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李卓人及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2021年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至本年初正式開審,何俊仁認罪。案件經過24天的審訊,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姫今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罪成,案件押至下周五(28 日)早上聽取求情。

案中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他們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條文將罰則劃成「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兩級。一經定罪,情節嚴重者判監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情節較輕者,可處 5 年以下或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指出,支聯會「以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來鼓吹或宣傳支聯會的組織和主張」,尤其是支聯會沿用了30年的「五大綱領」口號之中的「結束一黨專政」,認為其「自然和合理效果」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

控方的檢控基礎分為兩方面,一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因此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必然是煽動以違反中國憲法的「非法手段」來顛覆國家政權;二是即使有合法手段結束中共領導,支聯會實質上不是倡議修憲,而是煽動人以不合法手段推翻共產黨領導地位。

案件在中段陳詞後,法官認為控方首個檢控基礎站不住腳,只考慮後者。

對於控方指控被告利用時事議題煽動,並利用「六四紀念館」等傳揚主張,李卓人在自辯時指,支聯會的行動均是就具體發生的事件作抗議,如劉曉波判囚、劉霞被軟禁、709 大抓捕、李旺陽被自殺,並非假借民主之名抹黑;鄒幸彤強調六四是真實發生的事,非生安白造、抹黑政府,六四集會的重心在悼念,而紀念館是為保存和傳播真相。她強調六四從來不是煽動結束一黨專政的具,「佢(六四)係人命、係鮮血、係政府要面對嘅罪行,不是可以被利用嘅工具。」

至於「結束一黨專政」是否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李卓人解釋,支聯會期望結束專政、而非共產黨領導,而專政與民主對立,「結束一黨專政」是希望人民享有基本權利、建立公民社會,有討論民主的基礎,再交由人民決定共產黨是否繼續領導,「共產黨係唔係領導唔係我哋講,係人民講」。

鄒幸彤亦指,「一黨專政」是指權力結構、「共產黨領導」是指某集團實權,兩者概念不同、不可比,「結束一黨專政」是要求還政於民、結束黨大於法的狀態,不是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而是等於「建設民主中國」。

對於被指煽動人用「非法手段」推翻共產黨領導,兩人均指,控方一直未能提出,支聯會鼓吹人用什麼行動以「結束一黨專政」。李卓人一方指,支聯會是支援、教育角色,又指如支聯會真有煽動人做具體行動就「真係好失敗」,因 30 年來無論多少人參與集會遊行,香港從沒有按支聯會推動任何事以達致結束一黨專政。

鄒幸彤亦指,六四集會、紀念館、人權倡議等工作,本身已有其內在目的和意義,是實踐五大綱領而非煽惑他人做任何事。

各人於2021年9月被捕被控,期間一直被扣押。何俊仁於22年8月一度成功在高院申請保釋,惟至23年3月被指違反保釋條件,保釋被取消,再度還押至今。

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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