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三位法官周一頒下判詞,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香港特區政府和北京領導層均指裁決彰顯公義,維護國家安全,但美英等西方國家的政要則指裁決所據法律不公,突顯香港失去自治與自由,美國總統特朗普公開表示,他已向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要求釋放黎智英。 高院頒布的判詞長達855頁,判詞摘要也有12頁,普通人或難以消化,《端傳媒》做的判詞摘要報道頗為詳盡;《綠豆》製作的即日分析節目,邀請法律學者陳文敏教授做的分析,也很有參考價值。(註一及註二) (一)高等法院如何詮釋法律以達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結論? 首先,高院解釋港區國安法中勾結罪的定義。根據國安法條文,控方不一定要證明被告與境外勢力有實質的協議去危害中國安全,也不一定要證明二者之間有主僱與代理關係,或者有利益輸送等勾結行為。只要被告人公開請求或呼籲境外勢力對中國採取敵對行為(如制裁其官員),便足以構成勾結罪。 高院更進一步,指請求境外勢力制裁中國,不一定要明確與具體,也可以是隱晦的。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後,採取了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詞,但其多次發表批評中國的言論,高院認為仍然足以構成請求外國制裁中國。 其次,高院判詞花了大量篇幅,羅列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公開呼籲外國制裁中國,以及資助一些國際游說團體,游說外國制裁中國。這些行為在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中頒布前都是合法的,但高院認為這些行為構成有用的背景,顯示當時黎智英與他控制的幾家出版《蘋果日報》的公司及報社若干要員,有串謀尋求外國制裁中國。 高院認為這個串謀在國安法實施後繼續存在,其依據是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繼續發表反中共言論,顯示黎智英沒有放棄運用其自身及報紙的影響力,來促使外國制裁中國。雖然國安法沒有追溯效力,但由於控方使用串謀罪來檢控,理論上串謀可以持續一個很長時段,可以橫跨國安法生效前後,控方藉此成功引進大量國安法生效前被告言行,配以少量國安法生效後言行,來推斷國安法生效後被告有犯罪,高院對此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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