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看節目 《法律篇》「屠龍案」引伸的陪審團制度爭議 陳文敏|香港大學前法律學院教授 黃瑞紅|大律師 蔡騏|大律師...

  • 經過118天的審訊,法庭在多名被告被囚達1,189天後作出判決,裁定在47人初選案中不認罪的16名被告,當中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這宗案件涉及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個是較廣泛的問題,即法院如何解釋《國安法》?第二個是較具體的問題,即為何一項為《基本法》所容許的行為會構成顛覆政權罪?這次檢控是建基於《國安法》第22(3)條,控辯雙方同意案件並不涉及任何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因此,控罪的元素是各被告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而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於是,案件的兩個重要元素是何謂「非法手段」及這些手段如何「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這兩個問題均涉及法院如何詮釋《國安法》這法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主要涉及事實的裁決,即各被告的具體行為。本文只集中討論前者的法律問題。 無限放大國家安全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判決是令人失望的。判詞表達的強烈訊息是國家安全凌駕一切。誠然,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國家安全是否便要壓倒一切?國家安全不等如壓制自由,但國家安全的定義愈模糊,涵蓋的範圍愈廣泛,自由和基本權利被剝奪的風險便愈高。全世界每個國家都有國家安全的考慮,在極權國家,國家安全往往定義模糊,政府便可借國家安全之名,實行鎮壓言論、打擊異己之實;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國家安全同樣相當重要,但國家安全只是限制基本權利的一個合法目的,政府得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在普通法國家,法院便是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的重任。《國安法》要在普通法制內施行,於是,《國安法》第四條便清楚明確指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院亦須保障《基本法》和國際公約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可惜,在洋洋三百多頁的判詞中,我們只看到法院多番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卻連一次也沒有提到《國安法》第四條!在解釋《國安法》的時候,法院似乎忘記了這條法例是在普通法制度內執行,亦似乎遺忘在普通法內,法院同時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利益同保障市民權利的憲制責任。當法律條文不清晰時,普通法容許法院參考行政機關在立法會引入法律草案時的説明,但這只供參考作用,法院過往亦多次提醒要小心處理這些説明:這些説明很多時只是政治言論,解釋法律是法院的權力,得客觀和根據法律原則行使這權力,過分強調政府的言論,很容易變成由行政機關主導法律的解釋。在這宗案中,法院大篇幅引述人大通過《國安法》的說明和528決議,以支持所謂的立法原意,但這些説明背後的理念是任何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的行為都是不能允許的。當法院不加思索,囫圇吞棗地接受這説明,甚至將這些政治言論當作法律條文般來解釋,強調説明的英文譯本遺漏了中文原文中「任何」一詞。這種處理,已遠超普通法引用官方在立法時的説明的限制,亦自然或不自覺地全盤輸入了國家安全壓倒一切的內地價值觀念,而忘記或忽視了普通法對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尊重和維持一個兼容、容忍和多元社會(broadmindedness, tolerance and diversity) 的價值觀。《國安法》是國家通過的法律,本質是一條刑法,刑法的本質就是透過一個機制合法地奪去被告的人身自由,觸犯《國安法》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在解釋這樣嚴峻的刑事條文時,普通法一個基本原則是刑法的範圍一定要清楚明確,在剝奪人身自由時,立法機關有責任將違法的界線清楚界定。若果法律太過含糊,法院不會越俎代庖,執行含糊的法律,而是會給予相關條文一個狹窄的解釋,以保障人身自由,這稱之為「合法性原則 」(Principle of...

  • 收看節目 上兩集的《破土有聲》,陳文敏教授先後講述了陪審團這數百年的前世今生,形容陪審團為實踐公義,顯示自由仍然得到保障的明燈,他亦提到陪審團制度的利弊。 在這集,教授則提到何謂程序公義,還有首宗國安法檢控案件,陪審團被消失所突顯的問題。當控方指光時口號是煽動普羅市民時,究竟三位專業法官是否可以取代陪審團代表社會價值標準的角色?究竟冤獄是否比放過有罪的人更不公義?問題不一定有答案,但值得我們深思。 ================= 📖《破土》原文|陳文敏|海外隨筆...

  • 收看節目 上一集的《破土有聲》,陳文敏教授帶大家回到數百年前陪審團的出現,以及它所彰顯的精神。陳教授這次會談談陪審團制度的利弊。陪審團有可能被操控嗎?現時香港法庭的陪審團,是隨意在合資格的社會公眾人士中挑選,保障了陪審團的獨立性和多元性,然後透過商議以公平的方法作出裁決。至於對於有人質疑一般陪審團沒有能力處理專業範疇的案件,教授則認為保障法庭審訊的透明度,審訊不淪為只有專家才能明白的討論至為重要。📖《破土》原文|從「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看陪審團制度和程序公義 (中) https://bit.ly/3CYhyWe▶️ 重温上一集《破土有聲》|從「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看陪審團制度和程序公義 (上)...

  • 收看節目 「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這兩齣叫好又叫座的港產片,引起公眾對陪審團制度的討論。陳文敏教授看罷兩齣電影後,為破土撰文,講述陪審團制度的前世今生、利弊質疑,以及在國安法下陪審團被消失所突顯的問題。陳教授在上篇,首先帶大家回到數百年前陪審團出現的初期,陪審團如何受到嚴苛的對待,例如要在無水無食物下退庭商議,偷帶食物會被罰款,以及遇到政治敏感的案件時,與英皇之間的種種角力。最後,他引述著名法官的說話,明言陪審團不單是實踐公義的工具,也不單只是憲法中的一環,它更是顯示自由仍然得到保障的明燈。

  • 編按 :「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這兩齣叫好又叫座的港產片,剛好兩者都是有關法庭、法律、公義,前者更引起公眾對陪審團制度的討論。陳文敏教授看罷兩齣電影後,為《綠豆》撰文,分三篇講述陪審團制度的前世今生、利弊質疑、程序公義,以及在國安法下陪審團被消失所凸顯的問題。在最後這篇,教授談及沒有陪審團的國安法審訊。===========================國安法規定,律政司司長可以基於三個理由發出證書,指示國安法的案件不設陪審團。這些理由包括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上訴庭便接納了律政司不設陪審團的申請。該案並不涉及國家秘密,亦沒有涉外因素,若是基於保護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這個風險有多大?過往不少涉及黑幫尋仇、恐嚇勒索和有組織罪行等嚴重案件的審訊,均設有陪審團,相比這些案件,在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中,陪審團會遭到人身安全的威脅是否更嚴重?是否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保護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而必須摒棄多年的陪審團制度?可惜,上訴庭並沒有要求律政司司長展示足夠的證據支持其論點,便匆匆放棄陪審團制度這項重要的程序保障。法院認為,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案件,改為由三位高院法官審理,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不會遭到削減。這觀點忽略了陪審員制度在刑事檢控中的獨特角色,這制度的重點不單在維護公平審訊,更重要的是保證刑事審訊不會偏離社會普遍的價值。這宗國安法的檢控重點,是展示光時口號是否屬於煽動,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市民,那有誰比由普羅市民組成的陪審團更有資格去裁定光時口號的意思?唐英傑案是一宗完全適合由陪審團裁定的案件,專業法官是無法取代陪審團代表社會價值標準的角色。專業法官只能依法判案,但對含有濃厚政治色彩的檢控和空泛的法律條文,陪審團對是非對錯的裁決便更加重要。陪審團的歷史發展,正正顯示這制度乃對異見人士不受當權者以嚴苛法律鎮壓異己的一項重要保障。在「唐英傑案」中,上訴庭將陪審團制度形容為與決定審訊地點相類似的程序決定,實在令人失望。香港至今仍然沒有一宗國安法的案件設有陪審團。有陪審團並不一定等於被告便會被脫罪,但在政治敏感的檢控中摒棄陪審團制度卻沒有提出足夠的理據,只會削弱公眾對法制和公義的信心。冤獄是否比放過有罪的人更不公義?當法院要求公眾不要以審訊的結果是否符合某些政治期望來衡量公義,但法院卻沒有堅持維護公義的程序時,我們應該怎樣衡量公義?這兩齣電影可以探討的法律問題還有很多,例如我們的制度如何看待弱智的被告?控辯雙方在刑事檢控中的責任,以至何謂沒有合理疑點才能入罪等。由於篇幅所限,這些問題只能留待有機會在日後再作探討。重溫前文:從「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看陪審團制度和程序公義 (上)從「正義迴廊」和「毒舌大狀」看陪審團制度和程序公義 (中)▌[海外隨筆]作者簡介陳文敏,前香港大學公法講座教授,2021年退休後,旅居英國,並出任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客席教授。 ...

  • 收看節目 兩邊走走|第七集(2022年8月19日) [00:00] 開場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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