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監獄規則急改削囚權,先立法後審議已成常態?

國家安全考慮先於在囚人士基本權利?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出修訂《監獄規則》,當中包括對探訪在囚人士加入新限制,並建議用「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爭取盡快刊憲並生效,保安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原有《監獄規則》並未有明文規定探訪的「法定目的」,令懲教署難有根據去審批及拒絕探訪,建議的修訂列明探訪的「法定目的」。

修訂亦包括限制在囚人士,包括未定罪的候審人士,接觸個別律師或法律團隊。懲教署可以向裁判官提出申請,如果裁判官有理由相信﹐有關在囚人士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將會危害國家安全等,裁判官有權發出手令,禁止該名在囚人士對個別律師,協助該律師的人士,甚至相關律師行所有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的會晤或通訊。想知道法律學者陳文敏對在囚人士新限制的看法,請收看《兩邊走走》EP153的編輯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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