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箱造法:《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無限權力

2026年3月23日早上,香港政府突然刊憲並即日實施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多項修訂(下稱《修訂》)。是次修訂大幅擴張執法部門在調查國安案件時的權力與程序規範。其核心目的之一,顯然是為了將當局過去在法庭或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阻礙」徹底移除。具體的修訂條文影響深遠,包括:
- 強制解密與閹割保密權:容許警方強制「指明人士」交出電子設備密碼(違者屬犯罪),並為「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引入極嚴苛的14天時限及「視為撤回」機制。
- 擴充扣押與轉移舉證責任:賦予海關在毋須拘捕下,扣押涉嫌具「煽動意圖」物品的權力;在嚴重國安案件中,將財產充公的舉證責任強行轉移至被告身上。
- 無限期限制離港:允許對受查人士無限次申請延長扣留旅遊證件,每次3個月。
- 剝奪刑事抗辯權:重塑「境外勢力代理人」定義並降低定性門檻,更明文褫奪被告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通知書合法性的權利。
- 擴大網絡審查:授權政府要求科技平台移除經篡改,或由不同帳戶發布的相同違規訊息。
面對這些嚴重限制個人自由、顛覆基本法律權利的修訂,我們除了關注其對社會各界的影響與憂慮外,更必須嚴肅質問:為什麼一部如此嚴苛的《修訂》,可以橫空而出,由行政長官與「國安委」閉門制定,完全繞過立法會的正常審議、修訂及表決程序,在公布後直接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
必須指出,這種立法與實施法律的方式,縱使在現實中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但其獲取效力的過程,與正常法治社會的立法原則背道而馳,更徹底違背了香港一直運行的立法慣例。
《實施細則》猶如沒有限制的「附屬法例」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行政機關在立法會訂立「主體條例」後,可以制定「附屬法例」(如規例、規則及附例等),但這通常僅限於處理技術性或行政操作的細節。即使當局獲授權在附屬法例內訂立罪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其罰則不可超過 5,000 港元的罰款及 6 個月的監禁。若要在法律中施加更重的刑罰,必須在主體法例中訂明賦權條文,並經過立法會三讀程序方可生效。
反觀這次當局竟以修訂《實施細則》為名,透過刊憲直接創設了全新的刑事罪行——個別罪行最高更可判監禁 3 年。《修訂》的條文大幅改變了既有的法律權利,如削弱免於自證入罪的權利、顛覆普通法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程序,更展示了當局在國安法的授權下,可以隨時在不經立法審議、缺乏公眾監督的情況下,無限擴張執法部門搜查、限制離境、扣押財產與審查資訊的權力,這樣的法律根本無法保障個人的自由與權利。
褫奪立法程序,議會監督淪為裝飾
在正常的法治社會中,任何涉及實質剝奪公民自由、設立新刑罰的法律,都應交由立法機關進行嚴謹審議。當局直接「造法」,實質上已將立法機關架空。立法機關的存在價值,不僅僅在於最終的舉手表決,更在於首讀、二讀、法案委員會的逐條審議,以及召開公聽會讓各界持份者集思廣益。這些都是構成符合法治的立法程序的基石。
《修訂》由國安機關閉門制定並即日生效,令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公開辯論」、「民意授權」與「專業檢視」機制被徹底抽空。在「愛國者治港」的格局下,即便公眾對現今立法會的制衡能力及民意認受性不抱期望,但當局連走過場的審議程序也予以省免,無疑是連法治的表象也不願維持。
官方論述的矛盾與法治的暗夜
當局在解說《修訂》時,念茲在茲地強調政府沒有擴大權力,聲稱法例只為打擊「一小撮」危害國安的犯罪份子,並保證不影響一般市民與機構的正常運作。然而,從當局黑箱的立法過程,到極度寬泛、削減權利的實質條文,當局的行事正向世界宣告:香港的法治權力平衡已蕩然無存。在「國家安全」的宏大敘事下,社會各界只能毫無防備地落入新設的法律風險之中,香港法治環境的暗黑時光莫過於此。
現實或許令人感到黯淡無光,但當我們依然看到有人願意為了人權、法治與自由,勇敢面對牢獄之災的威脅時,我們縱使一時之間無法扭轉大局,亦必須銘記並堅持我們所相信的價值與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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