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大規模的案件,亦是香港政府清剿民主派政治力量的關鍵一步。案件由檢控至判刑橫跨三年八個月,45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兩人脫罪。超過一半被告遭審前拘留,截至判刑日被還柙超過三年。案件日前判刑,45名被告中,戴耀庭遭判10年監禁,其餘分別被判處四年兩個月至七年監禁,總刑期合共245年。 我們指出,香港政府武器化法律,執意以嚴刑峻法打壓民主運動及公民參與的權利。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強調,表達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是受人權保障的行為,但香港的國安法律將行使這些權利視為犯罪,並對公民社會的其他成員造成重大寒蟬效應。高級專員呼籲上訴法院應依照香港特區所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仔細審查這些定罪和判刑,推翻不符合人標準的案件。 這幾年間港府大張旗鼓將初選定調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將47名被告形容為「不理香港市民死活,挾持民主、自由的旗號」的罪人。我們應如何面對政府對初選案被告的負面標籤?以及如何看待這些為香港民主運動而坐牢的人? 思想有罪?良心犯的定義 1961年5月28日,英國律師Peter Benenson於《觀察家》(The Observer)發表題為〈被遺忘的囚犯〉(The...
我們早前發表了一份關於香港的酷刑和不人道處罰和待遇的報告,直指中國及香港當局未有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義務,已逾期五年沒有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國家報告;報告同時揭露在國安法新時代下的人權和法治問題,包括未審先囚越見普遍,2024年的還柙人士的監獄人口比例與十年前相比,增加超過一倍,達38%。長期的未審先囚令被告人屈服認罪,影響司法公正;律政司對酷刑罪避而不用,以較輕的控罪檢控涉嫌施行酷刑的人員。我們在報告中警告,香港本地制度內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保障措施正被系統性地削弱,使不同的弱勢群體面對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問題,誠邀讀者下載報告細閱:https://hkchr.org/archives/2723 在國安法新時代下,我們撰寫人權報告可說是自找麻煩,吃力不討好。研究團隊要重覆細閱、覆核每一宗我們引述的資料,當中包括濫權、酷刑事件的詳情,就如不斷重覆旁觀受害者的遭遇,對研究員的情緒帶來很大的負擔。此外,我們發表報告,更要有心理準備會遭香港政府以煽動罪、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報復, 因我們在報告中對政府直斥其非,要求聯合國、國際社會就香港的人權問題進行問責。事實上,香港政府早前已向傳媒回應報告,對我們作強烈譴責,並指報告是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 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 筆者在進修國際人權法時,教授曾打趣說:「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這說法相當準確道出了國際人權法的特質:第一層的解讀是指國際人權法宣揚了普遍的人權標準,成為了一種信念或理想的體現。同時,亦把人的權利成為了家傳戶曉的概念。例如,當我們為「民主選舉」、「言論自由」而吶喊、上街,我們未必知道這是建基於哪一條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文,但我們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我們應有的權利,並願意為此去努力爭取。這些不同的人權公約建構了我們作為人類的道德、價值和原則,並成為一種力量,支撐我們的良知、推動我們為爭取正義、公平和人的尊嚴而努力。將追求人權或國際人權法視為一種信仰,這說法也不失為過。 第二層的解讀是帶點自嘲的意味。國際人權法有時會被視為信念和理想,多於在現實中有具體的影響。因為大部分的國際人權法欠缺強制性,條文的落實依賴國際共識、各國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執行機制,而這些在現實中往往存在挑戰和局限。國家違反人權法的條文可以沒有後果亦難以追究,大大弱化了其作為法律的實際作用,國際人權法在某些時候亦不能當成具體的法律工具去使用。 條約機構審查...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法官早前發表2023年工作報告,報告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四個執法機關,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情況,以及專員在過去一年的監督工作及發現的違規事件。 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石輝法官在工作報告中指出,於2023年共收到1,111宗截取通訊及41宗秘密監察申請,申請全數獲批,過去一年共有13宗違規個案。專員指這些個案並無涉及別有用心或用心不良的情況,執法機關指已改善有關措施,並向相關人員作口頭警告。 有記者發現,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授權的平均時限連續兩年創新高。法官在2023年批出截取授權的平均時限約57日,遠高於2006年起普遍為30日的水平;此外,法庭批出的最長一次截取授權達92日,幾乎是法例規定的3個月上限。同樣地,去年秘密監察的授權平均時限約70日,明顯高於2006至2021年的平均約20日的時限。 雖然這些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都經過司法授權,但從統計數據來看,我們不禁疑問是偵查案件的案情需要,還是執法機關有一種有權用盡的趨勢,令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行動時限越來越長。 後國安法時代行動不受《條例》規管 誠然,這份報告未有引起很多的社會討論,除了是因為社會的言論空間受壓,更可能是因為專員所監督的範圍已無法反映香港整體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在欠缺全面的資訊進行社會討論,不論立場如何,難免令人感到索然無味。...
上月9月15日,北角發生一宗警員開槍事件,導致一名男子死亡。根據警方所述,當晚接獲一名女士報案求助,指其丈夫襲擊她及其家姑。衝鋒隊警員接報到場時,因報案人的丈夫手持利器逼近警員,因此被警員開槍擊斃。事件發生後,家屬批評警方使用過度武力,並指死者患有思覺失調。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向家屬表達慰問,形容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強調警員使用槍械有嚴謹守則。我們期望本文能促進公眾了解和討論警察使用武力的權力和守則,以及關注警員在應對精神病患者時是否有充足的訓練及裝備,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定權力載於《警隊條例》(第232章)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法例授權警務人員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以及於防止罪案時或進行合法逮捕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如無理使用武力,或武力超出合理程度,須負上刑事責任。這項原則在朱經緯一案已充分確認。 不透明的政策及指引 就警察使用武力的指引,警務處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發出《警察通例》及《香港警察程序手冊》(《程序手冊》),當中載有武力使用指引。然而,縱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多次建議警方公開使用武力指引,警方一直未有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以及《程序手冊》有關使用武力和槍械的政策及指引。這種不透明的做法,不但削弱了公眾監察警員使用武力的情況,亦令公眾難以討論如何改善警政和使用武力的政策。 根據傳媒報道,警方曾於2019年修改《警察通例》,警員遇到「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情況時,可以使用槍械(原來版本:「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單從參考有限的資料,此項修訂似乎放寬了警員使用槍械的要求,例如警員毋須考慮攻擊者是否有意圖藉攻擊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以及攻擊的程度只要達到「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情況,即可使用槍械。 就今次的開槍事件,警員在新舊版本的致命武力使用指引下的決定會否有所不同?《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對警員使用致命武力的指引又是否有其他的規範?現時警方在死因庭仍未召開前,已單方面宣稱警員開槍符合警隊的規定;公眾在資訊有限、指引不公開的情況下,要以瞎子摸象的方式去討論警員甚麼情況下可以行使奪取生命的公權力,這情況並不合理,更限制了具公共利益的社會討論。 處理精神病患者的應對安排...
香港新聞自由舉步維艱已成不爭的事實,我們上期的文章亦有提到,不論是無國界記者組織還是香港記者協會的研究,各項指標都表明香港的記者正處於紅線處處、動輒得咎的危險環境。香港記者要面對的挑戰,不單單是觸犯紅線隱晦不明的國家安全法律的風險(詳見上期文章),還有各類型的滋擾與恐嚇。根據香港記者協會的最新報告,多名記者及其家人遭受了各種形式的威脅與騷擾,這些行為不僅影響了記者的工作環境,也嚴重影響記者和他們家人的生活。 香港記者及其家人受系統性滋擾與恐嚇 在過去幾個月內,針對記者的滋擾行為越趨惡劣。香港記者協會9月13日發布最新的調查統計,發現近月最少13間媒體、記協、以及兩間新聞教育機構,共數十人受到不同形式的滋擾及恐嚇。除了記者以外,他們的家人、家人的僱主、業主,或合作伙伴亦同樣受到滋擾,部分更涉及暴力恐嚇。這些行為包括在社交媒體上的抹黑、發送恐嚇信件、甚至直接威脅記者及其家人。 記協主席鄭嘉如於記者會上表示,她本人及兩位家人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滋擾,她家人所屬的機構收到電郵,批評她「道德敗壞」,以及向家人「灌輸反中亂港思想」等等。鄭嘉如斥這次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針對記者的滋擾行為,「試圖恐嚇削弱家庭收入來源等,透過施壓及孤立記者令他們放棄從事新聞工作或工會崗位」。 事實上,香港記者持續面對滋擾的情況。去年初,《立場新聞》案審訊完結後,就有多名負責報道法庭審訊的記者被戴耳機的不明男子跟蹤或監控。聯合國早於2022年,就已確認在港記者受滋擾的情況頻生,並促請港府採取措施保護記者免受恐嚇、攻擊,以及調查所有同類型案件。政府當然有責任維護新聞自由,並確保記者能夠安全、自由地工作。不過相關情況至今仍未見有效改善。反之,香港政府成功以「煽動罪」檢控《立場新聞》,限縮新聞自由、表達自由的法律戰先勝一仗。 港府以國安法對付傳媒 記者流亡仍感到威脅...
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民意研究所早前發布的研究顯示,香港記者對新聞自由度的評分降至25分的歷史最低點,是自2019年以來連續5年下降。無國界記者組織(RSF)亦於年初公布2024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在280個國家及地區當中,香港排名 135位,整體得分為43.06分,被列入「狀況艱難(Difficult)」級別。《立場新聞》案自2021年12月警方展開拘捕、2022年11月開審、經歷57日、橫跨超過7個月的審訊,最終由區域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三名被告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正正引證了香港新聞自由的艱難情況。 1997年主權移交首宗媒體「煽動罪」《立場新聞》案是自1997年以來,首宗有媒體及其編採人員被控煽動的案件,被告包括 《立場新聞》的註冊公司、《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控方指出,《立場新聞》涉嫌發布共17篇煽動性文章,文章類別包括專訪、報道、評論,內容包括流亡人士及參與初選人士的專訪,以及羅冠聰及其他人所撰寫的文章。控方開案陳詞指稱,《立場新聞》不只是網媒,更是政治平台,17篇涉案文章是「協助宣揚違法行為及政治理念」,是「是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法庭最終裁定其中11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三名被告至少罔顧煽動後果發布這些具有煽動意圖的文章,故被判罪成。判決發表翌日,港府發聲明支持判決,並稱「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毋須擔⼼會誤墮法網」。 新聞自由是人權的命脈新聞自由主要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19條「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所保障,同時,新聞自由亦涉及《公約》第25條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新聞自由涉及的不僅僅是言論及發表自由,也涉及資訊權(right to access to information)、問責(accountability)等多個組成民主社會的基石。《哥倫比亞新聞評論》扼要地指出,媒體於公民社會扮演著直接的資訊角色,他們能夠揭露腐敗與無能,確保法律能夠公平公正地執行。用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的話說,就是新聞自由是人權的命脈。《公約》認為在政治及公共領域的言論自由,應受更高保障。聯合國人權專家進一步解釋,縱然國家安全及保障他人名譽能作為限制言論自由的原因,單純因為批評政府或政府所信奉的政治社會制度而懲罰媒體、出版商或記者,絕不能視為對表達自由的必要限制。媒體理應能夠自由地對公共事務提出意見,此舉同時亦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34號一般性意見:第十九條:見解自由和言論自由,第13及42段)筆者認為法庭裁定《立場新聞》案三名被告罪成,等同容許政府藉刑事法律介入新聞和資訊出版的運作,間接決定新聞機構可以刊登或不可以刊登那些文章和訪問,或市民可以接觸或不能接觸的資訊。這與《公約》高度保障在政治與公共事務範疇的言論自由的要求不符。同時,這次裁決亦反映記者、時事評論員、新聞從業員在工作過程中面對實質的法律風險和威脅。持續的生存威脅將無可避免地影響整個傳媒行業,包括助長自我審查。這種傳媒環境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及資訊的傳遞,對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絕無好處。 「煽動罪」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如前所述,港府發聲明支持罪成判決,並引述法庭判決援引《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標準及案例,似乎暗示煽動罪的檢控及定罪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不過,事實卻與港府的「選擇性理解」迴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於1999至2022年期間四次審議《公約》在香港的實施狀況時,均指出叛國及煽動罪的法律定義過闊,建議港府修訂相關條文。6名聯合國人權專家亦曾於2020年,就煽動罪的廣泛定義表示嚴重關切,建議港府應修訂煽動罪以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定。委員會更於2022年的審議結論中,進一步要求廢除煽動罪、停止將《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應用於煽動案件;停止檢控行使言論自由的人,並向他們提供適當的賠償...
香港終審法院於8月12日對2019年的「8.18流水式集會案」作出最終判決,判處被告人敗訴,維持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案件再度引發了社會對香港法庭能否捍衛人權和公民自由的質疑,以及海外法官的留任能否為香港的法律發展,尤其是在法治和人權方面帶來正面的作用。 這種關注並非毫無根據。國安法的實施已經削弱了司法獨立,限制了法庭的權力。香港政府積極地展開法律戰,通過立法、拘捕、檢控及施加行政命令等手段,壓制市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同時,當局採取「追究到底」的態度,對檢控失敗的案件積極提出上訴。在這個脈絡下,公眾很難天真地以為法庭僅僅是法律的仲裁者。畢竟法庭對於法律的裁決和解釋,直接影響著香港市民的權利。 法院判決未彰顯公義 面對威權壓境,香港人曾經寄望於法庭,視其為維護法治和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令人遺憾的是,各級法院的許多判決往往令人失望,未能彰顯公義,判詞中對人權的理解亦常常忽視國際標準。一些法官似乎也已經接受在政府鎮壓異見和自由的行動中扮演角色,為其提供法律支持。 回顧「8.18流水式集會案」的背景,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的集會吸引了數以萬計的人參與,擠滿維園、銅鑼灣及金鐘一帶的街道,是反修例示威浪潮中最大型的活動之一。主辦方稱當日有170萬人參與,並且全程和平。政府當晚回應指「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盡快回復社會秩序;當一切平靜之後,政府會與市民展開真誠對話,致力修補撕裂,重建社會和諧。」結果政府於翌年四月以《公安條例》檢控9人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所有人均被判有罪,經上訴後獲判5至12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部分被告獲准緩刑。這些被告人都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領袖及民意代表。 在此次判決中,終審法院重申了現行《公安條例》中「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合憲性,認為該罪行屬於對集會自由的合理限制。法庭指香港已在法理上充分確立對憲法挑戰的處理方法,市民可對法例、政策、政府的行為及決定提出合憲性的挑戰和相稱性的質疑。基於法律制度及憲法的差別,法庭不應跟從英國案例就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作出相稱性評估,以考慮有否對被告人的集會自由造成相稱(或不相稱)的限制。同時,法院指出,即使集會未造成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或暴力行為,且被告人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律政司或法院仍有權以「未經批准集結罪」進行檢控或定罪。法院還提到,現時有獨立的上訴委員會及司法覆核程序來保障集會自由。 法庭沒正視集會權利...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們簡述了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年代,個人的網絡私隱權如何納入國際人權法的框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確立並重申,私隱權是人的尊嚴的體現,牽涉對個人的自主及個人身份認同的保障。而在科技發展、網絡普及的年代,保障個人信息的私隱尤其重要。聯合國亦認為,地方政府應直接發揮積極作用,建立一個能夠在數位世代保障個人資訊的制度,包括行政及司法措施。 國際標準對私隱權的要求 網絡世代的隱私權是《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的延伸與當代應用,該條款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所和通信不得受到任意干涉,其名譽和尊嚴不得受到攻擊。這一原則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進一步得到強調,要求各締約國保護個人免受不合理和非法的干預。聯合國會員大會於2013年通過的68/167號決議,進一步強調了在數位環境中保障個人私隱的必要性。聯合國認為,科技發展除了使人類擁有新的通訊方式,也指出科技同時加強了國家與企業監控的能力,並強調任意或不合法的資料收集,將損害民主社會的私隱權及言論自由。 聯合國並敦促各國應設立或維持獨立的國內監督機制,以確保國家在通訊監察、攔截、以及個人資料搜集上具備透明性。並於2020年的75/176決議中重申,人民在現實生活中享有的私隱權在網上亦應受到保護。理事會認為,私隱權的具體有效保護措施取決於各國的法律、監管制度及行政框架,因為在現今的時代,一個國家及企業可以獲取和使用大量的個人數據,相反個人對於自己的數據如何被收集和使用,在認知和控制都十分有限。故此,國家必須採取特別措施,緩解這種權力與信息的不對稱,以及對人權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理事會強調企業經常大規模濫用個人信息,並認為必須採取立法措施保障個人的網絡私隱權。 私隱權特別報告員Ana Brian Nougrères...
從數碼港到佳士德、香港專業進修學校,香港在過去半年幾乎每周都有機構發生大規模資訊外洩事故。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向媒體表示,2024年上半年私隱公署共接獲97宗資料外洩事故通報(註),並認為數字在下半年會持續上升至破200宗的水平,較前年105宗翻倍。與此同時,私隱公署亦於2024的上半年收到近600宗有關個人資料被套取作詐騙用途的查詢,包括來歷不明的電話等。在科技急速發展、智能電話不離手的年代,網絡資訊安全似乎成為保障個人私隱的一根軟肋。聯合國對人權及個人私隱權的理解亦隨之而更新,將網絡的個人私隱權納入國際人權的框架底下。 網絡私隱權與國際人權標準2013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68/167號決議,題為「數碼時代的隱私權」。這是聯合國首次特別針對網絡治理,以及個人數碼時代的私隱權納入國際人權的標準框架之中。決議明確提到,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有關私隱權的框架下,科技的急速發展使世界各地的人都能使用新的通訊技術,但同時亦加強了政府、公司和個人進行監控、截取和收集數據的能力,而這有可能違反或侵害人權。私隱權,亦即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而且享有法律保護免遭干涉的權利。聯合國大會確認行使私隱權對落實言論自由尤其重要,亦是民主社會的基礎之一。大會並強調,任何非法或任意的監控(或截取通信)以及收集個人數據都是高度侵入性的行為,侵犯了隱私權和表達自由權,背離了民主社會信念。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2015年建基於上述決議,成立了隱私權問題特別報告員,主要任務之一為調查在促進和保障個人隱私權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礙,並確認國際間的最佳做法。在設立此一特別程序時,人權理事會指出,需要以國際人權法為基礎,進一步分析在數位世代下加強保障個人私隱的問題,並且需要確立程序性的保障,國內亦需設立有效的監督和補救機制,更需要審查監控的做法是否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的原則。理事會提醒,元數據(meta-data)在收集後會洩露個人資訊,例如個人的喜好、行為及身分特徵。而由於數位世代的私隱權牽涉各方面的參與,不單單是政府,工商企業亦有尊重相關人權概念的責任。 香港的網絡安全隱患?目前香港的個人資料受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監管,條例於2021年曾經進行修訂,並加入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將之列為刑事罪行,並賦權私隱專員就有關「起底」罪行發出停止披露通知,以及就涉嫌「起底」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但針對大規模的資訊外洩行為、以竊取個人資訊為目的的黑客行為,又或是企業的資訊安全則未有更明確的指引。而《條例》第33條訂明禁止將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的條文,亦遲遲未實施。事實上,香港近年有多家大型機構出現懷疑資料外洩問題,當中不乏政府部門,其中規模較大的,有數碼港電腦系統被黑客入侵事件。受影響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身分證號碼、受僱資訊、醫療報告等等,悉數被上載至俗稱「暗網」的dark web出售。經調查後發現,超過一萬人的個人資料遭外洩,當中近 8,000 人是僱傭有關的人士;更有超過保留期限的求職者及離職僱員的個人資料仍被保留並遭外洩。私隱專員鍾麗玲在接受香港媒體訪問指出,上半年私隱專員公署共接獲97宗資料外洩事故,涉事公私營機構比例為三比七,而第二季數字更較第一季上升七成。市民就懷疑被盜取個人資料而向公署的查詢,2024年上半年有大約600宗,已追近去年全年793宗、前年707宗的水平。 保障私隱人人有責全球資料外洩均見升勢,私隱專員鍾麗玲形容是「自然現象」。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認為,在現今科技發展的背景下,個人數據的主體處於無助的狀態,因為他們對第三方如何使用已提交的信息了解有限,亦無法監測數據被收集後會如何被使用。因此,地方政府應該直接發揮積極作用,建立一個能夠在數位世代保障個人資訊的制度。這個制度須包括行政及司法措施,亦應當設有補救辦法,使受損害的人能夠獲得適當的補償。在未有適當的制度保障下,我們應該對在網絡上提供自己的個人資訊保持更高的警覺。在數位通訊及資訊存取上,我們可以多使用如Signal、Proton Drive等採用端到端加密(end-to-end encryption)及零知識(zero-knowledge)等技術的軟件,以保障資訊的安全。我們也應該建立使用VPN的習慣,阻隔IP地址等元數據被第三方單位獲取的機會。設置高強度的密碼保護網絡帳戶以及流動裝置和使用雙重身分驗證(2-factor...
今年6月30日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四周年。這幾年間,香港的公民社會屢受打壓,民間人權陣線、教協、職工盟等曾經是公民社會骨幹的大型民間組織都相繼宣布解散,各大專院校亦先後拒絕承認校內學生會的地位,香港公民社會的空間急劇萎縮已是不爭的事實。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的研究報告指出,自《國安法》生效後至2023年底,最少有90個非政治組織及22間媒體結束營運。縱然香港公民社會的狀況大不如前,但仍有矢志於繼續發聲的組織成立,仍然有人繼續努力捍衛及拓展公民社會的空間。 公民社會及民間組織的意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提到,人人皆可享有集會結社自由,包括加入工會及不同民間組織的自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亦進一步提出,國家的本地法律和行政規定應該促進及保護獨立而多元的公民社會,政府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公民社會的威脅、報復或恐嚇行為。但是為什麼政府需要積極保護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扮演了什麼角色? 公民社會對本地以至國際層面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民間組織及其他公民團體是政治表達的媒介,是政府與社區之間的橋樑。公民社會的空間有賴於各種正式及非正式的渠道,容許個人及團體能夠在重要的社會決策中發表意見。於國際層面,以肺炎疫情為例,民間組織能夠有效地促進國際社會的交流,就全球共同面對的困境尋找解決及應對方法。聯合國人權機制的落實與檢討亦有賴各地的民間組織的參與。然而,香港公民社會的空間正受到不同的威脅,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國家的反恐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又或是對資助民間團體的行政規定,已被政府機關濫用並以有違國際法的方式窒礙公民社會的運作。 《國安法》下的公民社會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實,對香港的公民社會帶來災難性的影響。同年9月,聯合國人權專家發出聯署信函,表達《國安法》對公民社會衝擊的擔憂。人權專家強調,如果沒有適當的限制及明確的定義,籠統地宣稱對相關行為可能威脅國家安全,可能會嚴重削弱公民社會的空間、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以及人權捍衛者和其他公民社會成員的權利。聯合國「反恐中注意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報告員在其2019年的專題報告中提到,對國家安全威脅的定義過於廣闊,會對公民社會產生寒蟬效應,污名化公民社會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