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政府在2026年3月23日早上,突然刊憲並即日實施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多項修訂(下稱《修訂》)。是次修訂大幅擴張執法部門在調查國安案件時的權力。其中最為人關注的是當局賦權警方強制「指明人士」交出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任何人如沒有遵從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任何人如假裝配合,卻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更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現時坊間的討論皆集中於當局可以有權強制個人交出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然而當我們深入分析《實施細則》的修訂條文,會發現其擴闊的強制解密權力絕不只限於取得電子設備內的資料,而可以延伸至雲端服務的資料,包括經由電子設備連接的第三方平台。 搜查範圍的無限延伸:「可藉該設備接達」的雲端與網絡數據 修訂前的搜查權力主要針對設備本身,但《修訂》大幅擴充了警務人員的權力範圍。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附表1第1部第 4(1) 條及經修訂的第 2(3)(b)...

  • 2026年3月23日早上,香港政府突然刊憲並即日實施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多項修訂(下稱《修訂》)。是次修訂大幅擴張執法部門在調查國安案件時的權力與程序規範。其核心目的之一,顯然是為了將當局過去在法庭或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阻礙」徹底移除。具體的修訂條文影響深遠,包括: 強制解密與閹割保密權:容許警方強制「指明人士」交出電子設備密碼(違者屬犯罪),並為「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引入極嚴苛的14天時限及「視為撤回」機制。 擴充扣押與轉移舉證責任:賦予海關在毋須拘捕下,扣押涉嫌具「煽動意圖」物品的權力;在嚴重國安案件中,將財產充公的舉證責任強行轉移至被告身上。 無限期限制離港:允許對受查人士無限次申請延長扣留旅遊證件,每次3個月。 剝奪刑事抗辯權:重塑「境外勢力代理人」定義並降低定性門檻,更明文褫奪被告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通知書合法性的權利。 擴大網絡審查:授權政府要求科技平台移除經篡改,或由不同帳戶發布的相同違規訊息。 面對這些嚴重限制個人自由、顛覆基本法律權利的修訂,我們除了關注其對社會各界的影響與憂慮外,更必須嚴肅質問:為什麼一部如此嚴苛的《修訂》,可以橫空而出,由行政長官與「國安委」閉門制定,完全繞過立法會的正常審議、修訂及表決程序,在公布後直接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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