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代的香港人移民離港,除了極少數未能像一般旅客從機場出境的尋求庇護者之外,大多數都是按正常途徑離開,到達目的地後通過正常途徑申請留下來。不過近年來佔領新聞版面和主導輿論的,往往都是那些自行跨過邊界的「非法移民」。美國有來自中南美洲的,歐洲有來自北非和中東的。他們的情況主導了社會對移民的思考,也連帶影響到社會對其他移民社群的接受程度。 說下去之前,先處理一個問題:所謂「非法移民」的說法,在香港十分普遍,但在歐美社會卻有一定爭議。不少支援移民的團體認為應該用「非正規移民」或「無證移民」等說法,可以讓社會更完整的理解他們的存在,而非僅僅視之為執法問題。當然,不是每一個人都同意,例如法庭會認為他們確實是違反了出入境條例,最少在法庭這個場合把他們稱之為「非法移民」,反而更為中性。 順帶一提,移民本身在美國經常被稱之為 Alien ,與公民(citizen)相對。可能因為 Alien 一詞今時今日會讓人想起外星怪物,也有政府機構開始改以「非公民」(noncitizen)為稱呼。以前台灣的居留證是叫...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一連四天連載) 意圖與罔顧煽動後果 在普通法制度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犯罪者除觸犯法律禁止的刑事行為外,還須有意圖作出該等行為才能構成罪行。法律上的意圖包括蓄意和罔顧兩種情況,例如在處理賊贓的控罪,被告辯稱他並不知道有關財物是賊贓,所以他並沒有蓄意處理賊贓。然而,若在當時的環境下他有理由懷疑相關財物是賊贓,但他卻決定不作查詢,決定冒著相關財物可能是賊贓的危險而作出處理,而這個冒險是不合理的,在這情況下,被告便可被裁定罔顧後果,有足夠的意圖觸犯處理賊贓的罪行。 這裏可以看到,罔顧後果的意圖會大大增加被入罪的機會。即使犯罪者並不蓄意犯法,只要他相信他的行為有一定的風險,然後作出冒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便足以令他入罪。對報刊媒體的編輯而言,在刊登讀者來稿或博客文章時,編輯可能絕對沒有意圖發布煽動刊物,但只要他們知道發布這些刊物會有一定的風險,而他們冒這風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他們便可能觸犯煽動罪。 報刊媒體的步步為營 當煽動的定義是如此模糊的時候,任何可能會觸動政權神經的文章,編輯都要面對一個非常困難的決定:為求自保,不去刊登稍有風險的文章,或在仔細考量後認為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然後冒險刊登,期望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一旦這些言論受到當局指責,不論指責是否合理,媒體都要面對很大的壓力。過往便有媒體因為作者被不同的政府部門多番投訴後,決定終止與作者的合作,停刊該作者的漫畫。 筆者早前發表了一篇文章,針對探討修改國安罪行犯假釋機制,焦點在其具追溯效力,筆者認為法例含糊,而追溯效力對正在服刑的人士並不公平[1]。即使這只是法律意見,亦隨即受到當局的公開譴責。這些例子,均顯示媒體所面對的壓力,當煽動意圖擴展至罔顧後果,媒體便更加如履薄冰,若不想身陷囹圄,便只能作出自我審查,以求自保。...
石破茂號召小國,聯手對抗霸凌,學者相信,他參透了《道德經》老子說「大國者下流」的 真義是…………… 大國無非想管治,小國只想發財;所以大國要謙下,讓小國放心依從。大國小國像山澗溪流,大國甘處下游,其他流水自會由高向下流歸附,各國成一體,再不分你我大國施政,小國營謀,各得其所,雙赢!若小國致富,自高自大,稱霸稱王,把和諧局面變得兵凶戰危,自招圍剿。肥熊自言讀過老子名著,希望他別錯解下流而搶佔上流,否則兵連禍結,一場富貴就雲散煙消了。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一連四天連載) 沒有客觀理據還只是不同意見? 涉案的17篇中,7篇是人物專訪,1篇被裁定為新聞報道,其餘的是博客文章。法院裁定當中11篇文章具煽動意圖,包括兩篇人物專訪及9篇博客文章。17篇文章都是在相同的時代背景下發表,在分辨為何某些文章具煽動意圖或不具備煽動意圖,判詞顯示,當中帶有不少主觀和法官個人政治取向的成分。 有別於敍事論文,人物專訪不該只是抽離地敍述受訪者的生平或經歴;一篇好的人物專訪,是要將受訪者的性格、情感、特質、主張和個人經歷立體和鮮明地呈現於讀者眼前。嚴肅的學者、拘謹的官員、活潑的年輕人、油滑的政客、滿腔熱血的理想主義者,憤世嫉俗的抗爭者,他們不同的性格和人生經歷,令他們在表達自己的時候會有不同的方式、語言和態度,好的人物專訪就是要將這些特徵和性格忠實地呈現出來。 一樣的專訪 不同的結果 鄒家成在專訪中談到要宣揚香港民族主義、提倡香港共同體等概念,又指香港已進入革命的階段。法院認為這並不構成煽動,因為專訪中有更多篇幅論及他對泛民的不滿[1]。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邏輯,若言論是意圖挑起市民對政府的不滿,那麼為何同時批評泛民的言論便會不構成煽動?...
旅行之初,常住多人間,以價錢考慮為主。資匱志遠,錢財不多,想去長途旅行,最易省下開支,當為住宿。旅宿不過一夜,花費過多亦覺不值。而且旅館不止省錢,還吸引志趣相投的人。回想旅行往事,途中難忘好友,不少均識於旅館。 跑往外地旅遊,當然要認識當地人,他們能開拓地方認知,介紹文化風俗,但礙於日常事務,往往難以結伴同遊。正如外地友人來香港探望,最多也只能抽一兩天相陪。然遇異鄉或同鄉旅客,共探墳地,或結伴包車,或共進晚餐,趣味無窮。不少於旅館相識友好,交情至今不絕。 旅館較酒店易結緣,非止因共同空間多,大概與客人態度有關。在酒店大堂隨意與人攀談,頗感突兀,但在旅館噓寒問暖,互換情報,理所當然。據我以往旅行經驗,旅館客更願與人交流,早餐變成早餐會,晾衣處變成交流場,均感自然。 花費的態度 隨著年齡增長,對金錢概念有變,我獨遊時仍計較住宿開支,不願花費無謂錢財。間中與友同遊,可住較好酒店,然而自己一人,只求簡樸衛生,能睡好覺便可,酒店裝潢設施大多與我無干。觀乎所遊國家情況,若物價不高,住房間亦可,然而若覺不值,寧願選擇床位。 近年有次到達西歐某國,抵步頗晚,見房間要價過百歐元,床位才二十多,毫不猶豫就住進床位,不以為屈就,始終早已習慣多人間格局。住宿花費不多,仍覺舒適快樂。節約不止省錢,更是花費態度。 也許唯一分別,是以往會尋找最廉價床位,以節省開支為主要目的;今則更在乎評價好壞,間中寧願多花少許金錢,算是簡單升級,所求不多,即使只是麥當勞餐加大,已夠我滿足。...
Former chief executive Carrie Lam is arguably...
(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裁定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判煽動罪成,法院的裁決令香港本已脆弱的新聞自由雪上加霜。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確的地方。本文將一連四天連載陳教授就判詞及判刑的分析。) 本案的煽動罪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提出,這控罪已於2023年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新控罪所取締。案件審訊前後歷時接近兩年,區域法院於2024年8月29裁定,涉案的17篇文章當中,有11篇屬於煽動刊物,指這些文章指罵政府和法院,但卻無客觀理據。鑒於香港當時仍然有很多不穩定因素,這些文章會挑起市民對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憎恨,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危險。三名被告被裁定認同這些刊物的觀點,並具煽動意圖合謀發布這些煽動刊物。[1] 怎樣裁定刊物具煽動意圖? 什麼是具煽動意圖的言論?法例的定義相當空泛,包括任何引起市民對政府或司法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市民之間的憎恨或敵意,但卻不包括目的在矯正政府決策或決定,和法院判決的錯誤或缺點的建設性評論。法院認為,文章是否具煽動性,必須與當時的社會環境一併考慮,並指出這建設性評論的答辯並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 這裡涉及四個法律問題:第一,煽動意圖是否須有煽動暴力或破壞公眾秩序的意圖?第二,煽動刊物是否須要對國家安全構成真正和實際的風險? 第三,就建設性的評論,如何分辨沒有客觀事實基礎的評論與不被接受的意見?第四,煽動罪是否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煽動暴力或破壞公眾秩序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