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寫】蘋果案求情的兩天|在兩級刑罰之間 「罪行重大」綑綁各人?

「罪行重大」,是否只看案件本身,而毋須考慮被告在案中的角色?
本周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內,這個問題落在一眾被告身上。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以及六名《蘋果日報》高層,以及陳梓華及李宇軒,早前被裁定或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案件於本周進入求情階段。隨着法官就量刑分級多番提問,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小心翼翼回應,牽動被告、家屬以至旁聽人士的情緒。
▌「罪行重大」是否只看罪行本質、不看角色?
今次案件牽涉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方援引《港區國安法》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串謀的本地法律條文提出檢控。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29 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設有兩級刑罰:一般情況下可判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則可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法官李運騰在一連兩日求情的首天已提出關注,這「勾結外力」罪在《國安法》的刑罰設計上,與「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不同,後兩者設有三級刑罰並明文提及「首要分子」等角色考量,而第 29 條則只以「罪行重大」作為進入較高刑罰級別的條件。
李官因此關注,若案件被裁定屬「罪行重大」,是否意味不論被告在案中是否主犯,均應被判處較高刑罰級別。
這個問題,成為星期一及星期二求情聆訊的核心。
多名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在兩天的陳詞中回應,認為法庭在量刑時仍須考慮被告的實際角色、參與程度及行為性質,由此決定應屬哪分級,並討論《國安法》第 33 條有關減刑原則是否適用。
▌試探量刑分級
與過往不少案件的求情不同,今次聆訊中,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除了陳情被告值得酌量扣減刑期的理由之外,更花大量時間,嘗試釐清量刑分級及刑期起點等法律問題。
多位大律師提出量刑建議時態度審慎,語氣試探、猶豫、為難、不確定。畢竟,這是有《國安法》後首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案件;而《國安法》就好似其中一位大律師所講:「This is drafted by someone we don’t know」。
在六名《蘋果日報》高層,獲安排在首日求情的張劍虹,其代表大律師在陳詞期間數度被法官打斷。當辯方建議法庭可考慮把量刑起點定於較低刑罰分級,即監禁 3 至 10 年時,法官李運騰即指出,若認為本案不屬「罪行重大」,似乎不切實際。
法官的回應,令庭內氣氛愈見繃緊,不少人的表情都冰封了,包括為了入法庭見一眾被告,在法院門外排隊排了三日三夜的巿民、旁聽師,以及一些壹傳媒的前員工。
▌《國安法》與本地刑事法律制度兼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連兩天的求情陳詞中,多名辯方代表多次提及三宗已有裁決的國安案件,包括呂世瑜案、馬俊文案,以及民主派 47 人初選案。
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引用呂世瑜案指出,即使「勾結外力」罪條文未有提及「首要分子」,法庭在量刑時仍須考慮被告在案件中的實際角色。代表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亦強調,法庭處理量刑分級時,應考慮被告的個人行為及參與程度。
終審法院在呂世瑜案及馬俊文案的判辭中,均指出《國安法》與本地刑事法律制度屬兼容互補關係,因此本地量刑原則同樣適用於國安案件,不應依賴內地法院的判刑例子。
在馬俊文案中,法院亦裁定,《國安法》並未清楚界定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法庭在判刑時,應按本地法律原則,考慮被告的行為性質,以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如案件被裁定屬「情節嚴重」,法庭可在較高的刑罰幅度內,再按一般量刑原則作出加刑或減刑。
▌罕有的輕鬆一刻
沈士文在庭上提及馬俊文案時出現小插曲。當沈提到馬俊文案時,法官李運騰即時回應:「即是揸電單車撞向人的那個。」沈隨即更正指該案為唐英傑。李官驀然醒覺,問馬俊文是否「Captain American No.2」,沈幽默回應,指在目前的國際形勢下,「It’s dangerous to say this now」。法官及庭內人士隨即發出笑聲,為連續兩日緊繃的聆訊帶來罕有的緩和時刻。
至於民主派 47 人初選案,為本港首宗涉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該案其中一項爭議,為《國安法》第 22 條所訂立的「三級制」刑罰,是否適用於串謀控罪。
當時法庭在判辭中指出,《國安法》第 22 條並未明文涵蓋串謀罪行,而根據本地刑事法,有關串謀的條文僅列明最高刑罰,並無最低刑罰限制。因此,雖然《國安法》的刑罰分級不完全適用,但仍具參考價值,法庭可按控罪的嚴重性判刑。
最終,法庭未有直接採用三級制,而是按普通法原則,根據各被告在案件中的參與程度,判處 45 名被告入獄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