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安之名收緊《監獄規則》

近日香港政府提出修訂《監獄規則》,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提出多項改動。修例內容不僅收緊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更在法理上鞏固了對政治犯的壓迫手段。這些變動標誌着當局試圖透過法律「合法化」權力擴張與人權倒退的趨勢。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五大方向:(一) 強化監管探訪制度,賦權懲教署可因國安理由限制甚至禁止探訪,包括宗教探訪;(二) 賦權當局就「危害國安」或「妨礙司法公正」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限制在囚者與特定律師或註冊醫生聯繫;(三) 廢除還柙人士穿著私人衣物及收受自備食物的制度;(四) 擴大管制在囚者通信、交往、閱讀刊物與消遣品的條文,並納入「國家安全」為考量因素;(五) 將妨礙懲教人員執行職務列為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六個月,並授予懲教人員拘捕權。

這些修例看似瑣碎,實則反映當局三個關鍵政策取向:

一、以國安之名孤立政治犯

修訂明確將「國家安全」納入監管信件、刊物、探訪、律師聯繫等考慮因素,實際上是為進一步孤立被定為政治案件的在囚人士提供法理依據。去年11月,我們在《香港酷刑和不人道處遇報告》中指出,政治犯在囚期間往往遭受歧視與報復性對待,例如被貼上「麻煩製造者」的標籤,僅因提出合理投訴或維權要求便遭單獨囚禁。

過去,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便曾因收到大量信件而遭當局處以單獨囚禁的懲罰。此次修例若落實,將進一步賦權當局以「國安」或其他「合法理由」阻隔在囚者與外界的聯繫,減弱社會對政治犯的關注與支持,為當局的政治壓迫提供合法空間與原因。

二、削弱還柙人士權利,模糊有罪與否界線

當局建議廢除還柙人士穿著私人衣物及收受自備食物的安排。此舉不僅削弱被羈押者與已定罪者之間的區別,更削弱無罪推定的原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2)條訂明,候審人士應與已定罪人士分開羈押,待遇亦應與其尚未被判罪的法律身分相符。筆者尤其關注,若當局強制候審者穿上囚衣出庭,或會令法官及陪審員產生認為被告人有罪的偏見,實質損害司法公正、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

這兩項長期執行的安排本具人道與程序保障意義,如今卻被視作「管理效率」的障礙,是當局以行政便利凌駕基本人權的表現。

三、強化懲教人員權威,擴大刑責工具

修例亦建議將抗拒和妨礙懲教人員執行職務列為刑事罪行,並授予拘捕權。其實現時已有處分程序處理這類違反監獄紀律的行為。當局要把這類違紀行為刑事化,除了要加強懲教人員的權威及執法權限,亦是藉機建立便利、易用的懲治工具。鑒於這種罪行在實際執行上有「容易入罪」的特質,我們應監察當局會否濫用控罪行,以此作為延長在囚者刑期的工具。

當局將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修訂《監獄規則》,立法會議員亦很大可能不會提出修訂,讓政府的修例全盤執行。然而香港政府已於今年2月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關於《禁止酷刑公約》的履行情況報告,預料委員會將於2026年底進行審議。屆時,香港政府將需向聯合國的人權專家交代這些以法律為名限縮人權的做法。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

Facebook: facebook.com/hkchr.org

IG: hkchr_org

最新內容

你也可能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