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看節目 《國安法》實施四年,四年過去,政府常把「由治及興」掛在口邊,但香港這四年,又改變了幾多呢?最近海外法官岑耀信勳爵辭職,並撰文指「香港的法治岌岌可危」,《綠豆》邀請港大法律學院前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分析事件背後的警號,以及《國安法》實施四年對香港法治的影響。 ...

  • 收看節目 47人案,法庭正處理各人求情。當日曾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 (Paul Harris),兩年半前,接受警方國安處警誡會面後,即晚離港赴英,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夏博義在英國倫敦接受《綠豆》訪問。 夏博義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曾批評《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牴觸《基本法》,被港澳辦、中聯辦點名猛烈抨擊,指他是「反華政客」。這位屬英國自由民主黨的成員,在七月的英國大選,會出選Aldershot...

  • 收看節目 是「岌岌可危」還是「顛倒黑白」? 向香港終審法院辭任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辭職不足一個星期,他在6月10日星期一於英國《金融時報》,以標題「香港法治岌岌可危」撰文交代原因。文章一開始明確表示,5月底法庭裁定初選 47人案中,14 名不認罪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是否定了立法會反對預算案的憲制權力,他指這裁決法理上說不通。雖然仍有可能經由上訴去糾正,但裁決顯示香港司法呈現的病癥正在加劇。...

  •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有兩則,其一是兩位英國法官辭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其中一位於報刊撰文詳述理由,指香港法治岌岌可危;另一則是香港大學的高層權鬥失控,多名現任或前任校委去信特首,要求身兼港大校監的特首介入調停,事件已嚴重損害港大的學術自由聲譽。 岑耀信大法官投稿從岑耀信大法官投稿《金融時報》的文章來看,他認為海外法官繼續留在香港終審法院,也無法捍衛普通法制度下尊重人權自由的法治,原因有三點,其一是香港有好些違背自由精神的惡法,如新訂立的《國安法》、殖民地年代存留下來的煽動罪等,法官雖可詮釋法律條文,畢竟無法改寫條文,只能按條文執行法律;其二是即使法官按法治傳統詮釋法律,嘗試維護公民自由,但若牴觸當權者想法,北京便會透過人大釋法逼法院就範,2022年人大釋法否定終院維持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的裁決,便是一個例子;其三是國安法實施後,異議聲音消失,政府變得極其敏感不安,從立法會到民間,那怕是最平和的表達方式,只要觸及官方禁忌,都迅速被遏制。在這樣的黑暗政治氛圍下,許多法官受到影響,或心生怯懼,或信服當權之言,忘卻了法官有捍衛公民權利與自由的責任,動不動便對和平表達異見的人,像發布政治諷刺漫畫的、唱民主歌曲的、以燭光無聲悼念的,都判處長期監禁。香港的法治已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這樣看來,從2022年12月底北京藉人大第六次釋法掌摑香港終審法院那天起,海外非常任法官就注定難以留任,下級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協助答辯,這判決完全符合《基本法》、香港法律以及香港一貫的審訊安排,終審法院難道要因為律政司不服上訴,指涉及國安的案件不能容許境外大狀參與,便擅自廢除香港長久以來容許海外大狀參與訴訟的制度?就此剝奪刑事被告人聘用最具相關經驗與專長的大律師的權利?如果終審法院主動認同海外大狀參與庭審會危害國安,那麼終審法院繼續保留海外法官去處理可能涉及國安的案件上訴,豈不是也危害國安?北京堅持以人大釋法排拒海外大狀參與黎智英案審訊,其實就是表明不信任海外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些人是西方政治干預中國的棋子,不能參與涉及政治人物或事件的審訊,海外法官面對如此清晰的信號,即使厚顏留下去,也無法在維護香港傳統法治與人權上有所建樹,稍有差池便會像黎智英聘海外大狀案那樣,先被官方媒體炮轟,然後遭人大釋法糾正錯誤。 法官身處政治夾縫至於辭職的具體時機,現在看來,兩位海外法官選的時間,恰好是47人案定罪裁決頒布之後,並且岑耀信公開表明這裁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雖不能就此說明法治已死,因為上訴法院仍有機會加以糾正,但已足夠說明香港司法界病情愈趨嚴重。岑耀信法官的文章隱含的信息十分清楚,眼看下級法院扭曲法律原則,公然違背常識常理,把立法會參選人協商以否決預算案向特首施壓,等同於蓄意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一次過消滅掉議會內所有異見聲音,這種判決若上訴至終審法院,假如海外法官仍留任並可參與審訊,必然會提出強烈質疑,但終審法院真的可以按一貫法理原則審判這案嗎?對於那些必須留在香港的常任法官,海外法官能逼他們冒著觸怒北京的風險「企硬」嗎?岑耀信指出,香港法官當中有許多是溫和明理的人,但處身中港和中美的政治夾縫中,過去已因參與涉國安案裁決被美國政府威脅制裁,這個制裁法官的粗暴主意是不公平的,且會有反效果,他們落入了一個不可能正常斷案的政治環境。岑耀信的文章顯示,他身為海外法官,一方面對某些香港法官的處境深表同情,一方面又對某些香港法官的表現感到不齒不屑,考慮到整個大環境的轉變,他覺得留下來香港法治也無可挽回,辭職便成了唯一出路,有一些海外法官不像他那樣悲觀,他但願這些法官最終被證明是對的。岑耀信這篇短文,說事論理中夾雜許多憐惜與無奈,細讀之下感人至深,特首即晚發的長篇回應聲明,卻通篇是高大空的政治宣言,比較之下,越顯蒼白無力。 香港大學高層權鬥香港大學高層權鬥之事,已發酵了好一段日子,最近鬥爭白熱化,源於王沛詩領導的校委會極速通過一批臨時副校長的任命,徹底架空了校長張翔。而張翔公開表示事前他對任命毫不知情,雙方透過傳媒不斷放話,把各種大小矛盾悉數公開,八位對建制陣營具影響力的港大校友發表聯署信,表示對王沛詩領導港大失去信心,要求特首李家超介入平息風波。這宗高校政治鬥爭有三點不尋常之處,微觀地折射出香港當前的政治格局,扼要分析如下:空降才德俱缺者當最高領導:張翔未必是一位好的大學校長,但他畢竟具備資格、有相關經驗、經正式遴選;相較之下,王沛詩只是一個資深大律師,並無高等教育界的學術研究或專業行政經驗,也沒有成功商人的大企業營運心得,與她的前任李國章相比,在資歷與經驗上差了一大截。李國章雖然敵視港大,但畢竟做過醫學院院長、大學校長和教育局長,對大學運作瞭如指掌,王沛詩完全沒有這些知識與經驗,而且專業操守曾受法官公開質疑(註1),在判詞中指她在自己不熟悉的法律領域向客戶索取不合理的高額費用。這樣的人怎會突然成為港大校委會主席,把一所國際排名前列的百年學府,迅速搞到一塌糊塗臭名遠播?此事只能放在2020年國安法實施後香港政壇只求紅不求專,以及2022年中警政系統人馬全面接管特區重要公職的大環境下看,才能看出任命背後的政治邏輯。這類任命帶來的災難後果,其實並不局限於港大,只是程度各有參差而已。以橫蠻粗暴的手法奪取權力:校委會主席和校長的關係,有如一家企業的董事會主席與行政總裁,相互間的權力分配,可以有許多模式,但不論採用那一種模式,都必須有充足的溝通與協調,機構才能有效運作。像港大這次校委會黑箱作業突襲,在校長不知情下委任一批副校長,架空校長職權,尤如以不流血政變逼校長下台,這種粗暴的奪權手法,就算是大家長獨裁式管治的私人企業也不常見,卻偏偏出現在講求規章、制度、程序,由納稅人支持的公共機構,完全違背公共機構運作最基本的原則與秩序,與文革年代紅衛兵以武力批鬥向大學學者奪權,本質上沒大分別。也許王沛詩把自己看成了港大黨委書記,只要得到黨的支持,便可任意支配所有港大教職員的任免,這種管治手法若然上行下效,很快便會讓港大與內地高校看齊,這種管治模式與手法迅速內地化的現象,其實並不限於港大。政府監管無力應對無方:校委會主席要架空校長,在未經諮詢下,讓校委會極速通過一系列高層任命,單靠自己一票是辦不到的,必須有多名校委會成員支持才可以,尤其要得到特區政府藉政治任命放進校委會的建制派校委。王沛詩能夠霸王硬上弓,必然事先和建制派校委打了招呼,特區政府教育局理應知情,為什麼完全沒有發揮大學監察者應有的角色?是沒有預料這批任命會引發牽然大波,或是雖然料到但為了執行某方面的政治指示而一意孤行?若是前者,那是無能,若是後者,那是無恥。八名親建制校友站出來呼籲政府亡羊補牢,同時表明對王沛詩失去信心,隱含信息相當清楚,就是請特區政府換人,把一切責任推到王沛詩頭上,否則責任就會落到特區政府頭上。特區政府卻只作溫吞水式回應,說經過溝通和協調就可以化解分歧,這種幼稚的回應,稍有現實政治經驗的人都不會相信。類似的建制陣營內訌內鬥,特首與高官面對危機無力化解,盡說高大空之言搪塞,其實也不限於港大。(圖 : 獨立媒體)註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6591&QS=%28priscilla%2Bwong%29%7C%28%7Bharris%7D+%25coram%29&TP=JU 第15段 ▌[守望]作者簡介劉進圖生於香港,七零年代入讀善導小學和九龍華仁書院,學會追求良善、自由和責任。八十年代初進香港大學唸法律,思考社會公義。八十年代末加入新聞行業,先後任職於《信報》及《明報》,切身體會「無信不立」、「兼聽則明」。2014年2月遇襲受傷,病榻上總結心願:「真理在胸筆在手,無私無畏即自由」。 ...

  • 收看節目 為何基本法安排被指危害國安? 初選47人案裁決,法庭確認45名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於濫權,屬非法手段,是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關鍵。 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基本法》條文內,有列明當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後,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亦有機制讓行政長官取得臨時短期撥款。即使行政長官被迫請辭,《基本法》已列明後續安排,令政府繼續運作,他不明白為何事件構成「顛覆政權」。想知道這份影響深遠的判詞存在多少爭議,請收看EP97 《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 經過118天的審訊,法庭在多名被告被囚達1,189天後作出判決,裁定在47人初選案中不認罪的16名被告,當中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這宗案件涉及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個是較廣泛的問題,即法院如何解釋《國安法》?第二個是較具體的問題,即為何一項為《基本法》所容許的行為會構成顛覆政權罪?這次檢控是建基於《國安法》第22(3)條,控辯雙方同意案件並不涉及任何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因此,控罪的元素是各被告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而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於是,案件的兩個重要元素是何謂「非法手段」及這些手段如何「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這兩個問題均涉及法院如何詮釋《國安法》這法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主要涉及事實的裁決,即各被告的具體行為。本文只集中討論前者的法律問題。 無限放大國家安全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判決是令人失望的。判詞表達的強烈訊息是國家安全凌駕一切。誠然,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國家安全是否便要壓倒一切?國家安全不等如壓制自由,但國家安全的定義愈模糊,涵蓋的範圍愈廣泛,自由和基本權利被剝奪的風險便愈高。全世界每個國家都有國家安全的考慮,在極權國家,國家安全往往定義模糊,政府便可借國家安全之名,實行鎮壓言論、打擊異己之實;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國家安全同樣相當重要,但國家安全只是限制基本權利的一個合法目的,政府得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在普通法國家,法院便是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基本權利的重任。《國安法》要在普通法制內施行,於是,《國安法》第四條便清楚明確指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院亦須保障《基本法》和國際公約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可惜,在洋洋三百多頁的判詞中,我們只看到法院多番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卻連一次也沒有提到《國安法》第四條!在解釋《國安法》的時候,法院似乎忘記了這條法例是在普通法制度內執行,亦似乎遺忘在普通法內,法院同時肩負平衡維護國家利益同保障市民權利的憲制責任。當法律條文不清晰時,普通法容許法院參考行政機關在立法會引入法律草案時的説明,但這只供參考作用,法院過往亦多次提醒要小心處理這些説明:這些説明很多時只是政治言論,解釋法律是法院的權力,得客觀和根據法律原則行使這權力,過分強調政府的言論,很容易變成由行政機關主導法律的解釋。在這宗案中,法院大篇幅引述人大通過《國安法》的說明和528決議,以支持所謂的立法原意,但這些説明背後的理念是任何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的行為都是不能允許的。當法院不加思索,囫圇吞棗地接受這説明,甚至將這些政治言論當作法律條文般來解釋,強調説明的英文譯本遺漏了中文原文中「任何」一詞。這種處理,已遠超普通法引用官方在立法時的説明的限制,亦自然或不自覺地全盤輸入了國家安全壓倒一切的內地價值觀念,而忘記或忽視了普通法對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尊重和維持一個兼容、容忍和多元社會(broadmindedness, tolerance and diversity) 的價值觀。《國安法》是國家通過的法律,本質是一條刑法,刑法的本質就是透過一個機制合法地奪去被告的人身自由,觸犯《國安法》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在解釋這樣嚴峻的刑事條文時,普通法一個基本原則是刑法的範圍一定要清楚明確,在剝奪人身自由時,立法機關有責任將違法的界線清楚界定。若果法律太過含糊,法院不會越俎代庖,執行含糊的法律,而是會給予相關條文一個狹窄的解釋,以保障人身自由,這稱之為「合法性原則 」(Principle of...

  • 收看節目 47人案判詞具爭議,兩終院法官先後請辭;多國關注六四35,港府嚴管措施被批;中資電商巨企進駐,倫交所揭新一頁? 兩邊走走|第97 集|2024.6.7 全集內容...

  • 過去一周,最矚目的政經要聞來自法庭。香港法院就47名參與立法會初選的泛民人士被控串謀顛覆政權案頒下裁決,除2名不認罪被告因控方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其餘14名不認罪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連同已認罪的31名被告將於稍後量刑,這項裁決顛覆了外界基於常識常理對顛覆罪的認知。 此外,「六四」35周年前夕,香港警隊進入高度戒備,嚴防一切悼念活動,也具體說明了在國安法治港的新時代,港人已失去在香港悼念「六四」的自由,悼念活動只能轉移到多個海外城市。 47案判決 47人案的裁決令常人難以理解,主要原因有三個,扼要闡述如下: 顛覆新定義 (一)案中被告人被指串謀之事,乃協調參選名單以增加總體勝算,謀求取得立法會半數(35席)以上席位,然後藉否決財政預算案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答應包括全面普選等五大訴求。這串謀之事即使付諸實行,也只是令政府面對預算案有被否決的政治危機,或要按照《基本法》規定,以之前一年的預算開支維持政府運作,然後解散立法會重新選舉,若重選的立法會仍否決預算案,則行政長官須辭職改選。 這些政治後果雖然嚴重,但全都是《基本法》有明文規定該如何處理的,按常理常識來看,根本扯不上顛覆政權,但裁決摘要卻說:「法庭在考慮過『顛覆』一詞的通常涵義、導致制定《國安法》的社會情況,以及法庭對『國家政權』一詞的理解後,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換言之,法院認為只要立法會過半數議員不與政府合作,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便是癱瘓議會、嚴重干擾阻撓行政機關履職,便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 收看節目 此案審結會為香港帶來甚麼影響? 47 名因參與2020年7月立法會選舉民主派初選人士,被控違反國家安全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周四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特區政府發稿,行政長官李家超重申,本案共47人被起訴,45人被定罪,顯示犯罪計劃的規模和嚴重性,裁決顯示法庭確定本案發生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想知道判詞理據和外界反應,請收看EP96《兩邊走走》的編輯推介。...

  • 收看節目 初選案47人「顛覆國家政權」僅兩人脫罪|鄒幸彤專頁載「六四日誌」涉危國安|垃圾徵費前景:一路好走vs捲土重來? 《兩邊走走》第96 集|2024.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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