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因不明原因,開審日期從原定的2025年11月被延至2026年1月22日。這已是法院定於5月6 日正式開審後,第二次把審訊日延期。香港政府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的行動,再次成為破壞香港法治與踐踏人權的象徵。李卓人、何俊仁與鄒幸彤三人在未經定罪之前,已被長期剝奪自由:李與鄒被還押逾一千五百天,何亦接近一千三百天。這種異常漫長的審前拘留,本身已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與及時受審的權利,構成任意拘留與不公平審訊的雙重侵犯。 長期還押與剝奪自由:制度性濫權的展現 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是一個根據國際人權法調查涉嫌任意拘留案件的專家工作組。工作組已在2023年5月裁定,鄒幸彤的遭遇符合任意拘留五項定義中的四項:無合法依據、因行使基本權利而被捕、未獲公平審訊,以及基於歧視性動機。這是國際社會對香港人權問題最嚴厲的譴責之一。 工作組指出,香港當局對鄒幸彤的拘留理由前後矛盾、指控含糊不清,顯示缺乏合法基礎;她只是和平行使言論與集會自由,卻被以國安名義拘捕;審訊過程中法庭的獨立性備受質疑;更重要的是,當局對她進行長期騷擾和針對,反映出政治歧視。工作組要求香港政府立即釋放鄒幸彤、給予賠償、修訂《國安法》以防任意拘留,並展開獨立調查。 然而,港府非但沒有遵守要求,更以「案件仍在審理」為由迴避回應,甚至聲稱國際調查可能構成「藐視法庭」。這種態度正如工作組所批評,是以本地法律凌駕國際人權機制,公然違反港府在《公約》下的義務,進一步暴露出政府對國際問責機制的敵意與傲慢。 長期審前拘留:製造妥協與認罪的制度陷阱...
「初選47人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大規模的案件,亦是香港政府清剿民主派政治力量的關鍵一步。案件由檢控至判刑橫跨三年八個月,45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兩人脫罪。超過一半被告遭審前拘留,截至判刑日被還柙超過三年。案件日前判刑,45名被告中,戴耀庭遭判10年監禁,其餘分別被判處四年兩個月至七年監禁,總刑期合共245年。 我們指出,香港政府武器化法律,執意以嚴刑峻法打壓民主運動及公民參與的權利。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強調,表達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是受人權保障的行為,但香港的國安法律將行使這些權利視為犯罪,並對公民社會的其他成員造成重大寒蟬效應。高級專員呼籲上訴法院應依照香港特區所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仔細審查這些定罪和判刑,推翻不符合人標準的案件。 這幾年間港府大張旗鼓將初選定調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將47名被告形容為「不理香港市民死活,挾持民主、自由的旗號」的罪人。我們應如何面對政府對初選案被告的負面標籤?以及如何看待這些為香港民主運動而坐牢的人? 思想有罪?良心犯的定義 1961年5月28日,英國律師Peter Benenson於《觀察家》(The Observer)發表題為〈被遺忘的囚犯〉(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