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案裁決顛覆常識常理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來自法庭。香港法院就47名參與立法會初選的泛民人士被控串謀顛覆政權案頒下裁決,除2名不認罪被告因控方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其餘14名不認罪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連同已認罪的31名被告將於稍後量刑,這項裁決顛覆了外界基於常識常理對顛覆罪的認知。

此外,「六四」35周年前夕,香港警隊進入高度戒備,嚴防一切悼念活動,也具體說明了在國安法治港的新時代,港人已失去在香港悼念「六四」的自由,悼念活動只能轉移到多個海外城市。

47案判決

47人案的裁決令常人難以理解,主要原因有三個,扼要闡述如下:

顛覆新定義

(一)案中被告人被指串謀之事,乃協調參選名單以增加總體勝算,謀求取得立法會半數(35席)以上席位,然後藉否決財政預算案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答應包括全面普選等五大訴求。這串謀之事即使付諸實行,也只是令政府面對預算案有被否決的政治危機,或要按照《基本法》規定,以之前一年的預算開支維持政府運作,然後解散立法會重新選舉,若重選的立法會仍否決預算案,則行政長官須辭職改選。

這些政治後果雖然嚴重,但全都是《基本法》有明文規定該如何處理的,按常理常識來看,根本扯不上顛覆政權,但裁決摘要卻說:「法庭在考慮過『顛覆』一詞的通常涵義、導致制定《國安法》的社會情況,以及法庭對『國家政權』一詞的理解後,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換言之,法院認為只要立法會過半數議員不與政府合作,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便是癱瘓議會、嚴重干擾阻撓行政機關履職,便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國安法》這個「顛覆」的寬廣新定義,既超出了中國刑法對顛覆國家政權的一貫界定,也超出了普通法適用地區對顛覆罪的界定,甚至超出了《基本法》對立法會合法職權的界定,難怪有法律學者評論裁決時感嘆,也許《基本法》也違背了《國安法》!

非法手段

(二)根據《國安法》第22條,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是使用「非法手段」,來達致「嚴重干擾、阻撓、破壞」行政機關履職。而被告人被指串謀之事,卻僅是運用《基本法》授予立法會議員審議政府法案及預算案的法定權力,來向行政機關施加政治壓力,按照常識常理,這樣做怎算是「非法手段」?但裁決摘要卻認為,違反《基本法》也是非法手段:「法庭在考慮《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後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財政預算案獲得通過,行政長官便有責任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再者,《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因此,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和一百零四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換言之,法院認為被告串謀之事屬「濫用立法機關權力」,這就構成「不擁護《基本法》」,進而構成顛覆罪定義下的「其他非法手段」,這和常人認知的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相去何止千里?在法治社會,若立法機關多數派濫用權力,行政機關可訴諸法院,按憲法規定審斷,若逾越了憲法所授權限便裁定其行為無效,卻不會因此把大部分立法會議員關進監牢,控以顛覆政權重罪,香港此舉顛覆了法治社會對「非法顛覆」的認知與想像。

犯罪意圖

(三)香港的刑事制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若被告人的控罪是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便要證明被告人確有這樣的犯罪意圖。但所有不認罪的被告人都向法院強調,他們深信藉否決預算案逼政府回應政治訴求是合法的,因為《基本法》對此有詳細規定,他們是基於真誠相信《基本法》容許這樣做而謀劃,沒有半點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的刑事犯罪意圖;就算法院判斷他們對《基本法》的理解錯誤,也不能推論出他們有透過非法手段顛覆政權的刑事犯罪意圖。

可是,裁決摘要卻說:「法庭認為,控方除必須證明各被告有意圖落實控罪所述的手段外,還須證明另一額外的精神元素,即各被告作出有關行為時,『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法庭經過仔細考慮後,結論是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法庭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換言之,就算被告人真誠相信自己以符合《基本法》的手段行事,只要法官按《國安法》認定其所行之事「違反基本法」,進而指其構成「以不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政權」,被告人就被判定「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具有蓄意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的刑事犯罪意圖!這樣的判定,超出了常人按常識常理可認知的非法犯罪意圖涵義。

▌[守望]作者簡介
劉進圖生於香港,七零年代入讀善導小學和九龍華仁書院,學會追求良善、自由和責任。八十年代初進香港大學唸法律,思考社會公義。八十年代末加入新聞行業,先後任職於《信報》及《明報》,切身體會「無信不立」、「兼聽則明」。2014年2月遇襲受傷,病榻上總結心願:「真理在胸筆在手,無私無畏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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