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星期我們剛發表了《香港人權報告2023》,又完成了聯合國對中國(包括香港)的人權審議,還沒來得及和大家分享,政府又啟動23條立法諮詢。 人權打壓接踵而來,筆者猜想有人不禁會問:「人權報告有用嗎?侵害已發生,受害者在承受,人權工作能改變什麼嗎?」 老實說,無力感經常來襲。但目撃出生地被破壞,總不能撒手不管。尤其是政府每天在扭曲人權概念,在本地、國際場合大放厥詞,對使用國安法例在香港進行的人權侵害、警暴、市民參與選舉的權利等文過飾非。更甚的是,政府的高壓手段令政治審查成為日常,把國家安全大於一切的意識形態植根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決心要將香港人權問題仔細記錄,撰寫報告,將事實公布以正視聽,也提交聯合國的人權機制跟進。 18個國家的45秒發言 我們去年就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議(Universal Periodic...

  • 香港政府近年不斷以煽動罪打壓異議聲音,嚴重阻礙市民和平行使其言論自由。此罪最不符現代人權觀念之處,在於無論相關言論有否鼓吹暴力或騷亂,都可被視為具有煽動意圖而被定罪。香港法院過往一直依賴一宗陳舊的英國樞密院案例,來捍衛此項嚴厲原則。不過,樞密院在最近的一宗煽動罪案件中,明確地推翻了該舊案例,並表示煽動罪的罪行元素必須包括煽動暴力或騷亂的意圖。這項裁決動搖了香港法院堅持煽動罪毋需與暴力有關的法律基礎,對之後的同類案件帶來重要影響。所謂的「煽動罪」,即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所訂下的罪行。第9條首先定義了七個「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包括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政府、意圖引起對司法的憎恨等等。第10條則列明,任何人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發表具有煽動意圖的文字,或管有具有煽動意圖的刊物等都是犯法,可判被判監及罰款。源於17世紀煽動罪本身是英國星室法庭(Star Chamber)於17世紀初創造出來,以箝制言論自由的惡法。其後,這項罪名在星室法庭解散後融入英國普通法繼續生效,並逐漸散佈至香港等多個英國殖民地。1914年,港英政府制訂Seditious Publications Ordinance 1914,旨在規管香港一些令人強烈反感、具有煽動性、不忠誠、對香港社會與經濟具有顛覆性以及可能會引致騷亂的刊物。政府於1938年修例,正式引入「煽動意圖」機制,借用了普通法對煽動意圖的定義(字眼與現今《刑事罪行條例》的分別不大),明文禁止人民發表具有煽動意圖的文字,香港的煽動罪至此大致成形。由此可見,煽動罪其實是八十五年前的陳舊產物,當時國際上根本還未發展出現代的人權概念,《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重要文件全部都還未出生,但香港政府卻在2023年的今天繼續利用此罪來打壓人民。本港法庭依賴案例被推翻值得留意的是,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並無明文規定煽動罪必須牽涉暴力或鼓吹暴力,因此在近年的煽動案件中,即使許多的涉案言論本身沒有鼓吹實質暴力,但都仍然會被裁定罪名成立(例如羊村繪本就沒有直接煽動使用暴力)。換言之,煽動罪針對的對象是全面包括所有暴力與非暴力的反政府言論,對言論自由帶來不符比例的嚴重侵犯。香港法院並非沒有探討過這個問題。在1952年的Fei Yi...

  • 上月底,聯合國5位特別報告員向中國發出聯署信(註一),關注港府擬立法監管眾籌活動的計劃,認為擬議的法例可能違反部分受國際人權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少朋友好奇,眾籌與人權何干?何以成為國際法下所保障的活動? 簡單而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22條保障人人享有結社自由,包括公民社會團體獲取運作所需的資源的自由。除了資金,這還包括人力資源等。而各國政府嘗試透過限制公民社會籌措資金,打撃結社自由,亦早被聯合國關注。1999年通過的《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第13條便訂明,「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以和平手段純粹為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資源」(註二)。 此外,公民社會是促進人權、民主及法治的重要元素。如果公民社會獲資源的渠道受到限制,將會嚴重削弱人民的結社自由權並威脅公民社會的存續,而依賴公民社會爭取或保障的權利也會受損。(註三) 不當限制明顯加劇 聯合國人權專家在去年就民間社會獲取資源的問題發表專題報告(註四),明確指出民間團體在獲取資金方面,受到不當限制的趨勢明顯加劇。各國政府透過制訂和修訂法律,限制民間組織獲得資源的權利。報告直指,「這些措施往往是在選舉之前和/或針對大規模抗議運動而採取的,並被用來壓制、恐嚇、騷擾人權組織。」許多民間組織被迫減少業務,調整活動,或直接關閉。報告亦以香港《國安法》作為例子,批評當局濫用國家安全、反恐和反洗黑錢的名義,打擊公民社會。該報告亦指出,政府推出的限制措施,亦令民間組織受到過度監管和被排拒使用金融服務。 多年來,聯合國人權機制持續跟進公民社會面對籌措資金的困難和限制,並發表多份報告和意見,重申在國際人權法下,任何對籌措資源的限制都必須是為了追求合法利益,並且必須是民主社會所必需的;限制性措施必須是實現預期目標的最低干預手段。(註五)針對公民團體取得和使用國際資金,聯合國批評政府將外國資助和外部勢力干涉混為一談的做法,以及指控接受外國資金的人權或推動民主的團體為叛國或支持推翻政權的說法(註六)。 此外,聯合國亦關注以「國家安全」和反恐為由限制人權,強調各國政府在打撃恐怖主義或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需要遵守國際人權法。聯合國反恐中注意促進與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報告員就指出,各國不得以國家安全為由,採取鎮壓公民社會的措施,或為鎮壓人民的做法辯解。(註七)...

  • 在定罪之前,法律假設我們所有人都是無罪的,而無罪的人不應亦不需要接受任何懲罰。因此,未審先囚從來都不應被視為一個慣例,而只可是別無他選下才可作出的行為。 不過,事實上未審先囚在香港卻愈來愈普遍。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翻查懲教署資料[1] 發現,不僅總收柙人數於本年度再創新高,還柙候審(即未審先囚)的人數亦比往年上升,並呈現持續增加的趨勢。截至2023年3月1日,香港總收柙人數共8,197人,比2019年的7,023人上升約17%;而同一時期還柙候審的人數亦從1,599人躍升至2,907人,其佔總收柙人口的比例高達35.5%,比2019年的22.8%大幅增加了12.7個百分點。與其他地方相比,台灣還柙候審佔整體收柙人數的比率僅為5.1%[2],新加坡是11.3%[3]、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則為17.3%[4]。 值得留意的是,《國安法》第42條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被告,設下一個非常苛刻的保釋,徹底剔除了有利於保釋的假定(presumption in favour...

  • 過去20多年來,五一勞動節一直是工人參與遊行請願、爭取勞工權益的重要日子。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及幹事杜振豪,早前向警方申請於今年五一舉辦遊行。不過,黃迺元於4月底突然撤回申請,雖然他未有公開交代原因,但據杜振豪表示,黃於當天早上一度失蹤,重獲自由後已經情緒崩潰,顯然承受了巨大壓力,惟限於《國安法》第63條無法透露詳情。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說,任何人認為無能力令活動安全或有序進行而決定取消,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 今次已是近來第三次有主辦者「主動」撤回遊行申請。根據公開的資料及報道,政府的策略似乎是不斷強調甚至誇大集會背後的風險,然後將責任推給主辦者,指稱主辦者無能力維持秩序,再施壓要求對方撤回申請。組織者受到不尋常的施壓而取消活動,相信已成為一種打壓香港公民社會的新模式。 對政府而言,由主辦者「主動」撤回當然是最理想的結局,官員一方面毋需負上「限制集會自由」的惡名,一方面又可確保街上不會出現批評政府的意見。不過,政府似乎忘記了,除了不應任意限制及干預市民的遊行集會權利外,政府其實還需要履行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以主動協助遊行舉辦。 必須指出,國際人權法及本地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的積極責任,政府必須主動提供協助及採取措施,以促使相關集會能夠和平及順利地舉行,從而保障市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下的集會自由。換言之,政府有責任維持遊行集會期間的治安及秩序,應對所有相關的風險,以確保遊行集會能安全地舉行,而非直接要求主辦者取消以迴避風險。 國際標準方面,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在解釋和平集會權利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指出,政府不得無端干預和平集會的進行,同時亦有積極責任,提供一個有利於市民行使集會權的環境,並建立法律和體制框架,讓這權利可得到有效行使;當局必要時更需採取具體措施,例如是封鎖街道及對參與集會者提供安全保護等。此外,政府不應要求個人承諾或保證不組織或不參加未來的集會。反之,亦不得強迫任何人參加集會。...

  • 早前向大家介紹,我們其中一個核心工作是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機制。適逢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下稱經社文委員會)2月中審議中國、香港和澳門實施《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狀況,我們向對方提交書面陳述,報告香港的人權狀況。經社文委員會於3月初發布審議結論(concluding observations),關注有報告指《國安法》實際上已廢除香港的司法獨立,並被用以打壓學術自由及組織工會的自由等;又建議取消「國安熱線」。面對聯合國人權專家的質疑,香港政府隨即「戰狼上身」發聲明,反指委員會「將審議工作政治化」,顯示港府沒有認真聆聽委員會的意見,對聯合國的審議工作欠缺尊重。 2019年反送中運動,以及2020年《國安法》生效後,聯合國專家已經多番就香港政府打壓公民權利作出嚴厲批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去年就《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出的審議結論中,已促請香港政府廢除《國安法》。相比之下,由於關注的議題有所不同,經社文委員會的用詞一向較為溫和,但他們今次在審議結論都對《國安法》和香港人權狀況的變化表達了明確和尖銳的意見,再一次顯示國際人權專家認為香港人權狀況受到嚴重及系統性的侵犯,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是次經社文委員會更關注近年政府對教育界的干預、藝術創作受到審查、漫畫家被滋擾等。同時,委員亦關注記者及律師等人權捍衛者遭到不符正當程序的拘捕、拘留及審訊,尤其是有報告指其拘留及審訊缺乏透明度;亦關注港府透過《國安法》和《職工會條例》等本地法律,妨礙市民行使自由組織工會的權利。(註1) 可是,在發布報告當晚,港府急不及待於深夜發出強硬回應,既指「強烈反對」、「以偏概全」、「毫無事實根據」,又批評委員會「將審議工作政治化」。有趣的是,近年奉行「戰狼外交」的中國政府,卻以溫和態度回應,表示會對符合中國情況的意見「積極考慮採納」,和願意與各方「加強交流、加深互相了解及理解」;澳門政府亦在聲明中提到會就「具建設性意見借鑒及適當跟進」、「持續落實國際公約的規定」。相比之下,香港政府的回應則顯得態度強硬、欠缺理據,甚至令人覺得這是心虛的表現。被人捉到痛處,於是想藉強硬回應讓他人收口。這種回應手法,相信港人必定感受甚深。 然而,經社文委員會每一位成員都是由聯合國成員國所選出的人權專家,並非國家代表,而是以獨立身分及按其法律和人權的專業知識行事。報告基於國際標準、以及參考民間社會獨立提供的報告而成,絕對有其專業和代表性。事實上,香港近年的人權狀況急速惡化,在各種關於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國際排名及評級大幅下跌。港府的聲明再強硬,不僅無法遮掩自己侵犯人權的事實,更讓人有掩耳盜鈴之感。 為了保障和促進香港的人權和自由,並且履行公約責任,香港政府應採納及盡快落實是次審議結論的觀察及建議,並按照人權事務委員會去年在審議結論提出的要求,廢除《國安法》及立即終止檢控有關人士。我們亦會繼續就香港的人權狀況,向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提供意見,確保聯合國的各個監察機構,都能準確掌握香港的情況,以監督香港政府改善人權的工作。...

  • 《國安法》生效後的香港,對我們而言是一場災難。看著認識的人、共事多年的夥伴被冠以不同罪名並遭關押;公民團體被迫解散;社會運動的組織者、行動者們在每天的清晨從夢中驚醒,查看警察有否臨門拘捕、搜查;我們參與的組織被迫終止運作,繼而解散;過去的人權倡議和記錄工作被迫停止。在人身安全的考慮下,我們被迫離開香港。雖然人在異鄉,但總算在跌宕中站穩了腳步。過去幾年,香港人對民主、自由和人權的追求,受到前所未有的壓迫和清算。我們這一代人,曾經有幸在相對自由和開放的時代倡議人權,毋須過份顧慮政治清算或身陷牢獄的風險,然而跟很多國家和地區爭取民主自由的人一樣,我們如今終於要面對追求自由需要承受的壓迫和代價。人權、自由和法治的概念,在後《國安法》時代被再三扭曲。普羅大眾參與和平的民主活動,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府本應包容批評和不同的政治立場,如今卻肆意動用古舊的殖民地法律以言入罪;此外,政府為鞏固威權管治,正以不同的法律、政策,加強對公民社會、政治和文化空間的管控。誠然,香港的民主和人權運動正在處於寒冬,我們亦難以寄望政府會在短時間內改弦易轍。要讓民主和人權的種子可在適當的時機萌芽成長,這將成為一場記憶與遺忘之間的鬥爭。因此,我們重新結集志同道合的朋友,在去年成立「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希望透過我們擅長的法律和政策研究知識,以及多年來在人權倡議工作累積的經驗,記錄香港當下的人權問題、法治狀況,並盡力保存香港人爭取民主和人權的論述和歷史。我們將這新成立的組織定位為「資訊中心」,其中的目標是我們可以為在地與離散港人,以及國際社會提供有關香港的人權、法治及政治發展的最新和可靠資訊。同時,我們以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機制作為我們的核心工作,藉國際人權機制跟進香港議題。例如我們於去年六月及今年一月,分別就《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的實施狀況向聯合國相關的人權公約委員會提交報告書,期望委員會可對香港的人權問題表達關注,並促請香港政府改善。我們以聯合國人權機制作為工作的重點,是因為聯合國人權公約下的委員會,可算是國際間最獨立及有廣泛認受性的人權監督機制。接受審議的國家都必須是相關人權公約的締約國;而進行審議的委員會,其每一位成員都是由聯合國成員國所選出的專家,他們並非國家代表,而是以獨立身份及按其法律和人權的專業知識行事。故此,委員會的審議結論和建議,對香港人,以及國際社會去評估、了解香港的人權狀況,均極具權威和參考作用。而從長遠的角度,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工作變相是一個持續監督、記錄香港人權狀況的檔案館,為這個香港人不能自由發聲的時代留下我們的聲音。我們暫時希望集中精力,低調工作,因此本專欄將以組織名義發表文章。願各位堅持留守在香港的人,平安捱過一切風風雨雨。而身在海外的香港人,可互相團結,以不亢不卑的態度重整生活,說好香港人的海外故事。冀盼我們的點點綿力,可讓大家感到一點支持。只要我們緊記香港人所曾享有的自由和對民主的追求,總會在寒冬中看到希望。香港人權資訊中心 Facebook: facebook.com/hk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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