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中作出判決,裁定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政府有積極義務設立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並配備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終審法院給予兩年的暫緩期,即政府應在2025年10月27日前建立相關的替代法律框架,以履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積極義務。經過近兩年的時間,政府於2025年7月9日公布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並於7月11日將法案刊憲,隨後於7月16日提交立法會首讀並展開二讀辯論程序。 目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經過四次會議後已完成逐項審議,下一步將提交報告予內務委員會,隨後恢復二讀辯論。政府已表明,希望能在10月底的限期內完成立法,以履行終審法院的命令。 沒有實質公眾討論 儘管此次立法象徵香港在保障同性伴侶權利的議題上邁出重要一步,但整個立法過程完全由政府主導,欠缺公眾參與。從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可見,當局所謂的「公眾諮詢」部分,僅簡略引述了立法會議員支持或反對的意見,卻未有進行任何實質的公眾討論,社會各界及關鍵持份者的聲音遭到忽略。 此外,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亦只透過書面方式收集市民意見,而非舉辦公開的聽證會議,進一步限制了公眾參與立法討論的空間。是次立法的目的是要建立替代法律框架以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法律承認的身份。政府怎能忽視他們的聲音呢?...
香港政府近年積極提出「軟對抗」的概念,將其作為新一輪政治管控的重要論述工具,並透過修改政策、實務執行及法例,以打擊政府眼中的「軟對抗」。 在香港的政治環境中,「軟對抗」一詞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4月15日,時任中聯辦主任、香港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在「全民國安教育日」中提出。他指出:「凡破壞國家安全的,屬『硬對抗』,就依法打擊;屬『軟對抗』,就依法規管。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然而當時政府及社會對於「軟對抗」的定義,並未有十分一致的定義及細緻的討論。 積極建立法理依據 「軟對抗」一詞並非法律術語,而是政府近年來透過公開發言、媒體論述以及政策文件逐步構建的政治概念。近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接受建制傳媒專訪時進一步闡述,指出「軟對抗」是外部勢力或其代理人透過看似與國家安全無關的議題,利用假新聞、偏頗報道或文化藝術等渠道,以輿情發酵、文化滲透的方式分化社會,令市民不信任政府,產生敵意及負面情緒,甚至挑動香港與內地的矛盾。 鄧炳強的說法令人感到憂慮,因其定義實質上是將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煽動意圖」、「境外勢力」、「外國代理人」等刑事元素扣連到「軟對抗」的概念上。這代表當局正積極建立相關的法理依據,使執法機關能合法地進行調查、監控及打擊行動,甚至把「軟對抗」看成了「硬對抗」處理。 事實上,近年政府已在行政法律、資助審批、政府合約及場地條款,以至探訪在囚人士等不同層面加入國安條文,都是政府聲言打擊「軟對抗」的措施。近日有建制傳媒指控民間研究團體研究香港生態旅遊、廢物回收政策是製造軟對抗、獨立書店舉辦書展活動是建立軟對抗團夥,令人感到山雨欲來,當局可能將有另一波的打壓行動。此情況亦反映政府的杯弓蛇影,把市民看成「無處不對抗」的敵人。 市民根深柢固價值觀構成對政權的挑戰...
近日香港政府提出修訂《監獄規則》,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提出多項改動。修例內容不僅收緊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更在法理上鞏固了對政治犯的壓迫手段。這些變動標誌着當局試圖透過法律「合法化」權力擴張與人權倒退的趨勢。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五大方向:(一) 強化監管探訪制度,賦權懲教署可因國安理由限制甚至禁止探訪,包括宗教探訪;(二) 賦權當局就「危害國安」或「妨礙司法公正」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限制在囚者與特定律師或註冊醫生聯繫;(三) 廢除還柙人士穿著私人衣物及收受自備食物的制度;(四) 擴大管制在囚者通信、交往、閱讀刊物與消遣品的條文,並納入「國家安全」為考量因素;(五) 將妨礙懲教人員執行職務列為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六個月,並授予懲教人員拘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