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3日,行政長官刊憲公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制定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修訂,該等修訂並於同日生效,賦予警方廣泛權力,包括搜查、檢取、限制行動以及沒收財產的權力。[1] 其中尤為重要的是新增第13A條,賦權律政司司長向法院申請沒收令,以沒收被定罪人士的財產,而該等財產被合理懷疑曾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2] 該條文適用於任何被裁定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被判處10年或以上監禁的人士,並明確適用於在該條文生效前已被定罪或判刑的人士。[3] 2026年4月,律政司司長依據該條文申請沒收黎智英價值1.3億港元的財產。黎智英於2025年12月15日因《國安法》下的勾結罪被定罪,並於2026年2月9日被判處20年監禁。 本文主張,《實施細則》中引入的追溯性沒收制度,極有可能屬越權(ultra vires)。 一、附屬立法(Deleg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