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 [De Bene Esse]This Latin phrase can...
近年不少西方民主國家均出現民主倒退 (democratic backlash ) 的現象,極右思想和民粹主義的出現,推崇強人領導,甚至鼓吹威權管治,對人權、自由和法治造成不少衝擊。獨立的司法制度,便無可選擇地被逼處於這波衝擊的風眼。無獨有偶,極右政權對司法獨立的干預,與極左威權管治的手法相當類似,干預大概可以從三方面分析:直接的介入、間接的干預和價值的轉變。 直接的介入 直接的介入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干預司法程序,最明顯的是行政機關直接指令司法機關如何判。但在現代社會,這種情況較罕見,一來這會徹底破壞司法機關的獨立形象,而即使是威權政府,仍然希望可以利用司法機關的獨立形象向外界展示其行為獲司法機關的認同。...
制定一條法律條文時總會有一定的目的,法院在詮釋法律的時候,一方面要體現立法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又不能偏離文字的意思。當然,理想的情況是文字準確表達了立法的目的,然而,若因為種種原因,文字未能完全表達或涵蓋立法的目的,那麼法院應該尊重文字,即使這意味立法的目的未能完全實現?還是以立法的目的為依據,勉強詮釋甚至扭曲文字的意思來迎合立法的目的? 前者可能被批評為僵化和造成法律漏洞,後者則可能混淆司法和立法的角色。這裏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兩者之間的分界可能模糊不清,而如何取捨和平衡,亦往往反映了一些基本價值的取向。 近日林卓廷披露廉署調查警司一案[1],便正好反映兩者之間的角力。林卓廷因向公眾披露廉署正就警司游乃強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出調查而遭起訴,該案的焦點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 條禁止披露的內容是廉署的任何調查,還只是廉署就該條例第二部分所定的罪行的調查?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第二部分所定的罪行,原審裁判官裁定林罪成;上訴時高院推翻裁決,認為林披露的並非第二部分所定的罪行,故沒觸犯法例;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於四月初以3比2多數裁定林罪成,維持裁判法院的判罪和四個月的監禁。 《防止賄賂條例》第30(1)...
支聯會拒絕提交資料案被告終極上訴得直,終審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三名被告無罪。[1] 合理相信? 這宗案件的重點在於對控罪相關的條文[2]的解釋 : 控方只須確立警務署長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還是要證明支聯會確實是外國代理人? 原審裁判官認為相關條文並沒明確列出界定外國代理人的準則,有鑑於法院在《國安法》下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故須給予警務署長足夠的彈性,才能有效保護國家安全,因此認為警務署長只須有合理理由便足夠。上訴時高等法院對這理據照單全收。 終審法院並不以為然。首先,相關的條文...
支聯會案的三名被告,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三名被告至今已被囚超過1,000日。案件原安排於今年五月開審,但在2月21日的審前聆訊中,法官表示因為法官的工作檔期,需要取消原定審期,審訊要押後多六個月至11月11日才能開審。 人身自由是任何文明法律制度的基石,無罪假定亦受國安法第四及第五條的明確保障。三名被告被囚過千日,假若計算因行為良好及有悔意而能獲三分一減刑,那他們現時被囚禁的日子已相等於差不多五年監禁了!長期監禁對被告會造成嚴重的身心打擊,亦會影響他們的記憶和答辯的能力,尤其是李卓人和何俊仁皆年屆六七十歲的高齡,這樣長期的審前囚禁已經超越一般文明的普通法制度的極限,而因為無限期在獄中等待以致令一些被告改變答辯,為沒有犯下的罪行認罪,只會造成冤獄。這已不是單一事件,而是一個制度的問題,在不少涉及國安法的案件,被告均在審前被囚禁一段長時間。法官在庭上為審訊延期向被告致歉,但這並沒有面對制度的問題。 審訊延誤的制度性原因 造成這個情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國安法規定國安案件必須由指定法官審理。由於指定法官人數有限,形成審案排期的樽頸,法院即使有其他法官亦不能調配審理這些案件,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支聯會案的審訊要延期,便是因為幾名指定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的進度遠超出預期,一案延長,其他案件的排期便受骨排效應的拖累。 第二,在高院聆訊的案件,國安法容許律政司提出不設陪審團,改由三位法官主審,這令指定法官人數不足的問題雪上加霜,本來三位指定法官加三個陪審團可以同時處理三宗國安案件。沒有陪審團,三位指定法官只能一起審理一宗國安案件,令司法資源被綑綁。在支聯會案中,鄒幸彤要求先處理一些程序和傳召專家證人的問題,這只需要一天的時間,但法院竟然在六個月內都無法找到一天可以有三位指定法官一起處理這個問題,最快也要到11月初才能安排,情況的嚴峻可想而知! 第三,在一些複雜的案件,由拘捕到審訊需要很長的時間不是毫無先例,但在這情況下,為避免過長的審前囚禁,法院一般會容許被告保釋。可是,在國安法下,被告難獲保釋。結果是不少被告或在審訊時已差不多服刑期滿 (例如在羊村案、立場案和47人案),或對服刑期作出估量後寧願認罪以求盡早獲釋(例如在47人案以及報道指在支聯會案中何俊仁可能改為認罪),造成一宗又一宗的冤案。儘管某程度上這是制度的問題,但司法機關是否完全無能為力?...
2025年2月22日,馮晞乾先生在他的專欄評論內談到在黎智英案中,提到中聯辦聲稱它並非《基本法》第22條下的中央政府駐港部門,所以不受第22條的規限,有權監督香港特區的運作,甚至介入香港內部事務。控方指黎智英當時評論指這是曲線釋法之説並無客觀基礎。中聯辦和特區政府當時的説法,在社會上曾引起廣泛討論,自己在2020年4月20日的《明報》亦有討論這問題,現在重刊當年這篇文章,讓讀者重溫當日涉及的法理論據 : 在《愛麗絲夢遊仙境》的續集《透過玻璃鏡面》內,有這樣一段情節: 「我不知道你所說的「榮耀」是什麼意思,」愛麗絲說。Humpty Dumpty 輕藐地笑笑說:「在我告訴妳之前,妳當然無法明白……當我選用一個詞彙時,它所表達的只是我所選擇的意思,不多不少。」 法律所以受尊重,是因為法律的解釋是以客觀為基礎,不會隨政權喜惡而改變。...
當公眾的焦點仍聚集於「立場案」的判決和量刑時[1],大約同時間一宗人身保護令的判決似乎遭到忽略,但這宗案件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影響,絕不下於立場案。[2] 2021年7月1日晚上,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外,一名男子突然持刀從後襲擊一名當值警員,令該名警員身體嚴重受傷。該名男子隨即以刀刺向自己心臓自殺,送院後證實不治。警方其後將事件定性為孤狼式恐怖襲擊,並警告其後往現場獻花的市民可能觸犯煽動恐怖主義罪。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在事件後通過動議,表揚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雖然他們隨後收回議案並向公眾道歉,但時任主席張敬生等四人仍遭檢控一項《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及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的交替控罪。他們後來承認交替控罪,被判囚兩年,2024年九月中獲上訴庭減刑至15個月[3]。 隨後張敬生稱他因為在獄中行為良好,按他被判刑時的《監獄規例》,應該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可即時獲得釋放,但懲教署繼續羈留他。他遂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即時獲釋。懲教署署長其後根據新修訂的《監獄規例》作出決定,不信納張敬生獲假釋後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最終駁回人身保護令的申請。 案中的關鍵問題是在張敬生服刑期間,政府修訂了《監獄規例》,令到某些罪行會有不獲假釋的假定,並註明該修訂具追溯效力。新的修訂是否適用於這個案?這本來可以只是一個法律解釋的問題,但隨後的發展令案件變成一個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問題。 《監獄規例》的修訂具追溯效力 在文明社會,刑事罪行一般不會有追溯效力,這是要保障市民不會因今天法律的修改,令昨天原來合法的行為在今天變為不合法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同樣地,一名被告在昨天所觸犯的罪行,不會因為法律在今天加重了該罪行的刑罰而被判更重的刑罰。這原則受到《人權法案》的保障。...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將一連四天連載) 2024年9月26日,距離「立場案」開審已近兩年,法院裁定鍾沛權被判監21個月,扣除他不獲保釋被羈押候審的時間,他還要服刑約九個多月;林紹桐因只涉及一篇煽動性刊物,加上身體健康狀況變差,法院將刑期減至相等於扣押候審被拘留的時間,令他可獲即時釋放。至於《立場新聞》,則被判罰法例下的最高罰款。[1] 法院認為案情嚴重,就鍾沛權的判刑,以23個月近乎最高刑期即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然後因審訊拖延日久,對被告造成額外壓力而減免兩個月。一方面這是基於法院並不認同被告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或在執行媒體的責任,也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而是透過《立場新聞》這網絡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2]這一點涉及判罪的基礎,上文已作討論。 法院也得承認,《立場新聞》本身是一間網路新聞媒體,並以新聞媒體的形象出現,從事一般新聞媒體的新聞工作[3],單是因為媒體和編輯的個人政見及在18個月內發表了11篇煽動文章,便可推論被告會放棄多年從事新聞工作的專業操守和執著,退下火線,以這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這推論難道沒有合理疑點嗎?此外,量刑的判詞有兩點值得討論的地方。 法律如法官指清晰? 首先,辯方陳詞指在此案之前,法庭並沒有為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下指引,被告只是不清楚法律上的指引而誤墮法網,不是明知故犯。法院不接受這辯解,認為香港上訴庭在Fei...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一連四天連載) 意圖與罔顧煽動後果 在普通法制度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犯罪者除觸犯法律禁止的刑事行為外,還須有意圖作出該等行為才能構成罪行。法律上的意圖包括蓄意和罔顧兩種情況,例如在處理賊贓的控罪,被告辯稱他並不知道有關財物是賊贓,所以他並沒有蓄意處理賊贓。然而,若在當時的環境下他有理由懷疑相關財物是賊贓,但他卻決定不作查詢,決定冒著相關財物可能是賊贓的危險而作出處理,而這個冒險是不合理的,在這情況下,被告便可被裁定罔顧後果,有足夠的意圖觸犯處理賊贓的罪行。 這裏可以看到,罔顧後果的意圖會大大增加被入罪的機會。即使犯罪者並不蓄意犯法,只要他相信他的行為有一定的風險,然後作出冒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便足以令他入罪。對報刊媒體的編輯而言,在刊登讀者來稿或博客文章時,編輯可能絕對沒有意圖發布煽動刊物,但只要他們知道發布這些刊物會有一定的風險,而他們冒這風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他們便可能觸犯煽動罪。 報刊媒體的步步為營 當煽動的定義是如此模糊的時候,任何可能會觸動政權神經的文章,編輯都要面對一個非常困難的決定:為求自保,不去刊登稍有風險的文章,或在仔細考量後認為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然後冒險刊登,期望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一旦這些言論受到當局指責,不論指責是否合理,媒體都要面對很大的壓力。過往便有媒體因為作者被不同的政府部門多番投訴後,決定終止與作者的合作,停刊該作者的漫畫。 筆者早前發表了一篇文章,針對探討修改國安罪行犯假釋機制,焦點在其具追溯效力,筆者認為法例含糊,而追溯效力對正在服刑的人士並不公平[1]。即使這只是法律意見,亦隨即受到當局的公開譴責。這些例子,均顯示媒體所面對的壓力,當煽動意圖擴展至罔顧後果,媒體便更加如履薄冰,若不想身陷囹圄,便只能作出自我審查,以求自保。...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一連四天連載) 沒有客觀理據還只是不同意見? 涉案的17篇中,7篇是人物專訪,1篇被裁定為新聞報道,其餘的是博客文章。法院裁定當中11篇文章具煽動意圖,包括兩篇人物專訪及9篇博客文章。17篇文章都是在相同的時代背景下發表,在分辨為何某些文章具煽動意圖或不具備煽動意圖,判詞顯示,當中帶有不少主觀和法官個人政治取向的成分。 有別於敍事論文,人物專訪不該只是抽離地敍述受訪者的生平或經歴;一篇好的人物專訪,是要將受訪者的性格、情感、特質、主張和個人經歷立體和鮮明地呈現於讀者眼前。嚴肅的學者、拘謹的官員、活潑的年輕人、油滑的政客、滿腔熱血的理想主義者,憤世嫉俗的抗爭者,他們不同的性格和人生經歷,令他們在表達自己的時候會有不同的方式、語言和態度,好的人物專訪就是要將這些特徵和性格忠實地呈現出來。 一樣的專訪 不同的結果 鄒家成在專訪中談到要宣揚香港民族主義、提倡香港共同體等概念,又指香港已進入革命的階段。法院認為這並不構成煽動,因為專訪中有更多篇幅論及他對泛民的不滿[1]。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邏輯,若言論是意圖挑起市民對政府的不滿,那麼為何同時批評泛民的言論便會不構成煽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