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3日,行政長官刊憲公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制定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修訂,該等修訂並於同日生效,賦予警方廣泛權力,包括搜查、檢取、限制行動以及沒收財產的權力。[1] 其中尤為重要的是新增第13A條,賦權律政司司長向法院申請沒收令,以沒收被定罪人士的財產,而該等財產被合理懷疑曾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2] 該條文適用於任何被裁定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被判處10年或以上監禁的人士,並明確適用於在該條文生效前已被定罪或判刑的人士。[3] 2026年4月,律政司司長依據該條文申請沒收黎智英價值1.3億港元的財產。黎智英於2025年12月15日因《國安法》下的勾結罪被定罪,並於2026年2月9日被判處20年監禁。 本文主張,《實施細則》中引入的追溯性沒收制度,極有可能屬越權(ultra vires)。 一、附屬立法(Delegated...
一、引言 2026年4月,保安局局長公布一項針對約7,000名涉及2019年香港抗議活動被捕人士的「更生計劃」。該計劃為參與者提供職業規劃服務、實習機會,以及前往中國內地交流的行程,旨在促進對「國家的更好理解」。在順利完成計劃後,相關人士可能不會被起訴。(註1) 從某一角度而言,此舉具有務實性。大量尚未處理的案件無可否認地對刑事司法制度構成沉重負擔,而長期的不確定性對有關人士及整個社會均屬不利。然而,按目前所描述,該計劃亦引發了嚴重的法律及憲制疑慮。本文將探討這些疑慮,並提出任何真正具和解性質機制所必需的保障。 二、擬議的「更生計劃」A. 法律基礎不明確 首先,該計劃的法律基礎並不清晰。有關人士尚未被起訴,更遑論定罪,因此根據憲制原則應被推定為無罪。(註2)他們原則上不能被強制參與該計劃。 雖然現行存在所謂「警司警誡計劃」(Police...
德國律師歐內斯特‧法蘭克爾(Ernst Fraenkel)在納粹上台前長期為工會與勞工辯護,親身體驗司法制度如何在政治壓力下逐步失去獨立。他觀察到,在一般民事或商事糾紛中,法院仍依據既有法律作出判決;但一旦案件涉及政權或黨的利益,司法便變得扭曲,行政部門可隨時干預或拒不執行判決。法律的適用亦會因政治而變得選擇性,正義不再普遍實現。法蘭克爾其後帶着未完成的手稿流亡海外,最終完成了名著《雙軌國家》(The Dual State )。 在書中,法蘭克爾以深刻的洞察分析納粹德國的法律結構,提出「雙軌國家理論」。他指出,納粹政權下同時存在兩種國家形態:一是「規範國」(Normative State),仍依循既有法律與行政程序運作;另一是「特權國」(Prerogative...
特首近日就大埔火災事件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公開表示政府會「調查到底,認真改革,化悲憤為改革力量,讓真相水落石出,讓公義得到伸張,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安心。」並用上「必定會嚴肅查明真相,嚴格跟進問責」等強硬字眼,強調其決心全面查明事故成因及責任。此番說話旨在向市民釋出訊息,政府已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並希望透過獨立機制回應公眾關注。 然而,社會上亦有不少聲音關注政府沒有選擇成立法定的獨立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 of Inquiry,下稱COI)。值得指出的是,這些討論固然重要,但不必因而貶低獨立委員會的價值,因為它無疑比一般的跨部門檢討小組更具獨立性與公信力。兩者的最大差異及成效,主要取決於其職權範圍(terms of reference)、成員組成以及法定權力,而後者尤其是公信力的關鍵。 按慣例,兩者一般皆由高等法院或以上的現任或退休法官主持。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尚待確定,但根據目前披露的資訊顯示,特首傾向要求獨立委員會「審視大埔宏福苑火災的起火和迅速蔓延的原因及相關問題」。這些相關問題尚待確定,特首的發言,似乎會觸及一些制度性的問題,如不當的相關利益、貪腐圍標、監管和檢測制度,以及相關人員包括政府部門及專業人士的責任承擔等(但似乎未提及政府高官的問責)。...
一、前言 2025 年 9 月,香港立法會以大比數否決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稱《法案》)。[1] 該《法案》原本是政府為回應終審法院在《岑子杰》一案中的判決而提出。 [2]...
英國政府近日提出修訂《引渡法》的建議,允許英國政府與香港進行「個案式」的引渡安排,引發了在英港人廣泛疑慮與關注。 英國與香港之間原本存在一份正式的引渡條約,但英方於2020年因香港《國安法》實施而單方面宣布暫停該條約,香港亦隨即宣布暫停實施該條約,至今雙方並無有效的引渡機制。 根據現行《引渡法》,英國的引渡對象分為三類:第一部分涵蓋歐盟成員國;第二部分涵蓋與英國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或地區,香港便被列入此部分;此外,《引渡法》第194條賦予英國與「沒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或地區就個別案件作出一次性的「特殊安排」,對個別人士就個別案件作出單一性的引渡安排。有別於恆常性的條約安排,這特殊安排完全取決於政府的酌情決定,換言之,英國政府可以拒絕這引渡要求,而引渡安排的細節亦要雙方同意,並在雙方簽訂諒解備忘錄後,才能啟動引渡程序。 將香港變為「非條約地區」 問題在於:第二部分的前提必須存在一份有效的引渡條約。由於港英引渡條約自2020年起已被暫停,第二部分對香港便形同失效。同時,第194條的個案式特殊安排卻不能適用於第一及第二部分下的指定地區,因此香港既失去條約基礎,又無法納入這個特殊安排,導致目前根本沒有任何法律途徑讓英國與香港進行引渡。 這正是英國政府提出修法的原因:英國擬將香港「去指定化」,也就是把香港從《引渡法》第二部分中剔除,令其變為「非條約地區」,從而納入第194條的酌情機制。技術上而言,這並非恢復舊有的引渡條約;某程度上,香港的地位從「條約夥伴」降級為「無條約地區」,就如英國政府所言,這修訂是「徹底」切割與香港的引渡關係,但換一個角度看,這切割並非完全徹底,因為目前港英之間完全無法進行引渡,修例後至少可在特定情況下啟動個案式安排。 在這個新機制下,若英國收到香港的引渡請求,內政大臣將決定是否簽訂諒解備忘錄作出特殊安排;一旦簽訂了備忘錄,內政大臣可以啟動引渡程序,這將援引《引渡法》第二部分的程序,包括將請求移交法院審理。法院必須確定引渡要求符合英國的法律及諒解備忘錄的附加條件。...
政府擬修訂《監獄規則》,收緊探訪及拒絕個別律師會見在囚人士,並限制還押人士訂購私飯及自備私服。此項建議涉及兩項根本法律原則。 第一,雖然在囚人士因定罪被剝奪人身自由,但不等於其所有基本權利均被剝奪。例如他們並不自動喪失投票權或律師代表權。身處監獄的人士無法自由接觸外界,法律顧問往往是他們唯一可獲得獨立法律意見和協助的渠道。歐洲人權法院指出,律師代表權是公平審訊的前提,其地位幾乎等同「不可減免履行」的權利 (non-derogable right)。若律師違法,政府可依法檢控或向律師專業團體投訴;但這個別事件不足以構成全面限制律師探訪在囚人士的理由。 第二是無罪推定原則。還押人士尚未審訊,法律上被視為無罪。因此,在普通法世界,他們一向與定罪犯人分開對待,例如不用穿囚衣、有較多探訪及可選擇膳食。在現行制度下,他們每日僅可接受兩位訪客共探訪十五分鐘,且須在懲教人員視線與聽力範圍內進行。再者,所有提供私飯的承辦商均須經審批,難以構成安全風險。 政府稱訪客煽動憎恨,這既無交代事實基礎,亦違反言論與思想自由保障。首先,探訪極短且全程受監視,煽動無從説起;其次,還押人士未被定罪,思想自由受保障;第三,候審羈押屬短期過渡安排,被告可能被判無罪,故囚禁須盡量減低對其正常生活的影響。若被告長期被囚,這些安排或許會對署方造成一些不便,但在這情況下,真正的問題是為何一名未經定罪的被告會被長期羈押? ▌[海外隨筆]作者簡介...
英國的《性別確認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規定,任何人士獲發性別確認證書( 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後,其性別將以確認書上所載的性別為準 ,除非法例另有規定。早前英國最高法院裁定,[1]《平等法》(Equality...
近年不少西方民主國家均出現民主倒退 (democratic backlash ) 的現象,極右思想和民粹主義的出現,推崇強人領導,甚至鼓吹威權管治,對人權、自由和法治造成不少衝擊。獨立的司法制度,便無可選擇地被逼處於這波衝擊的風眼。無獨有偶,極右政權對司法獨立的干預,與極左威權管治的手法相當類似,干預大概可以從三方面分析:直接的介入、間接的干預和價值的轉變。 直接的介入 直接的介入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干預司法程序,最明顯的是行政機關直接指令司法機關如何判。但在現代社會,這種情況較罕見,一來這會徹底破壞司法機關的獨立形象,而即使是威權政府,仍然希望可以利用司法機關的獨立形象向外界展示其行為獲司法機關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