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案】法官強調黃之鋒非因政治立場被罰|國際社會齊聲討 變相無了期囚禁

法官譚耀豪今早花了一個半小時,宣讀37頁的判刑理由。他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黃之鋒亦非因其政治立場而被罰。惟國際社會對黃於獄中再被捕且被重判均予以譴責,呼籲各國對當局施壓,促請釋放黃之鋒。

法官譚耀豪在判刑理由兩度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黃之鋒不是因他在《國安法》頒布前的行為或活動,或因其政治意識形態而受到懲罰。黃被定罪的唯一理由,是在《國安法》頒布後,他繼續與他人合謀,意圖在香港特區實施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

對於10年的判刑,法官承認這對黃之鋒來說是一項相當嚴厲的刑罰,但他強調刑罰必須與黃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他要藉此表明社會對黃與他人合謀,勾結外國勢力或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陰謀及行為所深表的憎惡,並藉此達到阻嚇目的。

◾持續迫害手法殘酷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亞太區副總監白舒然則指責,黃之鋒原可在明年1月刑滿出獄,但當局卻在他將要服刑完畢前加控這宗國案罪,手法殘酷,是對黃之鋒的持續迫害。她強調判刑再次提醒,香港的《國安法》已淪為懲罰異見的工具,而非真正保障國家安全的手段。

她指「國際社會不應接受社運人士持續被入罪成為香港的新常態。各國政府必須繼續向當局施壓,要求保障人權,並釋放所有僅因行使自身權利而被監禁的人士。」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亞洲區主任 Elaine Pearson 批評,黃之鋒被毫無根據的罪名判以重刑,是殘酷而且不公義。她指:「年輕人推動社會變革,是任何充滿活力的社會的重要資產,但香港政府卻把他們關進監獄。」而黃在服刑期間當局對他加控現有罪名,只是想確保他繼續留在獄中。

Pearson 說:「北京在香港不斷加劇打壓之際,並沒有真正付出任何代價。關注香港情況的政府應要求釋放黃之鋒及其他活動人士,對涉事官員實施針對性制裁,並鑑於有關侵害行為日益加深,重新審視與中國的整體關係。」

◾濫用司法程序獄中再次拘捕

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CFHK)政策與倡議經理許穎婷質疑,判刑安排在美國中期選舉之後,是香港政府試圖讓這宗案件淹沒在新聞頭條之中,避開世界目光。她又指香港政府在獄中再次拘捕黃之鋒,確保他永遠無法獲釋,是嚴重濫用司法程序,反映當局為了壓制民主聲音,不惜採取極端手段。

許穎婷形容,30歲的黃之鋒,成年後大部分時間都在獄中度過。從2014年參與香港雨傘運動,到2016年創立主張香港自決的政治組織香港眾志,再到2019年大規模民主示威運動,他成為一代爭取及捍衛香港自由人士中的代表人物。

她促請國際社會要求立即釋放黃之鋒,並追究香港及中國官員持續打壓的責任。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聲明,指責香港政府刻意拖延檢控,阻礙黃之鋒獲同期服刑的權利,圖謀將他無了期監禁,而且將合法的國際人權倡議活動,扭曲為危害國家安全,而法庭的判刑不僅顯示其已無力作為捍衛人權與法治底線的防線,更接受《國安法》的刑事罪行效力延伸至法例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

台灣陸委會亦發聲明指,香港政府持續以「國家安全」為名,不斷戕害港人之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對此表達強烈譴責與憂心。陸委會指,中共及港府持續利用「港版國安法」等威權工具,對香港民主人士羅織罪名,進行無止盡的政治追訴,打壓人民追求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合法權利,不僅剝奪香港自由人權,更持續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與法治基石。陸委會呼籲,中共及港府應停止對民主人士的打壓與司法迫害,終止以「國家安全」為名的政治濫訴,並即刻釋放無辜遭拘押人士,保障港人應有的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發聲明,指黃之鋒是因和平地捍衛自由而被判囚。案件再次顯示香港的司法系統已被武器化成為打壓的工具,國際社會應該對今次判刑予以譴責,並要求無條件釋放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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