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立場案(四)——令煽動罪界線更模糊不清的案例

(編按:《立場新聞》及兩名前總編輯被判串謀煽動罪成,成為香港自上世紀70年代之後首次有傳媒機構及其編輯因媒體刊載的文章而被裁定煽動罪成。這宗備受海內外關注的案件,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陳文敏教授就此案裁決及判刑作出詳細分析,將一連四天連載)

2024年9月26日,距離「立場案」開審已近兩年,法院裁定鍾沛權被判監21個月,扣除他不獲保釋被羈押候審的時間,他還要服刑約九個多月;林紹桐因只涉及一篇煽動性刊物,加上身體健康狀況變差,法院將刑期減至相等於扣押候審被拘留的時間,令他可獲即時釋放。至於《立場新聞》,則被判罰法例下的最高罰款。[1]

法院認為案情嚴重,就鍾沛權的判刑,以23個月近乎最高刑期即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然後因審訊拖延日久,對被告造成額外壓力而減免兩個月。一方面這是基於法院並不認同被告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或在執行媒體的責任,也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而是透過《立場新聞》這網絡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2]這一點涉及判罪的基礎,上文已作討論。

法院也得承認,《立場新聞》本身是一間網路新聞媒體,並以新聞媒體的形象出現,從事一般新聞媒體的新聞工作[3],單是因為媒體和編輯的個人政見及在18個月內發表了11篇煽動文章,便可推論被告會放棄多年從事新聞工作的專業操守和執著,退下火線,以這媒體去參與當時的抗爭,這推論難道沒有合理疑點嗎?此外,量刑的判詞有兩點值得討論的地方。

法律如法官指清晰?

首先,辯方陳詞指在此案之前,法庭並沒有為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下指引,被告只是不清楚法律上的指引而誤墮法網,不是明知故犯。法院不接受這辯解,認為香港上訴庭在Fei Yi Ming 案已指出煽動罪的元素並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這案的原則有指導作用,亦有大量的海外案例,對編輯的職責和責任作出指引。

這個説法頗具爭議。Fei Yi Ming案的判決在是差不多70年前,被告是當時《大公報》的東主和出版人,當時在「三一暴動」後誣指港英政府「有計劃,有佈置地屠殺當地我國居民」,這與「立場案」中涉及的言論相差甚遠。

Fei Yi Ming案中關於煽動罪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裁決只有寥寥幾句,主要依賴樞密院在1940 年Wallace-Johnson [4]的判決,但Wallace-Johnson在2023年為樞密院所推翻[5],是否須要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這一點,終審法院在「譚得志案」已批准上訴,法律是否如法官所言有清晰的指引,大有商榷餘地。海外判例只是提供一般性的指引,而非針對煽動罪,但就海外普通法地區對煽動罪的判決,法院卻以煽動罪乃為香港的獨特情況而立而認為毋須考慮!

言論自由不應只限建設性批評

第二,法院反駁辯方所強調,《立場新聞》在涉案同期發表的文章,有99.9%均不具煽動意圖。法院引述區家麟一篇並非涉案的博客文章《終審法院喜迎江湖新秩序》,[6]指區在文章中辱罵法官,說終審法院推翻李運騰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外出的判決書顯示,法院的取態是「權力永遠是對的,人權法治聊作點綴」。區家麟又說:「法官所理解的社會背景,完全站在權貴立場,並非站在人權公義的視角」、「判詞也略提到香港人享有公民自由、無罪假定等原則(第22段),但只是口甜舌滑一番」。他再說:「終審法院反駁,律政司一些技術性理據… 顯得終審法院還有點自主、有點權威,但這些技術性細節上的反駁,只屬趴在地上嗱番拃沙之舉」。

終審法院在該案認為國安法改變了香港過往獲得保釋的假定,並提出一項分兩階段處理保釋的機制,令大量日後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被告無法獲得保釋。終審法院這個判決,受到不少批評,區家麟只是抒發他對這判決的不滿,雖然本文並不同意他的見解,而即使他對終審法院的判決「完全不尊重,言調輕挑,充滿藐視」,但這是否就是意圖引起市民對香港司法的憎恨?就如在藐視法庭罪方面,一名剛輸了官司的市民,滿肚怨氣,認為司法不公,法官偏頗,我們難以期待該市民還會禮貌地提出建設性的建議。即使市民對法官或司法制度的評價只是出於發洩怨氣,完全沒有合理理由,法院過往均不會視這些言論為藐視法庭。

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便曾指出,在今天多元的社會,法院的判決往往對社會有深遠的影響,法院得接受批評,並要接受不是所有的批評均是溫文爾雅或是必恭必敬,更不可能所有的批評均如學術文章,客觀理性、情理兼備。法院並不是一朵脆弱的花朵,不會在遇上熾熱的爭議便凋謝[7]。同樣地,政府也不是一朵弱不禁風的花兒,即使是無理的謾罵或尖酸的諷刺,也不會令政府倒台。

法院認為目前的煽動罪經已相當清晰,法例容許對政府的政策或法例作出建設性的批評,作為辯護理由,這已容許言論自由足夠的空間。這個理據漠視答辯的理由只局限於建設性的批評,但言論自由遠不限於建設性的批評。海外的判例亦指出,即使言論令市民憎恨政府,亦不等於會危害公共安全,更遑論國家安全[8]。再者,任何具爭議的社會議題,不論是同性婚姻、土地霸權、官商勾結或種族歧視,都可能在社會上引起非常激烈的爭議。在民主社會中,不同立場的持份者展開激辯是常態,但在威權社會,任何對政權的批評皆可能被視為煽動憎恨政府的言論而受懲處。

若果言論自由只限於建設性的批評或當權者中聽或不介意的言論,那根本便沒有什麼言論自由的空間。普通法要求煽動罪具暴力或擾亂公眾安全的意圖,便正是要維護一些不被政權、甚至不被法院認同的言論。

結語

近年香港新聞自由的指數不斷下跌,不少新聞從業員對香港新聞自由的前景均感到悲觀。「立場案」的判決,是回歸後首次有新聞工作者因為新聞工作而被判煽動罪成,令香港脆弱的新聞自由雪上加霜。煽動罪是殖民政府在近一世紀前訂立的法例,各地的歷史經驗指出,這條控罪備受當權者用以壓制政治異見,尤其是在政治敏感的時刻,多個普通法國家因而撤銷或收窄了這控罪。

香港卻反其道而行,法院不但沒有嘗試收窄這條法例,反而變本加厲地擴闊法例的涵蓋範圍。這宗判例,令何謂煽動罪的界線變得更加模糊,一邊廂說建設性的批評不論多尖銳也是可以的,但另一邊廂,若批評會挑動讀者的感情,會觸動當權者的神經,甚至被當權者警告或譴責,這些言論便很容易被指為煽動市民對政府或司法機關的不滿或仇恨,不中聽的意見便變成沒有客觀事實基礎的煽動言論。新聞工作者在進行編採工作的時候,只能如履薄冰,任何政治性的評論均有可能觸及紅線。

吳靄儀近日(9月30日)在《明報》發表的一篇專欄文章「權撐住」,表達對鍾沛權作為記者的專業態度的尊敬,隨即受到政府的強烈批評,指她「拐彎抹角,指桑罵槐」,將「鍾沛權的犯罪行為美化為新聞工作」,連帶《明報》亦受提示,不要被利用成為煽動支持違法行為的平台。[9]正如馮晞乾先生指出[10],法院作出判決後,判詞便得接受公眾的批評。公眾絕對可以不同意法院的判決,為何抒發不同意判詞的言論便會成為煽動的言論?「立場案」判決對言論自由的負面影響迅即表露無遺。

近年新聞界已愈來愈難找到合適的人士對政府的政策或法院的判決作出評論,即使有人願意評論,若這些評論被當權者批評為沒有客觀事實基礎的時候,即使當權者的批評並不合理,媒體發布這些言論仍可能要冒上被刑事檢控的風險。在這種環境下,還有多少人願意或敢於向當權者提出批評?「立場案」的下場是媒體倒閉、編輯入罪、政府正申請充公《立場新聞》涉案的資產,判決的寒蟬效應,對新聞自由有深遠的影嚮。若果法院仍以為香港享有高度言論和新聞自由,恐怕是脫離現實,自欺欺人了!

註:

[1] [2024] HKDC 1609.

[2] 同上,第41及50段。

[3] 同上,第40段。

[4] [1940] AC 231.

[5] Attorney General of Trinidad and Tobago v Vijay Maharaj [2023] UKPC 36.

[6] 同上,第47段。

[7] R v Kopyto (1987) 47 DLR (4th) 213, at 227, per Cory LJ, “…courts are not fragile flowers that will wither in the hot heat of controversy”.

[8] Free Press of Namibia (Pty) Ltd v Cabinet for the Interim Government of South West Africa [1987] 4 All SA 63 (SWA), at 73, per Levy J (https://globalfreedomofexpression.columbia.edu/wp-content/uploads/2017/09/The-Free-Press-of-Namibia-v-SWA-Namibia.pdf)

[9] 「鄧炳強:回應吳靄儀文章」,《明報》,2024年10月2日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7%80%E9%BB%9E/article/20241002/s00012/1727800105868/%E9%84%A7%E7%82%B3%E5%BC%B7-%E5%9B%9E%E6%87%89%E5%90%B3%E9%9D%84%E5%84%80%E6%96%87%E7%AB%A0)

[10] 「馮睎乾十三維度:PK 鄧對吳靄儀文章的回應」,2024年10月1日(https://points-media.com/%E6%9C%80%E6%96%B0/%E3%80%90%E9%A6%AE%E7%9D%8E%E4%B9%BE%E5%8D%81%E4%B8%89%E7%B6%AD%E5%BA%A6%E3%80%91pk%E9%84%A7%E5%B0%8D%E5%90%B3%E9%9D%84%E5%84%80%E6%96%87%E7%AB%A0%E7%9A%84%E5%9B%9E%E6%87%89/

▌[海外隨筆]作者簡介
陳文敏,前香港大學公法講座教授,2021年退休後,旅居英國,並出任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客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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