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大規模的案件,亦是香港政府清剿民主派政治力量的關鍵一步。案件由檢控至判刑橫跨三年八個月,45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兩人脫罪。超過一半被告遭審前拘留,截至判刑日被還柙超過三年。案件日前判刑,45名被告中,戴耀庭遭判10年監禁,其餘分別被判處四年兩個月至七年監禁,總刑期合共245年。 我們指出,香港政府武器化法律,執意以嚴刑峻法打壓民主運動及公民參與的權利。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強調,表達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是受人權保障的行為,但香港的國安法律將行使這些權利視為犯罪,並對公民社會的其他成員造成重大寒蟬效應。高級專員呼籲上訴法院應依照香港特區所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仔細審查這些定罪和判刑,推翻不符合人標準的案件。 這幾年間港府大張旗鼓將初選定調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將47名被告形容為「不理香港市民死活,挾持民主、自由的旗號」的罪人。我們應如何面對政府對初選案被告的負面標籤?以及如何看待這些為香港民主運動而坐牢的人? 思想有罪?良心犯的定義 1961年5月28日,英國律師Peter Benenson於《觀察家》(The Observer)發表題為〈被遺忘的囚犯〉(The...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將一連四天連載) 2024年9月26日,距離「立場案」開審已近兩年,法院裁定鍾沛權被判監21個月,扣除他不獲保釋被羈押候審的時間,他還要服刑約九個多月;林紹桐因只涉及一篇煽動性刊物,加上身體健康狀況變差,法院將刑期減至相等於扣押候審被拘留的時間,令他可獲即時釋放。至於《立場新聞》,則被判罰法例下的最高罰款。[1] 法院認為案情嚴重,就鍾沛權的判刑,以23個月近乎最高刑期即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然後因審訊拖延日久,對被告造成額外壓力而減免兩個月。一方面這是基於法院並不認同被告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或在執行媒體的責任,也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而是透過《立場新聞》這網絡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2]這一點涉及判罪的基礎,上文已作討論。 法院也得承認,《立場新聞》本身是一間網路新聞媒體,並以新聞媒體的形象出現,從事一般新聞媒體的新聞工作[3],單是因為媒體和編輯的個人政見及在18個月內發表了11篇煽動文章,便可推論被告會放棄多年從事新聞工作的專業操守和執著,退下火線,以這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這推論難道沒有合理疑點嗎?此外,量刑的判詞有兩點值得討論的地方。 法律如法官指清晰? 首先,辯方陳詞指在此案之前,法庭並沒有為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下指引,被告只是不清楚法律上的指引而誤墮法網,不是明知故犯。法院不接受這辯解,認為香港上訴庭在Fei...
香港終審法院於8月12日對2019年的「8.18流水式集會案」作出最終判決,判處被告人敗訴,維持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案件再度引發了社會對香港法庭能否捍衛人權和公民自由的質疑,以及海外法官的留任能否為香港的法律發展,尤其是在法治和人權方面帶來正面的作用。 這種關注並非毫無根據。國安法的實施已經削弱了司法獨立,限制了法庭的權力。香港政府積極地展開法律戰,通過立法、拘捕、檢控及施加行政命令等手段,壓制市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同時,當局採取「追究到底」的態度,對檢控失敗的案件積極提出上訴。在這個脈絡下,公眾很難天真地以為法庭僅僅是法律的仲裁者。畢竟法庭對於法律的裁決和解釋,直接影響著香港市民的權利。 法院判決未彰顯公義 面對威權壓境,香港人曾經寄望於法庭,視其為維護法治和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令人遺憾的是,各級法院的許多判決往往令人失望,未能彰顯公義,判詞中對人權的理解亦常常忽視國際標準。一些法官似乎也已經接受在政府鎮壓異見和自由的行動中扮演角色,為其提供法律支持。 回顧「8.18流水式集會案」的背景,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的集會吸引了數以萬計的人參與,擠滿維園、銅鑼灣及金鐘一帶的街道,是反修例示威浪潮中最大型的活動之一。主辦方稱當日有170萬人參與,並且全程和平。政府當晚回應指「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盡快回復社會秩序;當一切平靜之後,政府會與市民展開真誠對話,致力修補撕裂,重建社會和諧。」結果政府於翌年四月以《公安條例》檢控9人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所有人均被判有罪,經上訴後獲判5至12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部分被告獲准緩刑。這些被告人都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領袖及民意代表。 在此次判決中,終審法院重申了現行《公安條例》中「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合憲性,認為該罪行屬於對集會自由的合理限制。法庭指香港已在法理上充分確立對憲法挑戰的處理方法,市民可對法例、政策、政府的行為及決定提出合憲性的挑戰和相稱性的質疑。基於法律制度及憲法的差別,法庭不應跟從英國案例就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作出相稱性評估,以考慮有否對被告人的集會自由造成相稱(或不相稱)的限制。同時,法院指出,即使集會未造成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或暴力行為,且被告人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律政司或法院仍有權以「未經批准集結罪」進行檢控或定罪。法院還提到,現時有獨立的上訴委員會及司法覆核程序來保障集會自由。 法庭沒正視集會權利...
早前終審法院批准譚得志(快必)就煽動罪的上訴申請[1],可能只是程序的判決,這判詞並未受到廣泛注意,但該判詞對日後的言論自由有深遠的影響。 譚得志提出三項上訴理由,第一點是當控罪並非基於《國安法》時,是否必須有陪審團參與?這是針對早前法院裁定,即使被告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國安法》內免除陪審團參與審訊的安排,依然適用。第二點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意圖是否必須具煽動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的意圖?這是普通法的要求,但早前法院認爲這普通法的要求並不適用於香港。這兩項理由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第三點是若第二點不成立時,該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這一點法院認為沒有合理爭辯的空間,不獲批准上訴。 煽動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笫10條,發表任何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刊物或作為均屬違法,條例第9(1)條對煽動意圖作出廣闊的定義,包括引起市民對政府或司法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市民之間的憎恨或敵意。第9(2)條列出一系列的答辯理由,基本上是對政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旨在改善法例或制度,則不屬煽動。 煽動罪的合憲性 終審法院認為煽動意圖,必須與法定答辯一併考慮,《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容許對政府的政策或法例作出建設性的批評,作為辯護理由,故即使煽動意圖的定義看似空泛,但當與答辯理由一併考慮的時候,法例提供一定的彈性,讓法院按不同案情作出處理,並非如被告所指那般空泛。基於同樣理由,有了這個答辯理由,法例在保障言論自由和維護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並沒有違反相稱性的憲法原則。 這個理據漠視答辯的理由只局限於建設性的批評,但言論自由遠不限於建設性的批評,海外的判例亦指出,即使言論令市民憎恨政府,亦不等於會危害公共安全,更遑論國家安全[2]。普通法要求煽動罪具暴力或擾亂公眾安全的意圖,便正是要維護一些不被政權、甚至法院認同的批評。就如在藐視法庭罪方面,一名剛輸了官司的市民,滿肚怨氣,認為司法不公,我們難以期待該市民會提出建設性的建議。即使市民對法官或司法制度的評價只是出於發洩怨氣,完全沒有合理理由,法院過往均不會視這些言論為藐視法庭。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便曾指出,法院並不是一朵脆弱的花朵,不會在遇上熾熱的爭議便凋謝[3]。同樣地,政府也不是一朵弱不禁風的花兒,即使是無理的謾罵或尖酸的諷刺,也不會令政府倒台。再者,任何具爭議的社會議題,不論是同性婚姻、土地霸權、官商勾結或種族歧視,都可能在社會上引起非常激烈的爭議。在民主社會中,不同立場的持份者展開激辯是常態,但在威權社會,任何對政權的批評皆可能被視為煽動憎恨政府的言論而受懲處。若果言論自由只限於建設性的批評或當權者中聽或不介意的言論,那根本便沒有什麼言論自由的空間。...
耕田佬爆seed,嚇得官方把產品改評為頂級。以後自己產品,自己評分,免傷和氣。 落選佳麗:評判看不見我的內在美,自評最公正,人人參選,個個冠軍。 叉燒:自己做事,自己清楚;上任兩年,五大政績,自評最有可信性。 傻強:耕田佬出言不遜,我不反駁,藉此向國際證明,我們捍衛言論自由的決心堅定,吸引他們來投資移民拼經濟,哈哈哈! 在囚者:別再提言論自由,我就是錯信官方,後悔太遲;原來言論自由不包括「發表言論之後的自由」,呸! ...
香港的言論及表達自由的空間在近年急劇收窄,這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們在年初發布的《香港人權報告2023》提到,單單是2022-2023年間,就有至少200本書籍被公共圖書館下架、至少6部電影無法於香港公映。聯合國早於2022年就關注此事,並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審議結論(CCPR/C/CHN-HKG/CO/4)中,建議港府立即停止審查所有公共圖書館的所有書籍及資料,並重新上架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而被下架的書籍。 當然,香港政府迄今仍未有回應聯合國的相關建議。反之,政治審查不斷擴張至各個領域。在2024年首3個月,舞台劇界政治審查風波不斷,先有藝發局以頒獎嘉賓言論為由,取消資助「香港舞台劇獎頒獎禮」;又有「小伙子理想空間」團長被指有「不當言論」,在教育局要求下遭取消演出場地,以及演藝學院的畢業生製作《一個無政府主義者的死亡》,在校方「考慮專業意見後」決定取消。 表達自由與藝術表達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明確指出,人人均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以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進一步指出,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包括通過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等媒介發表及接收各種思想及意見的自由。香港作為《公約》適用地區之一,政府有責任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任何損害表達自由的行為。表達自由的重要,不單在於這項權利的本身,也是在於表達自由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必要條件,包括藝術表達自由(freedom of artistic expression)。...
過去一周,香港最矚目的政經要聞是政府以十萬火急之勢,向立法會提交23條立法草案。 這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大幅提高了原有刑法的罰則,收緊了對被調查人獲保釋及會見律師權利的限制。而最令外界關注的是,「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配合境外勢力進行干預」及「煽動憎恨政權或煽動階級族群矛盾」三大類罪行,均涉及以言入罪,令發布不利政權消息和評論的刑事風險大增,寒蟬效應恐將成為常態。 這條嚴苛的國安法例,立法後若大力執行,將大幅改變香港的言論及資訊自由面貌,無可避免會損毀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 中央主導盡快立法成既定事實 特區政府在3月7日召開行政會議特別會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下稱「草案」),翌日刊憲,同日立法會召開特別大會首讀「草案」,距離諮詢期結束僅僅兩星期。特首為此提早結束訪京返港,多名身兼人大代表的立法議員亦請假趕回來,相關的法案委員會趕忙接連開會快速審議,政府表明希望在4月中前完成三讀立法。 為什麼拖了26年半的23條立法,突然要「踩盡油開快車」(《明報》李先知專欄用語)?該專欄3月8日的文章說:「多位議員及建制派人士都估計,最近英美官員高調開腔反對23條立法,相信中央為免『夜長夢多』,讓外部勢力有時間部署阻撓立法。」...
香港政府近年不斷以煽動罪打壓異議聲音,嚴重阻礙市民和平行使其言論自由。此罪最不符現代人權觀念之處,在於無論相關言論有否鼓吹暴力或騷亂,都可被視為具有煽動意圖而被定罪。香港法院過往一直依賴一宗陳舊的英國樞密院案例,來捍衛此項嚴厲原則。不過,樞密院在最近的一宗煽動罪案件中,明確地推翻了該舊案例,並表示煽動罪的罪行元素必須包括煽動暴力或騷亂的意圖。這項裁決動搖了香港法院堅持煽動罪毋需與暴力有關的法律基礎,對之後的同類案件帶來重要影響。所謂的「煽動罪」,即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所訂下的罪行。第9條首先定義了七個「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包括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政府、意圖引起對司法的憎恨等等。第10條則列明,任何人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發表具有煽動意圖的文字,或管有具有煽動意圖的刊物等都是犯法,可判被判監及罰款。源於17世紀煽動罪本身是英國星室法庭(Star Chamber)於17世紀初創造出來,以箝制言論自由的惡法。其後,這項罪名在星室法庭解散後融入英國普通法繼續生效,並逐漸散佈至香港等多個英國殖民地。1914年,港英政府制訂Seditious Publications Ordinance 1914,旨在規管香港一些令人強烈反感、具有煽動性、不忠誠、對香港社會與經濟具有顛覆性以及可能會引致騷亂的刊物。政府於1938年修例,正式引入「煽動意圖」機制,借用了普通法對煽動意圖的定義(字眼與現今《刑事罪行條例》的分別不大),明文禁止人民發表具有煽動意圖的文字,香港的煽動罪至此大致成形。由此可見,煽動罪其實是八十五年前的陳舊產物,當時國際上根本還未發展出現代的人權概念,《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重要文件全部都還未出生,但香港政府卻在2023年的今天繼續利用此罪來打壓人民。本港法庭依賴案例被推翻值得留意的是,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並無明文規定煽動罪必須牽涉暴力或鼓吹暴力,因此在近年的煽動案件中,即使許多的涉案言論本身沒有鼓吹實質暴力,但都仍然會被裁定罪名成立(例如羊村繪本就沒有直接煽動使用暴力)。換言之,煽動罪針對的對象是全面包括所有暴力與非暴力的反政府言論,對言論自由帶來不符比例的嚴重侵犯。香港法院並非沒有探討過這個問題。在1952年的Fei Yi...
10月7日,哈馬斯以恐怖方式突襲加沙,以哈衝突日益惡化,作為局勢信息最前線的新聞機構,也容易夾在不同立場的權貴或意見領袖中間,兩面不討好。作為新聞的受眾,連日來想為「平衡」這概念,在公共層面、在私人生活中,均比想像中難以把握。平衡,是指一種穩定的狀態,當受到多種對立的各方面,若每一部分都互相抵消,使整體無變化則稱為平衡。隨風擺之竹想起泰國。筆者在碩士年代在倫敦亞非學院修讀殖民地史時才知道,泰國是東南亞地區唯一未被西方強權殖民征服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泰國也是唯一未被日本佔領的東南亞國家。她在二戰期間見日本在中南半島有優勢,於是加入軸心國並容許日本借道泰國進入馬來半島。戰後,泰國也未因其向同盟國宣戰而被同盟國佔領。泰國之所以能保持其獨立地位,維持這個令鄰國嫉妒的「權力平衡」,全賴其能運用靈活的外交手腕。已故泰王拉瑪五世(即朱拉隆功1853-1910)留下的遺言,反映泰國為何採取務實、彈性,亦即不太堅持原則的外交手段:「泰國為一小國,人有限,不能與強國從事戰爭,必須八面玲瓏,與人無爭,不能過份親近某一強國,亦不可過分疏遠某一小國」。(註一)因此,有外交學者形容泰國「猶如隨風擺之竹」(Bamboo Bend with the wind)。泰國的外交生存之道,體現「沒有永恆的敵人,也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的格言。作為一個四面都有潛在敵人的國家,或許維持外部勢力的平衡,才能掙得一己生存和發展的空間。但作為一個人,只求與人無爭,營造出「好好先生/友誼小姐」的形象,內心未必有真的平衡。撞出來的平衡我們很多時候也傾向用一些極不平衡、充滿震盪的方法務求「撞出個平衡」:有人說,大亂必然有大治,所以同天鬥地鬥不如跟人鬥,用鬥爭、標籤和刪除敵人和反對思想,才能造就人人聽話效忠國家,因為我們有很多共同的經濟、民生的目標,任由反對者嘮叨,是不能成大事的!未移英前,在香港也聽慣見慣此情況:不少人平日拼命的工作也不敢跟上司吭聲,難得放假,一定要找最化算的機票早機去晚機返地去最潮的景點吃最精緻的美食遊山玩水。短短幾天勞碌地「走馬看花」,以為平衡了平日的「營營役役」。有人說,孩子讀半天的幼稚園,下午在家「無所事事」,極不平衡。所以為他多報一家幼稚園:上午的,傳統一點、街坊一些,學中文又懂認真坐定定;下午的,用英語、非常自由的活動空間。魚與熊掌,兩者兼得,孩子快成才了!即使離開了學習有如壓力煲的香港,也有港人家長不因多了自由時間而喜樂,反而急於把香港那套搬來異地!有朋友在社區開粵語中文班,見到一個8歲男仔,中午已經打瞌睡,男孩告訴老師因為中文課已是周六中午前第三個的學習班!一早起身學普通話、之後科學班,再來上中文班!好像填滿了生活的空隙,把遊玩放空的光陰刪去,就是平衡而有效益的成長!堅持的平衡上述提到的平衡論述,都是真實地在我們的家庭、社區、城市出現。只是,平衡,不是又要魚又要熊掌;平衡,不是在兩個極端中擺來擺去像一艘不會停的機動「海盜船」。真的平衡,更不是唯我獨尊,天下萬事務必依我喜惡發生,把不中聽的消滅掉!個人層面的平衡,既不是抹掉自我做「風下之竹」,又不是被情緒牽著走任由自己如鐘擺左搖右擺。公共層面,也考驗個人如何參與公共討論,在紛紜甚至對立的意見中能透過討論、反思、設想而達致平衡,即使堅持一方的價值,但也尊重別人有理有據的觀點。以、哈炮火不斷升級,新聞工作者也成為眾矢之的。BBC在近日報道以色列的襲擊事件時,沒有將哈馬斯(Hamas)武裝分子稱為「恐怖分子」遭政府高官抨擊,對此BBC作出了自己的解釋,稱是慣常做法。另外,也有親巴人和支持巴勒斯坦立國的人士在BBC總部外淋紅油,表達不滿。其實,我覺得作為英國的公共廣播機構,BBC的人報道既小心求真,每張相都盡量有確實證據才報道。另一方面他們亦盡量平衡兩邊都有發言權,不是單單方面報道以色列的死傷,同時亦報道在加沙人民的生活處境。BBC堅持的平衡,並非鋪陳正反意見、各打五十大板、然後像彼拉多般洗手脫身的「持平、中立」,而是每次的用字和分析都冒著兩面不討好的風險,但同時堅持由新聞行政人員現身與反對者討論、辯論。這陣子駕車放工都有聽新聞podcast的時政節目,五天中有兩次節目,都碰巧有質疑BBC報道的意見領袖和政黨中人,而BBC新聞高層在節目中解釋。我雖然不盡同意BBC的理據,但新聞行政人員不縮在前線採訪人員背後,而是勇敢面對批評,努力就每個論點分析,實在令我想起情況幾近完全相反的香港(特別是新聞主管的嘴臉差天共地),也帶來很多反思,特別是如何在意見對立、世事紛擾的困難時期,腦筋不偷懶,了解各方鋪陳的事實,深入探討各方所言有何根據,才作定論。BBC倫敦總部大樓外的喬治·歐威爾銅像,牆上句子「假如自由真有什麼意義,那應該就是指把人們不想聽的說給他們聽。」摘自他為《動物農莊》寫的前言。(圖片 : Ben...
收看節目 國際非政府組織無國界記者(Reporters sans frontières)2002年開始發布《世界新聞自由指數》,香港當時於全球180個國家與地區中,排名第18位。2021年香港排名下滑至第80名;2022年再下跌至148位,屬於發展中地區的「艱難」狀況。今集《記.香港人》找來在香港的新聞及傳播學的學者、在台灣的《光傳媒》總編輯,以及在澳洲的《棱角媒體》總編輯,分享他們對現時傳媒生態的看法。李立峯.香港中文大學新聞及傳播學院教授「我們說的Diaspora 流散媒體,是指當有很多人離開一個社會去另一個地方居住,形成一個海外社群。這個海外社群自然會出現獨特的媒體需要,亦會自然地有媒體出現去服務這個海外社群,這現象在不同年代都會出現。譬如八、九十年代香港都出現移民潮,但那個年代整個政治生態沒現在般複雜,香港跟海外的社會和政治環境亦沒這般割裂。因為香港媒體環境本身亦轉變得很厲害,香港媒體本身有的空間、自由程度,都有一定程度的壓縮。」「所以我覺得一定有補足的可能性,固然如果香港的空間愈窄,或者香港愈少人去做各種報道的話,需要海外去補足的需要就愈大。」梁嘉麗.光傳媒總編輯「我認為大家都能理解,過去幾年香港媒體生態有很大的改變,幾間比較大的網媒和報章都相繼結業。我自己覺得出現了很大的缺失、像一個黑洞,不少新聞會沒被報道或是明顯少了多元性,角度比較單一。」「我不說其他,只說媒體生態,那一點光那怕多微弱其實都很重要。因為在大家都努力奮鬥的道路上,其實大家都很孤單,很孤獨。如果你見到對方,或者見到遙遠處有一點光,那怕可能是微小的一點光,起碼你會覺得有人在同行。」「很多人問我們怎去和其他離散媒體區分,怎去和香港現在的媒體去⋯⋯大家是否競爭對手。我自己覺得這個『黑洞』其實很大。要填補,你需要有多少間這般『蚊型』的媒體?只有三、四個人,就算你有十個人;以前蘋果數百個記者,600、800個記者的規模,怎去填補?怎樣也填補不了,怎樣做也做不到⋯⋯根本談不上互相競爭,所以關係是互相填補。」潘麗貞.棱角媒體總編輯「很多香港人和我一樣,感到責無旁貸要挺身而出。我們都有種責任,無論對香港,對香港人都有個責任。」「如果媒體、在地的組織,大家都能發揮作用的話,每個國家裡的香港人社區,就可以凝聚在一起。雖然在每個國家之中,香港人是少數群體,但如果我們做得好,我們這個少數群體亦能發出很大的聲音。我希望能做到這一點,海外港人媒體主要以網上平台和社交媒體形式發放內容。」「不只是我們媒體負上代價,生活在海外的每個人都會感到壓力。你看見香港發生了那些事,又或者在個別案件見到你海外做了一些行為,回到香港都會出事。當我們決定做海外媒體的時候,已預計一定要犧牲一些東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