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宗與反貪法相關的法律發展——一宗來自香港,另一宗來自美國——凸顯出不同法治體系中日益嚴峻的憲政困境:立法權是被擴張性司法詮釋與行政命令邊緣化?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卓廷》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恢復了林卓廷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被定罪的裁決,罪名是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對象的身分。值得注意的是,該被調查對象所面對的指控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不屬於條例第二部分所列明的罪行。然而,法院以立法目的為依據,作出擴張性的詮釋,將刑事責任延伸至法條文本未涵蓋的範圍。 與此同時,在美國,一項總統行政命令暫停了《海外反貪腐法》(FCPA)的執行——這是全球最具影響力的反賄賂法例。行政命令的理由是保護美國在「戰略性產業」中的經濟與國家安全利益。此一決定未經國會討論、修法或廢止,就被行政機關單方面中止,形同擱置一整套根本性的法規體系。 超越國界:全球反貪趨勢的倒退 當前的全球不確定性因主要強權的路徑分歧而進一步加劇。在如中國這類威權體制中,反貪執法往往具備雙重功能:既用以強化黨紀,也常被視為清除政敵的政治工具。特定罪名在缺乏立法監督下透過司法解釋擴張,使外界擔憂反貪制度會否淪為政治打壓的手段,而非一個以法治原則為基礎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