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看節目 不變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正在變化?出身於國務院港澳辦系統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香港出席國家憲法日晚宴講座,並就「中國憲法監督制度」為題發表演說。長達40分鐘的內容,他花了不少篇幅講憲法歷史,到中段開始拆解「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真正意思。他先說,「一國兩制」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既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有一個根本制度,就是社會主義制度,在一個主體制度下,個別地區「可能」實現其他的制度,接着,張勇由「主體制度」延伸,指中央也要治港。想知道張勇怎樣說,及如何拆解,請收看《兩邊走走》EP121的編輯推介。

  • 收看節目 為何基本法安排被指危害國安? 初選47人案裁決,法庭確認45名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於濫權,屬非法手段,是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關鍵。 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基本法》條文內,有列明當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後,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亦有機制讓行政長官取得臨時短期撥款。即使行政長官被迫請辭,《基本法》已列明後續安排,令政府繼續運作,他不明白為何事件構成「顛覆政權」。想知道這份影響深遠的判詞存在多少爭議,請收看EP97 《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 經過118天的審訊,法庭在多名被告被囚達1,189天後作出判決,裁定在47人初選案中不認罪的16名被告,當中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這宗案件涉及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個是較廣泛的問題,即法院如何解釋《國安法》?第二個是較具體的問題,即為何一項為《基本法》所容許的行為會構成顛覆政權罪?這次檢控是建基於《國安法》第22(3)條,控辯雙方同意案件並不涉及任何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因此,控罪的元素是各被告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而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於是,案件的兩個重要元素是何謂「非法手段」及這些手段如何「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這兩個問題均涉及法院如何詮釋《國安法》這法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主要涉及事實的裁決,即各被告的具體行為。本文只集中討論前者的法律問題。 無限放大國家安全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判決是令人失望的。判詞表達的強烈訊息是國家安全凌駕一切。誠然,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國家安全是否便要壓倒一切?國家安全不等如壓制自由,但國家安全的定義愈模糊,涵蓋的範圍愈廣泛,自由和基本權利被剝奪的風險便愈高。全世界每個國家都有國家安全的考慮,在極權國家,國家安全往往定義模糊,政府便可借國家安全之名,實行鎮壓言論、打擊異己之實;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國家安全同樣相當重要,但國家安全只是限制基本權利的一個合法目的,政府得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在普通法國家,法院便是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的重任。《國安法》要在普通法制內施行,於是,《國安法》第四條便清楚明確指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院亦須保障《基本法》和國際公約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可惜,在洋洋三百多頁的判詞中,我們只看到法院多番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卻連一次也沒有提到《國安法》第四條!在解釋《國安法》的時候,法院似乎忘記了這條法例是在普通法制度內執行,亦似乎遺忘在普通法內,法院同時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利益同保障市民權利的憲制責任。當法律條文不清晰時,普通法容許法院參考行政機關在立法會引入法律草案時的説明,但這只供參考作用,法院過往亦多次提醒要小心處理這些説明:這些説明很多時只是政治言論,解釋法律是法院的權力,得客觀和根據法律原則行使這權力,過分強調政府的言論,很容易變成由行政機關主導法律的解釋。在這宗案中,法院大篇幅引述人大通過《國安法》的說明和528決議,以支持所謂的立法原意,但這些説明背後的理念是任何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的行為都是不能允許的。當法院不加思索,囫圇吞棗地接受這説明,甚至將這些政治言論當作法律條文般來解釋,強調説明的英文譯本遺漏了中文原文中「任何」一詞。這種處理,已遠超普通法引用官方在立法時的説明的限制,亦自然或不自覺地全盤輸入了國家安全壓倒一切的內地價值觀念,而忘記或忽視了普通法對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尊重和維持一個兼容、容忍和多元社會(broadmindedness, tolerance and diversity) 的價值觀。《國安法》是國家通過的法律,本質是一條刑法,刑法的本質就是透過一個機制合法地奪去被告的人身自由,觸犯《國安法》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在解釋這樣嚴峻的刑事條文時,普通法一個基本原則是刑法的範圍一定要清楚明確,在剝奪人身自由時,立法機關有責任將違法的界線清楚界定。若果法律太過含糊,法院不會越俎代庖,執行含糊的法律,而是會給予相關條文一個狹窄的解釋,以保障人身自由,這稱之為「合法性原則 」(Principle of...

  •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來自法庭。香港法院就47名參與立法會初選的泛民人士被控串謀顛覆政權案頒下裁決,除2名不認罪被告因控方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其餘14名不認罪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連同已認罪的31名被告將於稍後量刑,這項裁決顛覆了外界基於常識常理對顛覆罪的認知。 此外,「六四」35周年前夕,香港警隊進入高度戒備,嚴防一切悼念活動,也具體說明了在國安法治港的新時代,港人已失去在香港悼念「六四」的自由,悼念活動只能轉移到多個海外城市。 47案判決 47人案的裁決令常人難以理解,主要原因有三個,扼要闡述如下: 顛覆新定義 (一)案中被告人被指串謀之事,乃協調參選名單以增加總體勝算,謀求取得立法會半數(35席)以上席位,然後藉否決財政預算案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答應包括全面普選等五大訴求。這串謀之事即使付諸實行,也只是令政府面對預算案有被否決的政治危機,或要按照《基本法》規定,以之前一年的預算開支維持政府運作,然後解散立法會重新選舉,若重選的立法會仍否決預算案,則行政長官須辭職改選。 這些政治後果雖然嚴重,但全都是《基本法》有明文規定該如何處理的,按常理常識來看,根本扯不上顛覆政權,但裁決摘要卻說:「法庭在考慮過『顛覆』一詞的通常涵義、導致制定《國安法》的社會情況,以及法庭對『國家政權』一詞的理解後,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換言之,法院認為只要立法會過半數議員不與政府合作,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便是癱瘓議會、嚴重干擾阻撓行政機關履職,便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 收看節目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3月23日刊憲公布實施,法例隨即生效。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在《23條,要講!》系列訪問中說,23條立法是政治問題多於法律問題。《綠豆》請來香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副教授陳家洛,在《23條,要講!》節目中,從政治和學術角度,剖析23條立法後,條例實施下香港的走向。 對政府在23條立法期間,重覆強調香港在2019年出現港版「顏色革命」,陳家洛認為這個說法是「好大的政治帽子」。23條立法制訂了一個很闊的法律框架,會影響市民的言論、思想、行為,自我審查將成為社會新常態,與境外組織聯繫也滿佈禁區。眾聲不再喧嘩之下,香港還能充當國際聯繫人角色,食盡「四方飯」嗎? ...

  • 收看節目 為《基本法》第23條作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日在立法會「早一日得一日」加開會議下通過。你對這條例,認識有幾多? 《綠豆》製作了一連五集的《23條,要講!》訪談節目,率先請來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李立峯,帶大家了解條例對香港境內外傳媒影響的。 李立峯說,傳媒對23條法例難免有擔憂。在「煽動罪」之下: 🔎...

  • 收看節目 23條立法已提升至外交層面。 為期30日的基本法23條條諮詢結束。特區政府在諮詢期完結後大約12小時,聲稱支持意見多達98.64%。 特區政府曾指,30日諮詢期內舉辦近30場諮詢會,有約3000人次參與。諮詢會中,包括一場由特首李家超親自講解的簡介會,一併邀請過百名駐港領事與外國商會。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會後曾言:「沒有聽到任何人說不支持立法」。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今集《兩邊走走》報道,據了解,林定國以上說法引來駐港領事與商會代表不滿;最後需要「翻兜」多一場簡介會,但無以扭轉局面。...

  • 收看節目 超過20年前闖關失敗的基本法23條立法,捲土重來,現在的氣氛與當年相比,已經大有分別。 政府亦早已預告,無論具體方案會怎樣,都不會用慣常做法諮詢公眾。過往如果有條例牽涉複雜問題,或者政府還未收集意見,當局就會先用「白紙條例草案」,將立法建議交予公眾諮詢。 到近期,不同香港媒體都引述消息指,23條的公眾諮詢會在農曆新年前開始,到時很可能是「藍紙草案」,即是政府已經草擬立法框架,訂明政策底線,經行政會議通過和刊憲後,便交予立法會審議,「藍紙草案」是不能撤回的。 《明報》政治專欄就提到,政府想速戰速決,7月前就立法。想知道今次又涉及哪些爭議,請收看EP81《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基本法...

  • 收看節目 兩邊走走|第42集|2023.4.28▌五一遊行申請終取消國安法下不透露決定詳情▌無罪裁決擬可被推翻律政司研修例配合國安案▌英網安法或年底生效訊息棄加密業界憂礙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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