦國內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成立以保障世界和平為目標的聯合國、在日本通過放棄軍國主義的和平憲法、在聯合國制定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在被納粹和法西斯政權統治及佔領過的邦國内,把納粹和法西斯的主張和政治組織列為非法等等,希望杜絕這些極端而暴力的民族思想和政治。 可是,傾向極右民族主義的主張、思想、政治,甚至政黨和政權自此消失了嗎?答案很遺憾是否定的。 今年7月底,3個英國女童,在英格蘭中西部的海濱市鎮紹斯波特(Southport) 一個暑期舞蹈班上,涉嫌被一名患有自閉症的17歲黑人青年殺害後,爆發了在英格蘭和北愛爾蘭各地近一個星期接連的極右分子的暴力騷亂,這清楚地提醒人們,極右民族主義的情緒和力量,在英國是不容忽視的。他們今次能牽起這些暴力騷亂,肇因之一,正是通過網絡上刻意散播行兇者是一名在英國尋求政治庇護的穆斯林青年這一假消息所造成的。 極右領袖得勢...

  • 17至18世紀的啟蒙運動,是歐洲知識界一次劃時代的文化運動。這運動在科學、理性、宗教、信仰、政治、經濟、文藝、技術等多個領域上,塑造了現代的文明、價值與人的心靈。啟蒙運動更通過當時崛起的歐洲強國,把這種文明、價值和心靈,輸出至全世界,成為至今仍然主導人類認知和社會發展的一種重要文化資源。1919年中國的五四新文化運動,揭櫫要打倒孔家店,追求「民主」和「科學」,正是這種現代世界的文化運動大潮下的一股巨浪。不少人因此稱五四運動為中國的啟蒙運動。啟蒙運動中最有代表性的其中一句格言,是德國哲人Immanuel Kant在〈甚麽是啟蒙〉一文中所說的「敢於思考」這句說話。16、17世紀的歐洲,隨著個人從封建制度關係的逐步解脫、科學知識的建立和傳播、理性思辨的抬頭,在知識界慢慢形成一種深具批判力的思考方式。這種思考方式著重運用理性思維,以確立辨別是非對錯的標準和方法。這種標準和方法對傳統的信仰、道德、知識、政治、社會等權威造成了愈來愈重大的挑戰,新的知識精英日益認為,這些傳統權威如果經不起理性標準和方法的批判考驗,那便是代表這些權威只是人們的迷信或偏見,既不能反映客觀真實的世界,而且更阻礙理性認知的建立和人類心靈的進步,使社會發展未能朝向更文明更開放的道路邁進。要改變這種現狀,知識界和社會的進步精英便得為社會大眾進行啟蒙,而啟蒙的要點,正在於個人必須採納理性的標準和方法,敢於思考,挑戰未經啟蒙考驗的傳統權威,為人類和社會帶來福祉。啟蒙運動的輸出歐洲17、18世紀不少的傑出思想家、科學家、文化人對啟蒙運動作出了巨大貢獻。其中法國和英國知識精英的貢獻尤其突出。Rene Descartes、De Voltaire、Baron de Montesquieu、Marquis de...

  • 2024年5至6月期間,我有機會前往台北參與一些學術活動。抵達台北的5月20日,正好是他們新當選總統的就職典禮。臨行前我在家中想到,不如帶上張君勱在1946年為推廣中國當時制憲的努力而寫成的《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一書,在旅途中重讀一遍。 追尋民主憲政的沉重代價 194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在南京國民政府主催下,於國民大會三讀通過,張君勱是主要的草擬者。憲法在1947年底正式在中國實施。後來國民政府在內戰連連失利,最後敗走台灣,蔣氏政權於國共兩黨軍事對峙下,以緊急法令凌駕了此憲法的部分條文,變相繼續實行威權統治。 但隨著1980年代後台灣的黨禁解除,民主化逐步在當地推行以來,張君勱草擬通過的這份憲法,在經過歷次重大修正後,至今還是台灣民主政治上的憲政根據,也是自晚清以來130多年的中華立憲史上,唯一成功通過和仍在實施的中華民主憲法。張君勱因此被稱為是「中華民國憲法之父」。 民主憲政的追尋,在中華大地上不單是荊棘滿途,投身者往往更要付出重大的代價。張君勱這位為國民政府立憲的中華憲法之父,在1949年內戰勝負分明時,便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為頭等戰犯。敗走台灣的國民政府對他也並不友善,例如在立憲以前,因為他的主張、組織政黨活動和言論等,國民政府便曾派遣國民黨特務人員把他禁錮了一個多月。張君勱也曾經受到當權者的暗殺威脅和軟禁等對待。追尋憲政民主者被執政者視之為是公敵,這在近現代的中華大地,屢屢發生。 劃時代的成果 如果我們不只以短期現實政治的得失論一個人的成敗,我覺得張君勱先生在近現代中華政治歷史中,他對民主憲政的堅持及所取得的成果,可以說是劃時代的。...

  • 現代政治的一個主流論述,是政權的正當性得建基在「公民同意」之上。「公民同意」的理據,簡要說來是這樣的。政府之所以有權作出強制性的集體決定,例如立法、制定政策、推行政令,是因為政治社群中的個人,為了有穩定的秩序,讓大家和平共存,便得在社會上實施集體而共同的規範使大家遵行,以避免沒完沒了的衝突、糾紛、緊張失序等無政府狀態。大家因此同意,放棄部分個人與生俱來的自由,並推舉一些人有權去行使公權,掌管公職,以便公正地保障社群各成員的安全和促進社群的福祉,制定法律和規範性措施,以應付集體所面對的問題和挑戰。 社會契約論根據這種看法,正當政權的建立,正是從這基礎引伸出來的。社群中的每一個成員據此同意服從政府為集體所作的決定,並承認其權威和公權力。我們一般稱這種說法為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把政權的公權力及其權威建基在「公民同意」之上。但是,假如政府未能履行社會契約中的要求,公正地保障公民的安全、生命、財產、權利等等,公民便沒有義務繼續服從政府,嚴重者公民更有反抗的權利,革掉暴政的命。社會契約論處理的根本政治課題是多樣而繁複的。有關的哲學和理論論述更是博大精深,是任何想認真了解現代政治的學人必須好好地去鑽研。我這篇短文,自然無法對這些課題和論述觸及於萬一。有留意西方現代政治思想發展的讀者大概都知道,與社會契約論有關的幾位最重要的經典理論家,是英國的Thomas Hobbes和John Locke,以及法國的Jean-Jacques Rousseau。不少論者認為,這理論開啟了現代政治的範式(paradigm),因為人類政治的重點,從此由集體轉向個人,以個人同意、權利、自由等為公權力和政治權威正當性的根據,取代了以前的君權神授論的基礎,也把優良管治的要求,從追求至善的社會,轉移到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障,從而開創了現代個人主義式的民主自由政治的格局。 「公民同意」是否必須?對於社會契約論中「公民同意」的一個直接而重要的批評,也許可以簡述如下:假如政權能有效地為政治社群帶來穩定和秩序,使各成員和平共存,遵守共同的規範,避免沒完沒了的衝突、糾紛、緊張失序的無政府狀態,那麼,「公民同意」是否必須的呢?就算「公民同意」在正當政權的建立中是可取的,但「公民同意」是否唯一的正當政權的根據?對上述這些問題的思考,讓我們看看18世紀蘇格蘭的重要思想家David Hume在他的名著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關於原初契約〉)...

  • 過去3個月,我因為要集中精神去完成一份名為《海耶克與戰後中國自由主義》 ( Hayek and Post-War Chinese Liberalism)...

  • 早些時候,我在本欄的《威權政治與法治:現代邦國的兩種形態》一文中,介紹過英國20世紀政治思想家Michael Oakeshott關於法治邦國和威權邦國的論述。今天,我想談談他對歐洲政治思想史的一些重要貢獻。我根據的文本,是2006年出版的《政治思想史講座》(Lectures in the History of...

  • 《通向奴役的路》(The Road to Serfdom) 在1944年3月和9月二戰期間先後在英、美兩國出版。出版後,始料不及的,是該書即時使英籍奥地利裔思想家 Friedrich...

  • 今年10月初,我出席了一個居英港人主辦的「開放心靈系列」講座,主題是威權陰影下的法治。講座內容豐富又具啟發,講者和參與人士更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討論,刺激我反思了不少課題。 其中一個課題,便是威權政治和法治的分別。 法治與人治 在講座討論中提到法治時,大家很自然會指出法治和人治的不同。我們也把西方實行法治的邦國,和只是「以法律作為統治工具」的邦國作出區分,強調前者的法律,是政治聯合體內所有人和組織都得遵守的共同規則。執政者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立法者在制定共同規則時 ,旨在維護公正,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個人自由,嚴格界定公權的運用。此外,政治聯合體得設立獨立的司法體系,依法定程序公正地解釋法律,以平息和共同規則有關的法律爭議。在行使管治權和執行公務時,更得有問責機制,以防止濫權,並實行公權上的分權和制衡等。 至於後者,公權擁有者則是通過法律作為統治手段,以達到統治者的政治目的或有關的邦國認為必須要維護的共同利益或目標。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公權的安排、以及政治制度的設定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其實便是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有關的權責、制度和公共資源,以便配合公權者認為最有效的方式來實現或維持統治者的政治目的,以及政治聯合體內所認為必須達致的共同利益或目標。 換言之,從政治理論的觀點看,實行法治的邦國,政治行動和公權行使的正當性,最終以構成政治聯合體的共同規則為準。如果把威權政治理解為執公權者的主導政治意志和目的在政治聯合體中是至高無尚的話,那麼,實行威權的邦國,其政治行動和公權行使的正當性,最終以政治聯合體的政治意志或共同目標為準。...

  • 張佛泉的《自由與權利》一書,到今天仍舊被視為是華文世界中關於自由思想的傑作,其中一個原因,正是他對個人那「無法出讓的權利」的論述。張氏在1954年為該書撰寫序言時說:「以前我們讀英美人『無法出讓的權利』(inalienable rights) 之說,輒將它輕易放過,實在並未懂得。只有當空前未有的極權統制在大陸上暴興之際,我們纔得了悟英美人何以要講『無法出讓的權利』。」這是一段沉痛的話。也是張佛泉這類中國自由思想家在去國流亡後的深切反思。為什麼構成人之所以為人的個人權利是「無法出讓」的呢?張佛泉在書中作出的以下解釋是至為關鍵:「『無法出讓的權利』之說,其道理並不在人曾有此權利,因之不可以出讓,乃因人一朝有了自由之自覺,即無法將此自覺出讓。人既已自覺為一主體,即使有意將權利之形式出讓,無奈自由之自覺卻依然還在。至此,人權已無法與生命撕拆得開。故人在歷史過程中,未至自覺自由階段,尚有被奴役可能,但一朝意識到自由,便已無法再將它排除。人權不但無法由人拋掉,甚至無法為他人所否認。摧殘人權(一如屠宰人群) 是可能的,但否認人權則不可能。因一朝不承認人係權利主體,此人便先已自外於人之社會。」如果我們細讀這段話,便會發現,其含意和背後假定的前提,是十分豐富的。如果我們有系統地把這些含意和前提連繫起來,便構成了一個頗為深刻的自由人的人觀。這段話,說的是對「自由的自覺」。需通過歷史過程我認為第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這自覺乃通過一「歷史過程」而成就。換言之,自由的自覺是人的一大歷史成就,這自覺並非是先天的,也不是人類在達至此自覺之前便擁有的。在西方現代政治學裡,「無法出讓的權利」往往說成是「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自然的是」(natural right) 。如果人類對「自由的自覺」是通過一歷史的過程而成就的,說人權是「天賦」或「自然」,並非意味著人一生下來便擁有這自覺或權利,而是說人的稟賦是有能力發展出對自由的自覺,但如果這稟賦因為種種原因沒能發展出這自覺,那這自覺便不會存在。人有自覺的稟賦,便假設了人是一有意識的主體。這意識反過來又會把自身作為一認識對象;於是,意識便發展成自覺,這自覺是建立在對主體的自我認知之上,並嘗試理解主體和其身處的環境(包括其他物和其他自覺的主體) 中的種種關係。必須注意的是,對張佛泉來說,「人既已自覺為一主體」中的「人」,指的是個人,並非是集體的人或其他抽象的集體單元。因為在《自由與人權》一書中,張佛泉既主張在認識和解釋人類和社會現象時,只能還原到獨立的個人才是真實的個體的分析路徑,這也就是方法學上的個人主義(methodological...

  • 近年多說離散事。當代中國出現大規模的離散,是發生在國共內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前後。大家如果讀過龍應台的《大江大海》,應該感受到「所有的生離死別,都發生在某一個碼頭--上了船,就是一生」所帶來的震撼。離散的後果,卻不盡是負面悲涼。錢穆、唐君毅等前賢,在1949年後艱苦卓絕的在香港創立承傳中華文化的新亞書院,便是一個例子。知識界目前的共識是,當代海外新儒家在1949年後的思想發展,其深度以及對中華文化的貢獻,是獨當一面的。就我比較關注的中華自由思想方面,內戰前後散落到台灣和海外的中國自由主義者,他們既在台灣、香港和海外延續了中國自由思想的命脈,對台灣後來發展出民主憲政,以及對中國大陸在文化大革命後的開放改革和新啟蒙,都發揮了積極作用。我這一代在上世紀60-70年代成長於香港的學子,當時便很受到從大陸散落到台灣和海外的自由知識人的影響。其中胡適、雷震、殷海光、周德偉、夏道平等,以及後來他們的後輩學生如林毓生、張灝等對當代中華自由思想的貢獻,是個很值得研究學習的課題。我在這篇文章談論的《自由與人權》一書,正是由散落到台灣(後來退休於加拿大)的中國政治學人張佛泉(1908-1994)在1950年代初撰寫而成的一部高水平著作。四十年後發現希望相對於上文提及華文世界中的幾位自由主義者,張佛泉是較少為非學界人士認識。但他這本《自由與人權》到了21世紀的今天,仍舊被譽為「表現出來的對西方自由主義的認識水平,在以前與以後中文世界,尚都未見可與之匹敵的著作。」台灣學人錢永祥在2001年作出的這個評價,我認為是有道理的,雖然當代的一些中國自由主義者的著作,例如高全喜的《政治憲法與未來憲政》,也許已是匹敵之作。張佛泉在1954年為《自由與人權》初版寫序時說:「著者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中離平,避地來台,侘傺幽憂,不能自釋。乃下帷讀書,專心於英美人權學說及民主制度之探究。」佛泉先生借喻屈原《離騷》的「忳鬱邑餘侘傺兮,吾獨窮困于此時也」來形容自己避地台灣,在「不能自釋」之餘,「下帷讀書」,奮而寫成《自由與人權》。當1993年這本書的修訂版刊行時,先生在新版序言中說,1950年他開始草擬原版書稿時,極權主義氣焰正高,但「四十年後之今日」,極權政體連續發生了驚天動地的政變,使他重擬《自由與人權》序文時,「令人發生何等信心與希望。」張佛泉畢業於北平燕京大學哲學系。1931年起,為《大公報》編輯《現代思潮週刊》。1932年就讀於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1934年回國後,應胡適的邀請,到國立北京大學任教。抗日期間,轉赴西南聯大政治學系擔任系主任。在1930年代,張佛泉發表過大量時論文章,討論民主、憲政、民族邦國等政論課題,更在抗日前後積極參加了以胡適為首的《獨立評論》的撰稿工作。初到台灣時,張佛泉擔任國立編譯館編輯,並參與了台灣當時最重要的自由主義刊物《自由中國》的發展工作。後來先生為了專心撰寫《自由與人權》,辭去了編譯館職務,1952年也辭去《自由中國》的編輯委員的工作。之後,他先後在台灣的東吳大學和東海大學的政治系任教。1960-1963年到哈佛大學東亞研究所出任研究員,1965年轉往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任教至退休。「國家」與「權利」我們今天為什麼還要讀《自由與人權》?我認為這本書從做學問的基本方法到哲理層面較為抽象的理論建構方面,都有不少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讓我先從做學問得對我們使用的觀念和辭彙要有一清晰明確的界定這一要求說起。張佛泉大概是頭一個中國現代學人,堅持把「國家」改稱為「邦國」的。我自己受他啟發後,也在文章中不用「國家」一辭,改為用「邦國」或「國邦」。張佛泉在《自由與人權》中說:「到現代民主時代『家』與『國』應嚴格分開,絕不該仍將二者混為一談。」查現代政治和傳统政治很不同的一點,正是現代邦國和現代社會是兩個相關但並不相同的觀念和範疇,前者是強制性的公共領域,後者是非強制性的個人和團體的自願組合。把「邦國」說成「國家」,後者顯然是把公、私混在一起,把傳統「家天下」的政治概念粗疏混淆地應用到現代政治脈絡之上,反映了華文觀念和認識上的不嚴謹。張佛泉説,「著者在本書中嚴分國與社會之界限,家大部分屬於社會界,故尤不肯再用『國家』作一個名詞。」我們今天在日常用語中,不時還會把民主解釋為「人民當家作主」。這樣把「當家」等同「監國」,難怪「家天下」的思想,在中華政治文化中仍是很普遍,以至華文世界對現代政治的特質在認識上還是含糊的。另一個在近現代傳入華文世界的重要政治觀念和價值,在翻譯成中文後引起嚴重混淆的,便是right(權利) 。張佛泉在書中說:「『權利』二字在中文連用時,作『權勢貨財』解,根本不成為固定名詞。以『權利』譯right中文先用。這個譯法實不妥當。一方面因為中文權利兩字連用在一起,極容易令人聯想到爭權之『權』和奪利之『利』。一方面因『權』字與英文right完全聯不到一起。在近代英文中right一字,且可謂有與『權力』(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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