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終審法院於8月12日對2019年的「8.18流水式集會案」作出最終判決,判處被告人敗訴,維持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案件再度引發了社會對香港法庭能否捍衛人權和公民自由的質疑,以及海外法官的留任能否為香港的法律發展,尤其是在法治和人權方面帶來正面的作用。 這種關注並非毫無根據。國安法的實施已經削弱了司法獨立,限制了法庭的權力。香港政府積極地展開法律戰,通過立法、拘捕、檢控及施加行政命令等手段,壓制市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同時,當局採取「追究到底」的態度,對檢控失敗的案件積極提出上訴。在這個脈絡下,公眾很難天真地以為法庭僅僅是法律的仲裁者。畢竟法庭對於法律的裁決和解釋,直接影響著香港市民的權利。 法院判決未彰顯公義 面對威權壓境,香港人曾經寄望於法庭,視其為維護法治和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令人遺憾的是,各級法院的許多判決往往令人失望,未能彰顯公義,判詞中對人權的理解亦常常忽視國際標準。一些法官似乎也已經接受在政府鎮壓異見和自由的行動中扮演角色,為其提供法律支持。 回顧「8.18流水式集會案」的背景,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的集會吸引了數以萬計的人參與,擠滿維園、銅鑼灣及金鐘一帶的街道,是反修例示威浪潮中最大型的活動之一。主辦方稱當日有170萬人參與,並且全程和平。政府當晚回應指「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盡快回復社會秩序;當一切平靜之後,政府會與市民展開真誠對話,致力修補撕裂,重建社會和諧。」結果政府於翌年四月以《公安條例》檢控9人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所有人均被判有罪,經上訴後獲判5至12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部分被告獲准緩刑。這些被告人都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領袖及民意代表。 在此次判決中,終審法院重申了現行《公安條例》中「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合憲性,認為該罪行屬於對集會自由的合理限制。法庭指香港已在法理上充分確立對憲法挑戰的處理方法,市民可對法例、政策、政府的行為及決定提出合憲性的挑戰和相稱性的質疑。基於法律制度及憲法的差別,法庭不應跟從英國案例就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作出相稱性評估,以考慮有否對被告人的集會自由造成相稱(或不相稱)的限制。同時,法院指出,即使集會未造成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或暴力行為,且被告人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律政司或法院仍有權以「未經批准集結罪」進行檢控或定罪。法院還提到,現時有獨立的上訴委員會及司法覆核程序來保障集會自由。 法庭沒正視集會權利...

  • 收看節目 英乘小艇非法入境者增,處理移民成工黨首難題 英國警方正全力追捕參與近期反移民暴亂的示威者,目前已有逾千人被捕,約600人被起訴。內政部透過社交媒體公布多起判刑及上庭消息,警告暴亂最高可判刑十年。隨著示威平息,非法入境船民問題再次成為焦點。8月11日,703人乘小艇偷渡到英國,是工黨上台後人數最多的一天,其中2人遇難。今年已有逾1.8萬人乘小艇抵達英國,比去年同期增加13%。 首相辦公室表示,偷渡增加與取消保守黨的盧旺達遣返計劃無關。首相施紀賢強調打擊偷渡組織的重要性,並計劃與意大利總理聯手,將此列為歐洲刑警的首要任務。反對黨保守黨則批評施紀賢應對暴亂不力,並指其只關注多元文化,忽視背後問題。 自2018年將偷渡問題列為「全國緊急事件」以來,已有超過13萬人乘小艇偷渡英國,令政府財政負擔日增。為安置難民,英國從2019年的15間收容酒店增至去年的400間,納稅人去年負擔達31億英鎊。現任財相警告,為填補220億英鎊財政缺口,可能需縮減開支並加稅。...

  • 收看節目 是「岌岌可危」還是「顛倒黑白」? 向香港終審法院辭任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辭職不足一個星期,他在6月10日星期一於英國《金融時報》,以標題「香港法治岌岌可危」撰文交代原因。文章一開始明確表示,5月底法庭裁定初選 47人案中,14 名不認罪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是否定了立法會反對預算案的憲制權力,他指這裁決法理上說不通。雖然仍有可能經由上訴去糾正,但裁決顯示香港司法呈現的病癥正在加劇。...

  • 收看節目 47人案判詞具爭議,兩終院法官先後請辭;多國關注六四35,港府嚴管措施被批;中資電商巨企進駐,倫交所揭新一頁? 兩邊走走|第97 集|2024.6.7 全集內容...

  • 收看節目 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域法院以5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他原先因為認罪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判監3年8個月,但控方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刑期必須為「5年以上」,最終法官改判監5年。呂世瑜未能獲得全數刑期扣減,他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上星期二被駁回。要解讀這份影響深遠的判詞,首先要理解「認罪扣減」此一普通法原則。上訴庭於2016年吳文南案,制定「認罪扣減」幅度的指引,如果被告在未定審期時認罪,最多可扣減三分一刑期。愈遲認罪,可以扣減的比例就愈少。翻查今次判詞,呂世瑜所涉及的控罪,即《國安法》第21條,若罪行情節嚴重,要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就判處5年以下。上訴一方指「5 年以上刑期」只是量刑起點,終院反駁指,條文的用字:「處」,以及英文的 shall be sentenced,明顯為「強制性措辭」,訂明刑期下限。又指上訴方的說法「是賦予文字不能包含的意思」,根據判詞的量刑指引,法官判刑時,要先考慮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罪行的嚴重性,以決定量刑框架。下一步,再於框架以內決定量刑起點,並考慮加刑或者減刑的因素,即使運用「認罪扣減」原則,都不可扣減至低於刑期下限。《綠豆》請來港大法律學院前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為我們講解今次判詞的意義和影響。到留言區或...

  • 在 2023 年 6 月 5 日早上步行到終審法院,已見不少記者朋友。我傻傻地以為可以進入法院,原來此日只是領取書面判辭,記者跟著進去,其他人則留守在法院外。...

最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