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親筆撰求情信|由24歲囚至30歲 信終有一日獲釋照顧家人

黃之鋒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今日在庭上認罪,由大狀代表求情。他在獄中向法官撰寫求情信呈交法庭,表示願意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希望可以盡早出獄,報答家人及重投社會。法官譚耀豪在聽取求情後,將案件押後判刑。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國安法》2020 年 7 月實施時,黃年僅 23 歲,至同年的 11 月 23 日黃因包圍警總案被還押時,也只是剛滿 24 歲,其後一直還押至今。期間黃已服畢多宗案的刑期,而 47 人案的 4 年 8 個月刑期,因未獲懲教給予刑期扣減,原預期 2027 年 1 月 7 日便能獲釋。

陳指黃之鋒很年輕已投身政治,下月便年屆30,至今已被還押近六年,已有充分時間反思其行為、所選的路、觀點及後果。陳透露黃之鋒向法官親撰求情信,希望法官從黃的信中,看到他未有浪費在獄中的時間,持續提升自己,閱讀逾百本不同種類的書籍、投入運動健身,而且抱著正面態度,相信有天會獲釋,屆時仍可過積極人生、及照顧年邁雙親。陳指,黃亦已接受他會繼續在囚一段長時間。

陳又指,黃之鋒自 24 歲入獄至今,若只因他在 2020 年 7 至 11 月四個月間的行為,再判他入獄10 年,是非常長的刑罰,期望法庭考慮整體性原則,判一個令黃有希望、而非壓毀性的刑期。

本案是繼「黎智英案」後第二宗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陳政龍指,在罪責方面,本案遠較「黎智英案」輕,希望法官不要裁定黃屬性質嚴重,而是屬於較低量刑級別,應在3至10年中採取較長年期為量刑起點。陳又指警方2023年才開始調查此案,希望因有關延誤而獲額外刑期扣減。

散庭後,黃之鋒離庭前向旁聽人士揮手說:「bye bye,by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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