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看節目 47人案,法庭正處理各人求情。當日曾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 (Paul Harris),兩年半前,接受警方國安處警誡會面後,即晚離港赴英,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夏博義在英國倫敦接受《綠豆》訪問。 夏博義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曾批評《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牴觸《基本法》,被港澳辦、中聯辦點名猛烈抨擊,指他是「反華政客」。這位屬英國自由民主黨的成員,在七月的英國大選,會出選Aldershot...
收看節目 六四35周年維園燭光不再。 今年六四35周年,亦是23條立法後首個六四,香港警方早在6月3日,已經在維園、銅鑼灣一帶派駐大批警力。除了軍裝和便衣警員,亦有全副裝備的反恐特勤隊,及「劍齒虎」裝甲車在不同駐點戒備。 六四當晚,歐盟駐港辦事處署理主任及至少9個外國駐港總領事或代表,曾經現身維園,期間未見警方阻撓。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就在窗邊亮起電子蠟燭;此外,歐盟駐港辦事處、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等駐港領事館均有在社交媒體出文悼念;德國駐港領事館亦有轉發歐盟的帖文。 想知道六四35周年香港的情況,請收看EP97《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收看節目 為何基本法安排被指危害國安? 初選47人案裁決,法庭確認45名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於濫權,屬非法手段,是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關鍵。 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基本法》條文內,有列明當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後,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亦有機制讓行政長官取得臨時短期撥款。即使行政長官被迫請辭,《基本法》已列明後續安排,令政府繼續運作,他不明白為何事件構成「顛覆政權」。想知道這份影響深遠的判詞存在多少爭議,請收看EP97 《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經過118天的審訊,法庭在多名被告被囚達1,189天後作出判決,裁定在47人初選案中不認罪的16名被告,當中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這宗案件涉及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個是較廣泛的問題,即法院如何解釋《國安法》?第二個是較具體的問題,即為何一項為《基本法》所容許的行為會構成顛覆政權罪?這次檢控是建基於《國安法》第22(3)條,控辯雙方同意案件並不涉及任何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因此,控罪的元素是各被告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而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於是,案件的兩個重要元素是何謂「非法手段」及這些手段如何「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這兩個問題均涉及法院如何詮釋《國安法》這法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主要涉及事實的裁決,即各被告的具體行為。本文只集中討論前者的法律問題。 無限放大國家安全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判決是令人失望的。判詞表達的強烈訊息是國家安全凌駕一切。誠然,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國家安全是否便要壓倒一切?國家安全不等如壓制自由,但國家安全的定義愈模糊,涵蓋的範圍愈廣泛,自由和基本權利被剝奪的風險便愈高。全世界每個國家都有國家安全的考慮,在極權國家,國家安全往往定義模糊,政府便可借國家安全之名,實行鎮壓言論、打擊異己之實;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國家安全同樣相當重要,但國家安全只是限制基本權利的一個合法目的,政府得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在普通法國家,法院便是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的重任。《國安法》要在普通法制內施行,於是,《國安法》第四條便清楚明確指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院亦須保障《基本法》和國際公約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可惜,在洋洋三百多頁的判詞中,我們只看到法院多番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卻連一次也沒有提到《國安法》第四條!在解釋《國安法》的時候,法院似乎忘記了這條法例是在普通法制度內執行,亦似乎遺忘在普通法內,法院同時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利益同保障市民權利的憲制責任。當法律條文不清晰時,普通法容許法院參考行政機關在立法會引入法律草案時的説明,但這只供參考作用,法院過往亦多次提醒要小心處理這些説明:這些説明很多時只是政治言論,解釋法律是法院的權力,得客觀和根據法律原則行使這權力,過分強調政府的言論,很容易變成由行政機關主導法律的解釋。在這宗案中,法院大篇幅引述人大通過《國安法》的說明和528決議,以支持所謂的立法原意,但這些説明背後的理念是任何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的行為都是不能允許的。當法院不加思索,囫圇吞棗地接受這説明,甚至將這些政治言論當作法律條文般來解釋,強調説明的英文譯本遺漏了中文原文中「任何」一詞。這種處理,已遠超普通法引用官方在立法時的説明的限制,亦自然或不自覺地全盤輸入了國家安全壓倒一切的內地價值觀念,而忘記或忽視了普通法對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尊重和維持一個兼容、容忍和多元社會(broadmindedness, tolerance and diversity) 的價值觀。《國安法》是國家通過的法律,本質是一條刑法,刑法的本質就是透過一個機制合法地奪去被告的人身自由,觸犯《國安法》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在解釋這樣嚴峻的刑事條文時,普通法一個基本原則是刑法的範圍一定要清楚明確,在剝奪人身自由時,立法機關有責任將違法的界線清楚界定。若果法律太過含糊,法院不會越俎代庖,執行含糊的法律,而是會給予相關條文一個狹窄的解釋,以保障人身自由,這稱之為「合法性原則 」(Principle of...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來自法庭。香港法院就47名參與立法會初選的泛民人士被控串謀顛覆政權案頒下裁決,除2名不認罪被告因控方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其餘14名不認罪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連同已認罪的31名被告將於稍後量刑,這項裁決顛覆了外界基於常識常理對顛覆罪的認知。 此外,「六四」35周年前夕,香港警隊進入高度戒備,嚴防一切悼念活動,也具體說明了在國安法治港的新時代,港人已失去在香港悼念「六四」的自由,悼念活動只能轉移到多個海外城市。 47案判決 47人案的裁決令常人難以理解,主要原因有三個,扼要闡述如下: 顛覆新定義 (一)案中被告人被指串謀之事,乃協調參選名單以增加總體勝算,謀求取得立法會半數(35席)以上席位,然後藉否決財政預算案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答應包括全面普選等五大訴求。這串謀之事即使付諸實行,也只是令政府面對預算案有被否決的政治危機,或要按照《基本法》規定,以之前一年的預算開支維持政府運作,然後解散立法會重新選舉,若重選的立法會仍否決預算案,則行政長官須辭職改選。 這些政治後果雖然嚴重,但全都是《基本法》有明文規定該如何處理的,按常理常識來看,根本扯不上顛覆政權,但裁決摘要卻說:「法庭在考慮過『顛覆』一詞的通常涵義、導致制定《國安法》的社會情況,以及法庭對『國家政權』一詞的理解後,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換言之,法院認為只要立法會過半數議員不與政府合作,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便是癱瘓議會、嚴重干擾阻撓行政機關履職,便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收看節目 *警方於六月三日再拘捕一人,消息指為鄒幸彤舅父* 六四35周年前夕,警方國安處首次引用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拘捕多人,指他們涉嫌違反條例第24條「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被捕人士當中,包括正在大欖女懲教所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被捕人士住所,檢取一批與案件有關物品,包括涉嫌用作發布具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裝置,警方在之後一日再有行動,拘捕多一名53歲女子,指她涉嫌「以金錢資助羅冠聰及其他人士」,違反「資助他人分裂國家」罪。想知道這宗案件來龍去脈,請收看EP96《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
收看節目 此案審結會為香港帶來甚麼影響? 47 名因參與2020年7月立法會選舉民主派初選人士,被控違反國家安全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周四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特區政府發稿,行政長官李家超重申,本案共47人被起訴,45人被定罪,顯示犯罪計劃的規模和嚴重性,裁決顯示法庭確定本案發生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想知道判詞理據和外界反應,請收看EP96《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以往每年6月4日晚上,香港的維多利亞公園都會舉行六四燭光晚會,市民到場燃點燭光悼念六四。據支聯會的數字,2012年、2014年以及2019年的參與晚會人數高達18萬人次。直至2020年,警方首次拒絕批出六四晚會的「不反對通知書」,獲政府批准舉辦的六四晚會在香港成為絕響。 六四35周年將至,讓我們一起回顧六四燭光晚會在香港的前世今生,以事實為歷史作見證。 1990-2019年:我們的六四晚會 1990年6月4日,支聯會首次舉辦燭光晚會,主題為「平反八九民運」,當晚共15萬市民前往維園悼念六四鎮壓中的死難者。 支聯會的全名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北京八九民運期間由司徒華於香港成立,其後支聯會一直舉辦愛國民主運動,每年六四的維園燭光晚會是規模較大的悼念活動。...
英國倫敦警方日前以《國家安全法》下的「協助外國情報機關」及「外國干預」罪起訴三名男子,案件早前於西敏裁判法院提堂。據控罪顯示,三人涉嫌同意並執行可能為外國情報部門提供實質協助的資訊搜集、監視、及欺詐等行為,而案件涉及的情報機關來自香港。有關案件的新聞報道甫出,旋即引起各界關注。值得討論的,除了是港人在外地的人身安全,還有「國安法」這一回事。英國《國家安全法》於2023年7月經上、下議院批准並通過,亦是英國首次將「外國干預」列為刑事罪行。條例賦予執法機關更多的執法權力,例如允許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內政部發言人稱,只有在緊急行動的極端情況下,警察才可以使用這項權力。「外國干預」及「協助外國情報機關」罪行不是英國獨有的國安法罪行,香港早前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基本法》第23條)亦有同樣罪行。或許我們可以從聯合國人權專家對香港23條立法的批評,一窺在國際人權標準下,影響深遠並且與國安家全相關的法例應符合什麼原則。香港的23條立法聯合國人權專家早前發出聯署信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嚴重的侵害人權風險,並對港府無視專家一直提出的建議表示失望,建議全面檢討條文。在長達18頁的函件中,人權專家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對《條例》內容逐一詳細分析。一開首,他們便表明不相信《條例》人權保障的條文有效。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2年審議香港情況時,指《國安法》凌駕於其他法例,因而使人權公約的保障無效。專家因而認為,在國安法律下,香港的人權憲制保障遭減損,預警當《條例》的執行或解釋和人權原則有衝突時,將和《國安法》一樣凌駕於人權保障之上。專家亦列舉《條例》多項含糊空泛的定義,警告缺乏確定性的法例,不單違反人權公約的規定,尤其在缺乏有效人權保障和制衡機制下,很可能發生任意和歧視性執法,對各種本應受保障的權利均有重大和不當的限制。例如,《條例》訂明「國家安全」的涵義,但盡是空洞和可爭議的概念,例如「人民福祉」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然而,該虛無又主觀的涵義適用於所有提述國家安全的法例,亦是多項控罪、拘留、監禁、政府權力和非常程序的關鍵元素。誰是「境外勢力」?「境外勢力」的涵義同樣適用於多項條文,例如作為境外干預罪的控罪元素,但其涵義廣泛亦欠明確,例如何謂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在此含糊的定義下,聯合國符合「境外勢力」下「國際組織」的定義,因此公民團體參與聯合國的任何機制,有可能被認定為配合境外勢力。再加上「使用不當手段」的定義同樣不清晰,例如揭露人權侵害事件可能被指損害某人名譽,構成不當手段,因而面臨刑事檢控和不合理的刑罰。尤其是此罪行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專家指出,中國本來就是聯合國的成員國之一,持續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及當中的決策過程,將公民團體與聯合國的合作刑事化,有違中國一貫參與聯合國事務的做法和其國際法責任。他們同時就《條例》設立的罪行逐項審視,指出罪行有可能違反國際法的合法性原則,而且侵害免受任意拘留的自由,以及意見和表達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和參與公共事務等的權利。專家檢視《條例》下的政府權力和非常程序,提出多項關注,包括延長被捕拘留期限及限制延聘法律代表、刑罰不必要和不符比例,以及域外法權使海外的香港居民丶社運人士及人權衛士面對更高的跨國鎮壓風險等。專家強調,函件尚未包含他們對《條例》的人權缺失的所有觀察;他們信納《條例》不必要地及任意地限制意見、表達、和平集會、結社、參與公共事務的自由,以及公平審訊、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不符適用於香港的人權責任。他們提醒我們,過於空泛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和措施,會對公民社會和行使權利造成寒蟬效應。自主、蓬勃的公民社會,是促進人權保障和可持續發展的根基。市民自由表達意見、參與公共事務,更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反之,當市民認為政權可隨意解釋和執行法律,制衡和人權保障均失效時,理所當然會導致對有關法例和措施的正當性的質疑,繼而破壞市民對法律的尊重和守法意識。正當的反恐、維護國安措施,大多有賴人民的配合和支持;欠缺合法性的國安法例和執行,則恐怕只會帶來反效果。例如英國的《國家安全法》在人權、警權的問題上並非毫無爭議,但至少在「香港駐倫敦經貿辦官員涉間諜案」上,我們可以看到英國政府以國安法打擊威權政府意圖進行「跨境鎮壓」的行為,令流亡人士及身居異鄉的人可在英國行使權利和自由而毋須擔驚受怕。 參考資料:函件於 3 月 22 日發出,並按機制在聯合國網頁公開。函件連結: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8893六位人權專家:Irene Khan: 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Farida...
收看節目 英國外交部新一份《香港半年報告》出爐。 有別於過往《報告》前言,外相卡梅倫在他首份《報告》中,第一次表明重視移居英國的香港人社群,更派定心丸,指會保障他們的安全。 卡梅倫指香港政府試圖境外執行《香港國安法》,警方為遏制行使表達自由權利,去年懸紅通緝13名海外人士,當中有人目前定居英國。卡梅倫強調《香港國安法》在英國並無效力,英國與香港或中國目前亦無有效的引渡協議,英國不會容忍任何外國勢力意圖恐嚇,騷擾及傷害在英國境內人士。 英國政府將有何行動,請收看EP90《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