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轄下的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發表意見書(A/HRC/WGAD/2026/26),裁定香港政府拘留「初選47人案」被告之一鄒家成屬任意拘留,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多項條文,並要求港府立即釋放鄒家成,向他作出賠償。 工作組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轄下的獨立專家機制,其職能並非單純的政治表態,而是根據國際人權法對個案作出嚴謹的法律分析:從拘捕有否法律依據、審訊是否符合公平審訊原則,到拘留背後是否帶有歧視動機,逐一檢視並要求政府舉證回應。這種以法律論證為本的方法,令工作組的意見在國際社會具高度參考價值——它不但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獨立而具公信力的裁斷,也為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及人權團體評估一個地方的法治狀況、司法獨立及是否存在政治迫害,提供具體且可核實的依據。 三個「任意拘留」裁定 就本案而言,工作組直接指出國安法的多項違反人權及法治的問題,包括警方毋須手令拘捕、國安法下保釋淪為例外而非常態(presumption against bail)、國安法指定法官制度損害審判獨立與公正,以及以言入罪等。工作組審視案件的做法,如同對香港整套國安法框架作出一次系統性的法律評估。 鄒家成並非首名被工作組裁定遭港府任意拘留的香港人。2023年,工作組已裁定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的拘留屬任意性質;2024年,工作組亦裁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行使表達自由而遭非法及任意拘留。加上今年的鄒家成,工作組三年之內三度就香港個案作出「任意拘留」的裁定,反映香港政府的行為是一種持續且具規模的模式,而非個別事件。與此同時,多名聯合國人權專家,今年一月已就仍然還押中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鄒幸彤發出聯合來函,質疑二人長期審前羈押、單獨囚禁等待遇是違反國際人權標準,惟港府未有在限期內回應。從黎智英、鄒幸彤、鄒家成到李卓人,被鎖定的對象涵蓋傳媒人、社運領袖、初選參選人及工會領袖,說明港府動用國安法打壓的對象並非零星個案,而是有系統地覆蓋整個公民社會光譜。...

  • 我們早前發表了一份關於香港的酷刑和不人道處罰和待遇的報告,直指中國及香港當局未有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義務,已逾期五年沒有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國家報告;報告同時揭露在國安法新時代下的人權和法治問題,包括未審先囚越見普遍,2024年的還柙人士的監獄人口比例與十年前相比,增加超過一倍,達38%。長期的未審先囚令被告人屈服認罪,影響司法公正;律政司對酷刑罪避而不用,以較輕的控罪檢控涉嫌施行酷刑的人員。我們在報告中警告,香港本地制度內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保障措施正被系統性地削弱,使不同的弱勢群體面對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問題,誠邀讀者下載報告細閱:https://hkchr.org/archives/2723 在國安法新時代下,我們撰寫人權報告可說是自找麻煩,吃力不討好。研究團隊要重覆細閱、覆核每一宗我們引述的資料,當中包括濫權、酷刑事件的詳情,就如不斷重覆旁觀受害者的遭遇,對研究員的情緒帶來很大的負擔。此外,我們發表報告,更要有心理準備會遭香港政府以煽動罪、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報復, 因我們在報告中對政府直斥其非,要求聯合國、國際社會就香港的人權問題進行問責。事實上,香港政府早前已向傳媒回應報告,對我們作強烈譴責,並指報告是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 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 筆者在進修國際人權法時,教授曾打趣說:「國際人權法像一種信仰」。這說法相當準確道出了國際人權法的特質:第一層的解讀是指國際人權法宣揚了普遍的人權標準,成為了一種信念或理想的體現。同時,亦把人的權利成為了家傳戶曉的概念。例如,當我們為「民主選舉」、「言論自由」而吶喊、上街,我們未必知道這是建基於哪一條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文,但我們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我們應有的權利,並願意為此去努力爭取。這些不同的人權公約建構了我們作為人類的道德、價值和原則,並成為一種力量,支撐我們的良知、推動我們為爭取正義、公平和人的尊嚴而努力。將追求人權或國際人權法視為一種信仰,這說法也不失為過。 第二層的解讀是帶點自嘲的意味。國際人權法有時會被視為信念和理想,多於在現實中有具體的影響。因為大部分的國際人權法欠缺強制性,條文的落實依賴國際共識、各國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執行機制,而這些在現實中往往存在挑戰和局限。國家違反人權法的條文可以沒有後果亦難以追究,大大弱化了其作為法律的實際作用,國際人權法在某些時候亦不能當成具體的法律工具去使用。 條約機構審查...

  • 香港人權受多條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基本法》第39條亦確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明確規定香港政府須確保本港法例及制度符合「公約」要求,使人民能充分享有「公約」保障的權利。 自2020年《國安法》實施以來,聯合國各人權機制的專家均根據適用香港的國際人權法,對香港使用國安理由打壓人權表達強烈關注,並提出多項觀察和建議。可是,香港政府在1月30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諮詢工作,卻絲毫沒有回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建議或提出改善人權的措施。 事實上23條立法對香港影響極大,香港人理應有充足空間和時間討論和發表意見,而非由香港政府和欠缺代表性的立法會單方面訂立和通過,嚴重違反「公約」第25條保障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這點稍後另稿再談。 這次我們想談的,是立法建議中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濫用國家安全概念,意圖合理化打壓和平行使國際人權法保障的權利。 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權利 港府常說人權不是絕對,可以為了國家安全施行限制。誠然,人權公約承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容許為了國家安全對其中一些權利進行限制,但這絕不是故事的全部。...

最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