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五周年 再思和平集會的權利

2019年6月12日,大批示威者佔領金鐘一帶,阻止立法會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二讀辯論。當日,香港警方發射逾240枚催淚彈、19枚橡膠子彈、30枚海綿彈欲清場,政府並首度以「暴動」形容示威活動。5年過去,多宗與反修例有關的檢控仍在進行或等待進行司法程序。據《法庭線》報道,香港警方於2019年6月9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共拘捕逾萬人,涉暴動、非法集結及傷人等罪名;據記者統計,共842人被控暴動罪,定罪率高達89% 。就在反修例五周年之際,讓我們一起從國際人權標準的角度,再看和平集會的意義與應有的保障,拒絕讓官方語言壟斷公民社會的人權論述。

 

和平集會權中的「和平」

2019年當年,聯合國人權專家關注6月12日警方的執法行動,並於6月28日聯署致函中國,要求香港政府解釋。信件中提到,雖然不排除少數人可能使用了暴力,但整體大多數的示威者都是和平示威,因此港府於6月12日的行動或構成任意逮捕及使用過度武力,有違國際人權標準下限制權利須遵守的合法性(legality)、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及必要性(necessity)等原則。

專家特別關注執法機關近距離並反覆使用胡椒噴霧及橡膠子彈所造成的危險。此後,聯合國人權專家持續關注香港的示威情況,發出至少3封信件,跟進有關醫護人員於示威現場受到騷擾 、警方無差別及不必要地使用化學劑、因為和平遊行拘捕15名民主派領袖等事宜。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亦呼籲香港政府立即對警隊暴力行為進行有效、迅速、獨立和公正的調查。

到底政府當局保障和平集會權利,具體的涵意是甚麼?當市民行使和平集會權時,當局有消極責任不作妨礙或阻撓,亦有積極責任予以協助;當限制市民行使和平集會權的時候,有關限制必須是由法例訂明、有必要性及合法的,而且不應多於必要的程度。集會自由在香港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政府和本地法律都要尊重和遵守。警方在處理遊行集會時要從保障和平集會權利的角度出發,施予限制的手段須乎合相稱性的原則。例如縱使警方保障集會自由的其中一個責任,是保障示威者安全,亦不可以保障安全為由,過度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甚至作為禁止集會的藉口。法律條文如對和平集會權施加過度的限制,則可能會有違憲的問題。

至於和平集會的界線為何?示威者推撞警察防線又是否「和平」?如有人使用非和平手段,是否就不受人權保障?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和平集會與非和平集會之間的界線並不總是涇渭分明的。不過,單純推撞、擾亂車輛或行人移動並不構成暴力,和平的集體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或直接行動(direct action)亦受《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

個別人士的暴力行為不應歸咎於其他和平的參加者、集會組織者,或集會本身。換言之,不得以發生個別暴力行為為由,剝奪整個集會和平集會權的保障。警方雖有責任維持集會的秩序及制止暴力行為,但警方應力求緩和可能導致暴力的局面,使用武力必須是最後的手段,並符合相稱性的原則及對每一次使用武力負責。亦因如此,人權專家於6月28日的聯署信函中提到,基於多數參加者都是和平示威,將集會定性為非和平集會以及過度執法或違國際人權標準。委員會同時強調,假如集會中出現暴力行動,必須考察該暴力行為是源自參與者、政府當局或代表當局的人。

 

和平集會權與暴力行動

就和平集會中可能出現的暴力行為,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當局須就以下3個情況提出可信的證據,才能夠將和平集會中特定參與者的行為視為暴力行為:1) 有暴力意圖並計劃付諸行動;2) 在集會前或集會期間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並且可能導致暴力;及3) 馬上就要使用暴力。值得一提的是,委員會同時指出,參與者攜帶防護設備,例如防毒面具和頭盔,不足以被認定有暴力行為,仍需逐案審視。除非集會中顯然普遍存在暴力行為,否則參加者的聚集仍受集會自由的保障。

 

以和平集會權換取國家安全?

和平集會權並不是絕對的權利,委員會亦確立這點,不過同時指出當局必須能夠說明所施加的限制都符合正當性及合法性的要求,而禁止集會舉行只能是最後手段。

這些年間不少人提出,《公約》第21條提及「維護國家安全」可構成限制和平集會權的正當理由。對這種說法,我們需要留意的是,委員會明確指出這種限制必須符合必要性。也就是說,若要以國家安全之名限制和平集會權,當局必須證明是為了保障「國家的存在、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有必要採取相關限制。

委員會亦強調,如果導致國家安全惡化的真正原因是對人權的壓制,人權法便不容許以國家安全受威脅為由,進一步限制人權。不論是國際人權標準,又或是聯合國人權專家的聯署函件,都足證香港當局未有按《公約》的標準保障和平集會權及多項權利,相關執法更是有構成任意逮捕的可能。

香港政府不斷反覆強調執法的正當性,都不過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作為公民社會的一員,我們更加應該不斷提出、強調這些國際人權標準的重要,讓留存的歷史紀錄不至於被官方論述淹沒。

 

參考: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7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和平集會權: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3884725?v=pdf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刊登於南華早報的文章,呼籲就警暴進行獨立調查, 2019/11/30:

https://www.scmp.com/comment/opinion/article/3039705/hong-kongs-leaders-have-only-one-way-out-protest-crisis-broad-open

聯合國人權專家針對2019年示威活動的4封信函:

有關警方對和平示威者和人權捍衛者使用過度武力,及任意拘捕參加和平示威的人士, 2019/6/28: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4674

有關警方不當使用化學劑(例如催淚煙、催淚水劑、胡椒噴霧) 2020/1/29: 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5048

有關警方騷擾救護員和急救員以及妨礙獲得醫療, 2020/2/19:

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5054

有關因和平集會拘捕15名泛民人士, 2020/5/4: 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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