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及立法權被壟斷、操控下,司法機構極易受威權主義與政治干預所攻擊和影響,令司法獨立被動搖、法官被用作成為剷除政治異見的工具,最終令公眾對法庭作為履行公義的角色,逐漸失去信心。近年,國安法的定立、國安委及行政長官的決定,都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極大的挑戰。面對只可由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法院的管轄權被限縮,以及個別法律原則在國安法下被逆轉或重新定義,香港法院一直逆來順受,沒有提出強烈異議,並強調法院不會介入政治。 在地球另一端,波蘭的法官們卻展現出截然不同的做法,他們在過去數十年以不同方式進行司法抵抗,應對他們在司法領域所面對的法治威脅,並向公眾展現出維護法治與人權的決心。 1980年的司法團結運動 波蘭的司法抵抗並非只在近年興起,其歷史可追溯至1980年代。當時,波蘭仍在共產政權的高壓統治下,法官們曾以各種創新方式表達對政權壓迫的不滿。 1979年,當時波蘭共產政權指控法官雅采克‧安布羅齊亞克(Jacek Ambroziak)攜帶禁書入境,對他提出紀律處分。儘管最終雅采克法官被判無罪,此案在司法界引發反對聲浪,法官們以出席紀律聆訊表達支持,並促成全國性的法院「團結工會」運動,由司法人員組成的組織相繼成立。 這場司法人員的「團結工會」運動甚具規模,在波蘭第二大城市克拉科夫,法院內的「團結工會」運動便擁有600名成員。參與運動的法官更不理管理層的反對,在各大法院內外,佩戴象徵國家主權與自由的白紅臂章,以表示他們的抵抗。法官們並組織全國法律論壇,推動探討司法獨立的問題,以及積極參與有關司法行政的立法倡議。他們還組織選舉,選出華沙地區法院院長。這場運動的立場與行動,為波蘭法官在日後為回應法治威脅而進行的抵抗,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與精神支柱。...

  • 近年來,香港的公民社會正面臨日益加劇的「隱性打壓」—— 這種壓制手段的特徵是政府不通過公開、明確的禁令,而是採取一系列間接、模糊、或法律手段來限制和遏制異議聲音及公民參與。而打壓的手段不僅僅依賴法律工具,而是結合了行政措施、輿論操控、社會污名化、甚至人身和經濟上的打壓等。這種綜合策略使得即使某單一手段看似合法或合理,整體卻達到了限制公民行動的效果。 同時,「隱性打壓」構成了一種制度性和結構性的壓迫,令整個社會籠罩在一片寒意之中,並逐漸變得犬儒,使原本活躍於監察政府、社會倡議和人道援助的個人與組織紛紛噤聲。對於維護民主和人權的社會來說,其危害性不容小覷。 隱性打壓作為壓制公民社會的手段 環境倡議者謝世傑早前以個人名義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政府就「新田科技城」的環評決策。法庭批出許可,案件排期今年6月審理。然而,在謝世傑申請法律援助期間,他因被指涉嫌在申請長者津貼及公屋事宜上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捕,至今並未提控。法援署及後指謝世傑未能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故拒絕其法援申請。 這種做法不僅對個人形成極大的法律與名譽壓力,也透過寒蟬效應警告社會其他人:即便是依法律途徑維護公共利益,也可能因為具敵意的審視而陷入不利的境地。謝世傑的遭遇並非孤例,司法覆核的常客郭卓堅,於2024年6月6日被捕,警方指他涉嫌在2013至2022年期間,以虛假陳述及虛假資料,隱瞞個人入息及資產,藉此騙取政府資助和社會福利,包括公共房屋、長者生活津貼、綜援及法律援助,惟案件至今未有檢控。司法覆核本應是對政府決定提出挑戰的公民權利,但當提出挑戰的人都會被忽然調查,依法拘捕,寒蟬效應便會發生,令人不願自找麻煩,運用法律下應有的權利。 另一邊廂,前油尖旺區議員余德寶協助多名誤墮緬甸「KK園區」詐騙案的受害者和家屬,並持續向公眾公布資訊、籲請政府及早介入,卻因而被保安局長鄧炳強不點名批評。官員指責其「在未知當局部署前就將家屬之言向公眾發布」,恐「影響營救」。這種說法不僅顯示政府對信息掌握的壟斷,也對民間參與者提出了莫大的威脅:只要政府認為對外披露訊息「影響大局」,援手也可能被冠上「妨礙」或「破壞」政府工作的罪名。若公民社會的行動不被政府官方認可,當事人便要承擔形象、聲譽及法律風險。...

  • 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囚權倡議組織「石牆花」創辦人邵家臻,於2025年1月10日因胃癌離世,享年55歲。他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為人權保障、尤其是囚權議題,作出重要貢獻。隨著《國安法》的實施,香港政治環境急劇轉變,人權保障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立法會監察機制的弱化、公民社會空間的縮窄以及資訊透明度的降低,使得人權議題越來越邊緣化。在這樣的背景下,邵家臻對人權保障的倡議行動及對公民社會的貢獻顯得尤其珍貴。 人權倡議與立法會的質詢權 邵家臻在擔任社福界立法會議員期間,發表《改善香港在囚人士權利及監獄環境建議書》及《懲教署檢討投訴及監察機制建議書》,為香港在囚人士的權利及懲教制度的監察,作出了多項深刻及詳盡的建議。例如針對監獄環境的酷熱問題,懲教署加速安裝風扇、為在囚人士提供飲用冷水,以及容許囚友自費購買散熱毛巾等,這些具體改善工作歸功於他鍥而不捨的跟進,以及在社會上持續引起公眾對囚權的關注。而去年發生的囚犯被虐事件,亦反映邵家臻及張超雄要求政府成立監察懲教署的獨立機制並非無的放矢。 邵家臻多次在立法會上針對人權相關議題提出口頭及書面質詢,要求政府正面回覆和公開相關的數據。包括在2018年旺角衝突案後,向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提問,會否就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以及2020年就政府外判員工的待遇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即使邵曾於2019年因「佔中」案被裁定兩項煽惑罪罪成,判囚8個月,他在獄中仍嘗試就「過勞死」的議題向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 提出質詢的權力 立法會議員擁有向政府官員提出書面及口頭質詢的權力,這一機制是監督政府行為、促進政策透明的重要工具。通過質詢,議員可以要求政府公開相關數據,揭示潛在的人權問題,並推動政府採取改進措施。例如,針對監獄制度中的酷刑或不人道對待,議員的質詢能夠迫使政府披露實際情況,從而引發公眾關注並促進相關政策的改革。 對於人權研究及倡議而言,「可取得的信息」是釐清事實、揭示真相的重要前提。立法會的質詢權在這個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沒有議員的積極質詢,許多政府數據以及關於監獄和執法部門的問題將被官方報告遮掩,難以進入公眾視野。這些官方數據不僅是民間監察政府的重要依據,也為國際人權組織和本地團體提供了實證基礎,推動人權議題在全球討論和探索應有的保護措施。...

  • 從2019年的大規模示威遊行,到《香港國安法》的落實,再到俗稱「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這五年間香港的人權狀況歷經了各種挑戰與變化。期間,聯合國人權機構及國際社會屢次發聲關注香港的人權狀況。五年過去,不少人可能疑惑:國際社群的目光是否已經轉移?香港的人權議題仍受國際關注嗎? 事實上,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仍對香港的人權發展保有相當程度的監察和評估。而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工作小組等「特別程序」更是頻繁發表聲明或致函政府,密切追蹤香港的人權狀況,包括新聞自由、司法獨立、少數群體平權以及勞工與婦女保障等各大領域。 聯合國特別程序的公開信與聲明 自2019年起,香港多次成為聯合國特別程序關注的焦點。這些特別程序包括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s)以及工作小組,透過聯合通報、聯合意見函或意見書等形式,就個別議題或事件向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提出具體人權疑慮。特別報告員以及工作小組是各個人權範疇的專家(例如言論自由、任意拘留、法官與律師獨立性等),他們在信函中引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等的國際人權標準,直接點出香港政府現行的法例或執法行動對人權造成的傷害。過去五年,聯合國特別程序已就香港的人權狀況發表19次公開信,當中包括: 以《香港國安法》或其相關法例作檢控的擴張性問題 特別報告員們數度致函香港政府,就國安法在實際執行層面,是否出現「過度闡釋」或「恣意擴張」的情況提出疑問。例如2023年的聯合通報,既質疑針對自我流亡的數名民主派人士發出通緝令的合法性,也表明此等「跨境追訴」恐怕與國際上慣常認定的國家管轄範圍有落差。同樣,2024年有關《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的聯合信函,亦一再強調立法過程應保持透明度及包容性,並避免進一步收緊言論及出版自由。...

  • 香港電影《看我今天怎麼說》在2024年金馬獎榮獲三項提名,主演鍾雪瑩更憑飾演聾人「素恩」一角榮膺最佳女主角。電影透過三位聾人青年的生活掙扎,展現他們以手語或口語在社會中尋求自我定位與身分認同的掙扎。《看我今天怎麼說》將聾人日常遭忽視的權益帶入公眾視野,強調尊重多元溝通模式的重要,更讓觀眾反思,在我們所謂的「正常」 世界中,是否真正接納與包容了每一位身處邊緣的群體?電影成功將聾人面對的制度性障礙呈現於大家眼前,亦令我們重新審視:在法律和政策層面,香港是否為聾人提供了足夠的支持與保障? 聾人的法律權益:從本地法律到國際人權法的保障 在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從憲制層面保障殘疾人士,包括聾人尋求司法公正的基本平等權利。同時,香港政府於1995年訂立《殘疾歧視條例》,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該條例將任何在訂明活動範疇內的殘疾歧視行為定為違法,包括僱傭、服務、設施的提供和政府的活動等。為改善聾人在司法程序中公平審訊,平機會其後於2022年11月推出《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的指引》,並提到近年有報道指聾人及聽障人士在複雜法律程序中,因誤解或溝通不足而面對障礙,故此制定有關指引。 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通過並於2008年生效的《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明確強調,締約國有責任促進、保護並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充分且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CRPD強調締約方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有效進入司法程序,包括在偵查與審訊過程中為聾人提供可理解的溝通模式和資訊渠道。中國於同年簽署CRPD,香港同樣有義務落實公約要求。CRPD強調「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即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修改與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士能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合理調整作為平等待遇的原則之一...

  • 香港終審法院上月底就三宗有關同性伴侶權益的上訴案件頒下裁決,一致裁定同性伴侶一方在三宗案件中維持勝訴,駁回律政司及房委會的上訴,保障香港同性配偶在申請香港資助房屋(包括公屋及居屋)和繼承配偶資產時,應享有與異性戀配偶同等的權利。 一直以來,香港的平權運動除了有賴公民社會及行動者孜孜不倦的民間倡議,亦憑仗入稟司法覆核以修正現行有違人權標準的規範或法例。上月底終院頒下的裁決,再為香港的性/別小眾平權奠下法律基礎。趁著這次裁決,讓我們一起回顧近年幾宗與性/別小眾平權息息相關的重大案件。 Nick Infinger案(FACV2/2024):同性配偶應享有同等的權利申請政府資助房屋 成長於香港的男同志Nick Infinger,在海外與同性伴侶註冊結婚,兩人及後回港,Nick Infinger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尋求基本居住保障,卻遭房委會以「非異性配偶」為由拒諸門外。Nick...

  • 「初選47人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大規模的案件,亦是香港政府清剿民主派政治力量的關鍵一步。案件由檢控至判刑橫跨三年八個月,45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兩人脫罪。超過一半被告遭審前拘留,截至判刑日被還柙超過三年。案件日前判刑,45名被告中,戴耀庭遭判10年監禁,其餘分別被判處四年兩個月至七年監禁,總刑期合共245年。 我們指出,香港政府武器化法律,執意以嚴刑峻法打壓民主運動及公民參與的權利。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強調,表達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是受人權保障的行為,但香港的國安法律將行使這些權利視為犯罪,並對公民社會的其他成員造成重大寒蟬效應。高級專員呼籲上訴法院應依照香港特區所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仔細審查這些定罪和判刑,推翻不符合人標準的案件。 這幾年間港府大張旗鼓將初選定調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將47名被告形容為「不理香港市民死活,挾持民主、自由的旗號」的罪人。我們應如何面對政府對初選案被告的負面標籤?以及如何看待這些為香港民主運動而坐牢的人? 思想有罪?良心犯的定義 1961年5月28日,英國律師Peter Benenson於《觀察家》(The Observer)發表題為〈被遺忘的囚犯〉(The...

  • 我們早前發表了一份關於香港的酷刑和不人道處罰和待遇的報告,直指中國及香港當局未有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義務,已逾期五年沒有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國家報告;報告同時揭露在國安法新時代下的人權和法治問題,包括未審先囚越見普遍,2024年的還柙人士的監獄人口比例與十年前相比,增加超過一倍,達38%。長期的未審先囚令被告人屈服認罪,影響司法公正;律政司對酷刑罪避而不用,以較輕的控罪檢控涉嫌施行酷刑的人員。我們在報告中警告,香港本地制度內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保障措施正被系統性地削弱,使不同的弱勢群體面對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問題,誠邀讀者下載報告細閱:https://hkchr.org/archives/2723 在國安法新時代下,我們撰寫人權報告可說是自找麻煩,吃力不討好。研究團隊要重覆細閱、覆核每一宗我們引述的資料,當中包括濫權、酷刑事件的詳情,就如不斷重覆旁觀受害者的遭遇,對研究員的情緒帶來很大的負擔。此外,我們發表報告,更要有心理準備會遭香港政府以煽動罪、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報復, 因我們在報告中對政府直斥其非,要求聯合國、國際社會就香港的人權問題進行問責。事實上,香港政府早前已向傳媒回應報告,對我們作強烈譴責,並指報告是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 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 筆者在進修國際人權法時,教授曾打趣說:「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這說法相當準確道出了國際人權法的特質:第一層的解讀是指國際人權法宣揚了普遍的人權標準,成為了一種信念或理想的體現。同時,亦把人的權利成為了家傳戶曉的概念。例如,當我們為「民主選舉」、「言論自由」而吶喊、上街,我們未必知道這是建基於哪一條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文,但我們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我們應有的權利,並願意為此去努力爭取。這些不同的人權公約建構了我們作為人類的道德、價值和原則,並成為一種力量,支撐我們的良知、推動我們為爭取正義、公平和人的尊嚴而努力。將追求人權或國際人權法視為一種信仰,這說法也不失為過。 第二層的解讀是帶點自嘲的意味。國際人權法有時會被視為信念和理想,多於在現實中有具體的影響。因為大部分的國際人權法欠缺強制性,條文的落實依賴國際共識、各國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執行機制,而這些在現實中往往存在挑戰和局限。國家違反人權法的條文可以沒有後果亦難以追究,大大弱化了其作為法律的實際作用,國際人權法在某些時候亦不能當成具體的法律工具去使用。 條約機構審查...

  •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法官早前發表2023年工作報告,報告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四個執法機關,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情況,以及專員在過去一年的監督工作及發現的違規事件。 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石輝法官在工作報告中指出,於2023年共收到1,111宗截取通訊及41宗秘密監察申請,申請全數獲批,過去一年共有13宗違規個案。專員指這些個案並無涉及別有用心或用心不良的情況,執法機關指已改善有關措施,並向相關人員作口頭警告。 有記者發現,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授權的平均時限連續兩年創新高。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授權的平均時限約57日,遠高於2006年起普遍為30日的水平;此外,法庭批出的最長一次截取授權達92日,幾乎是法例規定的3個月上限。同樣地,去年秘密監察的授權平均時限約70日,明顯高於2006至2021年的平均約20日的時限。 雖然這些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都經過司法授權,但從統計數據來看,我們不禁疑問是偵查案件的案情需要,還是執法機關有一種有權用盡的趨勢,令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後國安法時代行動不受《條例》規管 誠然,這份報告未有引起很多的社會討論,除了是因為社會的言論空間受壓,更可能是因為專員所監督的範圍已無法反映香港整體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在欠缺全面的資訊進行社會討論,不論立場如何,難免令人感到索然無味。...

  • 上月9月15日,北角發生一宗警員開槍事件,導致一名男子死亡。根據警方所述,當晚接獲一名女士報案求助,指其丈夫襲擊她及其家姑。衝鋒隊警員接報到場時,因報案人的丈夫手持利器逼近警員,因此被警員開槍擊斃。事件發生後,家屬批評警方使用過度武力,並指死者患有思覺失調。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向家屬表達慰問,形容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強調警員使用槍械有嚴謹守則。我們期望本文能促進公眾了解和討論警察使用武力的權力和守則,以及關注警員在應對精神病患者時是否有充足的訓練及裝備,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定權力載於《警隊條例》(第232章)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法例授權警務人員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以及於防止罪案時或進行合法逮捕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如無理使用武力,或武力超出合理程度,須負上刑事責任。這項原則在朱經緯一案已充分確認。 不透明的政策及指引 就警察使用武力的指引,警務處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發出《警察通例》及《香港警察程序手冊》(《程序手冊》),當中載有武力使用指引。然而,縱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多次建議警方公開使用武力指引,警方一直未有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以及《程序手冊》有關使用武力和槍械的政策及指引。這種不透明的做法,不但削弱了公眾監察警員使用武力的情況,亦令公眾難以討論如何改善警政和使用武力的政策。 根據傳媒報道,警方曾於2019年修改《警察通例》,警員遇到「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情況時,可以使用槍械(原來版本:「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單從參考有限的資料,此項修訂似乎放寬了警員使用槍械的要求,例如警員毋須考慮攻擊者是否有意圖藉攻擊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以及攻擊的程度只要達到「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情況,即可使用槍械。 就今次的開槍事件,警員在新舊版本的致命武力使用指引下的決定會否有所不同?《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對警員使用致命武力的指引又是否有其他的規範?現時警方在死因庭仍未召開前,已單方面宣稱警員開槍符合警隊的規定;公眾在資訊有限、指引不公開的情況下,要以瞎子摸象的方式去討論警員甚麼情況下可以行使奪取生命的公權力,這情況並不合理,更限制了具公共利益的社會討論。 處理精神病患者的應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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