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三罪罪成,法官星期一開始聽取黎智英連同其餘八名被告的求情陳詞。就本案的量刑原則,法官李運騰多次提到本案量刑只有考慮被告是否「罪行重大」一個條件,關乎罪行本身,沒有提及「首要分子」,顯示各被告在案中角色似乎對量刑影響不大,這或將直接影響案中其餘被告的刑期。 黎智英上月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共三罪罪成,而六名前高層包括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總編輯羅偉光、《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及主筆楊清奇,以及律師助理陳梓華及李宇軒則分別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重大罪行刑期10年或以上 控方今陳詞指,本案所牽涉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須考慮被告是否「罪行重大」。 法官李運騰指,「罪行重大」字眼分別在《國安法》的三條條文出現,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勾結外國勢力罪條文,而前兩者涉及三個分級,即「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積極參加」、「其他參加」。前兩者的被告似乎只要符合「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條件,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 10...

  • 收看節目 黎智英案進入求情階段,三位國安法官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罪名成立,頒下 855 頁判詞。《綠豆》法律篇,就法院定罪理據,逐項詳細分析,探討達致定罪的理據是否合理,並從法律觀點上,指出判詞未能令人信服的地方。講者: ▌陳文敏|香港大學前法律學院教授 ▌黃瑞紅|大律師...

  • 收看節目 黎智英被判三項罪名成立,兒子黎崇恩接受《綠豆》訪問時表示,雖然判罪意料之內,但對五年都找不到好證據,而裁定有罪,認為「好 Crazy」! ...

  • 收看節目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8歲),被控一項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全部罪成。 ⚖️ 回顧橫跨五年半的案件 ⚖️...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兒子黎崇恩在父親被定罪後,於倫敦與律師團隊會見傳媒。他表示:「今天,對所有相信真相、自由與公義的人而言,都是黑暗的一天。」他指出,家人對父親一案的有罪裁決感到悲痛,但並不意外。他們一直清楚,父親之所以遭到檢控,只因他勇敢從事新聞工作,並始終如一地堅守民主價值。今天的定罪,是中國及香港當局多年迫害的結果,是對大家所珍視價值的公然攻擊。他促請英國政府挺身而出,捍衛這些價值,在為時未晚之前,促成父親的獲釋。▌黎采:健康急速惡化 盼國際繼續施壓黎智英的女兒黎采透過新聞稿表示,她過去幾年一直身處香港,親眼目睹父親的健康急速惡化,以 78 歲高齡,在惡劣的環境下被關押了五年。她希望美國能繼續施加壓力,讓父親回到家人身邊,得以安靜地康復。▌法律團隊:裁決為香港法治「抹上污點」御用大律師Caoilfhionn Gallagher稱,今天的裁決,為曾經令人稱羨的香港法律制度抹上污點。在違反國際法的情況下被囚禁長達五年,現在是時候結束這場荒謬的程序,立即釋放黎智英。若中國未能即時且無條件釋放他,國際社會必須追究中國的責任。▌英國政府:譴責政治動機檢控 再促即時放人英國外相顧綺慧(Yvette Cooper)發表聲明,表示英國譴責針對黎智英的政治動機檢控,而該檢控導致今日的有罪裁決。黎智英因和平行使其言論自由權利而成為中國及香港政府的針對對象。北京強加於香港的《國家安全法》,旨在噤聲中國的批評者。英國已多次呼籲撤銷《國家安全法》,並終止對所有依該法被起訴人士的檢控。英國會再次呼籲立即釋放黎智英,確保他獲得一切必要的治療,並全面接觸獨立的專業醫護人員。▌156日審訊後 三項控罪全部罪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8歲),被控一項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在2023年12月,在高等法院由三位國安法官審理達156日,今早迎來裁決,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全部罪成,法官押後至1月12日一連四天聽取黎智英及案中另外8位認罪被告的求情。 ...

  • 收看節目 黎智英案裁決,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智英三罪罪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8歲),被控一項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全部罪成。黎智英的兒子黎崇恩在倫敦舉行記者會回應。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8歲),被控一項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在2023年12月,在高等法院由三位國安法官審理達156日,今早迎來裁決,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全部罪成,法官押後至1月12日一連4天聽取黎智英及案中另外8位認罪被告的求情。 法庭頒下共855頁裁決書,在背景中提到「引渡條例修訂草案」,指黎智英認為修例草案是經刻意策劃,針對像他一樣的中共政權反對者,相信修例草案是中共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惡毒陰謀,旨在削弱香港的法治、人權和自由。黎智英於是利用《蘋果日報》鼓勵市民上街及抗議修例草案。及後示‍威演變成抗爭運動,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是‍走在抗爭運動最前線的其中一員。 在審訊期間,黎智英與法官杜麗冰多次就黎智英是否「政治犯」而爭論,法庭在判詞中再重申黎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根據控方四名從犯證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的證供,他們各自供述黎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之為「鳥籠」自主。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會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蘋果日報》社論的作者必須得到黎的許可才獲聘用,而作者均明白他們需跟從報章的基本立場。 就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裁定涉案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而黎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下述目的: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而《蘋果》高層及其他人認同黎,對黎的行為知情且願意參與其中。 法庭又指,從證供看到,黎在WhatsApp與Mark...

  • 收看節目 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六名編採人員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罪,法庭於12月15日裁決。黎智英由2020年12月31日開始被囚,至今還押超過1800日。 ...

  • 大埔宏福苑的五級大火造成最少159人死亡,逾千人痛失家園,全球媒體均大篇報道,多國元首致詞慰問,特區政府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又設立基金協助居民善後,中央政府負責港澳工作的大員也親臨深圳督導。連日來事態發展顯示,這次人禍涉及多個制度漏洞,特區政府能否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調查,找出這些漏洞並一一堵塞,關乎民眾對香港未來的信心,關乎香港是否一座安全宜居的城市,這次火災善後考驗的是香港特區的全部底蘊。 大火剛發生不久,特區政府官員便面對傳媒和市民尖銳質詢,因為不是一幢大廈起火,而是七幢正在維修的大廈相繼起火。大廈外搭了棚架,棚架上了圍網,火勢沿著棚架棚網迅速蔓延,傳媒的提問很自然就落在棚網是否符合阻燃標準。保安局長鄧炳強公開表示棚網符合防火安全標準,但四日後便被迫改口。廉署調查顯示,部分棚網樣本經測試不符標準,懷疑承判商使用了廉價的不阻燃棚網。 傳媒調查又發現,由同一承判商負責的其他地盤,大廈外的棚網無端下架,市面上符合阻燃標準的棚網被搶購一空,更有傳媒調查發現,這類棚網多源自內地,防火檢測證書也是內地單位簽發,向來存在信用疑竇,供應商與檢測公司的資料數據無法對上,外界查證困難。 種種跡象顯示,香港的工程公司可以很容易買到廉價的非阻燃棚網,與合標準的棚網混合使用,遇到政府人員查詢,只要出示內地發出的棚網安全證書,便可蒙混過關。面對這樣巨大的制度漏洞,建築商和維修商能抵受引誘,堅持使用較昂貴的阻燃棚網嗎?市民今後看到建築物外牆搭了棚架、上了防沙塵外揚的圍網,能夠相信這些棚網安全嗎?難道要政府部門不斷抽樣檢測,來確定每張棚網都安全嗎?怎樣確保棚網上的安全證書標記不造假? 刑事調查無法堵塞制度漏洞 怎樣確保今後地盤用的棚網安全合規?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極不容易,因為它涉及內地的生產商和檢測單位,也涉及香港的工程公司和各級判頭,這條供應鏈上每一環都有可能弄虛作假。特區政府原本以為只要棄用竹棚,改為使用金屬棚架,便可消除棚架導火風險,但這次大火顯示,竹棚主因論不足為憑,就算竹棚被金屬棚架取代,若棚上圍網不阻燃,火勢迅速蔓延的風險仍在。刑事調查可以懲處個別黑心工程商,卻無法堵塞制度漏洞,恢復市民信心。 除了棚網,火災迅速升級的另一個原因,是承判商在大廈窗戶外,用了易燃的發泡膠物料遮擋窗戶,避免外牆工程震碎玻璃窗,這個漏洞太過顯而易見,到場巡視火災的官員很早便注意到這個問題。然而,傳媒和公眾一直無法明白,承判商為何如此大膽,在窗戶這樣當眼位置蓋上使用易燃物料?更加難以解釋的是,勞工處曾16次巡查宏福苑維修地盤,為何一直沒有發現如此明顯可見的漏洞?只要有一個地盤工人舉報,檢查人員拿一塊回去檢驗,就能發現整幢大廈被蓋上極多塊易燃物,這樣巨大的安全漏洞,該如何解釋,可如何補救?...

  •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因不明原因,開審日期從原定的2025年11月被延至2026年1月22日。這已是法院定於5月6 日正式開審後,第二次把審訊日延期。香港政府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的行動,再次成為破壞香港法治與踐踏人權的象徵。李卓人、何俊仁與鄒幸彤三人在未經定罪之前,已被長期剝奪自由:李與鄒被還押逾一千五百天,何亦接近一千三百天。這種異常漫長的審前拘留,本身已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與及時受審的權利,構成任意拘留與不公平審訊的雙重侵犯。 長期還押與剝奪自由:制度性濫權的展現 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是一個根據國際人權法調查涉嫌任意拘留案件的專家工作組。工作組已在2023年5月裁定,鄒幸彤的遭遇符合任意拘留五項定義中的四項:無合法依據、因行使基本權利而被捕、未獲公平審訊,以及基於歧視性動機。這是國際社會對香港人權問題最嚴厲的譴責之一。 工作組指出,香港當局對鄒幸彤的拘留理由前後矛盾、指控含糊不清,顯示缺乏合法基礎;她只是和平行使言論與集會自由,卻被以國安名義拘捕;審訊過程中法庭的獨立性備受質疑;更重要的是,當局對她進行長期騷擾和針對,反映出政治歧視。工作組要求香港政府立即釋放鄒幸彤、給予賠償、修訂《國安法》以防任意拘留,並展開獨立調查。 然而,港府非但沒有遵守要求,更以「案件仍在審理」為由迴避回應,甚至聲稱國際調查可能構成「藐視法庭」。這種態度正如工作組所批評,是以本地法律凌駕國際人權機制,公然違反港府在《公約》下的義務,進一步暴露出政府對國際問責機制的敵意與傲慢。 長期審前拘留:製造妥協與認罪的制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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