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一連四天連載) 意圖與罔顧煽動後果 在普通法制度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犯罪者除觸犯法律禁止的刑事行為外,還須有意圖作出該等行為才能構成罪行。法律上的意圖包括蓄意和罔顧兩種情況,例如在處理賊贓的控罪,被告辯稱他並不知道有關財物是賊贓,所以他並沒有蓄意處理賊贓。然而,若在當時的環境下他有理由懷疑相關財物是賊贓,但他卻決定不作查詢,決定冒著相關財物可能是賊贓的危險而作出處理,而這個冒險是不合理的,在這情況下,被告便可被裁定罔顧後果,有足夠的意圖觸犯處理賊贓的罪行。 這裏可以看到,罔顧後果的意圖會大大增加被入罪的機會。即使犯罪者並不蓄意犯法,只要他相信他的行為有一定的風險,然後作出冒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便足以令他入罪。對報刊媒體的編輯而言,在刊登讀者來稿或博客文章時,編輯可能絕對沒有意圖發布煽動刊物,但只要他們知道發布這些刊物會有一定的風險,而他們冒這風險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他們便可能觸犯煽動罪。 報刊媒體的步步為營 當煽動的定義是如此模糊的時候,任何可能會觸動政權神經的文章,編輯都要面對一個非常困難的決定:為求自保,不去刊登稍有風險的文章,或在仔細考量後認為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然後冒險刊登,期望這些文章不屬於煽動刊物。一旦這些言論受到當局指責,不論指責是否合理,媒體都要面對很大的壓力。過往便有媒體因為作者被不同的政府部門多番投訴後,決定終止與作者的合作,停刊該作者的漫畫。 筆者早前發表了一篇文章,針對探討修改國安罪行犯假釋機制,焦點在其具追溯效力,筆者認為法例含糊,而追溯效力對正在服刑的人士並不公平[1]。即使這只是法律意見,亦隨即受到當局的公開譴責。這些例子,均顯示媒體所面對的壓力,當煽動意圖擴展至罔顧後果,媒體便更加如履薄冰,若不想身陷囹圄,便只能作出自我審查,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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