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標誌香港變色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三位法官周一頒下判詞,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香港特區政府和北京領導層均指裁決彰顯公義,維護國家安全,但美英等西方國家的政要則指裁決所據法律不公,突顯香港失去自治與自由,美國總統特朗普公開表示,他已向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要求釋放黎智英。

高院頒布的判詞長達855頁,判詞摘要也有12頁,普通人或難以消化,《端傳媒》做的判詞摘要報道頗為詳盡;《綠豆》製作的即日分析節目,邀請法律學者陳文敏教授做的分析,也很有參考價值。(註一及註二)

(一)高等法院如何詮釋法律以達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結論?

首先,高院解釋港區國安法中勾結罪的定義。根據國安法條文,控方不一定要證明被告與境外勢力有實質的協議去危害中國安全,也不一定要證明二者之間有主僱與代理關係,或者有利益輸送等勾結行為。只要被告人公開請求或呼籲境外勢力對中國採取敵對行為(如制裁其官員),便足以構成勾結罪。

高院更進一步,指請求境外勢力制裁中國,不一定要明確與具體,也可以是隱晦的。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後,採取了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詞,但其多次發表批評中國的言論,高院認為仍然足以構成請求外國制裁中國。

其次,高院判詞花了大量篇幅,羅列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公開呼籲外國制裁中國,以及資助一些國際游說團體,游說外國制裁中國。這些行為在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中頒布前都是合法的,但高院認為這些行為構成有用的背景,顯示當時黎智英與他控制的幾家出版《蘋果日報》的公司及報社若干要員,有串謀尋求外國制裁中國。

高院認為這個串謀在國安法實施後繼續存在,其依據是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繼續發表反中共言論,顯示黎智英沒有放棄運用其自身及報紙的影響力,來促使外國制裁中國。雖然國安法沒有追溯效力,但由於控方使用串謀罪來檢控,理論上串謀可以持續一個很長時段,可以橫跨國安法生效前後,控方藉此成功引進大量國安法生效前被告言行,配以少量國安法生效後言行,來推斷國安法生效後被告有犯罪,高院對此予以肯定。

辯方律師提出,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編採人員均致力避免呼籲外國制裁,顯示有心避免違法,就算之前曾串謀尋求外國制裁,新法實施後該串謀也應視為失效,控方須證明被告明知尋求制裁違法,仍蓄意與他人合謀去做。惟高院拒絕接受,堅持原有串謀繼續有效。

(二)高院如何看待控方證人與被告人兩方的供詞?

首先,高院接納控方六名從犯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供清晰有力,其中陳梓華的證詞,法院尤其倚重。至於被告人自辯的供詞,法院卻認為「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其次,儘管辯方法律代表質疑,陳梓華關柙期間與查案人員多次會晤,前後談了65個小時,與一般污點證人答應作供情況不同,懷疑他與控方「夾供詞」、陳梓華在庭審期間亦承認,他曾經為了幫助另一被告李宇軒脫罪而捏造供詞,辯方律師指他是連環說謊者,但高院仍無保留地信納陳梓華的證供。他的證供是控方出示的少量國安法生效後,黎仍有意尋求外國制裁中國的證人供詞。

其三,控方出示一些國安法生效後黎透過助手與外國政要溝通的手機信息,顯示黎仍然認為外國對華制裁有助香港社運。高院認為這些證據顯示,國安法生效後,黎仍然與下屬及社運團體人士串謀,隱晦地請求外國制裁中國。辯方法律代表指黎只是行使言論自由,表達對當時國際形勢的政治觀點,並沒有請求外國制裁,但高院不予接納。

(三)高院如何認定黎智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

煽動刊物罪近來常被政府引用,檢控批評政府的人,只要發布內容可能引起部分公眾憎恨政府,就算被指煽動言論沒有引起任何違法活動,仍然會被入罪,唯一答辯是說服法院相信,發表該批評是為了促使政府循合法途徑糾正錯誤。換言之,被告人須證明自己的發言目的是建設性的。

在黎智英案判決中,高院把這僅有的抗辯進一步收窄,要求被告人顯示其目的只是為了合法糾錯。由於法庭認為黎智英一直懷有政治目的,即透過西方制裁逼中國改變,在衡量黎及《蘋果》發表批評中國的文章時,堅持以法庭認定的黎的政治立場來理解所有文章,並且不接受文章目的只是想促成合法轉變,據此判被告抗辯不成立。

(四)黎智英是因為自己的政治信仰受審訊嗎?

高院一方面強調,黎智英並非因為他的政治觀點和立場受審,但高院判詞同時指出,黎智英對個人背景的自述,及在《國安法》生效前、後不同場合的公開聲明,都顯示了他對事物有很強看法,而且不會放棄這些看法。法庭指,黎智英為自己描繪的形象是,儘管年事已高,但他依然「堅決、膽大、敢於對抗」、「他是一個為自己的目標而戰的人,而且會堅持到底。這一形象與我們對他在52日作供過程中的觀察分毫不差」。

法庭認為他相信外國制裁壓若能促使中共倒台,便可以改變中國危害國際秩序與現代文明核心價值,避免香港淪為內地城市,這些信念促使他串同他人尋求外國制裁中國。西方國家可以據此認為,黎是因為自己的政治信仰及立場而遭受政治迫害。

(五)高院判詞有充分考慮黎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嗎?

高院認為黎在關柙至審訊期間,人身安全、健康狀況及各項審訊權利,均得到充分保障。但黎的家人則對媒體表示,78歲的黎智英經過5年關柙,長期單獨囚禁,健康顯著惡化,沒有得到及時的醫治,身心受損,擔憂他會死在獄中。而西方政要也呼籲港府准許他自由尋求醫學專家診治。

至於法律權利,儘管國安法明文規定,該法不影響《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各項權利,但判詞對被告人權利極少著墨。有法律學者批評法庭對國安法及控罪所涉法例的詮釋,客觀效果是削弱了被告人被假定無罪、有自由發表言論、刑法不具追溯性等多項基本權利。

(六)各個政府如何回應裁決?

行政長官李家超對裁決表示歡迎:「法庭的定罪判決彰顯了法律的正義,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他說黎智英長期利用媒體製造社會矛盾、煽動仇恨、「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等,「其行可恥,其心歹毒。」

港澳辦及中聯辦均發聲明指,堅決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反中亂港首惡分子依法定罪。港澳辦指出,黎智英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是港版『顏色革命』的幕後黑手」,「是外部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和馬前卒」。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在社交媒體上發帖文,指黎智英純粹因著他的新聞工作和對民主的信念而被定罪,又認為香港任意拘留政治犯的頻率堪比委內瑞拉或緬甸。「香港曾經引以為傲的法治體制已經不復存在,這是不爭的事實。」美國國務卿盧比奧也發表了立場相若的聲明,譴責裁決及呼籲釋放黎智英。美國總統特朗普更公開表示,他已向習近平要求釋放黎智英。

英國外交大臣在社交媒體發帖文,指黎智英是英國公民,對他的起訴出於政治動機,導致有罪裁決,英國「表示譴責」;她又指英國持續呼籲立即釋放黎智英,「確保他獲得一切必要的治療,並全面且不受限制地接觸獨立醫療專業人員。」

港府二司十五局的高官,如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等,全數在臉書專頁上回應案件,歡迎及支持法庭裁決。這種全體高官一起就一宗裁決表態的行為,過去在香港甚為罕見。

(七)黎智英未來命運如何?

法庭押後量刑陳情至2026年1月12日,之後才對各被告判刑。由於勾結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黎智英被官方認定為游說國際制裁中國的主腦及金主,是主犯而非從犯,加上不認罪,很難獲得減刑折扣。即使減去五年在囚,估計仍將面對極長的牢獄生涯。

至於西方多國循外交途徑尋求北京准他提早獲釋,成效取決於美歐等國與北京的政治角力及利益妥協,就目前國際政局而言,黎智英短期內獲釋的機會不大。

(八)黎智英判決對外界傳達了怎樣的政治信息?

從北京及香港政府的角度看,檢控及重判黎智英傳達的是殺雞儆猴的政治信息,藉此案確立勾結罪先例,據此追究黃之鋒等社運先鋒,警嚇其他欲借助國際力量左右中國或香港政局的人,令所有從事對華不利游說的中外人士,從此無法踏足中港。

從國際社會的角度看,裁決確認了過去五年來香港的政治變化,隨著國安法實施及連串針對政治人物和組織的執法與檢控」、香港的反對黨被掃出議會,就連溫和民主派也不例外,敢言的媒體、評論人甚至漫畫家,面對日益高漲的政治壓力,在飄移不定的政治紅線下,逐漸噤聲甚或離開。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民主與自由,或變質或褪色,香港已不再是西方社會熟悉的城市,成了紅色中國的一部分,黎智英案成了這政治變色的最佳註腳。

註一:

端傳媒 Initium Media

https://theinitium.com/20251215-hongkong-jimmy-lai-verdict/

註二:

綠豆即時分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Mq5f5Q6C9Q

[守望]作者簡介

劉進圖生於香港,七零年代入讀善導小學和九龍華仁書院,學會追求良善、自由和責任。八十年代初進香港大學唸法律,思考社會公義。八十年代末加入新聞行業,先後任職於《信報》及《明報》,切身體會「無信不立」、「兼聽則明」。2014年2月遇襲受傷,病榻上總結心願:「真理在胸筆在手,無私無畏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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