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之理想 (上篇)

重讀經典:與人文和自然對話
經典 13 文本自盧梭《社會契約論》
《與人文對話 ── 通識教育基礎課程讀本》第一版,2011,頁357–395
一、從《自由引導人民》說起
我們要求達到一個公平、公正、民主、法治、自由的社會,似乎仍有一段時間。本欄「與人文對話」系列其中一個的核心關懷,就在如何理解這理想。

我們先看看以上這幅著名油畫:法國畫家德拉克洛瓦(Eugène Delacroix, 1798–1863)一八三○年的名作《自由引導人民》(La Liberté guidant le peuple)。油畫中央是一位袒胸的女性高擎三色旗,一手持槍,腳下是死難者的屍體,身後是各個階層的市民,有戴禮帽的中產、手持武器的工人、頭戴貝雷帽的少年。那位少年,後來啟發了雨果(1802–1885)《悲慘世界》中的加夫洛許(Gavroche)。這幅畫畫的不是一七八九年的法國大革命,而是一八三○年的七月革命,法國人民再次走上街頭,推翻復辟王朝。畫中的女性形象,既是寓意化的「自由女神」,也是法蘭西共和國的象徵符號。
再看《馬賽曲》(La Marseillaise)的影片片段,那雄壯的旋律響徹耳邊。「Allons enfants de la Patrie / Le jour de gloire est arrivé」(起來,祖國的兒女 / 光榮之日已經到來)。這是一首革命的歌、戰鬥和追求自由的歌。從一七九二年寫成到今天,它一直是法國的國歌,提醒每一代法國人:今天的自由,是用鮮血換來的。
為什麼要用一幅畫和一首歌作為本文的引子?因為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並不是一部冷冰冰的學院論文,它是一部燃燒著政治熱情的書,出版於一七六二年,二十七年後就引爆了法國大革命。大革命的領袖羅伯斯庇爾(Maximilien Robespierre, 1758–1794) 床頭就放著這本書。可以說,沒有盧梭就沒有法國大革命,也就沒有今日西方世界的民主、自由、人權觀念。今天我們就是要走進這部書,看看盧梭究竟說了什麼。
二、漫長的道路:從《大憲章》到《人權宣言》
在進入盧梭之前,有必要先把人類追求自由的長遠軌跡寫出來。今日我們講「自由、平等、人權、法治」,彷彿這些概念是天經地義的,但其實它們的歷史並不久遠,是從鬥爭和論辯中一步一步演變的。
第一個關鍵時刻是一二一五年英國的《大憲章》(Magna Carta)。當年英王約翰王窮兵黷武、橫徵暴斂,惹怒了貴族們。貴族們武裝起義,逼迫國王在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草地上簽下了這份文件。《大憲章》第三十九條寫得很清楚:「任何自由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剝奪財產、宣告不法、放逐,或在任何方式上被加以摧毀;吾等亦不得對之動用武力,或派人加以攻擊,除非依其同儕之合法判決,或依國法之規定。」[1] 這條規定到今天還在英國的法律裡面,是「人身保護」原則的源頭。清楚指出:就算是國王,也不能任意妄為,國王也要受法律約束。這就是法治 (rule of law) 的起點,同是西方憲政傳統的源頭。
[1]Magna Carta (1215), Clause 39。原本拉丁文及英譯參見英國國家檔案館(The National Archives, UK)及大英圖書館(British Library)所藏一二一五年原本。中譯參照「英國憲政文獻叢刊」通行譯本。

美國第二十八任總統威爾遜 (Woodrow Wilson, 1856–1924)在他一九○八年的著作《美國之憲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中說:「《大憲章》的不朽貢獻,在於它最初表述了個人自由與法律的關係。當年制定《大憲章》的人,還沒有「政治自由」這種觀念,也沒有甚麼系統性的政治改革綱領,但現代世界憲政的歷史,正是政治自由的歷史,人類為改革政府而奮鬥的歷史。從中我們至少可以提煉出一個可以實踐的自由觀念。」[1]
從《大憲章》到啟蒙運動,再到現代民主革命,人類一步一步確立「普世價值」(universal values):民主、自決、自由、平等、人權、正義、法治、福祉、幸福。這些價值不是從天而降的,是用幾百年的論辯、流血、革命和制度建設換回來的。在今天的香港,有人說這些不是「中國的價值」,是「西方的價值」。但若回到歷史的長河來看,這些價值的形成,從來不是哪一個民族的專利,而是整個人類在共同的政治經驗中累積出來的智慧。
接下是十八世紀的兩份政治文獻。第一份是《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一七七六年:「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受造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就在其中。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彼此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源自被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損害這些目的,人民便有權加以變革或廢除,並依循使其安全與幸福最有可能實現的原則與形式,建立新的政府。」[2] 這幾句話,是政治哲學史上最重要的文字之一。請大家注意「被治者的同意」(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這個短語,這正是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核心理念。
第二份是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後制定。其前言寫道:法國人民的代表,組成國民議會,鑑於對人權的「無知、遺忘或蔑視」,乃是公共災禍的唯一原因,因此鄭重宣告人之自然的、不可剝奪的、神聖的權利,以期此宣言常存於社會體之每一成員心中,時刻提醒其權利與義務。[3] 這份《人權宣言》,可以說是盧梭思想的直接結晶。
為了讓大家對比一下,也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的相關條也一併提出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說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第二條說「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三條規定「民主集中制」。聽起來很好,「人民民主」、「權力屬於人民」。但問題在於,「人民民主」和「專政」這兩個詞放在一起,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權力真的屬於人民,專政是誰對誰的專政?誰有權決定誰是「人民」、誰是「敵人」?這個界定權,如果掌握在某一個黨手裡,那麼所謂「人民主權」就只是一個空洞的口號。
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九四七年制定的,在抗戰勝利後、國共內戰之中匆忙完成。它的第一條說:「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逐一列出言論、出版、信仰、集會、結社、生存、工作、財產、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等權利。這份憲法反映了孫中山 (1866–1925)的民權主義構想,也是當代台灣民主政治的法理基礎。
這幾份文獻拿出來對比,是想告訴大家:每一個現代政治體,在其立國的根本文件裡,都不能不訴諸「人民主權」的概念。但訴諸這個概念,和真正落實,完全是兩回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憲法寫了甚麼,而在於人民是不是真的可以行使主權。盧梭在兩百五十年前就把這個問題講得十分清楚。
三、盧梭其人:啟蒙運動最複雜的思想家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啟蒙運動時期最具影響力、亦最具爭議的思想家。他出生在日內瓦,是手錶匠的兒子。母親在他出生後不久便去世,父親在他十歲時又因為一場糾紛離開了日內瓦。盧梭從小就是個流浪兒,做過僕人、家庭教師、樂譜抄寫員,後來才在法國知識界站穩腳跟。
他的著作橫跨多個領域。在哲學與政治理論方面,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與《社會契約論》;在教育思想上,有《愛彌兒》一書,至今仍是西方教育哲學的奠基之作;文學方面,他寫過小說《新愛洛伊絲》,風靡一時;音樂上,他不僅是作曲家,所作的歌劇與聲樂作品至今仍有人演奏;到了晚年,他更醉心於植物學,最大的樂趣是漫步鄉間,採集植物標本。盧梭在《懺悔錄》中對自己有這樣一段描述:「我和我所看到的任何人都不一樣;我敢於認為,我和現存的任何人都不一樣。如果我並不比別人更有價值,至少我與他們不同。至於造化把我投入的那個模子打破了究竟是好是壞,那只有讀過我這部書以後才能加以判斷。」[4] 這段話既是性格的剖白,也是思想的預告。
盧梭的思想遺產充滿矛盾。法國大革命的領袖從他那裡找到靈感,但雅各賓派的恐怖統治也以他的理論為自己辯護;美國獨立革命主要受洛克影響,但盧梭的人民主權概念也留下了印記;二十世紀的極權主義政權扭曲他的學說,而民主運動的倡議者也從他那裡汲取力量。所以「盧梭究竟是民主的先驅,還是極權主義的源頭?」這個問題,在政治思想史上爭辯了兩百多年,到今天還沒有定論。
我想說的是:不要急著給盧梭貼標籤。他的書裡確實有一些危險的元素,但也有一些深刻的洞見。我們今天讀他,不是要把他當成導師全盤接受,而是要把他的問題當成自己的問題去思考。
五、根本問題:何謂正當的統治
盧梭提出的兩個問題:第一,何人應該統治(Who should rule)? 第二,何謂正當的政府 (What should a legitimate government be like)?這兩個問題看起來很簡單,但其實是政治哲學最核心的問題。
在傳統社會,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往往是「父權主義」(parentalism)。所謂父權主義,就是把統治者比作父親,把被統治者比作孩子。父親比孩子聰明、比孩子有經驗和德行,所以父親有權替孩子做決定;孩子應該服從父親,因為他自己還不懂事。從柏拉圖的「哲人王」,到中世紀的神權政治,到近代的「啟蒙專制」,都包含這種父權主義的成分。中國儒家傳統裡的「父母官」、「為民作主」,也是同一個邏輯的不同變體。
盧梭斷然拒絕這種父權主義。他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二章說:「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會,便是家庭。然而孩子們也只有在需要父親養育的時候,才依附於父親。這種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聯繫也就解體了。孩子們既然解除了他們對父親應有的服從,父親也解除了他對孩子們應盡的關懷,於是雙方就同等地恢復了獨立狀態。」[5]
盧梭的根本主張是:人之為人,在於他擁有理性和自主性(human autonomy),即「自我治理的能力」。一個有理性的成年人,應該為自己制定規則,並依規則而行。把成年人當作永遠需要他人指導的孩子,就是對人性尊嚴的最大侮辱。所以政治哲學的根本任務是甚麼?是要在「人類自主性」與「社會共同體」之間找到一種調和。既要承認每個人都有自主性,不能被任意支配;又要讓每個人都能組成共同體,共同生活。這個調和如何可能?這就是《社會契約論》要回答的問題。
六、《社會契約論》的開卷之問
《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一章,開篇就是一句震撼人心的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種變化是怎樣形成的?我不清楚。是甚麼才使這種變化成為合法的?我自信能夠解答這個問題。」[6]
這幾句話,蘊含了整部《社會契約論》的關鍵。第一句「人是生而自由的」,是規範性的命題,不是經驗性的描述。盧梭不是說每個人出生時實際上都是自由的(顯然不是,有些人一出生就是奴隸),而是說每個人按其本性應該是自由的。第二句「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是一個非常深刻的洞察:那些自以為支配別人的人,其實也被自己對權力的慾望所支配,被恐懼別人反抗的不安所支配。第三句最關鍵:「這種變化是怎樣形成的?我不清楚。」盧梭明確聲明,他不關心歷史的因緣,也不打算追溯這個變化的事實過程。他關心的是:「是甚麼才使這種變化成為合法的?」——在甚麼條件下,從自由到束縛的這個轉變才能在道德上被證成?這是一個規範性的問題,而不是一個歷史性的問題。
盧梭接著在前言中說:「我要探討的是: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7] 這句話是雙重視角的:一方面承認人的真實狀況,不奢求把人改造成天使;另一方面追求法律的應然狀態,要建立一個既能保障自由、又能維繫秩序的政治體制。這個雙重視角,既現實又理想,是政治哲學應該有的姿態。
七、自然狀態與社會契約
社會契約論的傳統思想實驗從「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開始。所謂自然狀態,並不是歷史事實的描述,而是一種思想實驗:讓我們設想,如果沒有政治社會,人類會處於甚麼狀況?這個假設不是要還原歷史,而是要用來檢驗:在這樣的處境下,過渡到政治社會是否正當?
不同的契約論者對自然狀態有不同的描繪。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自然狀態最陰暗:沒有公權力和約束,人對人是狼、生命是「孤獨、貧困、惡劣、殘酷而短暫」[8],所以人們情願把自己的權利交給一個絕對的主權者(利維坦),以換取和平;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的自然狀態相對和平:人們享有自然權利,但沒有公共權威解決爭端,所以才需要建立政府;盧梭的自然狀態最田園化:原始人孤獨、自足,過著簡單而和平的生活,並沒有那麼多衝突。但盧梭並不打算停留在這幅田園詩般的圖景中。他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中說:當個體在自然狀態中遭遇的生存阻力,超過了個體所能調動的力量總和時,人類若想存續,就不得不改變生存方式。聯合是必要的,但聯合的方式必須慎重設計。
怎樣設計才正確?盧梭把這個問題表述得很精妙:「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9] 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命題:既要組成共同體,又要保留每個人的自由。
盧梭提出的契約條款,可以濃縮為一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0] 乍聽之下,這比霍布斯還要極端,聽起來像是徹底放棄自由。但盧梭隨即解釋:正因為每個人都把自己完全交付於所有人,所以契約對所有人而言條件均等,沒有人有意讓這條件對他人變得苛刻;再者,因為轉讓沒有保留,結合得以盡可能完美,任何結合者再無進一步的個別主張可言。每個人把自己交給所有人,其實等於沒有交給任何特定的人;而且每個人所獲取的,正是其所喪失之物的等值,並另獲集體力量以維護其所擁有者。所以這個交付實際上保障了自由,而非剝奪自由。
社會契約一旦締結,就造就一個全新的政治實體。盧梭給這個實體一套精細的命名:「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至於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11] 同一群人,從不同視角看,擁有不同身份。作為主權者,他們是立法者;作為臣民,他們是法律的服從者。但因為主權者和臣民其實是同一群人,所以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制定的規則。這正是盧梭解開「自主」與「服從」這個矛盾的關鍵。
註:
[1]Woodrow Wilson,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08), Lecture I, pp. 4–5。中譯由作者參照英文原文譯出。
[2]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July 4, 1776), Preamble。原件藏於美國國家檔案館(The National Archives, Washington, D.C.)。中譯參照通行版本。
[3]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adoptée par l’Assemblée nationale constituante française les 20, 21, 23, 24 et 26 août 1789, Préambule。中譯參照通行版本。
[4]盧梭著,範希衡譯:《懺悔錄》第一部(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0年),第一卷,頁1。
[5]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二章「論原始社會」。中譯參照何譯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修訂第3版)。本文所引《社會契約論》譯文,均採用何兆武譯本。英譯本及讀本選錄參見《與人文對話 ── 通識教育基礎課程讀本》(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大學通識教育部,2011年第一版),頁358。
[6]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讀本選錄見《與人文對話》讀本,頁358。何兆武譯本將法文 légitime 譯為「合法」。
[7]盧梭:《社會契約論》前言(Foreword)。讀本選錄見《與人文對話》讀本,頁357。
[8]Thomas Hobbes, Leviathan (1651), Part I, Chapter XIII。霍布斯著,黎思復、黎廷弼譯:《利維坦》(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一部分第十三章,頁95。
[9]盧梭:《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論社會公約」。讀本選錄見《與人文對話》讀本,頁365。
[10]盧梭:《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讀本選錄見《與人文對話》讀本,頁366。
[11]盧梭:《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讀本選錄見《與人文對話》讀本,頁366。
▌[鏡遊集]作者簡介
張燦輝,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退休教授,相信哲學不是離地、不在象牙塔之中,對世界有期望;改變不一定成功,但至少嘗試理解和批判。已到耄年,望在餘生仍能享受自由民主,並欣賞文化與大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