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終審法院於8月12日對2019年的「8.18流水式集會案」作出最終判決,判處被告人敗訴,維持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案件再度引發了社會對香港法庭能否捍衛人權和公民自由的質疑,以及海外法官的留任能否為香港的法律發展,尤其是在法治和人權方面帶來正面的作用。 這種關注並非毫無根據。國安法的實施已經削弱了司法獨立,限制了法庭的權力。香港政府積極地展開法律戰,通過立法、拘捕、檢控及施加行政命令等手段,壓制市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同時,當局採取「追究到底」的態度,對檢控失敗的案件積極提出上訴。在這個脈絡下,公眾很難天真地以為法庭僅僅是法律的仲裁者。畢竟法庭對於法律的裁決和解釋,直接影響著香港市民的權利。 法院判決未彰顯公義 面對威權壓境,香港人曾經寄望於法庭,視其為維護法治和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令人遺憾的是,各級法院的許多判決往往令人失望,未能彰顯公義,判詞中對人權的理解亦常常忽視國際標準。一些法官似乎也已經接受在政府鎮壓異見和自由的行動中扮演角色,為其提供法律支持。 回顧「8.18流水式集會案」的背景,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的集會吸引了數以萬計的人參與,擠滿維園、銅鑼灣及金鐘一帶的街道,是反修例示威浪潮中最大型的活動之一。主辦方稱當日有170萬人參與,並且全程和平。政府當晚回應指「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盡快回復社會秩序;當一切平靜之後,政府會與市民展開真誠對話,致力修補撕裂,重建社會和諧。」結果政府於翌年四月以《公安條例》檢控9人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所有人均被判有罪,經上訴後獲判5至12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部分被告獲准緩刑。這些被告人都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領袖及民意代表。 在此次判決中,終審法院重申了現行《公安條例》中「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合憲性,認為該罪行屬於對集會自由的合理限制。法庭指香港已在法理上充分確立對憲法挑戰的處理方法,市民可對法例、政策、政府的行為及決定提出合憲性的挑戰和相稱性的質疑。基於法律制度及憲法的差別,法庭不應跟從英國案例就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作出相稱性評估,以考慮有否對被告人的集會自由造成相稱(或不相稱)的限制。同時,法院指出,即使集會未造成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或暴力行為,且被告人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律政司或法院仍有權以「未經批准集結罪」進行檢控或定罪。法院還提到,現時有獨立的上訴委員會及司法覆核程序來保障集會自由。 法庭沒正視集會權利...

  • 早前有移居英國的喃嘸師傅貼出廣告,稱願意在當地承辦紅白科儀,引來網民兩極爭議。既有網民批評「不要將垃圾中國傳統帶入來」,另一邊則說「香港人不要首先歧視香港人」。入鄉隨俗相信不會有多少人反對,但這一代的香港移民不少都帶着傳承香港文化的希望離港,兩者之間有否矛盾?能否調和? 前文提過,「同化論」在移民研究中被視為過時理論。我們不應期望所有移民都能完全辦得到,其一是每一代的移民其實都沒有完全融入當地本來的社會(否則今天的美國主流就是說印第安語言而不是英語),其二是當地主流社會也不見得會完全接納移民走進來,不是你想融入就融入得了。因此,從社會科學的角度出發,我們會問主觀上為什麼有些人會認為某些文化傳承在移民後應該或不應該被保留,而客觀上社會整體又應該或不應該為此建立某些規範。 誰沒有融入當地? 人在外,不希望受到歧視,自然是人之常情。然而如何辦到這一點,卻存有不同路徑和想像。有些人會覺得要把自己變得比本地人更像一個本地人,不止能說流利英語還要滿口牛津腔,這樣才可以在英國免受歧視;也有些人會覺得歧視移民是當地社會的問題,應該改變當地社會對移民的刻板印象才對,要求受害者反過來改變自己去遷就加害者,未免說不過去。 例如非裔移民常被認為是小偷,中東移民則是恐怖分子,這些印象當然都不是客觀事實;如果我們容許這些主觀印象以偏蓋全,那天主教會豈不都是孌童?回到喃嘸師傅的爭議,儘管傳統華人宗教有時會傳出騙財洗腦醜聞,但類似的醜聞在其他宗教也時有發生,要針對的是騙財洗腦,而不是個別宗教本身。 如果因為有喃嘸師傅出現便擔心會貶低移民社群在主流社會中的地位,恐怕對原生文化有點缺乏自信。如此類推,難道農曆新年舞龍舞獅也不要辦?如果說舞龍舞獅又沒有問題,那到底是誰才有權界定怎樣的移民文化是新奇有趣,怎樣的移民文化是迷信落後呢?有網友就提出宗教自由已是今天英國社會的基礎共識,所以歡迎喃嘸師傅來英開業,認為並無問題,甚至可以說反對他們在英開業才是「沒有融入當地社會」的表現。 可參考兩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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